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品科技(未)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3/19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無。3.其他應敘明事項:97年度無可供分配盈餘數,故不分配股東紅利、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廢棄群聯公司在新竹地院對本公司聲請假扣押之原裁定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抗告人: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7年度抗字第1432號2.事實發生日:097/10/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群聯公司間之假扣押事件,台灣高等法院於97年9月30日裁定,以相對人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本公司財產之理由未符合假扣押之要件,故廢棄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888號裁定。4.處理過程:(1)本公司於97年8月14日遞狀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出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2)97年10月14日收到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廢棄原裁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已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供擔保辦理提存完畢,並遞狀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債權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7年度裁全字第888號2.事實發生日:097/08/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應群聯電子(股)公司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對本公司假扣押之執行。4.處理過程:(1)本公司已於97年7月31日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888號民事裁定提供銀行本票計新台幣陸佰萬元整以為反擔保且辦理提存完畢。(2)已於同時遞狀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命令,法院應可於近日內裁定解除對本公司假扣押之執行。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D3版2.報導日期:97/07/173.報導內容:報導標題為”群聯對精品聲請假扣押”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針對經濟日報D3版於本日(17日)所刊登關於群聯電子(股)公司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對本公司之資產進行假扣押乙事,其內容與事實不符,本公司特此澄清如下:(一)上述報載消息提到關於群聯電子(股)公司所支付本公司20萬美金係為合作研發資金,實際上該筆款項為群聯電子(股)公司依照雙方於96年1月25日所簽訂之和解契約而支付予本公司,作為向本公司採購等價商品或支付授權金之用途,且依和解契約第一條約定,群聯電子(股)公司就該筆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返還。(二)另外,報載內容提到群聯電子(股)公司於95年5月因涉及侵犯本公司Flash Mail專利而遭本公司控告,嗣後雙方達成無償和解,但此與和解契約書內容不符。按前項之說明,上述和解條件是有對價關係並非無償。(三)若群聯電子(股)公司或其簽證會計師對於上述20萬美金款項之目的及用途有任何疑慮,可參閱上述和解契約書內容。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債權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新院雲97執全賢字第527號2.事實發生日:097/07/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群聯電子(股)公司軟體開發合約履約爭議(總開發費用為新台幣柒拾萬元),該公司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申請在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執行費新台幣肆萬捌仟元之範圍內,對本公司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分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竹村品分公司之存款予以扣押。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以確保股東權利。.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僅暫時影響現金流動金額新台幣陸佰零肆萬捌仟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1)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任何送達通知。(2)本公司將於收到法院裁定書後,提供反擔保完成撤銷假扣押手續,並向法院聲請命群聯電子(股)公司限期起訴及解決爭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07/022.公司名稱: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94及9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調整認股價格。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本公司94及9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2)本公司97年7月29日為除權除息基準日,。(3)本公司94年12月18日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由新台幣14.7元調整為新台幣13元;95年12月5日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由新台幣15元調整為新台幣13.3元。
1.事實發生日:96/08/232.公司名稱: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92、94及9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調整認股價格。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本公司92、94及9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2)本公司96年9月18日為除權除息基準日,。(3)本公司92年12月18日及94年12月18日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由新台幣15.7元調整為新台幣14.7元;95年12月5日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由新台幣16元調整為新台幣15元。
1.事實發生日:96/07/052.公司名稱: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取得『秘密的碟』中華民國商標證書,權利期間:2007.05.16-2017.05.15。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6/07/052.公司名稱: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取得『Big Lock』中華民國商標證書,權利期間:2007.07.01-2017.06.30。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096/07/022.契約相對人:大陸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096/07/02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大陸漢王公司間的專利侵權訴訟已簽約和解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略。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予以揭露9.其他應敘明事項:大陸漢王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控訴本公司侵害其軟體著作權案,此案業經雙方於96年7月2日簽約和解,雙方同意和解相關爭議,並於簽約完成後,各自撤回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訴訟,雙方就和解內容保密。
1.股東會日期:96/06/262.重要決議事項:(1)承認九十五年度決算表冊。(2)承認九十五年度盈餘分派案:股東股票股利新台幣3,995,500元(每股約配發0.3元),員工股票紅利新台幣1,247,070元,另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5,327,352元(每股約配發0.4元),另配發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311,766元,配發董監事酬勞新台幣222,691元。(3)通過擬辦理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4)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5)通過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除第十一條第三項股東發言時間由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改為改為三分鐘外,其餘依照原董事會提案通過。(6)通過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案。(7)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8)通過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9)通過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10)增舉二席獨立董事、一席監察人。a.新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王克陸。獨立董事:張明峰。b.監察人監察人:方美文。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發生變動日期:96/06/2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王克陸-國立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副教授獨立董事:張明峰-國立交通大學資訊工程系教授監察人:方美文-敦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稽核專案經理4.異動原因:增選獨立董事及監察人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獨立董事:王克陸-0股獨立董事:張明峰-5000股監察人:方美文-0股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5/12/06~98/12/057.新任生效日期:96/06/268.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6/06/2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王克陸-國立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副教授獨立董事:張明峰-國立交通大學資訊工程系教授4.異動原因:增選獨立董事5.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5/12/06~98/12/056.新任生效日期:96/06/267.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8.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旭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尚待分案中2.事實發生日:96/05/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旭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販賣之”全方位企業管理精靈”,涉嫌侵害本公司依法享有之專利,一種程式使用的控制方法(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I267781號)一事,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維護公司應有權益。4.處理過程:(1)為維護本公司之權益,針對旭辰公司侵害本公司依法擁有之專利,本公司已於96年5月29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被告為旭辰公司暨其負責人,請求被告旭辰公司停止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前述目的而進口”全方位企業管理精靈(Smart IT 5 Desktop Manager)”產品,或其他侵害原告所有發明第I267781號專利權之產品。(2)精品科技捍衛專利、杜絕市場仿冒侵權行為的決心不容動搖與挑戰。對於心存僥倖,以剽竊智慧財產之違法投機廠商,精品必定訴諸法律,以正視聽! 也期望藉由這次的行動,再次喚醒各界,重視智慧財產權,共同打擊仿冒,杜絕抄襲。(3)精品在此感謝國內、外所有客戶的支持與各界的鼓勵。精品更以『世界級的軟體創新者』為使命,不斷的創新研發優質軟體,以回饋大眾。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5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96/05/1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鍾星 協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任奇雅 財務部經理5.異動原因:職務異動6.生效日期:96/05/157.新任者聯絡電話:03-577221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專利、商標、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內容:名稱『多功能指紋應用軟件 V1.0 』2.專利、商標、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取得日期:96/02/123.取得專利、商標、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成本: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著作權人自2006.08.29起享有著作權,保護期:自首次發表日起50年,即2055年12月31日。
1.專利、商標、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內容:名稱『嵌入式資訊儲存裝置之鎖定人工介面的方法』2.專利、商標、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取得日期:96/02/053.取得專利、商標、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成本: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權利期間:自2007年1月21日 至 2022年7月23日止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2.報導日期:95/05/313.報導內容:精品控群聯侵權 求償2,000萬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接獲新竹地方法院有關精品科技提起訴訟之正式起訴狀通知。(2)針對報導中精品科技指出本公司自行開發之隨身碟加值軟體「Pen Mail」,侵犯精品「Flash Mail」軟體專利,本公司業已於去年九月接獲該公司律師函時,內部進行評估,認為並無侵害其專利權之疑慮,惟為避免不必要之誤會,則已停止所有該軟體之使用。(3)「Pen Mail」軟體為本公司為客戶所設計開發,係為增加隨身碟之附加功能,惟反應不如預期,故本公司於停止使用該軟體後,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任何影響。(4)「Pen Mail」軟體為本公司所自行開發,應無侵權疑慮,本公司先保留對精品科技指控侵權的法律追訴權,並將於收到法院正式函文通知後,做進一步說明。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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