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收到衛生福利部撤銷罰鍰新台幣4億6千萬元之 訴願決定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處分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相關文書案號:104年8月28日衛部法字第1040021795號2.事實發生日:104/09/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認定本公司油品添加棉籽油係有摻偽 假冒之情事,裁罰新台幣4億6000萬元。 (2)本公司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於103年8月11日認為行政處分內容有不 當之處,故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3)103年10月13日新北市政府復以本公司違法事實既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並推估獲利 金額,重為處分(裁罰台幣4億6000萬元)。 (4)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於104年8月28日為訴願決定,認定原 處分「合法性顯非無疑」,「尚難認適法妥當」,故決定原處分撤銷。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4/08/1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1981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19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6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3,000,000股4.每股面額:美金1元5.發行總金額:美金300萬元6.發行價格:每股美金1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不適用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健全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由母公司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認購本次現金增資全部新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4/08/13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股票股利新台幣52,884,57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5,288,457股,每仟股無償配發 7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2)現金股利新台幣7,554,938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1元。4.除權(息)交易日:104/08/315.最後過戶日:104/09/01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9/02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9/068.除權(息)基準日:104/09/06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31日金管證發字 第104002917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股東股票股利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各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配發,配發不 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股票停止過戶之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 理併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 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若有剩餘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 十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4)現金股利發放日:104/10/14。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重要營運主管、研發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8/1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營業部主管:胡維揚經理 研發中心主管:陳淑紋總經理兼任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營業部主管:廖啟銘副理,原本公司營業部副理 研發中心主管: 林瑞聰經理,原本公司研發中心資深研究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營業部主管/辭職 研發中心主管/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 營業部主管/個人職涯規劃 研發中心主管/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4/09/018.新任者聯絡電話: (02)2298-153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8/10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彰化工廠受蘇迪勒颱風侵襲之影響,部份廠房屋頂破損,估計損失約新台幣 150萬元。 (2)本公司油品生產線正常生產無影響,芝麻製品預計本週即可恢復生產,廠內已備 安全庫存量,對本公司銷售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請廠商修繕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8/03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64,075,980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64,075,980元。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4/07/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7310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8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0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8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7855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3003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7310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8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3.2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4.8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7/03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57,067,072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57,067,072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瑞禮等6人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4號2.事實發生日:104/06/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 法詐欺取財罪嫌而諭知起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3億50萬8378元。本案因彰 化地檢署、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技術總監陳瑞禮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於104年6月30日二審宣判,判決結果如下: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 銷。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瑞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4年,並各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00萬元。富味鄉公司及其餘被告無罪。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已於102年11月自主下架回收本案相關產品,並全面檢視旗下產品標籤, 依法正確標示。 (2)本公司秉持負責、嚴謹的態度管理產品製程和品質,所生產的產品皆符合國家標 準,並落實自主溯源管理,提供消費大眾食用安全無虞的產品與服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4/06/30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承認本公司103年度決算表冊案。 (2)通過承認本公司103年度盈餘分派案。 (3)通過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4)通過本公司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陳信佑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富鼎資源科技(股)公司業務人員。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收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蔡明財、呂美德 法院名稱: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案號:103年度金訴字第23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 佈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 工蔡明財及呂美德,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 訴在案。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9,340,394元及利 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蔡明財、呂美德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5,855,024元及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活動正常,對公司財務業務無 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5/21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49,754,978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49,754,978元。
1.傳播媒體名稱:Yahoo奇摩新聞、鉅亨網等電子媒體報導2.報導日期:104/04/143.報導內容: 「......廣西新廠設有兩條生產線,1條生產芝麻仁,另外1條用於芝麻榨油,今年 2月都已經開始投產,主要供應中國當地市場使用,未來廠內還會增設1條醬類生 產線......」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廣西新廠目前已有1條芝麻榨油生產線開始投產,主要供應中國當地市場使用,未 來廠內還會陸續增設其他生產線。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13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1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554,938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7000000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5,288,4573. 董監酬勞(元):2,560,00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1,750,00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1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4/06/30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103年度營業報告書 2.監察人審查10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3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103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事項 1.討論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討論本公司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5/0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6/30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如後: 提案受理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東 提案受理期間:104年4月27日至104年5月7日止 提案受理處所:本公司管理部(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53號) 註:提案人請於信封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132.增資資金來源:103年度盈餘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5,288,457股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52,884,57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每仟股配發7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 日起五日內自行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逾期則依公司法第240條規 定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若有剩餘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面額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由董事 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2)上開配股條件如因相關法令核定變更、客觀環境變更或事實需要變更,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4/04/1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1462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3003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8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4/07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41,307,282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41,307,282元。
與我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