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12/1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38,344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97,806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53,12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50,93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860,589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2,31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57,51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75,66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2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1.98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12/1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100仟元(即新台幣553,125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2/12/1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38,344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97,806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53,12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50,93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860,589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2,31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57,51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75,66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2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1.98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12/1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100仟元(即新台幣553,125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2/12/15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5,338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7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7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2,319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760,29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3.9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5,338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7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7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2,319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760,29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3.9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公路16號之使用權資產
2.事實發生日:112/12/15~112/12/15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93坪;租賃單價︰752.69元/坪(未稅);
每月租金:每月租金70,000元/月(未稅);
使用權資產金額: 2,401,953元(2024/1/1)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全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景)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其他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整體營運規劃需要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幣70,000元(未稅),租賃標的物之土地稅捐
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本公司所耗水電費及營業相關稅捐由本公司負擔。
租期: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契約限制條款及重要約定:本合約期滿,本公司擁有優先承租權。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租賃市場周邊行情及雙方議價結果。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作爲營業所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5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5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公路16號之使用權資產
2.事實發生日:112/12/15~112/12/15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93坪;租賃單價︰752.69元/坪(未稅);
每月租金:每月租金70,000元/月(未稅);
使用權資產金額: 2,401,953元(2024/1/1)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全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景)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其他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整體營運規劃需要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幣70,000元(未稅),租賃標的物之土地稅捐
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本公司所耗水電費及營業相關稅捐由本公司負擔。
租期: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契約限制條款及重要約定:本合約期滿,本公司擁有優先承租權。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租賃市場周邊行情及雙方議價結果。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作爲營業所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5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5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 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租賃上海市奉賢區奉糧路936號之使用權資產
2.事實發生日:112/11/29~112/11/2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20334平方米;租賃單價︰每平方米人民幣6.639元(含稅);
每月租金:人民幣135,000元(含稅);使用權資產金額:人民幣3,828,757.4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
與公司之關係: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油脂)100%持有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整體營運規劃需要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每六個月支付租金人民幣810,000元(含稅)
,上海油脂所耗水電費由上海油脂負擔。
租期: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契約限制條款及重要約定:上海沁怡有權收回租賃房屋,上海油脂應如期歸還。
上海油脂應於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書面函告上海沁怡是否續租,經上海沁怡同意
後重新續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上海油脂享有優先續租權。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租賃市場周邊行情及雙方議價結果。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作爲廠房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9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9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租賃上海市奉賢區奉糧路936號之使用權資產
2.事實發生日:112/11/29~112/11/2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20334平方米;租賃單價︰每平方米人民幣6.639元(含稅);
每月租金:人民幣135,000元(含稅);使用權資產金額:人民幣3,828,757.4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
與公司之關係: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油脂)100%持有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整體營運規劃需要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每六個月支付租金人民幣810,000元(含稅)
,上海油脂所耗水電費由上海油脂負擔。
租期: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契約限制條款及重要約定:上海沁怡有權收回租賃房屋,上海油脂應如期歸還。
上海油脂應於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書面函告上海沁怡是否續租,經上海沁怡同意
後重新續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上海油脂享有優先續租權。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租賃市場周邊行情及雙方議價結果。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作爲廠房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9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9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聲再字第84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310號)
4.事實發生日:112/09/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
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並於民國111年9月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
駁回(案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並於民國111年9月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
聲請駁回(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聲再字第84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310號)
4.事實發生日:112/09/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
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並於民國111年9月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
駁回(案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並於民國111年9月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
聲請駁回(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8/3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瑞聰/研發中心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劉兆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林瑞聰職務調整為專案經理。
7.生效日期:112/09/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8/3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瑞聰/研發中心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劉兆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林瑞聰職務調整為專案經理。
7.生效日期:112/09/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和解事件所涉訴訟案件進度
1.事實發生日:112/08/22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
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
(2)臺灣高等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
本公司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
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
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11日宣判,富鼎產業取得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
14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
院於111年5月19日判決,富鼎產業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參
佰柒拾陸元,其中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除
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其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
嗣經富鼎公司與檢察官均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公司業於今日收到富鼎產業轉
發之最高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1.事實發生日:112/08/22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
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
(2)臺灣高等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
本公司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
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
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11日宣判,富鼎產業取得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
14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
院於111年5月19日判決,富鼎產業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參
佰柒拾陸元,其中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除
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其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
嗣經富鼎公司與檢察官均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公司業於今日收到富鼎產業轉
發之最高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8/21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38,344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80,756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82,181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2,93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47,987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2,31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57,51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6,67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7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7.4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8/21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482,181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2/08/21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38,344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80,756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82,181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2,93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47,987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2,31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57,51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6,67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7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7.4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8/21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482,181仟元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10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31710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80890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4154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94374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1038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1038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7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13490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896559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238344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31710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80890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4154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94374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1038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1038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7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13490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896559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238344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8/10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5,338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8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營運週轉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86,55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4.07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2/08/10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5,338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8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營運週轉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86,55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4.07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8/1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38,344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36,67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20,32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57,003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37,368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2,31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57,51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1,90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54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7.1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8/10新增背書保證美金6,300仟元及新台幣425,000仟元
合計新臺幣620325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2/08/1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38,344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36,67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20,32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57,003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37,368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2,31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57,51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1,90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54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7.1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8/10新增背書保證美金6,300仟元及新台幣425,000仟元
合計新臺幣620325仟元
公告本公司原訂112年7月28日發放現金股利,如因 颱風影響,停止上班地區之現金股利發放日將順延至下 一營業日。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7/27
2.原現金股利發放日:112/07/28
3.變更後現金股利發放日:112/07/31
4.變更原因:本公司本年度發放現金股利原訂於112年7月28日發放,惟以匯款轉帳方式
發放者,如受颱風影響停止上班,致停止上班地區金融機構之匯款作業日程需順延至
下一營業日,則停班地區現金股利發放日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112年7月31日)。
5.其他應敘明事項:如未受颱風停班影響,將依原訂日期(112年7月28日)發放現金股利。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7/27
2.原現金股利發放日:112/07/28
3.變更後現金股利發放日:112/07/31
4.變更原因:本公司本年度發放現金股利原訂於112年7月28日發放,惟以匯款轉帳方式
發放者,如受颱風影響停止上班,致停止上班地區金融機構之匯款作業日程需順延至
下一營業日,則停班地區現金股利發放日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112年7月31日)。
5.其他應敘明事項:如未受颱風停班影響,將依原訂日期(112年7月28日)發放現金股利。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與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 限公司進行簡易合併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簡易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2/7/25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存續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富味鄉」)
(Golden Seed(HK)Limited 100%子公司)
消滅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沁怡」)
(上海富味鄉100%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上海沁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上海沁怡為上海富味鄉轉投資持股達100%之被投資公司,雙方進行簡易合併
,並不影響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組織重組,以簡化投資架構,節省管理成本。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簡化投資架構,節省管理成本。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無。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上海沁怡為上海富味鄉轉投資持股達100%之被投資公司,因此無需另外之資金來源。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不適用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不適用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不適用
17.預定完成日程:
預計1年內完成合併。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由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上海富味鄉:芝麻油及芝麻調味品生產銷售
上海沁怡:上海富味鄉油脂之100%全資子公司,租賃廠房給上海富味鄉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不適用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不適用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不適用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無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簡易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2/7/25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存續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富味鄉」)
(Golden Seed(HK)Limited 100%子公司)
消滅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沁怡」)
(上海富味鄉100%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上海沁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上海沁怡為上海富味鄉轉投資持股達100%之被投資公司,雙方進行簡易合併
,並不影響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組織重組,以簡化投資架構,節省管理成本。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簡化投資架構,節省管理成本。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無。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上海沁怡為上海富味鄉轉投資持股達100%之被投資公司,因此無需另外之資金來源。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不適用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不適用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不適用
17.預定完成日程:
預計1年內完成合併。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由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上海富味鄉:芝麻油及芝麻調味品生產銷售
上海沁怡:上海富味鄉油脂之100%全資子公司,租賃廠房給上海富味鄉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不適用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不適用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不適用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無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7/1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333,255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767,227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4,28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91,50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76,073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9,845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499,883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2,013,74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6.31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8.7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7/1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4,000仟元(即新台幣124,280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2/07/1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333,255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767,227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4,28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91,50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76,073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9,845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499,883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2,013,74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6.31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8.7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7/1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4,000仟元(即新台幣124,280仟元)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租賃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段813、814、823及824地號之使用權資產
2.事實發生日:112/6/28~112/6/28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租賃面積︰2,172坪
(2)租賃單價︰每坪新台幣31元(含稅)
(3)每月租金:新台幣67,332元(含稅)
(4)使用權資產金額:新台幣9,439,199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陳文南、陳錫銘、陳瑞禮
(2)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其他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整體營運規劃需要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付款條件: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幣67,332元(含稅),租賃標的物之土地稅捐
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本公司所耗水電費及營業相關稅捐由本
公司負擔。
(2)租期:112年7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
(3)契約限制條款及重要約定: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租賃市場周邊行情及雙方議價結果。
(2)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作爲倉庫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1.民國112年6月28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民國112年6月28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租賃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段813、814、823及824地號之使用權資產
2.事實發生日:112/6/28~112/6/28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租賃面積︰2,172坪
(2)租賃單價︰每坪新台幣31元(含稅)
(3)每月租金:新台幣67,332元(含稅)
(4)使用權資產金額:新台幣9,439,199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陳文南、陳錫銘、陳瑞禮
(2)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其他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整體營運規劃需要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付款條件: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幣67,332元(含稅),租賃標的物之土地稅捐
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本公司所耗水電費及營業相關稅捐由本
公司負擔。
(2)租期:112年7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
(3)契約限制條款及重要約定: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租賃市場周邊行情及雙方議價結果。
(2)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作爲倉庫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1.民國112年6月28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民國112年6月28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6/2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333,255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817,387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71,024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88,41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33,56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9,845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499,883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2,010,61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6.17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8.6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6/20新增背書保證美金2,300仟元(即新台幣71,024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2/06/2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333,255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817,387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71,024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88,41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33,56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9,845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499,883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2,010,61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6.17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8.6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6/20新增背書保證美金2,300仟元(即新台幣71,024仟元)
1.股東會日期:112/06/15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
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
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6/15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53,147,273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5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2/07/05
5.最後過戶日:112/07/06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7/07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7/11
8.除權(息)基準日:112/07/11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2/07/28
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股利發放通知,另委託集保結算所辦理以電子化通知。
請股東於除息停止過戶日一營業日前,即7/1起至7/5 (含) 前,逕登入集保結算所
之網址點選「股東e服務」之股務電子通知(eNotice)平台並留存email同意接收本
年度電子通知;112年07月06日(含)以後同意者,適用次年度股利發放電子通知。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53,147,273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5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2/07/05
5.最後過戶日:112/07/06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7/07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7/11
8.除權(息)基準日:112/07/11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2/07/28
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股利發放通知,另委託集保結算所辦理以電子化通知。
請股東於除息停止過戶日一營業日前,即7/1起至7/5 (含) 前,逕登入集保結算所
之網址點選「股東e服務」之股務電子通知(eNotice)平台並留存email同意接收本
年度電子通知;112年07月06日(含)以後同意者,適用次年度股利發放電子通知。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4/2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33,30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63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4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9,845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50,36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02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2/04/2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33,30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63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4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9,845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50,36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02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0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505959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79163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36552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46091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65727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6572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6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57254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23928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33325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505959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79163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36552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46091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65727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6572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6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57254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23928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33325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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