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電力(公)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9/09/032.發生緣由:本公司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重估案,於109年9月3日奉經濟部核定,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第1號「現有除役、復原及類似負債之變動」第4段規定,本公司本年度預估補認列核能除役負債準備339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9/05/082.發生緣由:本公司109年股東常會相關防疫作業,配合主管機關最新規定而有所調整。3.因應措施:(1)本公司109年5月22日舉行109年股東常會之地點,仍於臺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本公司副樓禮堂舉行,未有變動。(2)依據109年4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金管證交字第10903618021、10903618022號函)及同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之規定,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倘股東未佩戴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體溫有發燒達額溫攝氏37.5度或耳溫攝氏38度者,禁止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3)上述防疫作業,將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之「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滾動調整,敬請股東留意最新公告內容之規定。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12/27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與火力電廠更新改建等事由,自109年1月1日起變更核二廠與協和電廠等單位部分設備之耐用年限,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09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2.71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08年12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本公司109年股東常會。
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變更營業處所相關事宜。1.事實發生日:108/11/282.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星期一)起變更營業處所,新址及聯絡電話等相關資訊詳列如下:(1)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16號13樓。(2)電話:02-7753-1699。(3)傳真:02-7753-1654。3.因應措施:凡本公司股東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星期一)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領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或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親臨或郵寄至新址「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16號13樓」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11/082.發生緣由:本公司原訂於108年12月6日召開之108年股東臨時會,業經108年11月8日董事會決議取消。3.因應措施:後續股東會之召集,另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之。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與裕民航運公司、光明海運公司及日商KAWASAKI KISEN KAISHA,LTD.擬合資成立船運公司並簽署合資合作備忘錄, 各股東之權益比例暫以40%、32.5%、20%及7.5%規劃。1.事實發生日:108/07/012.契約相對人: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WASAKI KISEN KAISHA,LTD.3.與公司關係:與本公司同為船運公司合資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WASAKI KISEN KAISHA,LTD.公司共同成立船運公司,各股東之權益比例暫以台電公司40%、裕民航運32.5%、光明海運20%及日商KAWASAKI KISEN KAISHA,LTD.7.5%規劃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規劃出資新台幣4億元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確保供應安全、穩定海運成本、提升台電公司之競爭力9.其他應敘明事項:預計109年底前成立船運公司
1.發生變動日期:108/06/21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楊偉甫,現任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鍾炳利,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林法正,國立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講座教授劉佩玲,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智慧生活科技 整合與創新研究中心主任林子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 執行長鄭英圖,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三組組長郭肇中,經濟部工業局簡任技正代理副組長彭繼宗,台灣電力工會代表(供電處視察)廖展平,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台東區處高級技術專員)陸德勝,台灣電力工會代表(明潭電廠高級技術專員)獨立董事:方良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委員許志義,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暨應用經濟學系教授劉啟群,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教授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楊偉甫,現任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鍾炳利,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林法正,國立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講座教授張添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教授劉佩玲,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智慧生活科技 整合與創新研究中心主任林子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 執行長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鄭英圖,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三組組長莊銘池,經濟部能源局綜合企劃組組長彭繼宗,台灣電力工會代表(供電處視察)廖展平,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台東區處高級技術專員)陸德勝,台灣電力工會代表(明潭電廠高級技術專員)獨立董事:方良吉,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委員許志義,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暨應用經濟學系教授劉啟群,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教授4.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股東常會改選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2位董事共同持有31,032,566,507股, 3位獨立董事持股數均為0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6/06/23~108/06/227.新任生效日期:108/06/21~110/06/20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長由現任楊董事長偉甫續任,總經理由 現任鍾總經理炳利續任。另依公司章程規定,不再選任監察人。
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於龍門計畫封存後發生之第二件仲裁案,台電公司參考律師事務所意見,與奇異公司進行庭外協商後,以大約三分之一奇異公司求償金額達成庭外和解。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仲裁聲請人:美商奇異公司仲裁反請求人:台灣電力公司仲裁庭名稱: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仲裁案號:23320/FS2.事實發生日:108/05/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間所簽訂龍門計畫NSSS契約,因奇異公司認為台電公司在103年4月政府宣布龍門計畫封存後,應有停工事實,依契約規定自104年8月起契約視同終止,爰於106/12/22向ICC國際仲裁院聲請「龍門計畫NSSS契約終止費用求償」仲裁(ICC案號:23320 /FS),要求裁決主要事項包括:(1)依契約第2.44.1節(註),宣告NSSS契約自104/08/06起視同終止;(2)台電應給付奇異公司66,337,474美元(不含加值型營業稅);(3)付款時給付5%年利率利息。註:契約第2.44.1節之規定為:連續停工15個月,契約視同終止。4.處理過程:該仲裁案仲裁庭於107/07/18成立,正式進入仲裁程序,審理範圍書草案經兩造律師審查同意、簽署後,由主任仲裁人於108/02/21完成簽署。因在第一件仲裁案,仲裁庭已判定龍門計畫有停工之事實,依契約第2.44.1節,本案若進行仲裁,不但預期台電公司將支付大筆賠償金額及律師費用,契約亦可能終止。故參考律師事務所之意見,本公司與奇異公司合意進行庭外協商,力求確保本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經協商結果,以2,250萬美元金額達成庭外和解,協商結果經於108/05/29報請台電董事會討論,獲得通過。本案台電公司依協商結果應給付給奇異公司之款項,台電公司已於103年編列預算並提列在案,對公司108年度損益不致有重大影響,亦不會影響電價。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協商結果已大幅降低台電公司損失,台電公司將依協商結果付款。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於龍門計畫封存後發生國際仲裁,代表台電公司之法律事務所於108.03.04收到仲裁庭之最終判斷,裁定台電公司須支付美商奇異公司約1.58億美元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仲裁聲請人:美商奇異公司仲裁反請求人:台灣電力公司仲裁庭名稱: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仲裁案號:21345/CYK/PTA/FS2.事實發生日:108/03/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所簽訂龍門計畫「核反應器系統暨附屬系統、設備及服務」契約(簡稱NSSS契約),因奇異公司認為台電公司在103年4月政府宣布龍門計畫封存後,停止支付依契約應付款項,且雙方根據契約規定協商未果,故於104年9月根據契約規定向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秘書處香港辦事處提出仲裁聲請。台電公司暫停付款之原因,係因奇異公司請款的證明資料未完全符合契約規定,且有些奇異公司依契約供應的服務及設備,不符合規範要求,在台電公司屢次通知後仍不承認及承諾修復,因此基於保障權益而行使預備抵銷權。4.處理過程:仲裁庭於105年1月成立,歷經約3年審理後,仲裁庭於107年12月底提出最終仲裁判斷書初稿送交ICC國際仲裁院審核,ICC國際仲裁院於108年1月底核定,再交由仲裁人定稿簽署後正式發布最終仲裁判斷書。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奇異公司向仲裁庭最終聲請的金額超過1.66億美元,依仲裁判斷結果,台電公司須淨付奇異公司契約應付款項及相關費用,含仲裁費用與利息等合計大約1.58億美元(含稅),另台電公司聲請奇異公司所提供設備、服務有瑕疵之4項求償,奇異公司須於限期內自費完成修復。本案台電公司依最終仲裁判斷應給付給奇異公司之款項,台電公司已分別於103年及104年編列預算並提列在案,對本公司108年度損益不致有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經檢視最終仲裁判斷並無重大程序瑕疵,台電公司將依仲裁判斷結果付款。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11/28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歷年各廠使用經驗,並考量透過運轉、維護技術及維修策略運用,評估林口電廠與大林電廠火力發電機組主要發電設備之耐用年限後,自107年1月1日起變更林口電廠與大林電廠部分設備之耐用年限,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07年度之折舊費用淨減少13.38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07年11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本公司108年6月股東常會。
1.事實發生日:107/11/28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與火力電廠更新改建等事由,自108年1月1日起變更核二廠與通霄電廠等單位部分設備之耐用年限,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08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6.08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07年11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本公司108年6月股東常會。
本公司與轉投資班卡拉煤礦合資企業合資人New Hope共同 取得另一合資人Wesfarmers出售之40%權益,New Hope取得 30%權益,本公司取得10%權益。1.事實發生日:107/11/262.契約相對人:Wesfarmers Bengalla Limited3.與公司關係:與本公司同為班卡拉合資企業合資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7/12/03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轉投資班卡拉煤礦合資企業合資人New Hope共 同取得另一合資人Wesfarmers出售之40%權益,New Hope 取得30%權益,本公司取得10%權益。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將支付購買權益金額澳幣2.15億元。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供應安全、穩定供應成本、取得投資收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計列本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減損損失6,009萬元及減損迴轉 利益999萬元。1.事實發生日:107/06/27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規定,認列 投資性不動產之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3.因應措施:計列減損損失6,009萬元,減損迴轉利益999萬元,列入本 年度損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3/162.發生緣由:經濟部於107年3月16日召開107年第1次電價費率審議會,依其決議, 台電公司104年及105年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之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共計828.74億元,應帳列電價穩定準備。3.因應措施:106年財務報告將配合重新修編,嗣報奉董事會通過後入帳再公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2/062.發生緣由:經濟部107年2月6日以經授能字第10703001330號函囑本公司辦理電價穩定 準備列帳事宜。3.因應措施:依經濟部來函評估入帳金額粗估約400~500億元,嗣報奉董事會通過後入帳 再公告。4.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11/24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等事由,自107年1月1日起變更 核二廠等單位部分設備之耐用年限,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合 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07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0.46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06年11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並 提報本公司107年6月股東常會。
1.董事會決議日:106/10/30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朱文成 台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私立大同大學校長、教授兼總務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楊偉甫 經濟部常務次長,經濟部水利署署長、副署長、總工程司、中區水資源局局長。5.異動原因:依經濟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函及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6.新任生效日期:106/10/307.其他應敘明事項:奉經濟部函示,台電公司朱董事長文成之董事及常務董事職務,由經濟部楊常務次長偉甫接任,並推舉為董事長。台電公司已於本(106)年10月30日舉行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分別選舉常務董事及推舉董事長,隨即舉行董事長交接典禮並宣誓就職。
1.事實發生日:106/07/28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核一廠#2機重新啟動發電跡象可能性極微,自106年1月1日 起變更核一廠#2機設備之耐用年限,及將反應器內未攤銷核燃料成本 認列為106年度核燃料成本,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合理分攤 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06年度之費用淨增加49.55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06年7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並 提報本公司107年6月股東常會。
1.發生變動日期:106/06/23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朱文成,現任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鍾炳利,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張子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吳再益,台灣綜合研究院院長馬小康,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系教授李 敏,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教授邊泰明,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張四立,國立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廖展平,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台東區處高級技術專員)黃連聰,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大林發電廠高級技術專員)崔國立,台灣電力工會代表(核二廠輻射防護偵測技術員)獨立董事:馬 凱,理財周刊財經顧問、經濟日報總主筆陳信宏,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兼所長蔡彥卿,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教授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朱文成,現任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鍾炳利,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許有進,科技部政務次長施遵驊,中央銀行發行局局長劉佩玲,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特聘教授 兼智慧生活科技整合與創新研究中心主任林法正,國立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講座教授林子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鄭英圖,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三組組長郭肇中,經濟部工業局簡任技正代理副組長廖展平,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台東區處高級技術專員)黃連聰,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大林發電廠高級技術專員)崔國立,台灣電力工會代表(核二廠輻射防護偵測技術員)獨立董事:方良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委員許志義,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暨應用經濟學系教授劉啟群,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教授4.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股東常會改選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2位董事共同持有31,032,566,507股, 3位獨立董事持股數均為0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4/06/26~106/06/257.新任生效日期:106/06/23~108/06/22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長由現任朱董事長文成續任,總經理由現任鍾總經理炳利續任。另依公司章程規定,不再選任監察人。
1.事實發生日:105/12/30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等事由,自106年1月1日起變更核一廠等單位部分設備之耐用年限,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06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1.04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05年12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本公司106年6月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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