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聞(公)公司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96/06/2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1)代理發言人:葉均祥、財務經理(2)財務主管:葉均祥、財務經理(3)會計主管:葉均祥、財務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1)代理發言人:李聰德、財務副總(2)財務主管:李聰德、財務副總(3)會計主管:李聰德、財務副總5.異動原因:職務異動6.生效日期:96/06/257.新任者聯絡電話:02-29177002#205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6/06/252.公司名稱: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次董事會決議如下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96年度背書保證情形報告。二、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核決權限表案。(2)財務、會計主管異動案。(3)解除本公司經理人之競業禁止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96/06/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邢光輝獨立董事:江太坤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營業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6/06/2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準獨立董事:邢光輝:明揚顧問(股)公司執行副總準獨立董事:江太坤:立達金屬製造品有限公司總裁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邢光輝:明揚顧問(股)公司顧問、Indusino基金公司亞洲區研究部門董事、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CFA獨立董事:江太坤:咸進工業(股)公司總裁、立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總裁、科得企業有限公司總裁、獲得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4.異動原因:配合法令採候選人提名制5.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5/06/30 ~ 98/06/296.新任生效日期:96/06/257.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8.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2/2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96/06/25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一)承認九十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二)承認九十五年度盈餘分配案。二、討論事項一:(一)通過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二)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案。(三)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四)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三、選舉事項:(一)補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當選名單如下:邢光輝、江太坤四、討論事項二:(一)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96/06/2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帝聞電子(龍川)有限公司(2)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07287(4)原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無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7383(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無(2)日期:無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金額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0.0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金額占公司與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額之比率: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長期投資金額、背書保證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數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14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聲明飛宏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假處分為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再被駁回啟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抗告人:飛宏科技(股)公司(以下簡稱飛宏公司);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相對人: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6年度抗字第415號2.事實發生日:96/06/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抗告人(飛宏公司)因與相對人(本公司)間以本公司涉嫌侵害其電源供應器專利權(新型第165106號)為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裁全字第5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4.處理過程:4.1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飛宏公司所舉各項證據,均無從釋明其於兩造所爭執專利權侵害之法律關係中,為防止本公司製造、銷售系爭產品對於飛宏公司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飛宏公司聲請本件假處分即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原法院因而駁回飛宏公司之聲請,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並無違誤。4.2飛宏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假處分為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再被駁回。4.3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抗告費用由飛宏公司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此事件影響,本案尚在審理期間,預估影響金額目前無法合理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視本案專利侵權訴訟進行狀況,必要時不排除向飛宏公司請求賠償本公司新台幣一千萬元整之商譽損失。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6月11日收到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書後,即時提出本項聲明。
1.事實發生日:96/06/072.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帝聞企業股份(香港)有限公司(2)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07287(4)原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175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609(6)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2359(7)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應大陸孫公司資金需求3.資金貸與企業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資金貸與企業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99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39635.計息方式:以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當月平均利率6.還款之:(1)條件:以應付貨款償還(2)日期:一年內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14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資金貸與企業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額之比率:2.249.子公司所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其他10.本公司對前項子公司:(1)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2359(2)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5929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6/06/052.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帝聞企業股份(香港)有限公司(2)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07287(4)原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786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8620(7)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應大陸孫公司資金需求3.資金貸與企業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資金貸與企業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99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39635.計息方式:以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當月平均利率6.還款之:(1)條件:以應付貨款償還(2)日期:一年內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7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資金貸與企業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額之比率:3.379.子公司所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其他10.本公司對前項子公司:(1)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8620(2)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5929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6/05/312.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帝聞電子(龍川)有限公司(2)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07287(4)原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7691(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460(6)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79151(7)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需求3.資金貸與企業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資金貸與企業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7383(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計息方式:無6.還款之:(1)條件:依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減資or盈餘分派之方式抵付(2)日期:依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之資金需求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7.5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資金貸與企業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額之比率:0.009.子公司所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其他10.本公司對前項子公司:(1)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79151(2)背書保證餘額(仟元):011.其他應敘明事項:含5/16RMB200萬元。
1.事實發生日:96/05/172.公司名稱: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4/092.股東會召開日期:96/06/25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縣新店市寶高路5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九十五年度營業概況報告。(2)監察人審查九十五年度決算表冊查核報告。(3)訂定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4)其他報告事項。(二)承認事項:(1)承認九十五年度決算表冊報告。(2)承認九十五年度盈餘分派案。(三)討論及選舉事項:(1)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2)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3)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4)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5)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案。(6)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6/04/27~96/06/256.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止送達,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及選舉事項之提名,受理處所為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寶高路5號,電話(02)29177002。逾期恕不受理。相關事項如下:(一)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1)股東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2)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二)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說明如下:(1)提名股東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就本次股東常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本次股東常會應選獨立董事二席之名額。(2)欲辦理提名之股東,應檢附被提名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6.因應措施:補正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飛宏科技(股)公司;被告: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法院名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2.事實發生日:96/04/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飛宏公司(2457)以本公司涉嫌侵害其電源供應器專利權(新型第165106號)為由,於本年4月17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於4月18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以不實之指述影射本公司,已涉有毀損本公司之信譽之嫌,本公司嚴正聲明將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且對毀損本公司信譽之人或公司將採取法律追訴途徑以維護本公司權利,並將請求飛宏公司賠償本公司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之商譽損失,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本公司向來尊重智慧財產,並於國內外申請多項之專利權,由於產品研發之精進,並深獲國內業者之肯定與採用,不意竟因此遭飛宏公司之眼紅,遂妄指本公司之產品侵害其專利權,亦圖以專利權爭議獲取市場競爭利益,初則於業界散佈不實之謠言,以產生寒蟬效應,繼則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其目的欲藉保全程序以滿足其實現等同於確定判決之效果。4.處理過程:(1)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將本公司所產製且有專利的相關產品,送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送司法院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並未侵害飛宏公司之專利。(2)本公司亦以飛宏公司所指稱之專利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項之規定,業於95年12月8日提出舉發案,因此,飛宏公司將來本案訴訟有否勝訴之可能,已有可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裁全字第54號裁定亦持相同看法,因此駁回飛宏公司所聲請之假處分,使其伎倆未能實現。(3)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亦明確指出「究不能單憑聲請人所提出之鑑定報告遽認相對人之前揭產品侵害聲請人之前揭專利權」。飛宏公司對法院如此持平見解,不自行省思,反再於起訴後,任意散佈不實之指控,誠令人遺憾與不解,其行徑已非權利之正當行使,而飛宏公司更一再以維護專利權為遂行競爭之手段,進而毀損本公司之信譽,飛宏公司之行徑,本公司已檢具證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為免社會大眾誤會,特提出上述聲明,以正視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此事件影響,預估影響金額目前無法合理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同上述處理過程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4月25日自往來客戶得知飛宏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特提出本澄清啟事,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尚未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之起訴通知公函。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4/092.股東會召開日期:96/06/25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縣新店市寶高路5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九十五年度營業概況報告。(2)監察人審查九十五年度決算表冊查核報告。(3)訂定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4)其他報告事項。(二)承認事項:(1)承認九十五年度決算表冊報告。(2)承認九十五年度盈餘分派案。(三)討論及選舉事項:(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2)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3)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4)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案。(5)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6/04/27~96/06/256.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止送達,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及選舉事項之提名,受理處所為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寶高路5號,電話(02)29177002。逾期恕不受理。相關事項如下:(一)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1)股東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2)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二)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說明如下:(1)提名股東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就本次股東常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本次股東常會應選獨立董事二席之名額。(2)欲辦理提名之股東,應檢附被提名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事實發生日:96/01/102.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與公司之關係`資金貸與之額度`原資金貸與之金額`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及原因: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100%持有之孫公司、360219〈仟元〉、116216〈仟元〉、57931〈仟元〉、因應大陸孫公司資金需求3.資金貸與企業提供擔保品之內容及價值:無4.資金貸與企業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及累積盈虧金額:RMB85396〈仟元〉、RMB-45938〈仟元〉5.計息方式:無6.還款之條件或日期:依帝聞企業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之資金需求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9.34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資金貸與企業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額之比率:6.756.759.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1/0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本公司全體經理人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營業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同意解除本公司經理人得擔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同類之長期投資或再轉投資公司職務的競業禁止之限制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總經理傅健順、副總經理李聰德、副總經理黃一又、經理傅台生、經理阮大容、經理林川森、副理汪以倫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職稱:總經理 姓名:傅健順擔任大陸地區事業名稱 職務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總經理室特別助理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帝聞電子〈嘉興〉有限公司 董事帝聞電子〈嘉善〉有限公司 董事帝聞電子〈龍川〉有限公司 董事帝聞科技〈龍川〉有限公司 董事職稱:副總經理 姓名:李聰德擔任大陸地區事業名稱 職務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職稱:副總經理 姓名:黃一又擔任大陸地區事業名稱 職務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職稱:經理 姓名:傅台生擔任大陸地區事業名稱 職務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總經理室特別助理職稱:經理 姓名:阮大容擔任大陸地區事業名稱 職務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總經理室特別助理職稱:經理 姓名:林川森擔任大陸地區事業名稱 職務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經理職稱:經理 姓名:汪以倫擔任大陸地區事業名稱 職務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帝聞電子〈嘉興〉有限公司 董事帝聞電子〈嘉善〉有限公司 董事帝聞電子〈龍川〉有限公司 董事帝聞科技〈龍川〉有限公司 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大陸地區事業名稱 地址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公明鎮合水口工業區帝聞電子〈嘉興〉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善縣經濟開發區帝聞電子〈嘉善〉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善縣經濟開發區帝聞電子〈龍川〉有限公司 廣東省龍川縣梅村工業區帝聞科技〈龍川〉有限公司 廣東省龍川縣梅村工業區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大陸地區事業名稱 營業項目帝聞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電源供應器帝聞電子〈嘉興〉有限公司 電源供應器帝聞電子〈嘉善〉有限公司 電源供應器帝聞電子〈龍川〉有限公司 電源供應器帝聞科技〈龍川〉有限公司 電源供應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以上公司為本公司轉投資之公司,依權益法認列長期股權投資損益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6/01/0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江銘鐘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個人因素辭任5.新任董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5/06/30 ~ 98/06/29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1/5、1/3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6/01/0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鄭清和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個人因素辭任5.新任董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5/06/30 ~ 98/06/29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1/5、1/3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6/01/022.公司名稱: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召開股東臨時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開會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1.擬定於96年3月12日星期一上午九時假台北縣新店市寶高路5號,召開本公司9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2.議案內容如下:一、報告事項二、選舉事項:補選董監事三、討論事項:董事競業禁止之解除案四、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
主 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三年股東常會依 據:公司法第165條、170條、171條及172條規定暨本公司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決議辦理。(93)帝財字第0002號公告事項:一、開會時間及地點:本公司訂於九十三年六月廿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假本公司會議(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寶高路5號)舉行九十三年股東常會。二、會議主要內容:1.報告事項:(1).九十二年度營業概況報告。(2).監察人審查九十二年度決算表冊查核報告。2.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1).承認九十二年度決算表冊案。(2).討論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案。3.選舉事項:補選監察人案。4.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3樓),電話:(0二)二七一八三四五六辦理過戶登記俾可享受出席股東常會之權利。四、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三十五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寶高路5號)。五、開會通知書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六、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主 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三年股東常會依 據:公司法第165條、170條、171條及172條規定暨本公司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開會時間及地點:本公司訂於九十三年六月廿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假本公司會議(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寶高路5號)舉行九十三年股東常會。二、會議主要內容:1.報告事項:(1).九十二年度營業概況報告。(2).監察人審查九十二年度決算表冊查核報告。(3).報告九十三年本公司申請股票興櫃送件案。2.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1).承認九十二年度決算表冊案。(2).討論九十二年度盈虧撥補案。3.選舉事項:補選監察人案。4.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3樓),電話:(0二)二七一八三四五六辦理過戶登記俾可享受出席股東常會之權利。四、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三十五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寶高路5號)。五、開會通知書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六、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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