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 :105/03/212.發生緣由:彰化縣衛生局於102年10月24日稽查本公司工廠,部份產品未依規定確實標示內容物。3.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於102年11月完成標示不實產品之下架回收。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6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本公司已改正產品標示,恪守法令規範。 (2)本公司以「食安優先、如實標示」為原則,深化六大面向管理(原料採購、進廠 檢驗、生產管理、成品檢驗、完整標示、履歷追溯),為消費者打造更好的食品 安全環境。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5/03/1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與GOLDEN CREST LIMITED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99096(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95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1707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067072(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94549(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9909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85944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4.1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93.69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土地: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192地號;建築物: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506建號。2.事實發生日:105/2/3~105/2/3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土地:1,153.97平方公尺,折合約349.08坪;建築物:2,651.59平方公尺,折合約802.11坪。交易總金額40,750萬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先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關係:非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預計處分利益約35,000萬元。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辦理。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價格決定:雙方議價;價格決定參考依據:市場行情及專業鑑價報告。決策單位:董事會。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台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金額土地及建築物金額分別為329,531,520元及31,820,424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陳俊錤。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陳俊錤:(94)北市估字第00054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經紀費用約203萬元。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活化資產。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6.其他敘明事項:無。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4/12/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99096(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1887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8872(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9318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033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9909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06887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6.8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7.95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12/29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王彬任經理(原本公司財會部經理兼任上海富味鄉油脂公司財會部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財務主管、會計主管:陳春梅經理(原上海富味鄉油脂公司財會部副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5/01/018.新任者聯絡電話: (+886)02-2298-1539;(+86)021-3755-1160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4/12/1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1981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新增總額1.5億,分三筆各5000萬動用,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8.7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原資金貸與GOLDEN CREST LIMITED額度2.5億擬先清償1億後,新增資金貸與1.5億共計3億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4/12/1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99096(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75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0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5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9509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9909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9.4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8.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12/09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3)主管機關針對本公司前揭主動陳報案件皆已開立行政處分書在案,公司將依法提 出行救濟程序。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4/12/0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99096(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8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7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5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9509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9909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6.9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5.6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味全食品工業(股)公司 (以下簡稱:味全公司) 被告: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 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民事起訴狀(104年度調補字第1138號)2.事實發生日:104/10/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味全公司對於先前本公司販售之系爭黑麻油產品,向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 6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連帶給付新台幣1,000萬元。 (2)惟本案前經智慧財產法院104年6月30日二審宣判本公司無罪定讞。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活動正常,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 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 :104/10/12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85,610,788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85,610,788元。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A10版、工商時報A21版2.報導日期:104/10/083.報導內容: 「……富味鄉公司販賣混油,公司原本被科罰五百萬元,最後卻無罪確定;檢察總長 顏大和認為,大統長基公司販售混油案判決併科罰金三千八百萬元,兩案犯罪事實相 同,判決卻有法律見解歧異,昨天提起非常上訴,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 「……同一個法院審理富味鄉案,卻以混油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不屬摻偽假冒行為, 對富味鄉公司判無罪,法律見解出現歧異,……有聲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之必 要……」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涉案之黑麻油未危害人體健康,與大統混油案不同。(2)本案業經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宣判本公司無罪定讞,該判決提到:「……我國對於食用 芝麻油並未區分黑芝麻油或黃芝麻油,無論是黑芝麻油或黃芝麻油均屬同一類的食用 芝麻油……應無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抽象危險性……在黑麻油摻入特黑油, 亦無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抽象危險性,亦無該當於『攙偽或假冒』之要件可 言。……」(3)據報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係為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 致發生影響。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因排放污水不符標準,罰款人民幣55,000元1.事實發生日 :104/09/172.發生緣由: 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富味鄉公司)奉賢廠2015年6月26日排放 之污水水質不符標準,於2015年9月17日收到上海市奉賢區水務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擬罰款人民幣55,000元。3.處理過程: (1)處分機關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上海富味鄉公司擬進行陳述及申辯。 (2)若處分機關決定維持原處分或另為適法處分,上海富味鄉公司將依規定繳交罰款。4.預估可能損失:人民幣55,000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上海富味鄉公司已聯繫廠商進行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收到衛生福利部撤銷罰鍰新台幣4億6千萬元之 訴願決定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處分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相關文書案號:104年8月28日衛部法字第1040021795號2.事實發生日:104/09/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認定本公司油品添加棉籽油係有摻偽 假冒之情事,裁罰新台幣4億6000萬元。 (2)本公司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於103年8月11日認為行政處分內容有不 當之處,故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3)103年10月13日新北市政府復以本公司違法事實既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並推估獲利 金額,重為處分(裁罰台幣4億6000萬元)。 (4)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於104年8月28日為訴願決定,認定原 處分「合法性顯非無疑」,「尚難認適法妥當」,故決定原處分撤銷。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4/08/1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1981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6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3,000,000股4.每股面額:美金1元5.發行總金額:美金300萬元6.發行價格:每股美金1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不適用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健全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由母公司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認購本次現金增資全部新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4/08/13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股票股利新台幣52,884,57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5,288,457股,每仟股無償配發 7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2)現金股利新台幣7,554,938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1元。4.除權(息)交易日:104/08/315.最後過戶日:104/09/01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9/02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9/068.除權(息)基準日:104/09/06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31日金管證發字 第104002917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股東股票股利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各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配發,配發不 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股票停止過戶之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 理併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 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若有剩餘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 十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4)現金股利發放日:104/10/14。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重要營運主管、研發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8/1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營業部主管:胡維揚經理 研發中心主管:陳淑紋總經理兼任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營業部主管:廖啟銘副理,原本公司營業部副理 研發中心主管: 林瑞聰經理,原本公司研發中心資深研究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營業部主管/辭職 研發中心主管/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 營業部主管/個人職涯規劃 研發中心主管/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4/09/018.新任者聯絡電話: (02)2298-153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8/10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彰化工廠受蘇迪勒颱風侵襲之影響,部份廠房屋頂破損,估計損失約新台幣 150萬元。 (2)本公司油品生產線正常生產無影響,芝麻製品預計本週即可恢復生產,廠內已備 安全庫存量,對本公司銷售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請廠商修繕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8/03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64,075,980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64,075,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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