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股東會日期:104/06/30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承認本公司103年度決算表冊案。 (2)通過承認本公司103年度盈餘分派案。 (3)通過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4)通過本公司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陳信佑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富鼎資源科技(股)公司業務人員。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收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蔡明財、呂美德 法院名稱: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案號:103年度金訴字第23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 佈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 工蔡明財及呂美德,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 訴在案。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9,340,394元及利 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蔡明財、呂美德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5,855,024元及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活動正常,對公司財務業務無 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5/21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49,754,978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49,754,978元。
1.傳播媒體名稱:Yahoo奇摩新聞、鉅亨網等電子媒體報導2.報導日期:104/04/143.報導內容: 「......廣西新廠設有兩條生產線,1條生產芝麻仁,另外1條用於芝麻榨油,今年 2月都已經開始投產,主要供應中國當地市場使用,未來廠內還會增設1條醬類生 產線......」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廣西新廠目前已有1條芝麻榨油生產線開始投產,主要供應中國當地市場使用,未 來廠內還會陸續增設其他生產線。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13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1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554,938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7000000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5,288,4573. 董監酬勞(元):2,560,00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1,750,00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1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4/06/30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103年度營業報告書 2.監察人審查10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3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103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事項 1.討論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討論本公司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5/0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6/30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如後: 提案受理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東 提案受理期間:104年4月27日至104年5月7日止 提案受理處所:本公司管理部(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53號) 註:提案人請於信封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132.增資資金來源:103年度盈餘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5,288,457股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52,884,57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每仟股配發7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 日起五日內自行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逾期則依公司法第240條規 定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若有剩餘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面額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由董事 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2)上開配股條件如因相關法令核定變更、客觀環境變更或事實需要變更,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4/04/1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1462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3003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8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4/07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41,307,282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41,307,282元。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3/3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丁海燕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錢子浩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乙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聘用合約到期7.生效日期:104/03/318.新任者聯絡電話:(+886)02-2298-1539;(+86)021-3755-11609.其他應敘明事項: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錢子浩先生代理總經理乙職, 原總經理丁海燕女士轉任上海富味鄉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3/2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丁海燕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暫缺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聘用合約到期7.生效日期:104/03/268.新任者聯絡電話: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會將於104年3月31日討論擬聘任 丁海燕女士擔任上海富味鄉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總 經理乙職擬由錢子浩副總經理代理。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2.報導日期:104/03/133.報導內容: 「……事件爆發後,富味鄉內銷營業額減少了17億元……」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上述報導內容係屬媒體誤植,本公司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3/05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36,499,718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36,499,718元。
1.事實發生日 :103/12/302.發生緣由: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 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 (2)惟本公司分別於103年12月30日、104年1月14日及104年1月22日收到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處分書,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2,724,926元。 (3)本公司103年2月3日重大訊息公告內容所載之「……截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 處罰鍰共計新台幣9,533,388元。」已包含上述罰鍰在內。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 等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 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 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 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 疑義,本公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係依櫃檯買賣中心通知辦理本件補發重大訊息公告。
1.事實發生日 :103/10/152.發生緣由: (1)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富味鄉公司)奉賢廠生產標籤不符 合規定的食品,貨值人民幣33,000元,於103年10月15日收到上海市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沒收人民幣33,000元外,並罰款人民幣66,000元。 (2)上海富味鄉公司原設廠於上海市閔行區,並具有調味料(調味油)的食品生產許可 證。該廠房於102年10月搬遷至上海市奉賢區,內部人員漏確認尚未重新取得調 味料(調味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於102年10月14日至102年10月19日期間在奉賢 廠生產辣椒油,因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於104年1月28日收 到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沒收人民幣24,440.92元外, 並罰款人民幣1,644,866.3元。3.處理過程: 上海富味鄉公司已繳納沒收款及罰款人民幣99,000元,剩餘之沒收款及罰款人民幣 1,669,307.22元將依規定分期繳納。4.預估可能損失:人民幣1,768,307.22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上海富味鄉公司已改正,並加強人員管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係依櫃檯買賣中心通知辦理本件補發重大訊息公告。
1.事實發生日 :104/02/09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9,708,464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9,708,464元。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2/0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錢子浩副總經理(簡歷: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4/02/068.新任者聯絡電話:(+886)02-2298-1539;(+86)021-3755-116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2/04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針對本公司收到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行政處分書,發表三點聲明: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 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多份完 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惟處分機 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玖佰伍拾參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 (2)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陸仟零貳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 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3)依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 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 因而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本公司將依法循求法律途徑救濟, 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 濟,以維護股東權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相關文書案號:自104年第10400185號至104年第10400203號2.事實發生日:104/02/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 截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9,533,388元。4.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 等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 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 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 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 疑義,本公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 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 分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依法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 及未來因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 權益。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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