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4/12/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99096(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1887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8872(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9318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033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9909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06887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6.8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7.95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12/29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王彬任經理(原本公司財會部經理兼任上海富味鄉油脂公司財會部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財務主管、會計主管:陳春梅經理(原上海富味鄉油脂公司財會部副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5/01/018.新任者聯絡電話: (+886)02-2298-1539;(+86)021-3755-1160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4/12/1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1981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新增總額1.5億,分三筆各5000萬動用,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8.7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原資金貸與GOLDEN CREST LIMITED額度2.5億擬先清償1億後,新增資金貸與1.5億共計3億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4/12/1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99096(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75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0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5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9509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9909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9.4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8.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12/09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3)主管機關針對本公司前揭主動陳報案件皆已開立行政處分書在案,公司將依法提 出行救濟程序。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4/12/0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99096(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8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7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5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9509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9909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6.9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5.6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味全食品工業(股)公司 (以下簡稱:味全公司) 被告: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 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民事起訴狀(104年度調補字第1138號)2.事實發生日:104/10/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味全公司對於先前本公司販售之系爭黑麻油產品,向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 6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連帶給付新台幣1,000萬元。 (2)惟本案前經智慧財產法院104年6月30日二審宣判本公司無罪定讞。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活動正常,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 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 :104/10/12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85,610,788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85,610,788元。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A10版、工商時報A21版2.報導日期:104/10/083.報導內容: 「……富味鄉公司販賣混油,公司原本被科罰五百萬元,最後卻無罪確定;檢察總長 顏大和認為,大統長基公司販售混油案判決併科罰金三千八百萬元,兩案犯罪事實相 同,判決卻有法律見解歧異,昨天提起非常上訴,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 「……同一個法院審理富味鄉案,卻以混油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不屬摻偽假冒行為, 對富味鄉公司判無罪,法律見解出現歧異,……有聲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之必 要……」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涉案之黑麻油未危害人體健康,與大統混油案不同。(2)本案業經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宣判本公司無罪定讞,該判決提到:「……我國對於食用 芝麻油並未區分黑芝麻油或黃芝麻油,無論是黑芝麻油或黃芝麻油均屬同一類的食用 芝麻油……應無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抽象危險性……在黑麻油摻入特黑油, 亦無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抽象危險性,亦無該當於『攙偽或假冒』之要件可 言。……」(3)據報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係為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 致發生影響。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因排放污水不符標準,罰款人民幣55,000元1.事實發生日 :104/09/172.發生緣由: 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富味鄉公司)奉賢廠2015年6月26日排放 之污水水質不符標準,於2015年9月17日收到上海市奉賢區水務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擬罰款人民幣55,000元。3.處理過程: (1)處分機關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上海富味鄉公司擬進行陳述及申辯。 (2)若處分機關決定維持原處分或另為適法處分,上海富味鄉公司將依規定繳交罰款。4.預估可能損失:人民幣55,000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上海富味鄉公司已聯繫廠商進行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收到衛生福利部撤銷罰鍰新台幣4億6千萬元之 訴願決定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處分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相關文書案號:104年8月28日衛部法字第1040021795號2.事實發生日:104/09/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認定本公司油品添加棉籽油係有摻偽 假冒之情事,裁罰新台幣4億6000萬元。 (2)本公司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於103年8月11日認為行政處分內容有不 當之處,故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3)103年10月13日新北市政府復以本公司違法事實既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並推估獲利 金額,重為處分(裁罰台幣4億6000萬元)。 (4)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於104年8月28日為訴願決定,認定原 處分「合法性顯非無疑」,「尚難認適法妥當」,故決定原處分撤銷。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4/08/1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1981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6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3,000,000股4.每股面額:美金1元5.發行總金額:美金300萬元6.發行價格:每股美金1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不適用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健全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由母公司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認購本次現金增資全部新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4/08/13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股票股利新台幣52,884,57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5,288,457股,每仟股無償配發 7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2)現金股利新台幣7,554,938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1元。4.除權(息)交易日:104/08/315.最後過戶日:104/09/01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9/02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9/068.除權(息)基準日:104/09/06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31日金管證發字 第104002917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股東股票股利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各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配發,配發不 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股票停止過戶之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 理併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 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若有剩餘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 十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4)現金股利發放日:104/10/14。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重要營運主管、研發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8/1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營業部主管:胡維揚經理 研發中心主管:陳淑紋總經理兼任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營業部主管:廖啟銘副理,原本公司營業部副理 研發中心主管: 林瑞聰經理,原本公司研發中心資深研究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營業部主管/辭職 研發中心主管/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 營業部主管/個人職涯規劃 研發中心主管/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4/09/018.新任者聯絡電話: (02)2298-153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8/10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彰化工廠受蘇迪勒颱風侵襲之影響,部份廠房屋頂破損,估計損失約新台幣 150萬元。 (2)本公司油品生產線正常生產無影響,芝麻製品預計本週即可恢復生產,廠內已備 安全庫存量,對本公司銷售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請廠商修繕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8/03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64,075,980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64,075,980元。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4/07/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7310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8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0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8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7855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3003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7310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8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3.2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4.8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7/03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57,067,072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57,067,072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瑞禮等6人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4號2.事實發生日:104/06/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 法詐欺取財罪嫌而諭知起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3億50萬8378元。本案因彰 化地檢署、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技術總監陳瑞禮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於104年6月30日二審宣判,判決結果如下: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 銷。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瑞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4年,並各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00萬元。富味鄉公司及其餘被告無罪。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已於102年11月自主下架回收本案相關產品,並全面檢視旗下產品標籤, 依法正確標示。 (2)本公司秉持負責、嚴謹的態度管理產品製程和品質,所生產的產品皆符合國家標 準,並落實自主溯源管理,提供消費大眾食用安全無虞的產品與服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