

富圓采科技(未)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辦理10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相關事宜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3/06/132.發行股數:25,000,000股3.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元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50,000,000元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4元。6.員工認購股數:發行股份總數10%,計2,500,000股。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股份總數90%,計22,5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暫定可認購117.81473336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股份不足一股之部分或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3/07/0613.最後過戶日:103/07/01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7/02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7/0616.股款繳納期間:103/07/14_103/07/18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03/06/13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及全國各地分行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2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3年3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1350函申報生效。(2)有關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各項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需予以變更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處理。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業務處副總經理2.發生變動日期:103/06/0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傅旭文、本公司業務處副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建福、本公司總裁(兼任)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職涯規劃及家庭因素7.生效日期:103/06/038.新任者聯絡電話:03-666-9669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業務處副總經理尚未到任前,其職務由總裁謝建福兼任。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3/04/25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3.變動原因:降低公司負債比率及利息費用。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前:資金用途主要分為:1.充實營運資金 2.償還銀行借款3.其他(擴充產能以因應未來業務成長所需)。充實營運資金NT169,382仟元、償還銀行借款NT128,618仟元及其他NT842,000元。變更後:將資金用途其他類中目前尚未支用資金餘額NT23,875仟元,變更為償還銀行借款。充實營運資金NT169,382仟元、償還銀行借款NT152,493仟元及其他NT818,125元。5.預計執行進度:103年第二季執行完畢。6.預計完成日期:103年第二季執行完畢。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降低公司負債比率及利息費用以強化財務結構。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對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3/04/11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3.變動原因:降低公司負債比率及利息費用。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前:資金用途主要分為:1.充實營運資金 2.償還銀行借款3.其他(擴充產能以因應未來業務成長所需)。充實營運資金NT169,382仟元、償還銀行借款NT128,618仟元及其他NT842,000元。變更後:將資金用途其他類中目前尚未支用資金餘額NT23,875仟元,變更為償還銀行借款。充實營運資金NT169,382仟元、償還銀行借款NT152,493仟元及其他NT818,125元。5.預計執行進度:103年第二季執行完畢。6.預計完成日期:103年第二季執行完畢。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降低公司負債比率及利息費用以強化財務結構。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對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4/04/25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2.發行期間: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 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 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 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2,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 1股,得分次發行。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 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 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 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退休等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 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 當日起失效。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得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以日期孰晚者為 準)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法定停止過戶期 間,本條第二項行使期間自復職日起按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計算之。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依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期間為自得行使日或復職日起 (以日期孰晚者為準) 按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計算之。 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 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行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 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一次行使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起一年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IMG SRC="/WF_SQL_XSRF.html">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50,000,000股為限。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股數計算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較高者之 八成為依據: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掛牌限制及交易限制等因素,其價格之訂定應為合理。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 最近股價情形以及市場慣例。若因最近股價情形及證券市場變化致實際 發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者,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 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必要。因此造成累積虧損而影響股東權益,本公司日後 將視公司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以保留盈餘、資本公積或其他方式 彌補累積虧損。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係為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提高 資金籌集效率及機動性,故不採公開募集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 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或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櫃買中心申請並取得同意函後,始得向金管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於公開市場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條件、發行價格、 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 他未盡事宜,若因主管機關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26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縣楊梅市秀才路851號桃園職業訓練中心--綜合大樓國際會議廳4.召集事由: (1)宣佈開會 (2)主席致詞 (3)報告事項: A.102年度營業報告書 B.102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C.101年第一次私募普通股實際辦理情形報告 D.如有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但未列入討論案者,需提出報告。 (4)承認事項: A.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B.102年度虧損撥補案 (5)討論事項: A.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B.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6)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7)散會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26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至103年4月28日止受理股 東提案申請。受理提案之處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二路9-1號 鑫晶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秘書室,其他相關事宜將依規定另行公告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25,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250,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15元溢價發行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2,500,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除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供員工認購外,其餘90%將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 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暫定每仟股認購117.81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於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股之股份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 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實際發行價格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之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方式、 計畫項目、募集金額、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暨其他 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法令及事實需要而須修正 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次現金增資案俟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 由董事會另訂認股基準日及繳款期間等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 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2.事實發生日:102/11/11~103/1/14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一批每單位價格:不適用交易總金額: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前次移轉價格: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前次取得日期:102年3月19日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依雙方約定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前次移轉價格。決策單位:執行董事。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2.事實發生日:102/11/11~103/1/14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一批每單位價格:不適用交易總金額: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前次移轉價格: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前次取得日期:102年3月19日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0元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依雙方約定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前次移轉價格。決策單位:執行董事。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2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之私募案,未募集之額度於剩餘期間內將不繼續辦理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2/12/11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3.變動原因:一、本公司經102年1月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發行50,000,000股之額度內辦理以私募普通股方式籌資,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分三次辦理。二、本公司已辦理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尚餘20,000,000股未募集,因募資期限將於103年1月3日屆滿,考量資金籌措時間,原計畫發行之剩餘額度將不繼續辦理。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2/09/24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季珍、本公司財務處長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許雅玲、本公司會計副處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因身體因素,申請留職停薪。7.生效日期:102/09/248.新任者聯絡電話:03-666-96699.其他應敘明事項:發言人李季珍財務處長留職停薪期間,其發言人職務依程序由代理發言人許雅玲會計副處長代理
1.股東會日期:102/06/282.重要決議事項: (1)承認事項 第一案、通過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第二案、通過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2)討論事項 第一案、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第二案、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第三案、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供應商 法院名稱:美國仲裁協會 處分機關: 相關文書案號: 2.事實發生日:101/11/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美國某供應商採購生產設備產品,因產品瑕疵未達約定驗收標準之爭議事宜,雙方依合約在美國聲請仲裁解決。對造請求給付貨款美 金33,015仟元,我方抗辯並請求返還已付貨款美金35,292仟元。其間本公司就在台已 給付部份貨款聲請假處分,供應商提出抗告、再抗告,均經法院裁定駁回我方勝訴, 本案終結。 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任律師依美國仲裁協會仲裁程序提出答辯與反訴書狀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經審慎評估仲裁結果無論勝負,本公司或取回已付貨款,或以已申請聯貸案支付貨款,均不會造成本公司目前財務與業務的重大影 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仲裁程序進行仲裁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15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28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縣楊梅市秀才路851號桃園職業訓練中心--綜合大樓國際會議廳4.召集事由: (1)宣佈開會 (2)主席致詞 (3)報告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書 B.10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C.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可分配盈餘調整之情形及特別盈餘 公積提列數額報告。 D.101年第一次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報告 E.如有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但未列入討論案者,需提出報告。 (4)承認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B.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5)討論事項: A.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B.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C.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 (6)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7)散會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3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28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 常會之開會通知書將以公告方式為之。 (2)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自民國102年4月22日起至102年5月2日止受理股 東提案申請。受理提案之處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二路9-1號 鑫晶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秘書室,其他相關事宜將依規定另行公告之。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3/04/15 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3. 董監酬勞(元):0 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取得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中國江蘇省徐州市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楊山路88號2.事實發生日:102/4/12~102/4/12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土地:133,605.40平方公尺,交易金額為人民幣50,000,000元。 2.廠房、非生產建築:18,480.46平方公尺,交易金額為人民幣17,000,000元。 總計交易總金額為人民幣67,000,000元(約新台幣328,3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與公司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付款條件:兩年內平均分四期在每半年末付清。 契約限制條款:無。 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買賣資產項目清單及價款由執行董事再行確認後, 正式簽署買賣合約。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專業鑑價機構鑑定之價格。 決策單位:執行董事。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1.專業估價者事務所: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人民幣115,304,592 元。 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理德冠昱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人民幣140,049,787 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1.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黃宗壽估價師 2.理德冠昱不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廠務設施等資產2.事實發生日:102/4/12~102/4/12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一批 每單位價格:不適用 交易總金額:人民幣5,000,000元 (約新台幣24,5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與公司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付款條件:兩年內平均分四期在每半年末付清。 契約限制條款:無。 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買賣資產項目清單及價款由執行董事再行確認後, 正式簽署買賣合約。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專業鑑價機構鑑定之價格。 決策單位:執行董事。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1.專業估價者事務所: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估價金額:人民幣36,988,714 元。 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理德冠昱企業資產評價有限公司 估價金額:人民幣12,251,800 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1.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為 估價師 2.理德冠昱企業資產評價有限公司:蔡連春估價師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
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取得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中國江蘇省阜寧經濟開發區協鑫大道66號2.事實發生日:102/4/12~102/4/12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土地:199,666平方公尺,交易金額為人民幣20,000,000元。 2.廠房、非生產建築:31,729.01平方公尺,交易金額為人民幣45,000,000元。 總計交易總金額為人民幣65,000,000元(約新台幣318,5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與公司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付款條件:兩年內平均分四期在每半年末付清。 契約限制條款:無。 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買賣資產項目清單及價款由執行董事再行確認後, 正式簽署買賣合約。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專業鑑價機構鑑定之價格。 決策單位:執行董事。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1.專業估價者事務所: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人民幣104,855,401 元。 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理德冠昱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人民幣128,886,803 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1.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黃宗壽估價師 2.理德冠昱不動產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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