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力美科技(未)公司公告
公告序號:1主旨: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公告內容: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壹、經本公司102年4月8日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300,000,000元,本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4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367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貳、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於後:一、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特殊塗料色素樹脂合成加工製造及買賣。2.化學工業原料買賣。3.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製造加工買賣。4.塑膠合金之製造加工買賣。5.工程塑膠之製造加工買賣。6.C802080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7.C802120 工業助劑製造業。8.C802030 塗料及油漆製造業。9.C802060 動物用藥製造業。10.C801040 合成樹脂製造業。11.C702010 製版業。12.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13.CC01090 電池製造業。14.CC01050 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15.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16.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12,000,000,000元,分為12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股本新台幣698,777,98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四、本公司所在地:桃園縣大園鄉大園擴大工業區大工路31號。五、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七人,監察人二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66年6月7日訂定,101年6月27日第33次修訂。八、本次發行新股總額及發行條件:1、現金增資計新台幣300,000,000元,發行新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保留10%,計3,000,000股予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90%計27,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69,877,798股計算之認股率,每仟股可認購386.38882123股,其可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認購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原股東與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註銷,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使每仟股可認購股數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認股率調整事宜,並另行公告之。3、認股價格以102年4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每股新臺幣20元。4、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5、現金增資繳納股款期間:(1)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限自102年5月17日起至102年6月17日止,請持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認股繳款書,逕向代收股款銀行辦理繳款手續,逾期未繳納股款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收到認股繳款書者,請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電話:(02)33930898)。(2)特定人認股:自102年6月18日至102年6月27日。6、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計劃之所訂內容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法令規定及客觀環境改變而需變更時,及嗣後因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認購比例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九、增資後股份總額:實收股本新台幣998,777,980元,分為普通股99,877,79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十、增資計劃概要:充實營運資金。十一、股票過戶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十二、股票簽證機構:本次發行新股全數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十三、原股東及員工代收股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內科園區分行。十四、主辦公開承銷機構:不適用。十五、本次現金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發放,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參、本次現金增資經本公司102年4月8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102年5月15日為認股基準日,依公司法規定自102年5月11日至102年5月15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股票過戶手續之股東,務必請於102年5月10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郵寄(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電話:(02)33930898)辦理過戶手續。肆、本公司最近三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伍、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2/04/26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101年全年度母公司財報及合併財報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新上傳本公司101年度母公司及合併財報之XBRL檔。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更正本公司101年度母公司財報及合併財報四大表相關資料數字誤值1.事實發生日:102/04/26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101年年度母公司財報及合併財報四大表數字誤值。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新上傳本公司101年度母公司及合併財報之XBRL正確檔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2/04/192.發行股數:30,000,000股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4.發行總金額:300,000,000元整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0元整,預計募集資金新台幣600,000,000元整。6.員工認購股數:依法保留百分之十,計3,000,000股供員工認購。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386.38882123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本次現金增資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所募得資金用以充實營運資金。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2/05/1513.最後過戶日:102/05/10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5/11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5/1516.股款繳納期間:1.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102/05/17~102/06/17 2.特定人繳款期間:102/06/18~102/06/27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02/04/19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內科園區分行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行2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資金來源、發行條件、訂價基準日、計劃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有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有 未盡事宜,或因客觀環境而需要變更時,已於102/04/08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公告本公司102年度現金增資之委託代收價款及委託存儲款項銀行簽訂合約事宜1.事實發生日:102/04/19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2款辦理,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並與代收及票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記存儲價 款合約書,且於訂約之日起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訂約日期等相關資料公告。 6.因應措施:(1)訂約日期: 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102年04月19日 委託存儲款合約書:102年04月19日 (2)原股東及員工代收股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內科園區分行 (3)公開承銷之代收價款銀行:不適用 (4)委記存儲款項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08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30,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5.發行總金額:300,000,000元整6.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0元整,預計募集資金新台幣600,000,000元整。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法保留百分之十,計3,000,000股供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總發行新股之90%,計27,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之。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本次現金增資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所募得資金用以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之重要內容,包括資金來源、發行條件、訂價基準日、計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有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 有未盡事宜,或因客觀環境而需要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發生變動日期:102/03/1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陳堯勝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因個人因素請辭監察人一職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8/23~103/8/228.新任生效日期:N/A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1/2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2/3/12收到監察人陳堯勝之辭職書,辭任日期自民國102年6月25日生效。
本公司興櫃股票之協辦推薦券商自102年3月4日起變更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事實發生日:102/03/01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原申請興櫃協辦推薦券商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需要,自民國102年3月4日開始變更為第一金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興櫃股票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2/01/21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接獲台南市政府來函表示,本公司新化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本公司進行裁處罰鍰新台幣20萬元整及環境講習。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新化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之規定,係為2個製程各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計處 新台幣20萬元罰鍰。 4.預估可能損失:被處罰鍰共計新台幣2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01年11月9日及同年11月6日取得許可證,已認定改善完成。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1/15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高雄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五年期新台幣16億元聯合授信案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籌措新建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資金,償還金融機構借款及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提昇流動比率9.其他應敘明事項: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五年之日止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1/12/0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俊良 本公司會計部資深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廖光陽 本公司會計部資深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1/12/03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866-99999.其他應敘明事項:預計12/11董事會通過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1/12/0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俊良 本公司會計部資深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廖光陽 本公司會計部資深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1/12/03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866-99999.其他應敘明事項:預計12/11董事會通過
1.發生變動日期:101/10/292.法人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Bartholomeus JoannesJosephus Vincentius Welten。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Petrus Jacobus HubertusNiels。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08/23~103/08/227.新任生效日期:101/10/26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本公司。法院名稱: 美國喬治亞州北區地方法院。案件編號: 1:10-CV-1873。2.事實發生日:101/10/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依約終止與SLB ENTERPRISE LLC(下稱SLB)合作關係後,SLB 以本公司無端終止合約等為理由,對本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提存本公司對SLB的應收貨款於美國法院,而本公司則反訴SLB違約,違反信託人責任及侵佔本公司應收貨款。4.處理過程:本公司在當地聘請律師協助處理本案,雙方依法院指示在美國因本案所提出的訴訟、賠償請求,在裁定及和解後均結束及終止。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已依法院指示處理,本公司已收到法院退回的SLB提存貨款(扣除必要費用及佣金)。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8/31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台北辦公室自101年9月3日起將搬遷至新址,相關連絡資訊更新如下:(1)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88號6樓(士林電機仰德大樓)(2)電話:02-8866-9999(3)傳真:02-8866-9998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1/08/092.法人名稱: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Bartholomeus Joannes Josephus Vincentius Welten。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5.異動原因:因本公司法人董事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Bartholomeus Joannes Josephus Vincentius Welten職務調整。 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08/23~103/08/227.新任生效日期:NA8.其他應敘明事項:待本公司法人董事改派新代表人再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1/07/26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0年度股東會年報封面及第29頁、38頁、41頁、182頁、183頁部份資料。 6.因應措施:修正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7/12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上傳之股東會議事錄檔案,在第二頁附件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正條文對照表暨修正說明中,因缺漏第13條第三項中第 (四)小項,故申請更正。 6.因應措施:更正後股東會議事錄將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1/07/06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1年7月2日接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對本公司進行裁處罰鍰及環境教育講習。 3.處理過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100年9月13日公告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廠廠區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4.預估可能損失:被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5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刻正規劃後續調查及整治作業,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儘速完成汙染整治。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1/06/27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 (1)通過承認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通過承認100年度虧損撥補案。 二、討論事項 (1)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案。 (2)通過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3)通過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 三、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無。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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