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0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53,147,273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53,147,273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0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1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1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111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本次增列)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派案。(本次增列)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1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1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111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本次增列)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派案。(本次增列)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4/1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
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5,67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5,67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21,169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49,74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1,74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91,29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7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9.0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2/04/10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人民幣28,400仟元(即新台幣125,670仟元)。
(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2年3月底帳面價值為96,637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2/04/1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
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5,67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5,67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21,169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49,74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1,74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91,29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7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9.0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2/04/10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人民幣28,400仟元(即新台幣125,670仟元)。
(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2年3月底帳面價值為96,637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2/03/20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營運規劃考量,擬變更申請股票上市櫃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接續原主辦券商「日盛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之業務,實際生效日以主管機關核准生效日為準。
6.因應措施:相關變更程序作業,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營運規劃考量,擬變更申請股票上市櫃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接續原主辦券商「日盛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之業務,實際生效日以主管機關核准生效日為準。
6.因應措施:相關變更程序作業,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2/02/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佈
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呂美
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臺幣(下同)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資
人6,050,222元及利息(下稱本事件)。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裁判,原判
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4)本公司等人為協助健全證券市場及維護善意投資人之信心,就本事件與投保中心
達成和解,賠償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因此同意給付和解金額共計13,680,000元
予投保中心,並同意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後轉交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其中,本公
司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4,068,459元,其餘由其他自然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等人與投保中心已依和解書約定付款,並於今日簽訂和解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影響金額新臺幣4,068,459元,對業務並
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2/02/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佈
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呂美
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臺幣(下同)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資
人6,050,222元及利息(下稱本事件)。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裁判,原判
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4)本公司等人為協助健全證券市場及維護善意投資人之信心,就本事件與投保中心
達成和解,賠償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因此同意給付和解金額共計13,680,000元
予投保中心,並同意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後轉交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其中,本公
司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4,068,459元,其餘由其他自然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等人與投保中心已依和解書約定付款,並於今日簽訂和解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影響金額新臺幣4,068,459元,對業務並
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 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2/0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6,544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8,48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024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00,26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2,505
5.計息方式:
年利率3%,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本金一次償還。
(2)日期:
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0,75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4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1.事實發生日:112/02/0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6,544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8,48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024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00,26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2,505
5.計息方式:
年利率3%,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本金一次償還。
(2)日期:
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0,75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4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補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1/12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60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1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4,93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6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補公告112年1月12日董事會通過之資金貸與案
1.事實發生日:112/01/12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60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1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4,93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6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補公告112年1月12日董事會通過之資金貸與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1/12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1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1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1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1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2/0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771,68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6,981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8,662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179,985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93,65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8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9.5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12/0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0仟元(即新臺幣96,981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1/12/0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771,68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6,981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8,662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179,985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93,65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8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9.5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12/0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0仟元(即新臺幣96,981仟元)。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12/0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9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10,13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6.1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1/12/0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9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10,13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6.1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1/2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14,716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49,88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4,60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56,39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6,89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5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19.8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11/2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100仟元(即新臺幣549,885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事實發生日:111/11/2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14,716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49,88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4,60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56,39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6,89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5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19.8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11/2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100仟元(即新臺幣549,885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45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9/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
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並於民國111年9月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
聲請駁回(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45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9/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
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並於民國111年9月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
聲請駁回(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06號)
4.事實發生日:111/08/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
之聲請駁回。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06號)
4.事實發生日:111/08/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
之聲請駁回。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08/1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98,31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8,31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3,31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439
5.計息方式:
無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62,9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9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孫公司-上海富味鄉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明訂與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時,
其金額以其淨值15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母公司淨值之20%。
1.事實發生日:111/08/1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98,31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8,31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3,31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439
5.計息方式:
無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62,9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9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孫公司-上海富味鄉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明訂與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時,
其金額以其淨值15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母公司淨值之20%。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0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467912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13947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9189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2140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74507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7450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7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77339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52916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24423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467912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13947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9189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2140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74507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7450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7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77339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52916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24423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4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5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64,51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9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4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5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64,51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9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99,69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54,236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53,926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17,63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0,0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2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5.6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8/10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354,236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99,69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54,236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53,926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17,63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0,0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2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5.6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8/10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354,236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Yahoo奇摩新聞、聯合新聞網等電子媒體報導
2.報導日期:111/08/02
3.報導內容:
「......中國突然暫停台灣多家食品廠食品進口……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官網查詢頁
面,產品類別「餅乾、糕點、麵包」項目中,台灣107家拿到在華註冊編號廠商中,
有35家狀態呈現『暫停進口』,占比32%,在註冊有效期內,狀態卻非『有效』;被
列為『暫停進口』廠商包括……」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由台灣輸出至大陸的製成品金額占合併營收金額比率低,故本次事件對於公
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報導日期:111/08/02
3.報導內容:
「......中國突然暫停台灣多家食品廠食品進口……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官網查詢頁
面,產品類別「餅乾、糕點、麵包」項目中,台灣107家拿到在華註冊編號廠商中,
有35家狀態呈現『暫停進口』,占比32%,在註冊有效期內,狀態卻非『有效』;被
列為『暫停進口』廠商包括……」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由台灣輸出至大陸的製成品金額占合併營收金額比率低,故本次事件對於公
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憲法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憲裁字第392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447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今日收到
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憲法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憲裁字第392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447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今日收到
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7/2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97,179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69,56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66,739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8,085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92,43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7.1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2.7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7/20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269,560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事實發生日:111/07/2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97,179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69,56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66,739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8,085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92,43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7.1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2.7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7/20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269,560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