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利用促細胞生長膠體三維培養細胞的方法、使用該方法量產高濃度的胞外組合物的方法及使用其獲得的胞外組合物」取得台灣發明專利
1.事實發生日:113/11/26
2.公司名稱:三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日接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通知,「利用促細胞生長膠體三維培養細胞的方
法、使用該方法量產高濃度的胞外組合物的方法及使用其獲得的胞外組合物」取得
台灣發明專利,專利證書字號:I863351。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此為本公司軟組織類別產品衍生的台灣發明專利,其中包含一種利用自行開發之
膠體完整萃取及生產幹細胞外泌體的製備方法。該項專利涉及一種全新的先進生
物製劑量產技術概念,將可透過3D培養有效地在體外擴增幹細胞與加速外泌體的
產量,進而實現以外泌體作為新藥暨化妝品開發原料之批量生產穩定性,為各種
再生醫學和美容應用提供充足穩定原料來源,為外泌體衍生產品線開拓新的發展
空間。
(2)本公司係屬生技產業具投資風險,有關財務及營收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
料為準,投資人請審慎判斷審慎投資。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蕭豐格/本公司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瑞安電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瑞安電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除蕭豐格董事因利益關係迴避未參與討論及表決外,主席徵詢其餘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11/25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召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時00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76號B2
(4)召開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參加者以受康和證券邀請者為主。
(5)召開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簡報內容檔案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
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解除第十四屆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之競業禁止案
1.股東會決議日:113/11/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楊承羲董事/法人董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3/09/24~116/05/29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除迴避之董事外,經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接獲法人董事國票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之指派書,並於113年9月24日經金管會核准兼任。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11/26
2.發行股數:11,000,000股
3.每股面額:10元
4.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11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7元
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
計1,1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90%,
計9,9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之,
暫定每仟股得認購103.53753236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原股東得於認購新股期間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
畸零數及原有股東、員工逾期不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辦理併湊之部份,
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足。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3/12/18
13.最後過戶日:113/12/13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12/14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12/18
16.股款繳納期間:113/12/19~113/12/24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3/11/28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玉山銀行彰化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玉山銀行台中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
第1130364680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有關本次現金增資各項事宜,若因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規定或實際需要須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之。畸零數及原有股東、員工逾期不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辦理
併湊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足。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契約種類:
期貨合約
2.事實發生日:113/11/26
3.契約金額:
約美金90,431、90,431、90,394、89,550、
89,550、89,588、47,170、45,510、41,540元。
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
無
5.處理程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個別暨全部契約損失上限為交易金額之20%
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
以交易為目的
7.被避險項目:
不適用
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
0
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
不適用
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金額:
已實現損失約美金24,431、24,431、24,469、
23,044、23,044、23,006、5,420、6,340、9,570元。
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
因咖啡價格波動大所致;對公司營運無重大影響
12.契約期間:
訂約日113年10/7、11/4、11/18。
13.限制條款:
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15.其他敘明事項:
今日申報分為上下兩篇:
全部契約金額:共約美金1,499,914元,
全部契約已實現損失:共約美金378,068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公告本公司背書保證事項
1.事實發生日:113/11/26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寶元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直接持股百分之56.09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98,634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20,00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8,4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8,40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子公司新增往來融資額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背書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25,4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41,627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合約條件。
(2)日期:
依合約條件。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98,634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58,4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23.6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80.6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3/11/2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法令之修訂,本公司修正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2)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受僱
員工。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
員、專任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
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3)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受僱
員工;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
之。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
、專任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含
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26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11/26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09/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859,243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721,666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30,616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01,882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77,480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77,480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28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556,995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524,29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032,70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初次申請股票上櫃前之現金增資提撥公開承銷,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26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未定。
4.每股面額:新台幣0.25元。
5.發行總金額:未定。
6.發行價格:未定。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
百分之十五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其餘由原股東
優先認購部分,將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委託證券承銷商進行公開承銷之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分,擬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作為本公司初次上櫃前提出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所訂定之募集金額、發行價格、發行數量、發行條件
、承銷方式、計畫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或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因客觀
環境條件有所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本次增資發新之新股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召開董事
會決議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3/11/26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Merdury Biopharmaceutical Inc.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2,39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短期之資金融通。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76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771
5.計息方式:
係採按日計息。年利率以不得低於本公司平均之銀行短期借款利率為原則。
6.還款之:
(1)條件:
以第一次實際貸放日起算,貸款期間以一年為限。
(2)日期:
以第一次實際貸放日起算,貸款期間以一年為限。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8,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56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代子公司公告桃園市政府來函因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限期提出陳述意見書
1.事實發生日:113/11/26
2.事實發生主體:代子公司申報: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本公司之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萬嘉公司),於
113年11月26日接獲桃園市政府113年11月1日府環稽字第1130306316
號函,說明萬嘉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廢
氣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
,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汙染防
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4.處理過程:(1)將太空袋全數下至貯坑
(2)貯坑外鐵捲門正常運作
5.處分情形:尚未決定裁罰金額,待萬嘉公司提出陳述意見書後,依桃園市政府規定辦理。
6.是否遭裁處罰鍰:尚未確定
尚未決定裁罰金額,待萬嘉公司提出陳述意見書後,依桃園市政府規定辦理。
7.裁罰金額(元):尚未確定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尚未決定裁罰金額,待萬嘉公司提出陳述意見書後,依桃園市政府規定辦理。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無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1)萬嘉公司將依實際發生情形提出陳述意見書
(2)萬嘉公司將派員參加環境講習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否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臨時股東會日期:113/11/26
2.重要決議事項:
(1)增補選一席獨立董事。
(2)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發生變動日期:113/11/26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陳琬鈺
6.新任者簡歷:陳琬鈺/育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增補選獨立董事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
10.新任生效日期:113/11/26~115/11/22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本公司113年11月26日股東臨時會選任結果,其新任生效日為113年11月26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股東會決議日:113/11/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陳琬鈺/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
該公司董事之行為,以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同意解除該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
。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
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發生變動日期:113/11/26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陳琬鈺
6.新任者簡歷:陳琬鈺/育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增補選獨立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2/11/23~115/11/22
11.新任生效日期:113/11/26~115/11/22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9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4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發生變動日期:113/11/26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陳琬鈺
6.新任者簡歷:陳琬鈺/育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增補選獨立董事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
10.新任生效日期:113/11/26~115/11/22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本公司113年11月26日董事會決議,其新任生效日為113年11月26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發生變動日期:113/11/26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委員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陳琬鈺
6.新任者簡歷:陳琬鈺/育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增補選獨立董事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
10.新任生效日期:113/11/26~115/11/22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本公司113年11月26日董事會決議,其新任生效日為113年11月26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代重要子公司StemCyteInc.(美國永生公司)公告因公司策略考量,經董事會決議決定自行申請終止脊髓損傷二期臨床試驗。
1.事實發生日:113/11/26
2.發生緣由:StemCyte Inc. (美國永生公司)基於公司策略的全面考量,
公司將更聚焦於推動RegeneCyte的新藥市場布局與擴充適應症開發。
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公司名稱:StemCyte Inc.
(2)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3)相互持股比例:100%
(4)研發新藥名或代號:MC001
(5)用途:以臍帶血細胞新藥(MC001)治療慢性脊髓損傷(SCI)患者;
臨床試驗資訊網址:
clinicaltrials.gov/study/NCT03979742
www1.cde.org.tw/ct_taiwan/search_case2.php?caseno_ind%5B1%5D=8688
(6)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二期臨床試驗。
(7)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A.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
MC001正進行脊髓損傷二期臨床試驗,目前已收案六人,
但因StemCyte Inc.之細胞治療新藥REGENECYTE
通過美國FDA審查核發生物製劑新藥上市查驗登記,
基於公司策略的全面考量,StemCyte Inc.將更聚焦於
推動 RegeneCyte 的新藥市場布局與擴充適應症開發,
因此StemCyte Inc.經董事會決議提前終止脊髓損傷二期臨床試驗。
B.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計上顯著意義
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C.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上顯著意義
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D.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權益,故不予公開揭露。
(8)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A.預計完成時間:不適用。
B.預計應負擔之義務:無。
(9)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
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1/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召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1)召開法人說明會日期:1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2)召開法人說明會時間:14時30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地點:君悅飯店3樓凱悅廳(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2號)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召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說明本公司營運概況與未來展望。
(5)召開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簡報內容檔案將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