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昌證券(公)公司新聞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召開九十二年度股東常會
公告一、
茲訂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六)上午十時正,於板橋市東門
街30之2號十樓(板橋總公司視聽室),召開九十二年度股東常會
,議程如下: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九十一年度業務報告。
2.監察人審查九十一年度財務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1.股東會議事規則核議案。
2.提請承認九十一年度財務決算表冊案。
3.九十一年度盈虧撥補案。
4.董監事選舉辦法核議案。
5.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核議案。
6.修改公司章程案。
7.其它討論事項。
(三) 改選董事、監察人案。
(四) 臨時動議。
二、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本公司股票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
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
股票,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之股東,請於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
三時前,駕臨板橋市東門街30之2號二樓,本公司股務單位辦
妥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以出席股東會。
三、開會通知書、委託書及出席證將另函奉達,如有疑問,請向本
公司查詢(電話:29689685轉212唐秀珍)
公告一、
茲訂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六)上午十時正,於板橋市東門
街30之2號十樓(板橋總公司視聽室),召開九十二年度股東常會
,議程如下: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九十一年度業務報告。
2.監察人審查九十一年度財務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1.股東會議事規則核議案。
2.提請承認九十一年度財務決算表冊案。
3.九十一年度盈虧撥補案。
4.董監事選舉辦法核議案。
5.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核議案。
6.修改公司章程案。
7.其它討論事項。
(三) 改選董事、監察人案。
(四) 臨時動議。
二、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本公司股票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
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
股票,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之股東,請於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
三時前,駕臨板橋市東門街30之2號二樓,本公司股務單位辦
妥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以出席股東會。
三、開會通知書、委託書及出席證將另函奉達,如有疑問,請向本
公司查詢(電話:29689685轉212唐秀珍)
鉅亨網記者楊雅婷/台北• 8月14日 08/14 16:58
證期會殺雞儆猴處分失職券商,證期會今(14)日召
開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會中決議通過對亞東證券
、大東、大昌等 6家證券做出處分,公司部分最重處以
警告,至於失職人員部分,最重停止 1年業務之執行。
證期會表示,亞東證券自營部副總經理林錠砲以職
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至於南京分公
司營業員曾文姬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買賣、以親屬名義
供客戶買賣、與客戶有借貸款項等情事,違反相關證券
管理法令,將命令公司停止該 2名人員 1年業務之執行
,至於公司部分則處以警告。
大府證券台北分公司營業員李秀娟有受理客戶對賣
出有價證券之時間、數量及價格之全權委託及代墊客戶
應付交割不足款等情事,將該人員停止 1個月業務執行
,並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前慶宜證券營業員崔淑芬、溫雅惠有媒介客戶代墊
款項及以他人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證期會
表示,因該公司已於88年 2月讓與大東公司,公司實體
已不存在,因此,不再對公司處分,但該人員須分別停
止 6個月及 3個月的業務執行。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未依規定執行融資融券分配額
度,及其受僱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命令公司停止受
託買賣主管孫壽明 6個月業務執行,並對該公司予以警
告處分。
大東證券高雄分公司未依規定執行融資融券分配額
度,及其受僱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命令該公司停止
受託買賣主管鄭正誠 6個月業務執行,該公司也予以警
告處分。
大昌證券樹林分公司業務員簡明時有提供帳戶供客
戶買賣有價證券、接受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
價證券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對該人員停止 3個月業務
執行,並對公司予以糾正處分。
證期會殺雞儆猴處分失職券商,證期會今(14)日召
開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會中決議通過對亞東證券
、大東、大昌等 6家證券做出處分,公司部分最重處以
警告,至於失職人員部分,最重停止 1年業務之執行。
證期會表示,亞東證券自營部副總經理林錠砲以職
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至於南京分公
司營業員曾文姬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買賣、以親屬名義
供客戶買賣、與客戶有借貸款項等情事,違反相關證券
管理法令,將命令公司停止該 2名人員 1年業務之執行
,至於公司部分則處以警告。
大府證券台北分公司營業員李秀娟有受理客戶對賣
出有價證券之時間、數量及價格之全權委託及代墊客戶
應付交割不足款等情事,將該人員停止 1個月業務執行
,並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前慶宜證券營業員崔淑芬、溫雅惠有媒介客戶代墊
款項及以他人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證期會
表示,因該公司已於88年 2月讓與大東公司,公司實體
已不存在,因此,不再對公司處分,但該人員須分別停
止 6個月及 3個月的業務執行。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未依規定執行融資融券分配額
度,及其受僱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命令公司停止受
託買賣主管孫壽明 6個月業務執行,並對該公司予以警
告處分。
大東證券高雄分公司未依規定執行融資融券分配額
度,及其受僱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命令該公司停止
受託買賣主管鄭正誠 6個月業務執行,該公司也予以警
告處分。
大昌證券樹林分公司業務員簡明時有提供帳戶供客
戶買賣有價證券、接受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
價證券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對該人員停止 3個月業務
執行,並對公司予以糾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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