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 | 2025/05/17 | 7.11 | 8 | 7.15 | 13,662,256,96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84149385 | 黃崇仁 | 9.54 | 9.4 | 9.53 | 詳細報價連結 |
2015年01月13日
星期二
星期二
力晶內線案 黃崇仁無罪確定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
力晶董事長黃崇仁被控併購旺宏電子12吋晶圓廠前,涉嫌內線交易行為。最高法院指出,證交法99年修正放寬禁制規定,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內部人不得買賣該股票,但黃崇仁3個月前即已購股,並未觸法,判決黃崇仁無罪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為人具有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之身分。
2.知悉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消息。3.重大消息須明確,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上市、上櫃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
97年3月間,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搜索力晶與旺宏兩公司,清查內線交易,特偵組隨後將全案發交新竹地檢署偵辦起訴;但一審至三審法院都判決,內線交易罪證不足,黃崇仁無罪確定。
歷經精英、力廣、力晶等內線風波,法院都還他清白判決無罪;旺宏內線案,黃崇仁自己說:「這是最後一個官司」。
法院判決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為人具有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之身分。
2.知悉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消息。3.重大消息須明確,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上市、上櫃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
97年3月間,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搜索力晶與旺宏兩公司,清查內線交易,特偵組隨後將全案發交新竹地檢署偵辦起訴;但一審至三審法院都判決,內線交易罪證不足,黃崇仁無罪確定。
歷經精英、力廣、力晶等內線風波,法院都還他清白判決無罪;旺宏內線案,黃崇仁自己說:「這是最後一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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