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元素科技(興)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1/12/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修訂111年第一次
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通過。
修訂前內容: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
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
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依據下列程序處理,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
使認股數量: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
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該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超過1.5%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
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
格。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
額為認股價格。
修訂後內容: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依據下列程序處
理,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
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
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
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
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
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於除息調整日,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
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
股價格。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2/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修訂111年第一次
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通過。
修訂前內容: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
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
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依據下列程序處理,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
使認股數量: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
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該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超過1.5%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
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
格。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
額為認股價格。
修訂後內容: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依據下列程序處
理,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
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
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
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
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
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於除息調整日,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
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
股價格。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依據下列程序處理,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
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
行使認股數量: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
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8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800,000股
7.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
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其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
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行使比例
(1)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之日屆滿二年後,累積最高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之日屆滿三年後,累積最高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之日屆滿四年後,累積最高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 職:(含開除、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若遇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自可行使之日起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3.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調 職:如認股人自請調動至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
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調職之影響
而變動。
6.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
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11.其他認股條件: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
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
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辦理。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並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該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超過1.5%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
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
格。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
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
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掛牌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
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
市買賣。
(五)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
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前一日止之期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本公司將於每季召開董事會訂定增資基準日,並於增資基準日起算十五日內,
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
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主管機關審
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
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後,如需變更原發行與認股辦法,應釐清適法性暨
對股東與員工權益之影響,在不損及股東權益之情形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與員工為適法之處理,並於發行與認股
辦法變更後公告及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若修改內容影響股東權益,則應由股東
會決議同意後為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依據下列程序處理,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
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
行使認股數量: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
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8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800,000股
7.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
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其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
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行使比例
(1)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之日屆滿二年後,累積最高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之日屆滿三年後,累積最高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之日屆滿四年後,累積最高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 職:(含開除、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若遇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自可行使之日起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3.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調 職:如認股人自請調動至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
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調職之影響
而變動。
6.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
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11.其他認股條件: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
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
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辦理。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並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該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超過1.5%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
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
格。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
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
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掛牌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
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
市買賣。
(五)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
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前一日止之期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本公司將於每季召開董事會訂定增資基準日,並於增資基準日起算十五日內,
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
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主管機關審
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
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後,如需變更原發行與認股辦法,應釐清適法性暨
對股東與員工權益之影響,在不損及股東權益之情形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與員工為適法之處理,並於發行與認股
辦法變更後公告及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若修改內容影響股東權益,則應由股東
會決議同意後為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0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0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25,74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77,99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9,37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1,86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8,75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755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4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547,02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01,60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45,422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0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25,74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77,99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9,37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1,86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8,75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755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4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547,02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01,60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45,422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受邀參加中國信託證券舉辦之“中國信託證券2022第二季前瞻論壇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1/06/10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1/06/10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5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線上法人說明會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中國信託證券舉辦之2022年第二季線上前瞻論壇,就公司營運狀況等說明。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1/06/10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1/06/10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5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線上法人說明會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中國信託證券舉辦之2022年第二季線上前瞻論壇,就公司營運狀況等說明。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1.股東會日期:111/06/08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表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表暨
營業報告書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表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表暨
營業報告書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1/06/08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1.25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6/23
5.最後過戶日:111/06/25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6/26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30
8.除權(息)基準日:111/06/30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7/2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股利之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1.25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6/23
5.最後過戶日:111/06/25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6/26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30
8.除權(息)基準日:111/06/30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7/2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股利之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1.事實發生日:111/03/212.公司名稱:深圳市依元素科技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發生緣由:原配合地方政府防疫政策,於3月14日起停工,本日經當地政府公告,於今日(3月21日)復工。6.因應措施:本公司全力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加強各項防疫措施、進行嚴格控管,並持續關注當地疫情發展。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停工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8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25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5,000,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8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083.股東會召開地點:內湖區洲子街12號2樓(內湖運動中心二樓)台北創新實驗室國際會議廳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本公司110年度董事暨員工酬勞分配情形報告。(4)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5)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6)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7)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案。(2)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表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3)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0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0813.其他應敘明事項:受理股東提案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內﹞為限,提案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受理期間: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4月1日下午四時前寄達。受理處所:一元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76巷61號5樓)。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8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3/18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12/31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022,402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74,866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9,054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8,398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5,861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5,861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7911.期末總資產(仟元):435,44012.期末總負債(仟元):173,710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61,730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3/142.公司名稱:深圳市依元素科技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發生緣由:大陸孫公司深圳市依元素科技有限公司為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措施停工檢疫,實際復工日期以當地政府通知為準。6.因應措施:(1)加強宣導健康防疫知識,進行員工健康自主檢查及回報。(2)與客戶及供應商密切聯繫,調整出貨時間並持續密切注意疫情發展,並採取相關防疫應變措施。(3)持續配合當地主管機關復工作業。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2.報導日期:110/10/013.報導內容:工商時報第C05版金融理財:「中信證券積極協助台灣企業加入資本市場,此次主辦輔導一元素科技(6842)9月30日登錄興櫃交易…下半年出貨量有望顯著成長,整體營收獲利可望再創佳績…。」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並未對外公佈財務預測,一切資訊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主。6.因應措施:有關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特此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9/282.發生緣由:公司受邀參加中國信託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0/9/28(二)(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時30分(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中國信託金融園區B棟13樓1302會議室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13樓)(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中國信託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已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為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入場時請全程配戴口罩
1.事實發生日:110/08/26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委任薪資報酬委員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發生變動日期:110/08/26(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蔡如雅/本公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楊建源/本公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徐金鈴/本公司獨立董事(5)異動情形:新任(6)異動原因:董事會決議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委任薪資報酬委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8)新任生效日期:110/08/26本屆薪資報酬委員任期自董事會通過後開始生效起算至113年8月16日止(同本屆董事會任期載止日)。
1.事實發生日:110/08/17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0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一) 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案。二、討論事項(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二)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三)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程序」部分條文並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案。(四)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五)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分條文案。(六)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三、選舉事項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七席(含獨立董事三席)案。四、其他討論事項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0/08/1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五席及監察人二席(1)董事:蕭進益董事長/本公司董事(2)董事:王建宇董事/本公司董事(3)董事:凱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4)董事:寰和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5)董事:沈慧誠/本公司董事(6)監察人:陳劍威/本公司監察人(7)監察人:珂瑞兄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俊明/本公司監察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七席,包含獨立董事三席(1)董事:蕭進益董事長/本公司董事(2)董事:王建宇董事/本公司董事(3)董事:凱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4)董事:珂瑞兄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俊明/本公司董事(5)獨立董事:蔡如雅/本公司獨立董事(6)獨立董事:楊建源/本公司獨立董事(7)獨立董事:徐金鈴/本公司獨立董事4.異動原因:董事全面改選並設置審計委員會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董事:蕭進益董事長/125,000股(2)董事:王建宇董事/2,180,000股(3)董事:凱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237,915股(4)董事:珂瑞兄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234,585股,代表人吳俊明/0股(5)獨立董事:蔡如雅/0股(6)獨立董事:楊建源/0股(7)獨立董事:徐金鈴/0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1/29~113/01/287.新任生效日期:110/08/17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1.事實發生日:110/08/172.發生緣由:本公司110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第一屆審計委員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發生變動日期:110/08/17(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蔡如雅/本公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楊建源/本公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徐金鈴/本公司獨立董事(5)異動情形:新任(6)異動原因:全面改選董事並由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8)新任生效日期:110/08/17
1.股東會決議日:110/08/1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蕭進益董事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良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0/08/17~113/08/16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10/08/17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蕭進益/本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蕭進益/本公司董事長5.異動原因:董事全面改選並推選董事長6.新任生效日期:110/08/17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8/062.發生緣由:更新本公司110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選舉事項說明內容更正前內容:第四頁選舉事項說明內容更正前內容:第四頁選舉事項說明內容3.因應措施: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重新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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