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昕生物醫藥(上)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1/11/07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東生華製藥(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關係人。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東生華製藥(股)公司擬委託本公司開發生物相似性藥品產程開發。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未來增加營業收益。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東生華製藥(股)公司簽訂藥品委託開發契約,係受委託製程開發、查驗登記相關文件及製造廠。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契約書於101/11/7董事會決議通過,待正式簽約日將另行公告。
1.股東會日期:101/06/29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 (一)承認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承認100年度虧損撥補案。 二、討論事項: (一)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二)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三)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1/04/182.重要決議事項:討論事項 (1)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通過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12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擬不發放股利。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產品仍在研發階段尚未獲利,故無盈餘可供分配。
1.事實發生日:101/04/122.公司名稱: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擬於股東會提出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1/04/12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錦蓮/內部稽核主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新聘任7.生效日期:101/04/128.新任者聯絡電話:037-5869889.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任命案,經101年4月12日董事會通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12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93.股東會召開地點:苗栗縣竹南鎮科東三路八號三樓,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本公司至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ㄧ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二)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三)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5/01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9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據公司法第165條規定,本公司股票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6月29日止, 停止辦理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務請於101年4月30日 (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或以掛號郵寄(以寄發郵局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 2樓,電話:02-27023999)辦理過戶手續。 (二)依據公司法第172-1條相關規定,本公司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提案, 相關提案文件請以書面寄至本公司財會部(苗栗縣竹南鎮科東三路八號三樓) 受理提案期間為101年4月25日至101年5月4日止(郵戳為憑)。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1/03/3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劉珍蘭/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稽核。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另行公告。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01/03/318.新任者聯絡電話: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內部稽核主管俟董事會通過任命後另行公告之。
1.事實發生日:101/03/302.公司名稱: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第六聯本次擬以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說明,部分說明文字遺漏。 更正前資料: 第二項、第2款: 私募特定人選擇之方式: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之對象募集之,惟目前尚未洽定。 更正後資料: 第二項、第2款: 私募特定人選擇之方式: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之對象募集之,惟目前尚未洽定。『若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 人者,則:』 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於101年3月30日重新上傳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契約或承諾終止日期:101/03/192.契約或承諾內容:(1)授權Biotrion Co. Ltd.引進本公司之TuNEX產品至韓國、印度等31個國家。 (2)TuNEX於上述國家所需的人體臨床試驗、上市查驗登記及相關費用,由 Biotrion Co. Ltd.支付。 (3)TuNEX在約定時限內完成上述國家查驗登記後,Biotrion Co. Ltd.取得該 國家之經銷權。 3.契約或承諾相對人:Biotrion Co. Ltd.4.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5.終止之原因:(1)Biotrion Co. Ltd.未依約進行人體臨床試驗,亦未於約定時限內完成TuNEX 產品查驗登記。 (2)本公司於101年3月19日發出正式文件通知Biotrion Co. Ltd.,有關TuNEX產品 合作開發暨授權契約終止。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重大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未涉及任何合約所訂之違約事項。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22.私募資金來源: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函令規定之對像募集。3.私募股數:150,000,000股為上限之普通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私募總金額:視實際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6.私募價格:(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本次私募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為原則。惟實際定價日擬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發行當時辦理私募之市場狀況訂定之,並於 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之。 (3)依據有價證券私募價格合理性獨立專家意見書,本次私募價格以參考價格六 成為原則,尚屬合理。若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亦以可協助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 及財務資源,有利公司未來長久經營之對象為考量,不會損及股東權益。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辦理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 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 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或引進策略性合作夥伴等規劃。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 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 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 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 亦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01/03/022.公司名稱: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擬於股東會提出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事實發生日:101/03/022.原公告申報日期:100/10/06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其發 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修改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通過,修改後一○○年 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全文如下: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 申報,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 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 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位員工每一 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四、發行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 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 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之60%,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收 盤價之60%。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公司工作規則重 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 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於存續期間可書面通知公司放棄尚未 行使之認股權利,公司有權就此部分予以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 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 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 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所有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均 於取消留職停薪生效日當日起失效。 3.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條第四項第一款離 職人員(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之權益處理。惟應本公司之 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調職之影響。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2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1/04/18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苗栗縣竹南鎮科東三路八號三樓,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至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一)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二)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三、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3/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4/18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本公司股票自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一年 四月十八日止,停止辦理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務請 於一○一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或於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前 以掛號郵寄(以寄發郵局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台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辦理過戶手續。
1.傳播媒體名稱:今周刊2.報導日期:101/02/203.報導內容:今周刊第791期第83頁報導 本公司研究開發治療類風溼性關節炎之TuNEX新藥,研發進度為「美國三期臨床」。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未在美國執行有關TuNEX新藥之人體臨床試驗。 (2)有關本公司TuNEX新藥之研發進度將依法令規定發布重大訊息,請投資者以本 公司公告之資訊為準。 6.因應措施:關於該報導中談及之資訊,請投資者以本公司實際公告之資訊為準。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契約或承諾終止日期:101/02/08 2.契約或承諾內容: 一、授權Sollievo Ltda.引進本公司之TuNEX產品至下列國家:哥倫比亞、巴西、阿根廷、祕魯、委內瑞拉、智利、厄瓜多、墨西哥。二、TuNEX於上述國家執行人體臨床試驗及上市查驗登記相關費用,由Sollievo Ltda.支付。三、TuNEX在上述國家完成查驗登記後,Sollievo Ltda.取得該國家之經銷權。3.契約或承諾相對人:Sollievo Ltda. 4.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5.終止之原因: Sollievo Ltda.未於協議規定時間內完成TuNEX產品查驗登記,本公司於101年2月8日發出正式文件通知Sollievo Ltda.,有關TuNEX產品經銷協議解除。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未涉及任何合約所訂之違約事項。
公告衛生署已核准本公司開發之生物藥TuNEX進入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1.事實發生日:100/12/15 2.公司名稱: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今日接獲行政院衛生署通知, 本公司自行研究開發之生物藥TuNEX申請供查驗登記用藥品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計畫一案,准予進行。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所自行研究開發之生物藥TuNEX,可用來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獲得衛生署核准進入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為公司新藥開發之重要里程碑,若未來核准上市,將可嘉惠更多病患。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0/12/062.重要決議事項:討論事項(1)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通過本公司擬以低於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12/06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李建賢先生,台北榮民總醫院醫師,本公司獨立董事。趙宇生先生,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技術與藥物研究所所長,本公司獨立董事。張鴻仁先生,上騰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依證券交易法第14-6條規定,本公司於民國100年12月6日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自100年12月6日起至103年5月17日同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NA8.新任生效日期:100/12/06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12/06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關係人。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共同合作開發TuNEX藥品及臺灣銷售市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所載。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有利本公司未來TuNEX藥品臺灣第三期臨床實驗執行與增加營運效益。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策略合作共同開發TuNEX藥品,並授權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臺灣市場之行銷。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契約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待正式簽約日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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