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晶相光電(上)公司公告
1.股東會日期:098/06/032.重要決議事項: (1)承認九十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九十七年度虧損撥補案。 (3)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 (4)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98/06/0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世勳 本公司總經理兼產品開發處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吳榮甫 本公司產品開發處資深處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98/06/03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67-8986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7/12/1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力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不適用5.異動原因:本公司原監察人力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謝明霖)因併入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故監察人變更為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謝明霖)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700,005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NA8.新任生效日期:NA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請詳異動原因
公告更正本公司97年7月開立發票總金額與累計開立發票總金額及8月累計開立發票總金額1.事實發生日:97/10/07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公告本公司97年7月開立發票總金額新台幣12,317仟元,誤植為新台幣13,447仟元.(2)公告本公司97年7月累計開立發票總金額新台幣86,363仟元,誤植為新台幣87,493仟元.(3)公告本公司97年8月累計開立發票總金額新台幣101,602仟元,誤植為新台幣102,732仟元.6.因應措施:更正申報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09/11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取得專利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專利發明名稱:固態影像元件及其製造方式(2)取得專利之成本:NT$36,700元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97/08/222.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1)現金股利新台幣10,905,45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5元(暫訂。3.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1)現金股利新台幣10,905,45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49903903元。4.變更原因:因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員工申請轉換及認股,使公司流通在外股份總數由21,810,900股,增加為除權(息)基準日之21,852,900股。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08/07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補充本公司96年度年報揭露資料。6.因應措施:更正年報並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請參閱上傳之修正後年報第一頁、第十五頁、第十六頁、第二十頁、第二十六頁、第三十三頁及第六十九頁。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97/07/31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0,905,450元。4.除權(息)交易日:97/09/115.最後過戶日:97/09/12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7/09/13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7/09/178.除權(息)基準日:97/09/17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07/29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補充本公司96年度年報第8頁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揭露資料。6.因應措施:更正年報並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因上述之更正,原年報第10頁之資料移至第11頁,往後之頁數資料依此類推。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96/11/19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淑華/稽核副理/淡江大學會計系5.異動原因:新任稽核主管6.生效日期:096/11/197.新任者聯絡電話:03-56789868.其他應敘明事項:原稽核主管於96/8/8調職,新稽核主管於96/11/19經董事會通過,併同年度稽核人員申報,補充公告新任稽核主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96/07/31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股票股利新台幣27,223,780元,現金股利新台幣13,407,435元。3.除權(息)交易日:96/08/304.最後過戶日:96/08/31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6/09/03~96/09/076.除權(息)基準日:96/09/07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6/26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訂之。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個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6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於本公司上市(上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含興櫃),以不低於發行當日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 2.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不含興櫃),認股不得低於發行日股票之收盤價,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依當時狀況訂定之。(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予以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權利者,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日起恢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行使期間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權利者,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或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非子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
1.股東會日期:096/06/262.重要決議事項: (1)承認九十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九十五年度盈餘分派案。 (3)通過盈餘(員工紅利及股東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4)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 (5)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6)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限制。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發生變動日期:096/06/2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職稱 姓名 簡歷─────────────────────────────────────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代表人:何新平 COO and Director, OmniVision. Technologies, Inc董事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再居 力晶半導體(股)公司總經理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代表人:周詠華 VP of Legal and General Counsel, OmniVision Technologies, Inc.董事 力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鄭素芬 力仁電子(股)公司總經理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代表人:呂孟陽 美商豪威科技(股)公司行銷暨業務協理監察人 力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明霖 力晶半導體(股)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職稱 姓名 簡歷─────────────────────────────────────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代表人:何新平 COO and Director, OmniVision. Technologies, Inc董事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再居 力晶半導體(股)公司總經理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代表人:周詠華 VP of Legal and General Counsel, OmniVision Technologies, Inc.董事 世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鄭素芬 力仁電子(股)公司總經理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代表人:呂孟陽 美商豪威科技(股)公司行銷暨業務協理監察人 力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明霖 力晶半導體(股)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監察人 楊茱莉 美商豪威科技(股)公司業務經理4.異動原因:改選5.新任董監事選任時持股數:職稱 姓名 選任時持股數(股)───────────────────────── ─────────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代表人:何新平 8,378,444董事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再居 2,076,291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代表人:周詠華 8,378,444董事 世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素芬 759,212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代表人:呂孟陽 8,378,444監察人 力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霖 610,673監察人 楊茱莉 0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3/05/18~96/05/177.新任生效日期:96/06/268.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96/06/2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職稱 姓名 ─────────────────────────────────────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及其所指派之代 表人:何新平、周詠華、呂孟陽董事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指派之代表人:謝再居董事 世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指派之代表人:鄭素芬─────────────────────────────────────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 英屬蓋曼群島商OmniVis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及其所指派之代表人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Hua Wei Semiconductor (Shanghai) Co. Ltd. Director Shanghai OmniVision IC Design Co. Ltd. Director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Hua Wei Semiconductor (Shanghai) Co. Ltd.中國上海市松江出口區茸華路111號Shanghai OmniVision IC Design Co. Ltd. 中國上海市郭守敬路498號浦東軟體 園7301(A)座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Hua Wei Semiconductor (Shanghai) Co. Ltd. 主要營業項目:積體電路測試及相關 業務。Shanghai OmniVision IC Design Co. Ltd. 主要營業項目:積體電路設計與開發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對本公司並無重大影響。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Hua Wei Semiconductor (Shanghai) Co. Ltd. US$ 24.0 million / 100%Shanghai OmniVision IC Design Co. Ltd. US$ 7.5 million / 100%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96/06/26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何新平 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何新平 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96/06/26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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