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達生技醫藥公司公告
代子公司Handa Oncology, LLC公告505(b)(2)新藥, VYSENTRI(HND-033)美國專利訴訟案達成和解(訴訟終結)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以下簡稱BMS)
被告:Handa Oncology, LL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C.A. NO. 3:22-cv-06968-TLT
4.事實發生日:112/06/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BMS於美國時間2022年11月8日,在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對漢達美國子公司Handa Oncology, LLC提起訴訟,指控其
505(b)(2)改良型新藥產品VYSENTRI(HND-033達沙替尼)膠囊侵犯了其涵蓋 Sprycel
(達沙替尼)片劑的專利。
6.處理過程:
Handa Oncology, LLC於美國時間2023年6月16日與BMS完成和解協議。BMS將履行和解協
議中的條款和條件,並根據和解協議撤回目前針對 Handa Oncology, LLC的所有未決訴
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Handa Oncology, LLC和BMS雙方均同意依和解協議解決訴訟紛爭,並已向法院提交撤
回訴訟。 依據和解協議,Handa Oncology, LLC可以在2024年9月1日(或在某些情況
下更早)製造和銷售 VYSENTRI(HND-033)。和解協議之相關細節,基於保密條款之
限制,雙方均不得揭露。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和解協議屢行相關權利及義務。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治療癌症之505(b)(2)新藥, VYSENTRIR(HND-033)是改良BMS的暢銷藥品「Sprycel」
,漢達藉由改變原料藥特性及處方研究進行製劑開發,穩定產品之生體吸收,在維
持有效血藥濃度下降低體內藥物濃度波動,減少副作用產生機率以及程度;並得減
少與制酸劑(PPI藥物)交互作用以增進病患用藥安全性。根據BMS 2022年年報刊載資
訊,Sprycel於2022年之全球市場銷售金額為21.65億美元(美國市場14.97億美元,
美國以外市場6.68億美元)。
(2)VYSENTRIR(HND-033)已分別於美國時間2022年3月17日及2022年11月3日接獲美國食
品藥物管理局(FDA)孤兒藥發展辦公室認證信函的通知,獲准通過用於慢性骨髓性
白血病與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孤兒藥資格認定。
(3)Handa Oncology, LLC於美國時間2023年4月27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完
全回應信函(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通知,本公司目前正積極準備FDA所
要求之資料,將盡快遞送美國FDA覆核。
(4)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以下簡稱BMS)
被告:Handa Oncology, LL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C.A. NO. 3:22-cv-06968-TLT
4.事實發生日:112/06/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BMS於美國時間2022年11月8日,在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對漢達美國子公司Handa Oncology, LLC提起訴訟,指控其
505(b)(2)改良型新藥產品VYSENTRI(HND-033達沙替尼)膠囊侵犯了其涵蓋 Sprycel
(達沙替尼)片劑的專利。
6.處理過程:
Handa Oncology, LLC於美國時間2023年6月16日與BMS完成和解協議。BMS將履行和解協
議中的條款和條件,並根據和解協議撤回目前針對 Handa Oncology, LLC的所有未決訴
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Handa Oncology, LLC和BMS雙方均同意依和解協議解決訴訟紛爭,並已向法院提交撤
回訴訟。 依據和解協議,Handa Oncology, LLC可以在2024年9月1日(或在某些情況
下更早)製造和銷售 VYSENTRI(HND-033)。和解協議之相關細節,基於保密條款之
限制,雙方均不得揭露。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和解協議屢行相關權利及義務。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治療癌症之505(b)(2)新藥, VYSENTRIR(HND-033)是改良BMS的暢銷藥品「Sprycel」
,漢達藉由改變原料藥特性及處方研究進行製劑開發,穩定產品之生體吸收,在維
持有效血藥濃度下降低體內藥物濃度波動,減少副作用產生機率以及程度;並得減
少與制酸劑(PPI藥物)交互作用以增進病患用藥安全性。根據BMS 2022年年報刊載資
訊,Sprycel於2022年之全球市場銷售金額為21.65億美元(美國市場14.97億美元,
美國以外市場6.68億美元)。
(2)VYSENTRIR(HND-033)已分別於美國時間2022年3月17日及2022年11月3日接獲美國食
品藥物管理局(FDA)孤兒藥發展辦公室認證信函的通知,獲准通過用於慢性骨髓性
白血病與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孤兒藥資格認定。
(3)Handa Oncology, LLC於美國時間2023年4月27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完
全回應信函(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通知,本公司目前正積極準備FDA所
要求之資料,將盡快遞送美國FDA覆核。
(4)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0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馬海怡董事
(2)林衛理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馬海怡董事
(A)安宏生醫(股)有限公司董事
(B)生華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 (將於2023年6月30日選任生效)
(2)林衛理獨立董事
(A)康霈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
(B)佳揚生物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股東常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馬海怡董事
(2)林衛理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馬海怡董事
(A)安宏生醫(股)有限公司董事
(B)生華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 (將於2023年6月30日選任生效)
(2)林衛理獨立董事
(A)康霈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
(B)佳揚生物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股東常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12/06/07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民國一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金額修正為-7,369,072元;本期可供分配盈餘金額修正為
712,602,557元;期末未分配盈餘金額修正為622,602,557)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及
合併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全面改選董事案。
(1)董事當選名單四席:
樺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復銓
樺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樓朝宗
樺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杜東勝
梁徽彬
(2)獨立董事當選名單三席:
鄭戊水
賴俊年
王怡鈞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通過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民國一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金額修正為-7,369,072元;本期可供分配盈餘金額修正為
712,602,557元;期末未分配盈餘金額修正為622,602,557)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及
合併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全面改選董事案。
(1)董事當選名單四席:
樺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復銓
樺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樓朝宗
樺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杜東勝
梁徽彬
(2)獨立董事當選名單三席:
鄭戊水
賴俊年
王怡鈞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通過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補充公告本公司112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代收及專戶存儲 價款行庫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5/29
2.發行股數:10,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10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30元
6.員工認股股數: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本次發行新股之10%,計1,000,000股予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新股之90%,計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持股比例
認購之,每仟股認購69.114338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可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之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
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6/16
13.最後過戶日:112/06/1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6/12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6
16.股款繳納期間:112/06/30~112/07/31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2/05/29。(補充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補充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敦北分行。(補充公告)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4235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有關本次現金增資各項事宜,若因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規定或實際需要須調整
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之。
(三)因最後過戶日112年6月11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12年6月9日
(星期五)下午16點3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台北市信義路4段236號3樓)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12年6月11日(最後
過戶日)郵戳為憑。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5/29
2.發行股數:10,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10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30元
6.員工認股股數: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本次發行新股之10%,計1,000,000股予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新股之90%,計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持股比例
認購之,每仟股認購69.114338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可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之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
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6/16
13.最後過戶日:112/06/1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6/12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6
16.股款繳納期間:112/06/30~112/07/31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2/05/29。(補充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補充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敦北分行。(補充公告)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4235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有關本次現金增資各項事宜,若因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規定或實際需要須調整
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之。
(三)因最後過戶日112年6月11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12年6月9日
(星期五)下午16點3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台北市信義路4段236號3樓)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12年6月11日(最後
過戶日)郵戳為憑。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5/23
2.發行股數:10,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10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30元
6.員工認股股數: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本次發行新股之10%,計1,000,000股予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新股之90%,計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持股比例
認購之,每仟股認購69.114338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可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之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
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6/16
13.最後過戶日:112/06/1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6/12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6
16.股款繳納期間:112/06/30~112/07/31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4235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有關本次現金增資各項事宜,若因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規定或實際需要須調整
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之。
(三)因最後過戶日112年6月11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12年6月9日
(星期五)下午16點3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台北市信義路4段236號3樓)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12年6月11日(最後
過戶日)郵戳為憑。
2.發行股數:10,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10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30元
6.員工認股股數: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本次發行新股之10%,計1,000,000股予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新股之90%,計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持股比例
認購之,每仟股認購69.114338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可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之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
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6/16
13.最後過戶日:112/06/1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6/12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6
16.股款繳納期間:112/06/30~112/07/31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4235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有關本次現金增資各項事宜,若因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規定或實際需要須調整
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之。
(三)因最後過戶日112年6月11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12年6月9日
(星期五)下午16點3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台北市信義路4段236號3樓)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12年6月11日(最後
過戶日)郵戳為憑。
代子公司Handa Oncology, LLC公告治療癌症之505(b)(2) 新藥, HND-033向美國FDA提交新藥藥證申請(NDA)獲完全回 應信函(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通知
1.事實發生日:112/04/28
2.公司名稱:Handa Oncology, LLC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Handa Oncology, LLC為本公司100%間接持有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子公司Handa Oncology, LLC於美國時間2023年4月27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完全回
應信函(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FDA表示已完成現階段藥證審查,要求補充
相關資料,加強原先送件之版本。
6.因應措施: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HND-033。
二、用途:治療癌症之505(b)(2)新藥。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已完成研發階段。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公司近期將和FDA溝通,澄清其要求的內容,補充FDA所要求之資料,盡快遞
送美國FDA覆核。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市場行銷策略,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暫不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本公司將盡速提交FDA要求事項之資訊。惟藥證最終核准時間取決於FDA之裁決
,審查過程中若收到FDA回覆,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無。
六、市場現況:
根據原專利藥廠2022年年報刊載資訊,原廠藥於2022年之全球市場銷售金額為
21.65億美元(美國市場14.97億美元,美國以外市場6.68億美元)。
七、HND-033已分別於美國時間2022年3月17日及2022年11月3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孤兒藥發展辦公室認證信函的通知,獲准通過用於慢性骨髓性白血病與急性淋
巴性白血病的孤兒藥資格認定。
八、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04/28
2.公司名稱:Handa Oncology, LLC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Handa Oncology, LLC為本公司100%間接持有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子公司Handa Oncology, LLC於美國時間2023年4月27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完全回
應信函(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FDA表示已完成現階段藥證審查,要求補充
相關資料,加強原先送件之版本。
6.因應措施: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HND-033。
二、用途:治療癌症之505(b)(2)新藥。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已完成研發階段。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公司近期將和FDA溝通,澄清其要求的內容,補充FDA所要求之資料,盡快遞
送美國FDA覆核。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市場行銷策略,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暫不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本公司將盡速提交FDA要求事項之資訊。惟藥證最終核准時間取決於FDA之裁決
,審查過程中若收到FDA回覆,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無。
六、市場現況:
根據原專利藥廠2022年年報刊載資訊,原廠藥於2022年之全球市場銷售金額為
21.65億美元(美國市場14.97億美元,美國以外市場6.68億美元)。
七、HND-033已分別於美國時間2022年3月17日及2022年11月3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孤兒藥發展辦公室認證信函的通知,獲准通過用於慢性骨髓性白血病與急性淋
巴性白血病的孤兒藥資格認定。
八、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代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及杭州漢達醫藥科技 有限公司公告與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訂增 資及合資協議
1.事實發生日:112/04/2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04/26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及杭州漢達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漢達)均
為本公司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且杭州漢達為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直接
持有100%之子公司。
(2)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及杭州漢達與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延安醫藥)共同簽訂增資及合資協議,主要約定事項如下:
A.杭州漢達擬辦理現金增資,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不參與杭州漢達本次之現
金增資,並由延安醫藥全數認購。
B.上述增資案完成後,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及延安醫藥將分別直接持有杭州
漢達49%及51%的股權比例。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本增資及合資協議完成後,未來杭州漢達獲利時,其利潤將依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及延安醫藥雙方對杭州漢達的實繳註冊資本比例分配之。
10.具體目的:
杭州漢達具有藥品開發能力,延安醫藥熟稔中國藥品法規且擁有銷售通路,結合雙方之
優勢,將陸續向中國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證,以拓展銷售區域至中國大陸。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銷售呼吸科、消化科、骨科、內分泌、
皮膚科、心血管等多個大類之產品。該公司分別成立了專職的商業隊伍和終端隊伍
,構建了由經銷商、分銷商、終端客戶組成的全國性銷售網路。更多延安醫藥訊息
,請詳見www.yananpharm.com/。
(2)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04/2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04/26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及杭州漢達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漢達)均
為本公司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且杭州漢達為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直接
持有100%之子公司。
(2)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及杭州漢達與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延安醫藥)共同簽訂增資及合資協議,主要約定事項如下:
A.杭州漢達擬辦理現金增資,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不參與杭州漢達本次之現
金增資,並由延安醫藥全數認購。
B.上述增資案完成後,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及延安醫藥將分別直接持有杭州
漢達49%及51%的股權比例。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本增資及合資協議完成後,未來杭州漢達獲利時,其利潤將依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及延安醫藥雙方對杭州漢達的實繳註冊資本比例分配之。
10.具體目的:
杭州漢達具有藥品開發能力,延安醫藥熟稔中國藥品法規且擁有銷售通路,結合雙方之
優勢,將陸續向中國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證,以拓展銷售區域至中國大陸。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銷售呼吸科、消化科、骨科、內分泌、
皮膚科、心血管等多個大類之產品。該公司分別成立了專職的商業隊伍和終端隊伍
,構建了由經銷商、分銷商、終端客戶組成的全國性銷售網路。更多延安醫藥訊息
,請詳見www.yananpharm.com/。
(2)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本公司受邀參加寬量國際主辦之「13th Taiwan CEO Week & Taiwan New Economy Day」,向投資人說明本公司之營運概況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2/04/13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4/13 ~ 112/04/14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08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香港Conrad Hotel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寬量國際主辦之「13th Taiwan CEO Week & Taiwan New Economy Day」,向投資人說明本公司之營運概況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網址: www.handapharma.com.tw
7.其他應敘明事項: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2/04/13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4/13 ~ 112/04/14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08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香港Conrad Hotel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寬量國際主辦之「13th Taiwan CEO Week & Taiwan New Economy Day」,向投資人說明本公司之營運概況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網址: www.handapharma.com.tw
7.其他應敘明事項: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1.事實發生日:112/04/1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04/1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於112年4月10日與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瑩碩)簽訂漢達所開發戒
菸輔助劑HND-032於台灣地區之製造暨銷售授權合約;瑩碩取得HND-032於台灣的藥品註
冊、製造暨銷售之獨家專屬授權。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依據授權合約,瑩碩將支付漢達權利金(包含簽約金、產品開發里程金及產品銷售里程
金);且HND-032於台灣上市銷售後,漢達將依HND-032的淨銷售額向瑩碩收取分成。
10.具體目的:
在合理授權條件下,將HND-032製造暨銷售權授權給瑩碩,可將資源有效運用並增進漢
達可使用資金以提升公司整體價值。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漢達所開發戒菸輔助劑, HND-032是以輝瑞公司(Pfizer Inc.)的暢銷藥品Chantix/
Champix為對照品的學名藥產品。Chantix/Champix在2021年被檢驗出致癌物質
(Nitrosamine亞硝酸胺不純物)超標,輝瑞緊急下架並於全球回收該藥品。根據
Pfizer年報刊載資訊,Chantix/Champix於2021、2020及2019年之全球市場銷售金
額分別為3.98億美元、9.19億美元及11.07億美元。
(2)台灣每年約有逾400萬的吸菸者需要協助戒菸,在Chantix/Champix供貨短缺前,國
健署每年專案購買金額估計達新台幣2.4億元,由於尚未有相關學名藥在台灣上市,
目前藥物市場呈現短缺,瑩碩於取得授權後,將著手展開藥證申請與量產規劃等相
關事宜,爭取成為首個在台灣上市的學名藥產品。
(3)HND-032屬於高技術門檻學名藥,是由漢達研發團隊自主完成製劑配方開發,於112
年2月取得美國FDA完全回應信函(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本公司目前正
與FDA溝通,澄清其要求的內容,補充FDA所要求之資料,盡快遞送美國FDA覆核。
(4)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具研發困難學名藥與提交藥證申請能力
,且擁有符合PIC/SGMP的製造工廠,以及涵蓋醫院、診所、藥局等完善的行銷通路,
更多瑩碩訊息,請詳見www.anxo.com.tw/。
(5)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04/1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於112年4月10日與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瑩碩)簽訂漢達所開發戒
菸輔助劑HND-032於台灣地區之製造暨銷售授權合約;瑩碩取得HND-032於台灣的藥品註
冊、製造暨銷售之獨家專屬授權。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依據授權合約,瑩碩將支付漢達權利金(包含簽約金、產品開發里程金及產品銷售里程
金);且HND-032於台灣上市銷售後,漢達將依HND-032的淨銷售額向瑩碩收取分成。
10.具體目的:
在合理授權條件下,將HND-032製造暨銷售權授權給瑩碩,可將資源有效運用並增進漢
達可使用資金以提升公司整體價值。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漢達所開發戒菸輔助劑, HND-032是以輝瑞公司(Pfizer Inc.)的暢銷藥品Chantix/
Champix為對照品的學名藥產品。Chantix/Champix在2021年被檢驗出致癌物質
(Nitrosamine亞硝酸胺不純物)超標,輝瑞緊急下架並於全球回收該藥品。根據
Pfizer年報刊載資訊,Chantix/Champix於2021、2020及2019年之全球市場銷售金
額分別為3.98億美元、9.19億美元及11.07億美元。
(2)台灣每年約有逾400萬的吸菸者需要協助戒菸,在Chantix/Champix供貨短缺前,國
健署每年專案購買金額估計達新台幣2.4億元,由於尚未有相關學名藥在台灣上市,
目前藥物市場呈現短缺,瑩碩於取得授權後,將著手展開藥證申請與量產規劃等相
關事宜,爭取成為首個在台灣上市的學名藥產品。
(3)HND-032屬於高技術門檻學名藥,是由漢達研發團隊自主完成製劑配方開發,於112
年2月取得美國FDA完全回應信函(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本公司目前正
與FDA溝通,澄清其要求的內容,補充FDA所要求之資料,盡快遞送美國FDA覆核。
(4)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具研發困難學名藥與提交藥證申請能力
,且擁有符合PIC/SGMP的製造工廠,以及涵蓋醫院、診所、藥局等完善的行銷通路,
更多瑩碩訊息,請詳見www.anxo.com.tw/。
(5)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代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 法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原告:Aetna Inc.
(2)被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SUPERIOR COURT FOR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IN AND FOR THE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Not assigned yet
4.事實發生日:112/04/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112年4月7日自美國委任律師獲悉,原告Aetna Inc. (以下簡稱Aetna)於美
國法院向漢達美國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 提
起訴訟,主張Handa US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2)Aetna主張2011年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
稱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
持藥價及利益,而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
(3)Aetna所提之主張,與AZ、Par及Handa US現已於美國聯邦法院,就Quetiapine XR
產品被告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之虞乙案完全相同。AZ及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和解協議,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Handa US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
能提前進入市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有專利
之保護,與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Aetna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更遑論
Handa US並無自AZ取得任何Aetna所指稱違法之逆向給付。
6.處理過程:
(1)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配合。
(2)經查,本案與本公司於2023/04/06公告 Humana Inc. v.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案為同一律師事務所,基於完全相同之理由,所提出之訴訟,其與先前
Antitrust訴訟案件之主張亦完全相同,故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本案與前案合併於美國聯邦法院,並將再次重申Handa US
並無違法情事。
(3)美國集體訴訟案件,經法院及原告律師公開通知可能之團體後,訴訟案件之進程
即不會因原告成員之增加而遲滯,損害賠償之總額亦不會因此而擴大。故除Handa
US增加委任律師之費用外,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案件進度及產品開發均無重大
影響。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主張並無違法情事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及理由,與本公司於108年8月8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2日
、108年9月26、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8日、108
年10月30日、108年11月1日、109年3月17日、109年6月16日、110年11月18日及112年
4月6日代子公司Handa US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之重大訊息的原告所主張之法
律事由相同。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原告:Aetna Inc.
(2)被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SUPERIOR COURT FOR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IN AND FOR THE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Not assigned yet
4.事實發生日:112/04/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112年4月7日自美國委任律師獲悉,原告Aetna Inc. (以下簡稱Aetna)於美
國法院向漢達美國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 提
起訴訟,主張Handa US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2)Aetna主張2011年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
稱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
持藥價及利益,而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
(3)Aetna所提之主張,與AZ、Par及Handa US現已於美國聯邦法院,就Quetiapine XR
產品被告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之虞乙案完全相同。AZ及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和解協議,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Handa US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
能提前進入市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有專利
之保護,與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Aetna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更遑論
Handa US並無自AZ取得任何Aetna所指稱違法之逆向給付。
6.處理過程:
(1)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配合。
(2)經查,本案與本公司於2023/04/06公告 Humana Inc. v.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案為同一律師事務所,基於完全相同之理由,所提出之訴訟,其與先前
Antitrust訴訟案件之主張亦完全相同,故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本案與前案合併於美國聯邦法院,並將再次重申Handa US
並無違法情事。
(3)美國集體訴訟案件,經法院及原告律師公開通知可能之團體後,訴訟案件之進程
即不會因原告成員之增加而遲滯,損害賠償之總額亦不會因此而擴大。故除Handa
US增加委任律師之費用外,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案件進度及產品開發均無重大
影響。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主張並無違法情事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及理由,與本公司於108年8月8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2日
、108年9月26、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8日、108
年10月30日、108年11月1日、109年3月17日、109年6月16日、110年11月18日及112年
4月6日代子公司Handa US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之重大訊息的原告所主張之法
律事由相同。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07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4/0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97,676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78,96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8,12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3,150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0,01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0,01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3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90,564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9,44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21,122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4/0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97,676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78,96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8,12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3,150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0,01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0,01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3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90,564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9,44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21,122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07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12/04/07
2.公司名稱:漢達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以資本公積新台幣577,000,000元彌補累積虧損,彌補後之累積虧損
餘額為511,683,801元。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漢達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以資本公積新台幣577,000,000元彌補累積虧損,彌補後之累積虧損
餘額為511,683,801元。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07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普通股6,000,000股~10,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0,000,000元~100,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訂每股新台幣140~17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由員工認購,普通股600,000股~1,000,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除保留增資發行新股之10%,計600,000股~1,0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其餘90%,
計5,400,000股~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
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可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之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
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認購案依本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日之流通在外股數計算,若於認股
基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所變動時,授權董事長按認股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
,調整其每股認購比率。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訂定實際發行價格
、實際發行股數、認股期限、認股基準日、停止過戶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相關
事項。
(3)因應資本市場籌資環境變化快速,為有效掌握發行條件及發行作業之時效,前揭
籌資計劃有關發行股數及發行價格、發行辦法、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
、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有關事項,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
定、客觀環境改變或其他事實需要而須調整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實際需要及市場
狀況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全權處理。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普通股6,000,000股~10,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0,000,000元~100,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訂每股新台幣140~17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由員工認購,普通股600,000股~1,000,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除保留增資發行新股之10%,計600,000股~1,0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其餘90%,
計5,400,000股~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
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可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之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
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認購案依本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日之流通在外股數計算,若於認股
基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所變動時,授權董事長按認股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
,調整其每股認購比率。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訂定實際發行價格
、實際發行股數、認股期限、認股基準日、停止過戶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相關
事項。
(3)因應資本市場籌資環境變化快速,為有效掌握發行條件及發行作業之時效,前揭
籌資計劃有關發行股數及發行價格、發行辦法、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
、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有關事項,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
定、客觀環境改變或其他事實需要而須調整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實際需要及市場
狀況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全權處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07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授權本公司董事長(以下簡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
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之。
(2)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
功績等因素擬訂方案,由管理階層呈董事長核定,再送董事會通過。惟獲配員工具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准;非具經理
人身分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股
7.認股價格:
(1)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興櫃公司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
(2)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
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
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依行使認股權比率認購本公司股份,每次行使以計算至千股
為限,零股則累計至最後一期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
為七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非行使認股權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授與時程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率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
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3)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
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如認股權人為美國人,其
「身體殘疾」應符合美國1986年Internal Revenue Code第22(e)(3)條之定義。
任何不符合「身體殘疾」之定義,應視為離職。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全部認股
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
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4)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
第一點關於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
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年限。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於其留職停薪期間內不得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恢復其權利,惟依本條第二項之認股權利行使期間
,留職停薪期間不併入計算,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11.其他認股條件:
(1)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
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定其
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2)認股權人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競業禁止限制者,本公司得收回該認股
權人之認股權憑證暨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利,並予註銷。
(3)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
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
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辦理完成之私募普通股)總數,不含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長決定調整與否。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
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如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
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
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股數。
(四)因上述項目認股價格之調整,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除於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本公司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
行使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申請書向本公司人資單位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
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人資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
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二)本公司確認收足股款後,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三)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則該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
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關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
修訂或終止,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
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爭議者,應提報董事會,並以董事會之裁決作為具約束力之最終決
策。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授權本公司董事長(以下簡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
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之。
(2)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
功績等因素擬訂方案,由管理階層呈董事長核定,再送董事會通過。惟獲配員工具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准;非具經理
人身分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股
7.認股價格:
(1)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興櫃公司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
(2)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
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
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依行使認股權比率認購本公司股份,每次行使以計算至千股
為限,零股則累計至最後一期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
為七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非行使認股權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授與時程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率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
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3)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
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如認股權人為美國人,其
「身體殘疾」應符合美國1986年Internal Revenue Code第22(e)(3)條之定義。
任何不符合「身體殘疾」之定義,應視為離職。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全部認股
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
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4)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
第一點關於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
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年限。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於其留職停薪期間內不得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恢復其權利,惟依本條第二項之認股權利行使期間
,留職停薪期間不併入計算,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11.其他認股條件:
(1)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
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定其
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2)認股權人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競業禁止限制者,本公司得收回該認股
權人之認股權憑證暨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利,並予註銷。
(3)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
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
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辦理完成之私募普通股)總數,不含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長決定調整與否。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
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如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
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
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股數。
(四)因上述項目認股價格之調整,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除於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本公司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
行使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申請書向本公司人資單位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
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人資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
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二)本公司確認收足股款後,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三)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則該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
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關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
修訂或終止,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
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爭議者,應提報董事會,並以董事會之裁決作為具約束力之最終決
策。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0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6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被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及工作規則之情事,且期間屆滿日前一年度董事會通過公司營運目標與個人考績表現
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
各年度可既得之股份比例分別為:
1.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一年,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二年,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三年,既得4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能符合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2.離職(自願/資遣/解雇/僱傭或委任契約到期未續約者):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
,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一般死亡、或因職業災害致死: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可於事實發生日後既得。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其發放時點依公司通知,並依民法有關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規定辦理。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
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可於離職日既得。
6.退休(含通知退休及自請退休):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董事會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
貢獻後,給予一部分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7.調職:
因公司營運所需,於本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轉任之員工,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需受項既得條件之限制。
8.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將依法向員
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9.上述情事衡情有例外處理之必要者:
(1)員工由董事長核定;
(2)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
6.其他發行條件: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
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與本公司控
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員工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
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
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並提供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公司競爭
力,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擬發行普通股60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約占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0.46%,若以本公司民國112年2月17日~112年4月6日(4/7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
均成交價格每股新台幣183.77元估算,假設於112年9月給與,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
未回收註銷,估計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為新台幣110,262仟元,發行後對112年至115
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1,440仟元、53,293仟元、25,728仟元及
9,801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30,219仟股計算,對公司112年至115年每股盈餘
可能影響分別約為新台幣0.16元、0.41元、0.20元及0.0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惟實際之費用化金額將考量授予時之本公司股價,以及各類績效指標於既得期間之
達成狀況之最佳估計等因素,依相關會計原則計算之。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
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
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6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被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及工作規則之情事,且期間屆滿日前一年度董事會通過公司營運目標與個人考績表現
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
各年度可既得之股份比例分別為:
1.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一年,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二年,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三年,既得4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能符合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2.離職(自願/資遣/解雇/僱傭或委任契約到期未續約者):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
,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一般死亡、或因職業災害致死: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可於事實發生日後既得。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其發放時點依公司通知,並依民法有關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規定辦理。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
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可於離職日既得。
6.退休(含通知退休及自請退休):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董事會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
貢獻後,給予一部分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7.調職:
因公司營運所需,於本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轉任之員工,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需受項既得條件之限制。
8.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將依法向員
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9.上述情事衡情有例外處理之必要者:
(1)員工由董事長核定;
(2)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
6.其他發行條件: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
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與本公司控
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員工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
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
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並提供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公司競爭
力,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擬發行普通股60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約占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0.46%,若以本公司民國112年2月17日~112年4月6日(4/7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
均成交價格每股新台幣183.77元估算,假設於112年9月給與,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
未回收註銷,估計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為新台幣110,262仟元,發行後對112年至115
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1,440仟元、53,293仟元、25,728仟元及
9,801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30,219仟股計算,對公司112年至115年每股盈餘
可能影響分別約為新台幣0.16元、0.41元、0.20元及0.0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惟實際之費用化金額將考量授予時之本公司股價,以及各類績效指標於既得期間之
達成狀況之最佳估計等因素,依相關會計原則計算之。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
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
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0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0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35號2樓(宏匯瑞光廣場內科創新育成基地)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公司章程修訂案。(新增議案)
(2)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新增議案)
(3)解除董事競業限制案。(新增議案)
(4)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新增議案)
(5)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櫃)案。(新增議案)
(6)本公司初次上市(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上市(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
源案。(新增議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0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0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0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35號2樓(宏匯瑞光廣場內科創新育成基地)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公司章程修訂案。(新增議案)
(2)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新增議案)
(3)解除董事競業限制案。(新增議案)
(4)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新增議案)
(5)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櫃)案。(新增議案)
(6)本公司初次上市(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上市(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
源案。(新增議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0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0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Handa Oncology, LLC公告505(b)(2)新藥, HND-033 於美國FDA之查驗登記審查進度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公司名稱:Handa Oncology, LLC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Handa Oncology, LLC為本公司100%間接持有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子公司Handa Oncology, LLC於美國時間2023年3月30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通知,
有關漢達所開發治療癌症505(b)(2)新藥, HND-033於美國FDA之查驗登記審查進度:
(1)FDA表示尚需要補充相關資料(deficiencies),原訂與漢達討論有關標籤及上市後的
要求/承諾(labeling and postmarketing requirements/commitments)先予取消。
(2)FDA在此份通知並未揭露需要補充資料的內容,且此份通知並不代表FDA對正在審查
HND-033的最終決定。
6.因應措施: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HND-033已分別於美國時間2022年3月17日及2022年11月3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孤兒藥發展辦公室認證信函的通知,獲准通過用於慢性骨髓性白血病與急性淋
巴性白血病的孤兒藥資格認定。
(2)HND-033向美國FDA提交之新藥藥證申請(NDA)已於美國時間2022年9月23日獲收件許
可。
(3)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公司名稱:Handa Oncology, LLC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Handa Oncology, LLC為本公司100%間接持有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子公司Handa Oncology, LLC於美國時間2023年3月30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通知,
有關漢達所開發治療癌症505(b)(2)新藥, HND-033於美國FDA之查驗登記審查進度:
(1)FDA表示尚需要補充相關資料(deficiencies),原訂與漢達討論有關標籤及上市後的
要求/承諾(labeling and postmarketing requirements/commitments)先予取消。
(2)FDA在此份通知並未揭露需要補充資料的內容,且此份通知並不代表FDA對正在審查
HND-033的最終決定。
6.因應措施: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HND-033已分別於美國時間2022年3月17日及2022年11月3日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孤兒藥發展辦公室認證信函的通知,獲准通過用於慢性骨髓性白血病與急性淋
巴性白血病的孤兒藥資格認定。
(2)HND-033向美國FDA提交之新藥藥證申請(NDA)已於美國時間2022年9月23日獲收件許
可。
(3)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代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 法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原告:Humana Inc.
(2)被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SUPERIOR COURT FOR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IN
AND FOR THE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3-cv-01550
4.事實發生日:112/04/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112年4月6日獲悉原告Humana Inc. (以下簡稱Humana)於美國法院向漢達美
國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提起訴訟,主張
Handa US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2)Humana主張2011年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
(以下簡稱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
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
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而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
(3)Humana所提之主張,與AZ、Par及Handa US現已於美國聯邦法院,就Quetiapine
XR產品被告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之虞乙案完全相同。AZ及Handa US就
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和解協議,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Handa US及其他
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有專利之保護,與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Humana所指反競爭法之
違反,更遑論Handa US並無自AZ取得任何Humana所指稱違法之逆向給付。
6.處理過程:
(1)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配合。
(2)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申請(legal motion),主張本案與前案合併於美國聯邦
法院,並再重申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3)美國集體訴訟案件,經法院及原告律師公開通知可能之團體後,訴訟案件之進程即
不會因原告成員之增加而遲滯,損害賠償之總額亦不會因此而擴大。故除Handa US
增加委任律師之費用外,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案件進度及產品開發均無重大影響
。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主張並無違法情事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及理由,與本公司於108年8月8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2日、
108年9月26、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8日、108年10
月30日、108年11月1日、109年3月17日、109年6月16日及110年11月18日代子公司
Handa US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之重大訊息的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原告:Humana Inc.
(2)被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SUPERIOR COURT FOR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IN
AND FOR THE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3-cv-01550
4.事實發生日:112/04/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112年4月6日獲悉原告Humana Inc. (以下簡稱Humana)於美國法院向漢達美
國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提起訴訟,主張
Handa US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2)Humana主張2011年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
(以下簡稱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
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
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而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
(3)Humana所提之主張,與AZ、Par及Handa US現已於美國聯邦法院,就Quetiapine
XR產品被告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之虞乙案完全相同。AZ及Handa US就
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和解協議,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Handa US及其他
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有專利之保護,與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Humana所指反競爭法之
違反,更遑論Handa US並無自AZ取得任何Humana所指稱違法之逆向給付。
6.處理過程:
(1)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配合。
(2)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申請(legal motion),主張本案與前案合併於美國聯邦
法院,並再重申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3)美國集體訴訟案件,經法院及原告律師公開通知可能之團體後,訴訟案件之進程即
不會因原告成員之增加而遲滯,損害賠償之總額亦不會因此而擴大。故除Handa US
增加委任律師之費用外,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案件進度及產品開發均無重大影響
。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主張並無違法情事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及理由,與本公司於108年8月8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2日、
108年9月26、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8日、108年10
月30日、108年11月1日、109年3月17日、109年6月16日及110年11月18日代子公司
Handa US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之重大訊息的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代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公告戒菸輔助劑 HND-032向美國FDA提交學名藥藥證申請(ANDA)獲完全回應信 函(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通知
1.事實發生日:112/02/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調整換股比例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2/02/24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本公司擬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以吸收合併之方式合
併,由台灣大哥大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下稱「本合併案」)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不適用。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併購理由等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本合併案換股比例調整為
每1股台灣之星普通股換發本公司0.03260股普通股,本合併案擬於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及證券主管機關等核准後訂
定合併基準日。董事會對本案相關事宜及增補文件等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本合併案全數以股份為對價,台灣大哥大預計增資發行204,039,196
股普通股予本公司股東。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以每0.03260股台灣大哥大普通股換取1股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2)計算依據:綜合考量本公司經營狀況、未來發展等相關因素,經雙方協商
議定之。換股比例係符合委任獨立專家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孟達會計師出具之換股比例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所載之合理區間。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吳孟達會計師。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台財證登(六)字第3622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
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獨立專家以市場法進行台灣之星之股權市場價值評估,獨立專家報告顯示
本次雙方公司合理之股份交換比例應介於0.0308股~0.0359股。
故本公司1股普通股交換台灣大哥大0.03260股普通股,介於前述獨立專家報告之換
股比例區間中,應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1)本公司應於112年6月底前召集股東會通過換股比例調整相關事宜及增補文件。
(2)本合併案擬於公平會及證券主管機關等核准後訂定合併基準日。
(3)本公司將於完成相關程序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終止公開發行與辦理解散登
記。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
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
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合併案需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同意或核准後始能成立。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
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
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
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
併購決議之理由):無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無。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
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
減、製程調整、產業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1.事實發生日:112/02/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調整換股比例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2/02/24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本公司擬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以吸收合併之方式合
併,由台灣大哥大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下稱「本合併案」)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不適用。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併購理由等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本合併案換股比例調整為
每1股台灣之星普通股換發本公司0.03260股普通股,本合併案擬於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及證券主管機關等核准後訂
定合併基準日。董事會對本案相關事宜及增補文件等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本合併案全數以股份為對價,台灣大哥大預計增資發行204,039,196
股普通股予本公司股東。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以每0.03260股台灣大哥大普通股換取1股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2)計算依據:綜合考量本公司經營狀況、未來發展等相關因素,經雙方協商
議定之。換股比例係符合委任獨立專家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孟達會計師出具之換股比例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所載之合理區間。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吳孟達會計師。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台財證登(六)字第3622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
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獨立專家以市場法進行台灣之星之股權市場價值評估,獨立專家報告顯示
本次雙方公司合理之股份交換比例應介於0.0308股~0.0359股。
故本公司1股普通股交換台灣大哥大0.03260股普通股,介於前述獨立專家報告之換
股比例區間中,應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1)本公司應於112年6月底前召集股東會通過換股比例調整相關事宜及增補文件。
(2)本合併案擬於公平會及證券主管機關等核准後訂定合併基準日。
(3)本公司將於完成相關程序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終止公開發行與辦理解散登
記。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
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
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合併案需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同意或核准後始能成立。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詳本公司110年12月30日公告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
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
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
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
併購決議之理由):無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無。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
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
減、製程調整、產業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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