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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價速覽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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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15日
星期二

中油8.2億補稅罰款 繳定了 |台灣中油

中油工廠沒蓋好,就適用工業用地地價稅率長達四年,被稅捐處

連補帶罰8.2億餘元,中油還因此聲請釋憲,促成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619號的產生與土地稅法的修正;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強調大

法官釋憲沒有明定該法立即失效,因此沒有溯及既往適用問題,

中油仍必須補稅罰款8.2億餘元。

該案緣於79年,中油向高雄市建設局申請在前鎮區的四筆土地興

建爐管預製廠、噴砂場,在建設局要求兩年內完工的前提下,成

功申請到工廠設立許可證,並申請依千分之10的工業用地優惠稅

率課地價稅,而不必依累進稅率課稅。

但高雄市稅捐處89年清查,發現中油不但沒在82年完工,也沒有

申請改用一般用地稅率,因此補徵中油85年到88年的地價稅差額

2億餘元,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處以短匿稅額三倍的罰

鍰6.2億元。

中油不滿,認為當時的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僅在減

免地價稅條件改變、卻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才要依短匿稅額

處三倍罰鍰,而工業用地的特別稅率跟地價稅減免的意義不同,

適用的法律依據也不同,施行細則卻逾越母法規定,將工業用地

一併納入裁罰範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95年11月作出第619號解釋,認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15條處罰失去自用住宅用地與工業用地等適用特別稅率土地資

格的土地所有權人,的確違憲,要求條文須在一年內失效,連帶

使得行政院去年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案,將處罰構成要件納

入「適用特別稅率」。

該釋憲雖然是中油的一大勝利,中油也據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再審,但合議庭強調,釋字第619號解釋並未明定立即失效,只

說「從95年11月起,最遲滿一年內失效」,因此該條文在96年11

月都有效,不因為中油是釋憲人而有溯及的效力,因此駁回中油

的再審之訴,中油確定得連補帶罰8.2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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