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4/11/12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於104年11月12日同意撤回仲裁案,使本公司與交通部簽訂之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確認於104年10月生效,依該增修協議書第二、7條新增本約第4.1.3條規定,相關財務效益得於會計原則許可範圍內處理之,故追認優待票差額補助收入12,098,225千元,並更新營收資訊。6.因應措施:更新104年10月營收資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11/12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截至104年10月之自結損益,營業利益為18,981,553千元、稅前淨利為 18,670,217千元、綜合損益為18,056,385千元;截至104年10月底股權淨值為 27,435,787千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04年7月27日與交通部簽訂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 協議書於104年10月30日生效,本公司104年10月自結損益包括高鐵財務解決方案 相關配套措施執行結果之財務影響數,包括認列已實際提供服務之法定優待票短收 差額收入12,098,225千元、終止站區開發合約返還地上權折減回饋金利益22,613,234 千元、提列特別股補償金費用15,161,065千元,暨提列低流通維修存貨跌價及呆滯 損失527,000千元及認列所得稅費用754,528千元等,相關財務淨效益將依高鐵財務 解決方案用以彌補累積虧損及改善財務體質。2.上述自結損益尚未經會計師查核,本公司於104年度結束後將依規定辦理會計師查核 及資訊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1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1)本次私募之對象自符合立法院附帶決議並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及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即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1年6月13日台財證 一字第091003455號函所定資格之法人或基金中選擇之。(2)最終洽定應募人及與公司間關係: A.交通部(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中央政府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之法人或 基金。 B.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本公司法人董事。 C.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D.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E.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F.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G.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H.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於不逾3,000,000,000股之範圍內,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認購完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以(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內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 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作為 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且私募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2)綜合考量營運狀況及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私募價格每股10元。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進行資本支出、處理特別股補償方案及因應未來資金需求,並改善公司財務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應立法院相關決議要求引入政府公股與泛公股資金。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依法應受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限制,如此將更可確保本公司將來與公股及/或泛公股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以私募方式洽特定人認購本公司普通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104/11/1211.參考價格:10.15元。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0元。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依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私募繳款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起至11月26日止。(2)私募增資基準日:民國104年11月26日。(3)其餘相關資訊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於104年11月14日前撤回本公司已向仲裁協會提付仲裁聲請之案件1.事實發生日:104/11/12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有關本公司應於「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 (以下簡稱「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日起15日內,撤回該 協議書生效前已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之全部案件(即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所提「921大地震等9項不可抗力、除外情事及情事變更」(104年仲聲和字第 011號)、「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因有預估運量與實際運量間差異」 (104年仲聲孝字第010號)及「請求給付法定優待票差額補貼」(104年仲聲愛字 第012號)等三件仲裁案),且就該等案件日後不再向交通部提出任何主張或 請求乙節,除於該協議書第六條明文約定外,並前經本公司104年9月10日股東 臨時會決議通過在案。(2)鑒於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業於104年10月30日生效,案經本公司 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討論後,決議將依該協議書第六條規定及本公司104年股東 臨時會之決議內容,於104年11月14日前(即該協議書生效日起15日內)撤回前揭 三件仲裁案。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董事會前述決議內容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最高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暨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2.事實發生日:104/11/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駁回後,國泰人壽及國泰世華不服提起上訴。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審理後判決,其判決結果為本公司部分敗訴。雙方對其敗訴部分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判決結果通知書,其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澄清104年11月4日媒體所載「高鐵公司明年初將完成增資, 規劃2016年第3季或第4季辦理股票轉上市作業」、「高鐵已與 日本國土規劃省簽定鐵道合作備忘錄」報導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A5版、工商時報A4版2.報導日期:104/11/043.報導內容:(1)經濟日報A5版:「列車延壽 明年啟動…,高鐵公司明年初將完成增資,規劃2016年第3季或第4季辦理股票轉上市作業…」。(2)工商時報A4版:「台日攜手 出口美印大馬…,高鐵已與日本國土規劃省簽定鐵道合作備忘錄,未來以日本新幹線的硬體設備再結合台灣高鐵的優質服務,有利於搶攻海外高鐵市場」。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有關前揭報導所載本公司明年初將完成增資,規劃2016年第3季或第4季辦理股票 轉上市作業,係屬媒體善意報導。有關本公司股票轉上市申請作業計畫,係以資本 市場狀況及確保股東最大權益之前提為考量而決定,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董事會 尚未討論本案。(2)另有關報導所載本公司已與日本國土規劃省簽定鐵道合作備忘錄乙事,本公司並無 與日本國土規劃省簽訂該合作備忘錄事宜。(3)本公司若有股票轉上市申請作業計畫或有簽訂任何重大契約(或合作備忘錄)將會依 法辦理相關公告事宜,請投資人參閱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4)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大 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4/10/30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4/10/30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1)實收資本額:減資前65,132,326,470元,減資後26,052,930,580元。(2)流通在外股數:減資前6,513,232,647股,減資後2,605,293,058股。(3)每股淨值:依本公司截至104年9月30日止自行結算(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股權 淨值計算,減資前每股淨值為1.31元,減資後每股淨值為3.26元。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1)減資基準日:104年10月20日。(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04年12月10日。(3)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期間:104年12月11日至104年12月24日。(4)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04年12月14日。(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4年12月15日至104年12月24日。(6)減資換股基準日(新股票換發基準日):104年12月19日。(7)新股票興櫃櫃檯買賣日(舊股票終止興櫃櫃檯買賣日):104年12月25日。(8)自新股票興櫃買賣之日起原興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訂定本公司減資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及減資換股基準日(新股票換發基準日)等相關事宜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0/192.減資基準日:104/10/20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一)本公司於民國104年9月10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減資銷除普通股股份 3,907,939,589股及減少資本新台幣39,079,395,890元整乙案,業依法辦理 減資申報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39751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二)本公司業經核准辦理減資銷除股份,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之規定,訂定作業計畫書, 以利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股票換發作業。(三)本次辦理全面換發作業之有價證券名稱、股數、每股面額及總額: (1)換發有價證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2)換發股票總數:普通股6,513,232,64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 新台幣65,132,326,470元。 (3)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銷除普通股股份3,907,939,589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共計新台幣39,079,395,890元。 (4)減資目的及比率: 依「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之規劃,本公司普通股減資六成,由普通股股東 一次減資並在其他「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所列相關配套措施之配合下,彌補 累積虧損,以吸引新資金之挹注。 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 比率為60%。 (5)減資後之股份總數及金額: 減資後換發股數為2,605,293,05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 26,052,930,580元。 (6)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新股票換發基準日)股東 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有股份按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600股,即每仟股 換發400股。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得由減資換股停止過戶開始日起 之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為自行拼湊之登記,其放棄拼湊或拼湊後 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票,按股票面額折付股東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 捨去),其股數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股票面額認購之。(四)本次換發股票將採無實體發行,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無實體股票發行事宜。(五)換發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六)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1)減資基準日:104年10月20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04年12月10日。 (3)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期間:104年12月11日至104年12月24日。 (4)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04年12月14日。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4年12月15日至104年12月24日。 (6)減資換股基準日(新股票換發基準日):104年12月19日。 (7)新股票興櫃櫃檯買賣日(舊股票終止興櫃櫃檯買賣日):104年12月25日。 (8)自新股票興櫃買賣之日起原興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七)換發新股作業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通知書寄送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 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 之股東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3)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下列文件,先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並填妥換發申請書辦理 換發。 1.舊股票 2.轉讓過戶申請書 3.買進報告書、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交易稅單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 5.集保帳號 (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舊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 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八)股票換發處所: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臺北市許昌街17號2樓,電話:(02)2361-1300。(九)本作業計畫事項需經本公司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 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後,本公司將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櫃檯買賣中心 規定之期限內,函送相關書件,並在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十)本次減資案之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4.換發股票基準日:104/12/19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6.新股預計上市日:104/12/25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訂定104年12月19日為減資換股基準日(新股票換發基準日),惟如基於法令修正、主管機關核示、或客觀環境之影響致減資換股基準日等相關作業日期須變更或修正時,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0/192.變動之性質:會計估計變動3.變動之理由: 為使本公司資產之攤銷方法更能有系統而可靠反映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 消耗型態,擬自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當月起, 將營運特許權資產之攤銷方法由運量百分比法改為直線法。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 本項估計變動使104年度之攤銷費用增加約新台幣14.53億元。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不適用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因本公司辦理財務解決方案,延長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期間35年,使得未來剩餘53年 之特許期各年度運量相對難以合理估計,並影響營運特許權資產攤銷金額之可靠性, 無形資產之消耗與運量之相關性也隨之降低。相較於運量百分比法,採直線法較能 合理而有系統表達未來資產攤銷情形。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何瑞軒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如下: 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高鐵公司)之營運特許權資產現行 係按運量百分比法攤銷。運量百分比法係按當期實際運量或預計運量較高者佔 高速鐵路營運剩餘特許期間預計總運量之比率計提攤銷,當實際運量與預計運 量有重大差異時,台灣高鐵公司委託外部專家進行運量研究,並根據修正後 剩餘特許期間預計總運量調整以後年度之攤銷。 三、台灣高鐵公司考量營運特許權資產自通車營運日(民國96年1月5日)起採運量 百分比法攤銷迄今,預計總運量因時空環境及經濟情勢轉變而波動,其間亦顯示 營運特許權資產經濟效益之消耗與運量漸非高度相關,繼續採用運量百分比法將 無法適切反映營運特許權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另「高鐵財務解決 方案」生效而延長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期時,未來剩餘之特許期間亦延長而使各 年度運量準確估計之困難度增加,從而影響營運特許權資產攤銷金額之可靠性。 相較於運量百分比法,營運特許權資產採直線法攤銷較能有系統而可靠反映 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亦符合未來趨勢,應有其合理性。 四、台灣高鐵公司考量實際需要,參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作業時程,於台灣 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當月起,將營運特許權資產 之攤銷方法由運量百分比法改為直線法。 五、經複核台灣高鐵公司之聲明及相關資料,並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12.因應措施:無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業於104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並將提報最近一次 股東會報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 104/10/192.變動之性質:會計估計變動3.變動之理由: 為使本公司資產之攤銷年限更符合經濟實質及反應資產未來經濟效益,擬自台灣南北 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當月起,進行部分營運特許權資產攤銷 年限之調整。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 本項估計變動使104年度之攤銷費用減少約新台幣28.36億元。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不適用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因本公司辦理財務解決方案,延長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期間35年,並考量內外在經濟 環境變化及資產汰換計畫,取得原廠或承包商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公司重新評估 應適度調整部分營運資產之攤銷年限。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何瑞軒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如下: 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高鐵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 方案」,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與交通部雙方完成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 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其中延長特許期間35年並經民國104年9月10日 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在案。因此,自高速鐵路通車營運日(民國96年1月5日) 起算,營運特許權資產部分項目原可使用之期間逾修訂前興建營運合約剩餘之 特許期間(26.5年)而以26.5年為攤銷期間者,因前述特許期間之延長而使其 攤銷期間亦得以延長,參酌前述項目原可使用期間等評估資料及延長後剩餘 特許期間,應有其合理性。列示如下: 原以26.5年為攤銷期間之營運特許權資產 變更後主要攤銷期間 土地改良物 61.5年 房屋及建築 50年至61.5年 機器設備 35年 運輸設備 30年至35年 回 饋 金 61.5年 三、營運特許權資產項下另有部分機器設備及運輸設備(主要係交通控制系統、 自動票務系統及軌道系統之道岔)原主要攤銷期間為10年至26.5年,自高速 鐵路通車營運日攤銷迄今,資產已營運維護多年,考量經驗逐漸累積、經濟 環境變化、資訊之更新及「高鐵財務解決方案」生效後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 上述資產之預期耐用年限與先前之估計漸有不同,因而變更上述資產之攤銷 期間。 四、有關交通控制系統部分,因實際使用及維修經驗顯示設備的備品已停產且妥善 率下降,已規劃相關汰換作業,因此其攤銷期間由26.5年變更為12年;有關 自動票務系統部分,因部分設備零件停產且原廠不再提供維護支援服務,亦已 規劃汰換作業,因此其主要攤銷期間由15年變更為6年至12年;有關軌道系統之 道岔部分,考量資產使用情形及維修單位維修技術能力及經驗之累積,預期 耐用年限尚可延長,因此其攤銷期間由10年變更為20年。參酌承包商出具之 年限證明文件、維修等權責單位之分析評估等資料,應具有產業允當性及合理 性。 五、台灣高鐵公司考量未來資本支出預算等實際需要,參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 作業時程,於「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當月 起,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述變更營運特許權資產部分項目之攤銷期間。 六、經複核台灣高鐵公司之聲明暨合約、協議書、相關證明文件及分析評估等資料, 並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12.因應措施:無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業於104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並將提報最近一次 股東會報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2.事實發生日:104/09/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8年度股息未付為由,以支付命令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公司聲明異議後進入訴訟程序。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10月28日下午4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9/1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案,依據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辦理致債權人減資公告。6.因應措施:(1)本公司業經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為改善財務結構,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以下同)39,079,395,890元,銷除股份3,907,939,589股,每股面額10元。減資比率60%,依公司法規定,以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有股份按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600股,即每仟股換發400股。(2)以本公司減資前之實收資本額65,132,326,470元計,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26,052,930,580元,計2,605,293,058股,每股面額10元。(3)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均採無實體發行,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得由減資換股停止過戶開始日起之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為自行拼湊之登記,其放棄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票,按股票面額折付股東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數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股票面額認購之。(4)台端對本公司減資案如有異議者,請自即日起至104年10月17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郵寄至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66號13樓(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會處收),以便依法處理,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5)債權人提出異議後,若轉讓債權,則喪失異議權,已向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撤回,併此告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4/09/102.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 (一)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主要內容及執行進度報告。 (二)本公司特別股股本收回情形報告。二、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延長特許年期案。 (二)處理本公司累積未付特別股股息補償案。 (三)辦理本公司普通股減資彌補虧損案。 (四)辦理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增資案。 (五)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六)終止「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將高鐵站區事業發展用地 地上權返還價值折抵回饋金案。 (七)撤回本公司已向仲裁協會提付仲裁聲請案件案。 (八)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三、臨時動議 (一)同意「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之「(六)設立平穩機制」案。 (二)同意「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之「(七)高速鐵路營運費率與票價調整」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4/09/1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茂雄(2)台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金山(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國治(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中義(5)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麗卿(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有進(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人:張有恆(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傑騰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案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林中義董事擔任常州中鋼精密鍛材有限公司監察人。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常州中鋼精密鍛材有限公司/監察人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經濟開發區長揚路18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鈦鎳合金及有色金屬鍛材製銷。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代表中鋼亞太控股/投資美金30,520,000元/佔股70%。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二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70號2.事實發生日:104/09/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丙二種特別股97年2月27日至100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7,682,926元。(2)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之內容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一)1,112,476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1,314,090元,及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1,314,090元,及自10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1,314,090元,及自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自103年1月1日起,於每年1月1日給付1,314,090元至收回丙二種特別股3,000,000股止。(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受理後,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於訴訟進行中撤回上訴,本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後事件因而確定。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97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7月22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五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起訴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230號2.事實發生日:104/08/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正開發」)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全部丙五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278,075,208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世正開發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本件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丙四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起訴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44號2.事實發生日:104/08/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紡織」)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部分丙四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995,10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新光紡織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本件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起訴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35號2.事實發生日:104/08/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部分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收回其所持有部分丙一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465,000元及自97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新光產物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本件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4/08/14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4/08/14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1)實收資本額:減資前105,322,243,070元,減資後65,132,326,470元。(2)流通在外股數:減資前10,532,224,307股,減資後6,513,232,647股。(3)每股淨值:減資前(含特別股)每股淨值為4.56元,減資後(特別股收回,僅餘普通股)每股淨值為1.20元。(4)以上每股淨值係依最近一期(104年第2季)會計師核閱報告設算之。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4/08/17接獲經濟部之變更登記核准函。
1.事實發生日:104/08/17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5/01/01~109/12/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所轄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及左營等九處高鐵車站汽車及機車停車場,包含停車場營運管理、清潔、及設備設施之建置、維護與保養等事宜招商委託經營。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不利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本公司附屬事業收入。9.其他應敘明事項:(1)苗栗、彰化、雲林新增三站之附設停車場以高鐵車站實際通車營運日起算並同時營運。前項情形,不論車站實際通車營運日係提前或逾105年01月01日,合約屆止日均不變。(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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