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處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罰鍰乙案一、裁罰時間:98年7月17日二、受裁罰之對象: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津公司)負責人曹永仁君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進修辦法(以下簡稱進修辦法)第3條。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經查久津公司95年度、96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簽章之會計主管為林煌文君,96年度、97年上半年度務報告簽章之會計主管為李朝清君,惟該公司未依進修辦法第9條規定期限申報上開會計主管相關資訊,且查其中林煌文君核與進修辦法第3條所定之會計主管資格條件規定不符。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79條暨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就該公司前揭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共計新臺幣4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