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2/10/24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負責人主動到板橋地檢署說明棉籽油事件,並以新台幣250萬元交保。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10/24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更正本公司102年10月21日記者會說明內容「富味鄉精煉棉籽油全數外銷未進入臺灣市場」。(2)本公司精煉後未檢出棉酚之棉籽油,部分調和於芝麻香油等調和油品,內銷台灣市場。(3)因10月21日新聞報導時,負責人不在國內,本公司各部門主管統計棉籽油相關資料有誤,造成對外訊息錯誤,負責人回國後,緊急重新檢視所有資料,決定將正確資訊對外公開。(4)國內銷售共24個品項中,有調和未檢出棉酚之棉籽油,品項如下:一級黑麻油3kg、花生油(花p18) 18kg、芝麻香油3L、芝麻香油4.5L、芝麻香油 香18、香P190 190kg、P3芝麻香油 3L、大利芝麻香油 3L、東昇香油 3L、統馨芝麻香油 3L、大豐芝麻香油 3L、火鳥芝麻香油 3L、大吉芝麻香油 3L、正味芝麻香油 3L、正芳芝麻香油 3L、大班芝麻香油 3L、高級芝麻香油 3L、大富芝麻香油 3L、聯合芝麻香油 3L、大勝芝麻香油 3L、黑麻油(麻B18) 18kg、聯成黑麻油 3L、聯香一級芝麻香油 3L、聯香特級芝麻香油 3L。(5)在上列調和油中加入精煉棉籽油,但沒有注意到修改產品標示的問題,這是本公司嚴重的疏忽。(6)本公司產品中,標示為100%芝麻油的產品,保證為純芝麻油。(7)本公司其他芝麻醬、粉、粒等產品,成分均如商品所標示,絕無其他添加物,更與棉籽油事件無涉。(8)此次棉籽油事件,造成消費者、客戶及社會大眾不安,本公司深表歉意,本公司日後一定會加強產品標示管理,列明產品成份。(9)本公司負責人主動到板橋地檢署說明棉籽油事件,並以新台幣250萬元交保。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台視新聞等媒體2.報導日期:102/10/243.報導內容:「....國內最大芝麻油製造商富味鄉(1260),.....發佈聲明表示,衛生福利部已經公告,富味鄉精煉棉籽油全數外銷未進入臺灣市場!」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精煉後未檢出棉酚之棉籽油,部分調和於芝麻香油等調和油品,內銷台灣市場。(2)本公司部份大包裝(未進入零售通路)產品標示成份為芝麻油及大豆油的,原本確實是芝麻油與大豆油的調和油,但從2011年7月開始,因為有國外客戶要求本公司代工,本公司始向世界四大油商之一美國Cargill(嘉吉)公司澳洲廠購買棉籽油精煉後出口。後來發現棉籽油性質也適合調和油使用,所以工廠會視庫存狀況,在此類調和油中加入精煉棉籽油,但沒有注意到修改產品標示的問題,這是本公司嚴重的疏忽。(3)本公司其他芝麻醬、粉、粒等產品,成分均如商品所標示,絕無其他添加物,更與棉籽油事件無涉。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A1版2.報導日期:102/10/233.報導內容:「富味鄉外銷2款油 95%棉籽油」報導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精煉棉籽油均符合食用標準,不含棉籽酚,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年10月20日公告資訊精煉之棉籽油於世界各國均為 食用植物油。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蘋果日報、今日新聞等媒體2.報導日期:102/10/213.報導內容:「國內進口棉籽油只有彰化2家油廠,一家是大統,另一家則是富味鄉,後者進口棉籽油主要精煉後再轉出口外銷。不過,立委林淑芬踢爆,富味鄉不但幫統一超商代工芝麻醬,且該公司外銷比重只佔4成,擔憂可能也有劣質油會流入市場。」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顯示,精煉之棉籽油於世界各國均為食用植物油。棉籽油係以棉籽為原料,經由壓榨或壓榨、萃取併用方式製取油脂而來,經精煉加工的棉籽油可去除自然存在於棉籽之棉籽酚,未精煉之棉籽油不得作為食品使用。(2)本公司棉籽原油來自澳洲,棉籽原油精煉後,按照出口規定,直接銷往國外市場,並檢附食工所委託試驗報告書(未檢出棉籽酚),且未在國內銷售使用。(3)棉籽油非本公司主要項目,因應國外客戶客製化要求出貨,民國100年至102年度三年來出貨金額僅佔公司總營運金額約3%。(4)相關媒體報導立委指稱「富味鄉不只做外銷,還有部分受託代工油品在超商通路就買得到」並非事實。6.因應措施:102/10/21於櫃買中心辦理說明會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2/09/26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補選本公司監察人案。 當選名單: 監察人:王添定 監察人:王伯鑫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2/09/2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監察人: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榮桂(華僑銀行副總經理) (2)監察人:賴杉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監察人:王添定(明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監察人:王伯鑫(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 (1)監察人:王添定 選任時持股數:1,746,307 (2)監察人:王伯鑫 選任時持股數:07.原任期(例xx/xx/xx _ xx/xx/xx):102/06/28_105/06/278.新任生效日期:102/09/26_105/06/27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2/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9/12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不適用4.每股面額:不適用5.發行總金額:2,000,000美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不適用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盈餘轉增資股票發放暨興櫃買賣日期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新台幣59,895,000元,發行新股5,989,500股。本次盈餘轉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7256號函核准發行在案,並奉經濟部102年9月4日經授商字第1020117720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變更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604,395,000元。二、茲將本次增資新股之有關事項公告如后:(一)原已發行股份:普通股54,45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計新台幣544,500,000元。(二)本次增資新股:普通股5,989,5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計新台幣59,895,000元。(三)增資發行新股後之股份總額:共計60,439,5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604,395,000元整。(四)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五)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增資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六)辦理股務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電話:(02) 2562-1658)三、本次盈餘轉增資股票,擬訂於102年9月12日(星期四)採無實體發行並上興櫃買賣,茲將領取方式說明如下:(一)已提供增資股票劃撥集保帳號之股東,本公司將於發放日當日直接撥入 貴股東指定之集保帳戶,請逕洽該證券商登入存摺,免再辦理手續。(二)尚未開立集保帳戶之股東,將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寄發「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請股東憑「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及「六七一登錄專戶轉帳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及提供本人之集保帳號,親自駕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劃撥。未曾繳交印鑑卡及身分證影本之股東,請攜帶股東本人及代領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及印鑑提出申請,俟相關申請文件審核無誤後,即可將增資新股劃撥至股東指定之集保帳戶。四、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2/08/2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58521(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752101(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0023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5233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1159(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899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2105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5852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5233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3.9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2.81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8/262.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4)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58521(5)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752101(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5233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1159(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00232(9)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週轉之資金需求2.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558521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52333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3.94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8/21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原訂於102/8/22(星期四)發放之現金股利,因潭美颱風放假一天, 將延至102/8/23(星期五)發放,特此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8/09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8月9日)董事會通過之重要議案如下:
一.通過10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案
二.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三.通過金融行庫短期新增及續訂授信額度案
四.通過辦理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現金增資200萬美元及
盈餘轉增資250萬美元案
五.通過召開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案
六.通過補選本公司監察人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10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詳細資訊將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
內完成上傳作業,屆時相關之訊息請逕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市觀測站查詢。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8月9日)董事會通過之重要議案如下:
一.通過10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案
二.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三.通過金融行庫短期新增及續訂授信額度案
四.通過辦理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現金增資200萬美元及
盈餘轉增資250萬美元案
五.通過召開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案
六.通過補選本公司監察人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10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詳細資訊將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
內完成上傳作業,屆時相關之訊息請逕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市觀測站查詢。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09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2/09/26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53號(本公司三樓會議室)
4.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二、選舉事項:
補選本公司監察人案。
三、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8/28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9/26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2/09/26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53號(本公司三樓會議室)
4.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二、選舉事項:
補選本公司監察人案。
三、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8/28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9/26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精實新聞2.報導日期:102/08/023.報導內容:「市場預期,富味鄉今年下半年業績可望保持成長,全年營收挑戰35億元。」、「推估上半年每股盈餘可能達到2元水準。2013年全年營收有實力挑戰35億元,全年每股稅後盈餘估逾4元。」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並未對外發表財務預測相關資料,上述報導內容係屬市場及媒體善意推估,本公司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2/07/292.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4)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226102(5)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422821(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52101(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5714(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29280(9)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週轉之資金需求2.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226102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52101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1.34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2/07/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22610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422821(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2928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52101(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5714(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899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40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22610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5210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1.3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9.45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7/18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101年度年報之第38頁、第42頁內容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02/07/172.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股票股利:新台幣59,895,000元,每股配發1.21元。 (2)現金股利:新台幣21,780,000元,每股配發0.44元。3.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股票股利:新台幣59,895,000元,每股配發1.10元。 (2)現金股利:新台幣21,780,000元,每股配發0.40元。4.變更原因:本公司因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2/07/17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股票股利新台幣59,895,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5,989,500股,因辦理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原每仟股無償配發121股,調整為每仟股無償 配發11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2)現金股利新台幣21,780,000元,因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致影響流通在外股 數,原每股配發0.44元,調整為每股配發0.40元。4.除權(息)交易日:102/08/025.最後過戶日:102/08/05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8/06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8/108.除權(息)基準日:102/08/10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12日金管證發字 第1020027256號函核准發行在案。 (2)股東股票股利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各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配發,配發不 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 十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4)現金股利發放日:102/08/22。 (5)如因本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轉讓及註銷、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股 份,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股配息率因而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調整並 公告之。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