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3/3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丁海燕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錢子浩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乙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聘用合約到期7.生效日期:104/03/318.新任者聯絡電話:(+886)02-2298-1539;(+86)021-3755-11609.其他應敘明事項: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錢子浩先生代理總經理乙職, 原總經理丁海燕女士轉任上海富味鄉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3/2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丁海燕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暫缺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聘用合約到期7.生效日期:104/03/268.新任者聯絡電話: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會將於104年3月31日討論擬聘任 丁海燕女士擔任上海富味鄉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總 經理乙職擬由錢子浩副總經理代理。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2.報導日期:104/03/133.報導內容: 「……事件爆發後,富味鄉內銷營業額減少了17億元……」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上述報導內容係屬媒體誤植,本公司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4/03/05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36,499,718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36,499,718元。
1.事實發生日 :103/12/302.發生緣由: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 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 (2)惟本公司分別於103年12月30日、104年1月14日及104年1月22日收到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處分書,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2,724,926元。 (3)本公司103年2月3日重大訊息公告內容所載之「……截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 處罰鍰共計新台幣9,533,388元。」已包含上述罰鍰在內。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 等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 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 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 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 疑義,本公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係依櫃檯買賣中心通知辦理本件補發重大訊息公告。
1.事實發生日 :103/10/152.發生緣由: (1)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富味鄉公司)奉賢廠生產標籤不符 合規定的食品,貨值人民幣33,000元,於103年10月15日收到上海市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沒收人民幣33,000元外,並罰款人民幣66,000元。 (2)上海富味鄉公司原設廠於上海市閔行區,並具有調味料(調味油)的食品生產許可 證。該廠房於102年10月搬遷至上海市奉賢區,內部人員漏確認尚未重新取得調 味料(調味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於102年10月14日至102年10月19日期間在奉賢 廠生產辣椒油,因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於104年1月28日收 到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沒收人民幣24,440.92元外, 並罰款人民幣1,644,866.3元。3.處理過程: 上海富味鄉公司已繳納沒收款及罰款人民幣99,000元,剩餘之沒收款及罰款人民幣 1,669,307.22元將依規定分期繳納。4.預估可能損失:人民幣1,768,307.22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上海富味鄉公司已改正,並加強人員管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係依櫃檯買賣中心通知辦理本件補發重大訊息公告。
1.事實發生日 :104/02/09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9,708,464元。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9,708,464元。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2/0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錢子浩副總經理(簡歷: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4/02/068.新任者聯絡電話:(+886)02-2298-1539;(+86)021-3755-116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2/04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針對本公司收到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行政處分書,發表三點聲明: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 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多份完 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惟處分機 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玖佰伍拾參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 (2)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陸仟零貳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 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3)依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 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 因而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本公司將依法循求法律途徑救濟, 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 濟,以維護股東權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相關文書案號:自104年第10400185號至104年第10400203號2.事實發生日:104/02/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 截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9,533,388元。4.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 等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 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 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 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 疑義,本公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 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 分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依法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 及未來因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 權益。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4/01/2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04465(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4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06087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0.0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3/11/1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22323(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29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5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1703(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899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06087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2232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2.9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0.49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3/10/3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哲明/副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職涯規劃,轉任公司顧問。7.生效日期:103/10/318.新任者聯絡電話: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瑞禮等6人 法院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轉送臺灣智慧財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矚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彰化地檢署103年度上字第181號上訴書。2.事實發生日:103/10/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嫌而諭知起訴。本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已於103年9月 30日宣判,判決結果如下:本公司罰金新台幣500萬元。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 術總監陳瑞禮各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各支付新台幣2500萬元給公庫, 其餘被告無罪。 (2)本公司於103年10月27日收到彰化地檢署上訴書。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協助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無重 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0/24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04/11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2)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4,950,000 (3)每股面額:10 (4)發行總金額:49,500,000 (5)發行價格:暫定每股以42元溢價發行。 (6)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5%,計742,5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 購。 (7)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 85%,計4,207,5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率認購。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 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拼湊,其放棄認購或拼湊後不足一股之 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健全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本公司已陸續取得銀行額度,故董事會決議取消辦理該次現金 增資案。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3/10/24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胡維揚/營業部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怡惠/公關主任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內部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3/10/24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298-153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3/10/24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方清輝/商企部行銷長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組織架構調整(商企部併入營業部)7.生效日期:103/12/31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298-153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0/16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針對本公司收到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書裁罰4.6億,發表三點聲明: (1)本公司以精煉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所生產之24項調和芝麻香油,已於103年6月6日收 到彰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並認定本公司未構成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品質,亦無 攙偽假冒之嫌。故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所載並非屬實,所為裁罰,容有未洽。 (2)先前本公司所使用之精煉棉籽油符合CNS國家標準規範,是安全、合法的食用油 品,但顧及民眾感受,富味鄉已不在國內銷售含有棉籽油之產品。 (3)新北市政府所發出之4.6億處分書,逕行認定前述產品有摻偽假冒之情事,與彰化 地檢署之認定不符,並自行推定獲利金額做成處分,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提起行政 救濟程序,以維護權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10月13日北府衛食藥字第1031935716號2.事實發生日:103/10/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認定本公司油品添加棉籽油係有摻 偽假冒之情事,依本公司100及101年財務所載所得淨利、102年以101年所得淨利 六分之五估算所得利益,裁罰4億6000萬元。 (2)本公司針對新北市政府所為處分,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認為行政處分內容有不 當之處,故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3)新北市政府復以本公司違法事實既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並推估獲利金額為 4億6000萬元,另為行政處分,裁罰4億6000萬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提起行政救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處分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以維權益。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配合彰化地檢署調查,並於103年6月6日收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書,該處分書認定,本公司以精煉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添加於所出產 之24項調和芝麻香油,未構成刑法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品質罪嫌以及食品衛生管 理法攙偽假冒之犯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有何等犯行,而為不起訴之處分。 (2)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書就本公司涉案24項調合芝麻香油有何等攸關違章行為認定 之事實,均未予以具體明確記載,逕行認定有摻偽假冒情事,並逕推定獲利金 額,且與前開司法機關之認定不符,明顯違法。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瑞禮等6人 法院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矚易字第2號2.事實發生日:103/09/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 法詐欺取財罪嫌而諭知起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3億50萬8378元。本案經彰 化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已於103年9月30日宣判,判決結果如下:本公司罰金新台幣 500萬元。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瑞禮各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各 支付新台幣2500萬元給公庫,其餘被告無罪。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無重 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已於102年11月自主下架回收本案相關產品,待主管機關指示後處置。公 司並全面檢視旗下產品品名以及成分標示,建立新產品料號及新包裝,重新上架 銷售。 (2)本公司秉持負責、嚴格的態度管理產品製程和品質,產品皆符合國家標準,並落 實自主溯源管理,提供消費大眾安全無虞的產品與服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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