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有紙廠公司公告
向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撤銷公開發行。1.事實發生日:97/11/142.發生緣由:97/11/14第二次破產管理人會議通過撤銷公開發行。3.因應措施: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撤銷公開發行。4.其他應敘明事項: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回函通過後即撤銷公開發行。
公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5日97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4號2.事實發生日:97/11/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債權人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本公司破產事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5日裁定宣告本公司破產。選任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鴻隆會計師、陳益盛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1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97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2時在本公司三樓會議室(雲林縣北港鎮民樂路265號)召開。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時無法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權衡公司狀況再決定是否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狀。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20日97年度整抗字第1號,本公司不服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97年度整抗字第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經裁定再抗告駁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整抗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97/10/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債權人蕭文騰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終止本公司重整事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6年2月1日裁定終止本公司重整,經本公司提起抗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8月29日裁定抗告駁回,經本公司提起再抗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再抗告駁回。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時無法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受裁定10日內權衡公司狀況再決定是否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出再抗告狀。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8月29日97年度整抗字第1號原裁定關於終止本公司重整抗告部分駁回。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整抗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97/09/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債權人蕭文騰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終止本公司重整事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6年2月1日裁定終止本公司重整,經本公司提起抗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原裁定關於終止本公司重整抗告部分駁回。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時無法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受裁定10日內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出再抗告狀。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7年度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96/02/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債權人蕭文騰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終止本公司重整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終止本公司重整,宣告本公司破產。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時無法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法定期限內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狀。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94/06/22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致遠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嚴文筆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林奇威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王戊昌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張福郎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因應本公司內部管理所需。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本公司不再繼續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94/06/23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否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否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是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3/01/15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關係人會議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可決之重整計劃,應予認可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按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5.裁定日期:93/01/126.擬處理方式:依據本裁定及相關重整等法令規定執行重整計劃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