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晟生技(興)公司公告
1.取得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日期:114/09/17
2.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日期:114/01/01~114/06/30
3.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之緣由:因應本公司申請創新板上市作業需求。
4.申報公告「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內容之日期:114/09/17
5.意見類型:無保留意見
6.其他應敘明事項(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全文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路徑為:公司
治理/內部控制專區/內部控制審查報告):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日期:114/01/01~114/06/30
3.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之緣由:因應本公司申請創新板上市作業需求。
4.申報公告「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內容之日期:114/09/17
5.意見類型:無保留意見
6.其他應敘明事項(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全文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路徑為:公司
治理/內部控制專區/內部控制審查報告):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技術長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高志浩/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放射化學博士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4/08/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14/08/01發布重大訊息公告新任技術長。
(2)本公司於114/08/11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技術長追認案。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技術長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高志浩/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放射化學博士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4/08/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14/08/01發布重大訊息公告新任技術長。
(2)本公司於114/08/11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技術長追認案。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蔡智仁/財務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4/08/1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蔡智仁/財務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4/08/1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84,26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2,17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021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110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8,110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110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16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104,56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09,533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895,028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84,26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2,17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021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110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8,110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110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16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104,56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09,533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895,028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更正原114年7月16日之重大訊息)
1.事實發生日:114/08/07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員工114年6月共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為345.5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共計345,500股,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10元,實收股款計
新台幣3,455,000元。
(2)本公司於114年6月20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增資基準日,本公司董事長訂定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為114年8月31日(更正),並依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變更登記事宜。
(3)變更後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72,328,410元,計57,232,841股(係依據本公司
目前已發行股數56,129,400股,加計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之345,500股及盈餘
轉增資757,941股)。
(4)依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認購345,500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8/07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員工114年6月共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為345.5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共計345,500股,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10元,實收股款計
新台幣3,455,000元。
(2)本公司於114年6月20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增資基準日,本公司董事長訂定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為114年8月31日(更正),並依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變更登記事宜。
(3)變更後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72,328,410元,計57,232,841股(係依據本公司
目前已發行股數56,129,400股,加計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之345,500股及盈餘
轉增資757,941股)。
(4)依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認購345,500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4/08/07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新台幣5,052,940元(每股配發0.1元)。
股票股利新台幣7,579,410元(每股約配發0.15元,即每仟股約配發15股)。
(2)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新台幣5,052,940元(每股約配發0.08947231元)。
股票股利新台幣7,579,410元(每股約配發0.13420847元,即每仟股約配
發13.42084713股)。
4.除權(息)交易日:114/08/25
5.最後過戶日:114/08/26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8/27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8/31
8.除權(息)基準日:114/08/31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4/10/1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8月7日申報生效在案。
(2)本公司因辦理現金增資5,600,000股及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
345,500股,致流通在外股數增加,使原配股率及配息率發生變動,依股東
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
(3)本次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
劃撥方式交付,授權董事長訂定發放日並另行公告之。
(4)嗣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普通股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致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
令規定調整。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新台幣5,052,940元(每股配發0.1元)。
股票股利新台幣7,579,410元(每股約配發0.15元,即每仟股約配發15股)。
(2)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新台幣5,052,940元(每股約配發0.08947231元)。
股票股利新台幣7,579,410元(每股約配發0.13420847元,即每仟股約配
發13.42084713股)。
4.除權(息)交易日:114/08/25
5.最後過戶日:114/08/26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8/27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8/31
8.除權(息)基準日:114/08/31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4/10/1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8月7日申報生效在案。
(2)本公司因辦理現金增資5,600,000股及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
345,500股,致流通在外股數增加,使原配股率及配息率發生變動,依股東
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
(3)本次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
劃撥方式交付,授權董事長訂定發放日並另行公告之。
(4)嗣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普通股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致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
令規定調整。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技術長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0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高志浩/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放射化學博士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4/08/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預計提報次期董事會追認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技術長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0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高志浩/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放射化學博士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4/08/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預計提報次期董事會追認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7/16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總發行股數為5,600,000股,每股發行價
格新台幣46元,實收股款總金額為新台幣257,600,000元,業
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4年07月16日為增資基準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總發行股數為5,600,000股,每股發行價
格新台幣46元,實收股款總金額為新台幣257,600,000元,業
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4年07月16日為增資基準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7/16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員工114年6月共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為345.5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共計345,500股,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10元,實收股款計
新台幣3,455,000元。
(2)本公司於114年6月20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增資基準日,本公司董事長訂定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為114年7月16日,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變
更登記事宜。
(3)變更後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08,749,000元,計50,874,900股(係依據本公司
目前已發行股數50,529,400股,加計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之345,500股)。
(4)依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認購345,500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員工114年6月共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為345.5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共計345,500股,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10元,實收股款計
新台幣3,455,000元。
(2)本公司於114年6月20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增資基準日,本公司董事長訂定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為114年7月16日,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變
更登記事宜。
(3)變更後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08,749,000元,計50,874,900股(係依據本公司
目前已發行股數50,529,400股,加計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之345,500股)。
(4)依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認購345,500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7/09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4年07月09日下午3時30分截止,惟
有部份原股東及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訂定股款催繳期間為
114年07月10日至114年08月11日下午3時30分止。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前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暨全國各分行辦理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作業後,依其認購股數撥入認股人之集保證券存摺帳戶。
(4)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27號6樓,電話:02-2563-5711)。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4年07月09日下午3時30分截止,惟
有部份原股東及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訂定股款催繳期間為
114年07月10日至114年08月11日下午3時30分止。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前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暨全國各分行辦理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作業後,依其認購股數撥入認股人之集保證券存摺帳戶。
(4)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27號6樓,電話:02-2563-5711)。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全體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4/07/09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為引進長期策略型投資人及股權規劃。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1)董事:吉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放棄認購股數:418,924股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100.00%
(2)董事: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放棄認購股數:290,786股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100.00%
(3)董事:吉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放棄認購股數:268,311股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100.00%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以上董事放棄認購之股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7/09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為引進長期策略型投資人及股權規劃。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1)董事:吉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放棄認購股數:418,924股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100.00%
(2)董事: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放棄認購股數:290,786股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100.00%
(3)董事:吉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放棄認購股數:268,311股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100.00%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以上董事放棄認購之股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股東會日期:114/06/20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 113 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 113 年度財務報表
及營業報告書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通過配合本公司初次上市(櫃)辦理現金增資擬提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3)通過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4)通過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案。
(5)通過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案。
(6)通過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 113 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 113 年度財務報表
及營業報告書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通過配合本公司初次上市(櫃)辦理現金增資擬提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3)通過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4)通過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案。
(5)通過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案。
(6)通過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4/06/20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盈餘配息計新台幣5,052,940元(每股配發0.1元)
盈餘轉增資配股計新台幣7,579,410元(每仟股無償配發約15股)
4.除權(息)交易日:NA
5.最後過戶日:NA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NA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NA
8.除權(息)基準日:NA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NA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已於114年6月20日股東常會決
議通過,並於114年6月2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盈餘轉
增資發行新股依法向證期局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訂定增
資配股基準日、發放日及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2)嗣後如因流通在外股數異動,致股東配股比率發生變動,授
權董事長調整之。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盈餘配息計新台幣5,052,940元(每股配發0.1元)
盈餘轉增資配股計新台幣7,579,410元(每仟股無償配發約15股)
4.除權(息)交易日:NA
5.最後過戶日:NA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NA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NA
8.除權(息)基準日:NA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NA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已於114年6月20日股東常會決
議通過,並於114年6月2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盈餘轉
增資發行新股依法向證期局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訂定增
資配股基準日、發放日及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2)嗣後如因流通在外股數異動,致股東配股比率發生變動,授
權董事長調整之。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4/06/06
2.發行股數:5,600,000股
3.每股面額:10元
4.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56,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6元
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
計56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90%計5,040,000股,
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認購
99.74391146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
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拚湊成整股,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
足,及拚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興建廠房。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4/06/30
13.最後過戶日:114/06/25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6/26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30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114/07/03 ~ 114/007/09
(2)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14/07/10 ~ 114/07/16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4/06/06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06月05日
金管證發字第114034654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有關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
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如因主客觀環境變動或因
應主管機關需求而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發行股數:5,600,000股
3.每股面額:10元
4.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56,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6元
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
計56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90%計5,040,000股,
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認購
99.74391146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
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拚湊成整股,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
足,及拚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興建廠房。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4/06/30
13.最後過戶日:114/06/25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6/26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30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114/07/03 ~ 114/007/09
(2)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14/07/10 ~ 114/07/16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4/06/06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06月05日
金管證發字第114034654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有關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
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如因主客觀環境變動或因
應主管機關需求而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6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暫定為5,000,000股~
6,000,000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預計募集230,000,000元至288,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為每股46元至48元,實際發行股數及認購價格擬授權董事長參酌市場
狀況,並依相關證券法令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總數10%之股份,
計500,000股~6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依公司法267條規定
,保留增資發行新股總數90%之股份,計4,500,000股~5,4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
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
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拚湊成整股,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
足,及拚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興建廠房。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俟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另訂定認股基準日、增資基
準日、繳款期間及辦理增資發行等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有關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
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如因主客觀環境變動或因
應主管機關需求而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暫定為5,000,000股~
6,000,000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預計募集230,000,000元至288,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為每股46元至48元,實際發行股數及認購價格擬授權董事長參酌市場
狀況,並依相關證券法令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總數10%之股份,
計500,000股~6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依公司法267條規定
,保留增資發行新股總數90%之股份,計4,500,000股~5,4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
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
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拚湊成整股,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
足,及拚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興建廠房。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俟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另訂定認股基準日、增資基
準日、繳款期間及辦理增資發行等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有關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
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如因主客觀環境變動或因
應主管機關需求而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契約種類:自地委建合約
2.事實發生日:114/5/16~114/5/16
3.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契約相對人待確定後另行公告
4.契約主要內容(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起迄日期)
、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自地委建興建廠房,其他相關事宜
待確定後另行公告。
5.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結果:
不適用
6.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7.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8.取得之具體目的:
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
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意見:
無
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1.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4年5月16日
1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4年5月16日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其他敘明事項:
若有採公開招標項目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辨理。
2.事實發生日:114/5/16~114/5/16
3.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契約相對人待確定後另行公告
4.契約主要內容(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起迄日期)
、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自地委建興建廠房,其他相關事宜
待確定後另行公告。
5.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結果:
不適用
6.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7.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8.取得之具體目的:
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
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意見:
無
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1.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4年5月16日
1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4年5月16日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其他敘明事項:
若有採公開招標項目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辨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8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後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為限。
(二)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
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其擬定之分配標準包含工作績效考
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並
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
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四)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5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75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本公司股票於興櫃掛牌時,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本公司股票於上市(櫃)掛牌時,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或要求及作
其它任何形式之權利轉讓,但因法定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50%
屆滿3年 50%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資遣: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惟不得逾越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二)退休: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死亡: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四)因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從屬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自願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關係企業並經董事長核
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
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
基準日。
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
除權基準日,則於發行完成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因
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私募交付日調整。
(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
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股數。
(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若係屬合
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基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4)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
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
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
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
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
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為時價。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
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
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
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認
股價格應於新股換發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
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
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
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三)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興櫃或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
方式,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
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
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
約」,經認股權人完成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協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
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
回並註銷。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
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
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後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為限。
(二)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
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其擬定之分配標準包含工作績效考
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並
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
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四)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5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75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本公司股票於興櫃掛牌時,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本公司股票於上市(櫃)掛牌時,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或要求及作
其它任何形式之權利轉讓,但因法定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50%
屆滿3年 50%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資遣: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惟不得逾越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二)退休: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死亡: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四)因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從屬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自願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關係企業並經董事長核
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
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
基準日。
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
除權基準日,則於發行完成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因
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私募交付日調整。
(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
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股數。
(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若係屬合
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基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4)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
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
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
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
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
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為時價。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
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
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
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認
股價格應於新股換發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
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
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
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三)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興櫃或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
方式,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
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
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
約」,經認股權人完成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協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
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
回並註銷。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
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
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4/04/08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美國關稅調整對本公司業務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目前產製之核藥產品因半衰期短之特性,銷售以國內市場為主,故應不受
美國總統宣布對我國課徵高達32%關稅所引發之衝擊與效應。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美國關稅調整對本公司業務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目前產製之核藥產品因半衰期短之特性,銷售以國內市場為主,故應不受
美國總統宣布對我國課徵高達32%關稅所引發之衝擊與效應。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6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3/26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30,70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9,96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114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2,41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4,50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4,505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36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60,06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77,51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582,54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3/26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30,70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9,96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114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2,41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4,50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4,505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36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60,06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77,51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582,54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3/26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金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113年度獲利依章程規定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並以現金方式發放如下:
員工酬勞:新台幣129,844元。
董事酬勞:新台幣388,149元。
(2)113年度提列配發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與帳上估列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額相同。
(3)本案經114年3月26日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114年股東常會報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公司名稱:吉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金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113年度獲利依章程規定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並以現金方式發放如下:
員工酬勞:新台幣129,844元。
董事酬勞:新台幣388,149元。
(2)113年度提列配發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與帳上估列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額相同。
(3)本案經114年3月26日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114年股東常會報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與我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