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264號2.事實發生日:105/0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大陸工程起訴請求本公司: (1)買回丙四種特別股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買回丙八種特別股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嗣後於訴訟進行中,大陸工程擴張聲明為:買回丙四種特別股91,140,000元,及 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買回丙八種特別股 299,9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判決本公司股本敗訴、遲延利息 一部勝訴,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264號 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大陸工程與本公司於今日向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撤回起訴程序, 有關本公司與大陸工程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五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 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 被 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2.事實發生日:105/0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建設起訴請求本公司買回部分甲種、丙五種特別股,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共10,237,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自99年2月27日起,其餘3,487,500元自 97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起訴請求 本公司買回部分甲種、丙五種特別股,應給付共7,912,500元,及其中 6,750,000元自99年2月27日起,其餘1,162,500元自97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於起訴後,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又擴張聲明為:大陸建設請求本公司買回甲種、 丙五種特別股,應給付1,446,637,500元,及其中996,750,000元自99年2月27日 起,其餘449,887,500元自97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大陸工程起訴請求本公司買回甲種、丙五種特別股,應給付 1,546,612,500元,及其中996,750,000元自99年2月27日起,其餘549,862,500元 自97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大陸建設、大陸工程與本公司於今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完成 撤回起訴程序,有關本公司與大陸建設、大陸工程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股東戶號44XXX股東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一種特別股股本暨給付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股東戶號44XXX 股東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456號2.事實發生日:105/0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股東戶號44XXX 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一股暨給付97年1月20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之特別股股息共計新臺幣(下同)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自起訴書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餘456,751元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 481,833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民國 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判決本公司股本敗訴、股息勝訴後,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456號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股東戶號44XXX 股東與本公司於今日向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撤回 起訴程序,有關本公司與股東戶號44XXX 股東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2.事實發生日:105/01/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新銀行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以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台新銀行不服提起上訴,刻正 由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台新銀行與本公司於今日向最高法院完成撤回起訴程序, 有關本公司與台新銀行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1/12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有關本公司工會要求返還約5億元加班費之訴求,因涉及適法性疑義,除依法 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外,業於105年1月11日向本公司董事會報告在案。(2)本公司董事會洽悉經理部門建議針對前述約5億元加班費之訴求提列財務準備, 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結果,決定支付金額。6.因應措施:本公司願開誠佈公與工會溝通釐清,共同尋求雙贏的解決方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被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股東 上 訴 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2.事實發生日:105/01/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股東戶號45XXX股東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二種特別股股本共計新臺幣24,180,000元, 及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案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 判決本公司均敗訴後,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股東戶號45XXX股東與本公司於今日向最高法院完成撤回起訴 程序,有關本公司與股東戶號45XXX股東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2.報導日期:105/01/103.報導內容:高鐵工會 催討加班費 揚言春節拒加班…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就媒體報導高鐵工會針對加班費給付、休息時數及休假制度等訴求,因涉及適法性爭議,本公司願開誠布公與工會溝通釐清,共同尋求雙贏的解決方案。為避免外界對於即將到來之春節疏運品質產生疑慮,本公司謹就工會訴求,逐一說明如下:一、就加班費之訴求,本公司現正透過行政訴訟程序確認適法性,並將於1月11日提報董事會同意後提撥負債準備,若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給付,即會依判決辦理。二、就改善休假天數不足等等其他訴求,本公司皆已全面落實中。對於執行細節之認知差異,本公司將與工會持續溝通協商。6.因應措施:本公司對於工會所提議題一向秉持坦誠溝通、相互諒解,攜手共創勞資和諧、優質勞動環境的精神處理,相信本次春節疏運均能依照既定班表運行,讓旅客都能平安、順利的返鄉歡度新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澄清105年1月10日媒體所載「高鐵工會 催討加班費揚言春節拒加班」報導1.傳播媒體名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2.報導日期:105/01/103.報導內容:高鐵工會 催討加班費 揚言春節拒加班…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就媒體報導高鐵工會針對加班費給付、休息時數及休假制度等訴求,因涉及適法性爭議,本公司願開誠布公與工會溝通釐清,共同尋求雙贏的解決方案。為避免外界對於即將到來之春節疏運品質產生疑慮,本公司謹就工會訴求,逐一說明如下:一、就加班費之訴求,本公司現正透過行政訴訟程序確認適法性,並將於1月11日提報董事會同意後提撥負債準備,若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給付,即會依判決辦理。二、就改善休假天數不足等等其他訴求,本公司皆已全面落實中。對於執行細節之認知差異,本公司將與工會持續溝通協商。6.因應措施:本公司對於工會所提議題一向秉持坦誠溝通、相互諒解,攜手共創勞資和諧、優質勞動環境的精神處理,相信本次春節疏運均能依照既定班表運行,讓旅客都能平安、順利的返鄉歡度新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1/11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105年1月11日第七屆第九次董事會通過股票申請上市案。6.因應措施: 鑑於股票上市具有增加股票流動性、利於資本市場籌資、提昇公司形象與知名度、 促進員工向心力、延攬優秀專業人才,進而強化公司長期經營發展以達致永續經營 之優點,為本公司六萬多名股東之權益考量,及達致「全民高鐵」之目標,擬依 股票申請上市相關法令之規範,於適當時機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公司股票上市之申請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辦理送件申請上市相關之各項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決定送件時間、 簽署IPO相關專業顧問契約、……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1/11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5/03/18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國泰金融會議廳(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九號一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有關本公司104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之營運改善成效報告案。 2.有關本公司104年私募普通股增資案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 計畫效益顯現情形報告。 3.有關本公司無形資產-營運特許權資產之攤銷方法,擬由運量百分比法 變更為直線法報告案。 4.有關本公司部分營運特許權資產之攤銷年限變更報告案。 5.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案。 6.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案。 7.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案。 8.訂定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報告案。(二)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3.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4.修訂本公司「公司治理準則」案。 5.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6.修訂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 7.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8.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9.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案。 10.為配合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提請全體股東同意依公司法第267條 規定放棄初次上市新股承銷之優先認股權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2/1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3/18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1/11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與交通部間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業於 104年10月31日生效,茲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之配套措施,擬依104年 9月10日股東臨時會之決議,進行對特別股股東之特別股補償方案,以補償金 之形式補足累積未付之特別股股息(以下稱「特別股補償方案」)。二、本公司係為顧及特別股股東依公司法第158條但書規定及本公司104年9月10日 修訂前之公司章程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規定所享有「特別股股息」之權利, 乃經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之決議,訂定特別股補償方案,並以其作為執行 「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之配套措施。6.因應措施: 本公司執行特別股補償方案之具體內容如下:(一)擬支付之特別股補償金總金額及各種特別股分項金額: 1.迄104年8月6日(即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前一日)止,累積未付之特別股 股息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5,161,065仟元。 2.各類特別股之擬補償金金額: (1)甲種:11,166,485仟元。 (2)乙種:146,180仟元。 (3)丙一種至丙九種:3,848,400仟元。(二)特別股補償金支付基準日: 本公司支付特別股補償金應以相關特別股股東與本公司簽訂「特別股補償金 協議書」為前提條件,且: 1.股東於105年1月10日前與本公司簽訂「特別股補償金協議書」者(掛號郵寄本 公司其所簽署之協議書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補償金支付日為105年1月20日。 2.股東於105年1月11日至105年1月29日(含)前與本公司簽訂「特別股補償金協 議書」者(掛號郵寄本公司其所簽署之協議書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補償金 支付日為105年2月3日。 3.股東若未於105年1月29日(含)前與本公司簽訂「特別股補償金協議書」者, 除另簽署業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之其他書面協議外,本公司將無法支付特別股 補償金。7.其他應敘明事項:前揭「特別股補償金協議書」簽署期限及或補償金支付日期,如因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敬請董事會同意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 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 被 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2.事實發生日:105/01/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國泰人壽起訴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股本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 (2)國泰世華起訴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股本549,730,000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後減縮為: (1)國泰人壽請求本公司給付遲延利息12,876,712元,(2)國泰世華請求本公司給付 遲延利息7,078,715元,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進行審理 中。4.處理過程: 國泰人壽、國泰世華業於105年1月7日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遞狀表示撤回起訴, 本公司於今日收到繕本後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間之前揭 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2.事實發生日:105/01/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富邦人壽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 10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富邦人壽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 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 富邦人壽今日已具狀向最高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就撤回起訴具狀表示同意, 有關本公司與富邦人壽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7至99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甲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 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 被 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104年度重訴字第96號2.事實發生日:105/01/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富邦人壽起訴:(1)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復追加請求98及 99年度(99年1月1日至99年2月26日)甲種特別股股息,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107,808,219元,及其中50,00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50,000,000元自 100年1月1日起,7,808,219元自101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進行審理中。 (2)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1,000,000,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96號進行 審理中。4.處理過程: 富邦人壽今日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就撤回起訴具狀 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富邦人壽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9號2.事實發生日:105/01/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雄人壽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止之股息新臺幣(下同)31,452,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 第409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遠雄人壽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 遠雄人壽於105年1月5日具狀向最高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收到繕本後具狀 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遠雄人壽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689號2.事實發生日:105/01/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元大證券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 股息新臺幣(下同)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判決本公司勝訴後, 元大證券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689號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 元大證券今日已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就撤回起訴具狀 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元大證券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及給付97、98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 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 被 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2.事實發生日:105/01/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元大證券起訴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 民國99年2月27日起,暨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2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案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進行審理中。 (2)元大證券另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8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25,000,000元及自100年 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案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 元大證券今日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就撤回起訴具狀 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元大證券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五種特別股股本及給付97年度丙五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89號2.事實發生日:104/12/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華開發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五種特別股股本新臺幣4,891,8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暨97年度丙五種特別股97年8月18日至97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17,501,496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判決本公司股本部分敗訴、股息部分勝訴,雙方不服提起上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189號駁回雙方之上訴後,雙方不服又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中華開發業於104年12月29日具狀向最高法院遞狀表示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收到繕本後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中華開發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及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2.事實發生日:104/12/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新臺幣(下同)9,890,411元;96年度丙八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止之股息29,403,606元;合計共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全球人壽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全球人壽業於104年12月25日具狀向最高法院撤回前揭訴訟之起訴,本公司於104年12月28日收到繕本後,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全球人壽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707號2.事實發生日:104/12/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判決本公司勝訴後,全球人壽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707號審理中。4.處理過程:全球人壽業於104年12月25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前揭訴訟之起訴,本公司於104年12月28日收到繕本後,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全球人壽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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