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津實業公司積欠稅款1.3億餘元,後來久津公司被法院裁准重整,
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沒有在法定申報債權期限內,申報
這筆稅款債權,導致不能依重整程序獲得清償,使國庫損失1.3億餘
元。
板橋地院因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延遲申報,於是裁定這筆1.3億餘
元的稅款不能列為「重整債權」,中和稽徵所向板橋地院抗告被駁
回,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再抗告,仍被駁回,全案確定。
這筆1.3億餘元的稅款,原本可以獲得優先清償,但因中和稽徵所疏
忽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現在不但沒有優先清償權,就連在久津公
司重整過程中都無法獲得清償。
久津實業公司原本是股票上市公司,因前董事長郭保富掏空公司資
產,使得久津實業不但被迫下市,積欠銀行團數十億元債務,也積
欠國稅局1.3億餘元的稅款。
久津公司在93年1月29日經板橋地院裁准重整,板橋地院於93年2月
2日公告通知各債權人向重整人申報債權,申報期限一個月,到3月
1日截止,但中和稽徵所卻在3月26日才向重整人申報這筆稅款債權
要求清償,被重整人拒絕,板橋地院也裁定這筆稅款不得列為重整
債權。
中和稽徵所不服,向板橋地院提起抗告指出,他們是在93年3月10日
才收到法院的通知,該所在3月26日申報債權,並沒有超過法定一個
月的時間。
板橋地院將抗告案駁回,認為法院3月10日發函給中和稽徵所告知久
津重整事宜,是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重整時法院必須將裁定結果
通知當地的稅捐機關,但是,申報重整債權的期限仍應從93年2月2
日裁定重整的公告日起算。
板橋地院指出,久津公司雖然積欠1.3億餘元稅款,但是依公司法規
定,公司重整時,各債權人仍必須在法定的一個月期間內申報債權
,如果逾期申報,債權將無法在重整程序中獲得清償。
中和稽徵所不服,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認為,公司法的規定非
常明確,中和稽徵所既已逾期申報稅款債權,依法就不得在重整程
序中獲償,仍將本案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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