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公告本公司負責人104年本票強制執行事件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林文章(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司票字第1884號裁定、104年度抗字第93號裁定2.事實發生日:104/06/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林信湧先生以投資江蘇友荃名義匯款200萬美金入負責人林文章先生之個人帳戶,以取得公司信任,之後要求林文章先生簽發到期日分別為103年3月30日及104年3月30日各100萬美元之本票給林信湧先生。後因已竊取友荃公司相關技術及營業秘密,嗣於中國大陸申請並取得專利,遂逕自撤除雙方合作關係,要求還款。4.處理過程:本案已於民國104年5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司票字第1884號裁定及104年度抗字第93號裁定應返還林信湧先生100萬美金。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係對個人之判決,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另103年度經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37號裁定及103年度抗字第94號裁定應還款100萬美金部份,林文章先生為確保個人及公司信用商譽,已經返還完畢。另本公司已將蒐集之雙方往來信件及技術支援等相關資料,並已委請律師代理提出告訴林信湧先生背信毀諾,擅自撤除投資約定,並依專利法第96條故意或過失、侵害發明專利權人、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及妨害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提出告訴,並請求相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