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晶量半導體(未)公司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周育蔚;被告-本公司及負責人梁瑞娟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重上字第180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100/04/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針對誣告案對本公司及負責人提出附帶民事請求一千萬元加計利息賠償及刊登道歉聲明。4.處理過程: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並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經濟日報全國版頭版報頭下以十四級字體刊登一日。其餘上訴駁回。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千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本公司負責人梁瑞娟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委任律師研商是否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1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0/06/303.股東會召開地點:全國大飯店(台中市中港路一段257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監察人審查九十九年度決算表冊。(二)承認事項:(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2)承認九十九年度盈餘分派案。(三)討論及選舉事項:(1) 九十九年度盈餘轉增資配發新股案。(2)改選董事七席、獨立董事二席及監察人三席。(3)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5/0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6/30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受理1%以上股東提案權公告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民國100年度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提案權,期間為民國100年4月25日至民國100年5月5日下午5點整,以送達為憑;受理地點為台中市西區中興街229號5樓。(二)受理獨立董事提名公告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應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2名。a.民國100年度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為民國100年4月25日至民國100年5月5日下午5點整,以送達為憑。b.受理地點為台中市西區中興街229號5樓。c.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且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302.股東會召開日期:100/06/23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192號地下室一樓會議室4.召集事由:報告事項: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2、九十九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承認事項: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2、九十九年度虧損撥補案。討論及選舉事項:1、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案。2、修訂背書保證作業案。3、修訂公司章程案。4、補選獨立董事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4/25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6/23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30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配股利。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對漢達公司(更名前:視通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民事訴訟案第三審判決說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本公司;被告人-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視通公司)(以下簡稱漢達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處分機關: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451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100/03/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名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財產及對第三人漢達公司之債權,惟漢達公司否認債權存在,本公司對漢達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4.處理過程: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於名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收回之款項1350 萬,業已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故本案對公司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02/1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方頌仁/慧盛科技(股)公司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無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因個人公務繁忙請辭獨立董事職務。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7/12/17~100/12/16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2/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02/092.公司名稱: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九十九年第三次實施庫藏股期間屆滿執行完畢6.因應措施:九十九年第三次實施庫藏股期間屆滿執行完畢7.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庫藏股期間屆滿(1)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2)買回股份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0,000仟元。(4)期間屆滿執行完畢申報日期:100/02/09。(5)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結果:期間屆滿執行完畢。(6)本次已買回股數(股):1,000,000股。(7)本次已買回總金額(仟元):新台幣19,596仟元。(8)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新台幣19.6元。(9)本次買回股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2.37%。(10)累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股):2,000,000股。(11)累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4.75%。
1.事實發生日:100/01/202.公司名稱: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買回庫藏股份數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四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買回股份數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四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之日期:100/01/20(2)本次買回股份數量(股):722,000(3)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仟元):14,539仟元(4)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20.14元(5)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1,722,000(6)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09%
1.發生變動日期:99/12/29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林舜孝/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無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因個人公務繁忙請辭獨立董事職務。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7/12/17~100/12/16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9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2/29接獲林舜孝獨立董事請辭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育蔚法院名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聲判字第53號2.事實發生日:99/08/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對前財務長周育蔚涉嫌於民國92年間為圖自己之不法所有及利益,多次以借款名義挪用公司資金共計新台幣2060萬元予其擔任負責人之晶瑞公司,本公司乃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之提起背信告訴。4.處理過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於名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原晶瑞公司)尚未收回之款項1350 萬,業已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故本案對公司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99/06/242.重要決議事項:報告事項(一)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二)九十八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承認事項(一)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二)九十八年度盈餘分派案。討論事項(一)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告訴人-本公司;被告人-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通公司)法院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 98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99/04/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名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財產及對第三人視通公司之債權,惟視通公司否認債權存在,本公司對視通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4.處理過程: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名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被告具有參佰柒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參股之股份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於名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收回之款項1350 萬,業已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故本案對公司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312.增資資金來源:98年度盈餘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1,988,906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19,889,06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員工紅利轉增資金額4,447,200元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原股東每仟股無償配發新股5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未滿1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併讓,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登記,未如期辦理者,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後改以現金按面額分派之,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因應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求。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31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1)股票股利:發放股票股利新台幣19,889,060元(每股新台幣0.5元)(2)現金股利:發放現金股利新台幣19,889,059元(每股新台幣0.5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1)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1,111,800元、股票紅利4,447,200元。(2)董監事現金酬勞新台幣1,544,000元。(3)本盈餘分配案俟提99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權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31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24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192號地下室一樓會議室4.召集事由:報告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2、九十八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承認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2、九十八年度盈餘分派案。討論事項:1、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2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06/24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吳美珠;被告-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0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99/02/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針對本公司97年度股東會開會地址誤植主張股東會決議不存在及監察人Darwin Partners Global Inc.當選無效。4.處理過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伍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賠償被告所預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三拾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周育蔚;被告-本公司及負責人梁瑞娟法院名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99/02/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針對誣告案對本公司及負責人提出附帶民事請求一億元加計利息賠償及刊登道歉聲明。4.處理過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C5版2.報導日期:99/01/133.報導內容:詳工商時報99年1月13日C5版之相關報導。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有關報載法人推估本公司全年每股純益逼近2元,純屬媒體之推估,凡營收獲利之財務資料,請以本公司公告之內容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數字為準,特此澄清說明。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有關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US District Court,District of Delawar提出專利權訴訟乙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Enova Technology Corporation(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Western Digital Corporation及Initio Corporation(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及Initio Corporation (California)(本公司100%持有之美國子公司)法院名稱:US District Court,District of Delaware2.事實發生日:99/01/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美國時間2009年1月12日(台灣時間2009年1月13日)接獲原告向US District Court of Delaware提起專利民事訴訟。4.處理過程:針對本案將委請律師依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原告文中並未列出具體求償金額,且訴訟各項主張應由雙方舉證,待法院審理方可確定。目前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專利侵權與否及是否有權取得賠償依法靜待法院審理判決確定後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告訴人-周育蔚;被告人-本公司負責人梁瑞娟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8年上訴字第3170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98/1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告訴人針對被告向法院提出背信告訴(案由係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擅自將新台幣1,500萬元、400萬元及160萬元等三筆款項貸予晶瑞科技顧問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人認為被告係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追訴,故對被告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並提出附帶民事請求一億元加計利息賠償及刊登道歉聲明,此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處以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本公司負責人梁瑞娟依法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做成裁判,駁回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負責人梁瑞娟與委任律師研商後,將於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告訴人95年提告至今,本公司業績並無衰退,亦無造成客戶轉單之情事,對本公司的業務面並無影響。(2)告訴人提出附帶民事請求一億元加計利息賠償,本案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依法應以誣告案成立為前題,且縱成立,依本公司委任律師判斷,其應負賠償之責任,亦應非如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之鉅。另,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現金及約當現金約有3.76億元,負債比31%,流動比率高達292.66%,顯示本公司財務穩健,此事件截至目前對本公司財務運作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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