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樟生物科技(興)公司公告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04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9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7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7,164)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6,151)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6,15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6,15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4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01,09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8,31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92,77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04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9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7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7,164)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6,151)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6,15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6,15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4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01,09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8,31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92,77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4/08/04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副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魏志達
6.新任者簡歷:富達豐資本(股)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依114/06/06股東常會修訂後公司章程選任副董事長,以協助董事長處理及
推動各項工作。
9.新任生效日期:114/08/0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副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魏志達
6.新任者簡歷:富達豐資本(股)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依114/06/06股東常會修訂後公司章程選任副董事長,以協助董事長處理及
推動各項工作。
9.新任生效日期:114/08/0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做為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由董事長核定
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如認股人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需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
會同意。
(3)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
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8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8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
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
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惟若發行日於公司股
票上市(櫃)掛牌日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
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工作規則或績效考核未達80分以上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或已具行使權
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
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行
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即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
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
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遺生效日起失效。
(6)調職:為因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如自動請調至關係企業,則比照自願離
職方式處理。
(7)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11.其他認股條件:認股權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分
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
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
款繳足日調整之:
(1)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及已
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
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或參酌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
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D.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為時價。於本公司股票上巿/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
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E.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F.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或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
買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包括盈餘及公積)時,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
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
理認購。
(3)公司於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
櫃股票公司者,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
(4)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依法向公司登記
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
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凡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有權收回並
註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需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送董事會追認。本辦法如有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做為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由董事長核定
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如認股人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需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
會同意。
(3)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
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8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8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
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
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惟若發行日於公司股
票上市(櫃)掛牌日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
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工作規則或績效考核未達80分以上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或已具行使權
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
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行
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即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
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
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遺生效日起失效。
(6)調職:為因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如自動請調至關係企業,則比照自願離
職方式處理。
(7)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11.其他認股條件:認股權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分
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
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
款繳足日調整之:
(1)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及已
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
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或參酌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
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D.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為時價。於本公司股票上巿/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
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E.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F.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或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
買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包括盈餘及公積)時,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
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
理認購。
(3)公司於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
櫃股票公司者,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
(4)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依法向公司登記
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
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凡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有權收回並
註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需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送董事會追認。本辦法如有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本公司兩款泡棉傷口敷料通過日本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PMDA)審查,取得第一類醫療器販售許可
1.事實發生日:114/07/23
2.公司名稱: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因應日本市場需求及應用,所開發之泡棉傷口敷料產品(共兩款
)於今日收到日本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PMDA)所核發的第一類醫療機器(一
般醫療機器)完成註冊登記通知,取得日本第一類醫療機器販售許可,可正式進入
日本市場販售。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醫療器材名稱及註冊編號:
<第一款>
一般名稱:綿狀創傷被覆•保護材
販賣名:SIPSIP Foam
註冊編號:14B2X10050000021
<第二款>
一般名稱:綿狀創傷被覆•保護材
販賣名:SIPSIP FoamLite
註冊編號:14B2X10050000022
(2)產品用途及說明:SIPSIP系列泡棉傷口敷料(滅菌)為提供傷口濕潤癒合環境而
設計,具高吸收力及抗沾黏特性,可有效吸收傷口滲出液、減少更換時疼痛與創傷
,提升患者舒適度,維持傷口清潔與適當濕度,促進傷口修復,適用於醫療院所與
居家護理使用。
(3)適應症規劃:適用於具滲出液之淺層或中度深度傷口,如腿部或足部潰瘍、褥瘡
、手術傷口、二度燒燙傷、皮膚移植處、擦傷與皮下脂肪層受損等部位,協助維持
濕潤環境以加速癒合。SIPSIP FoamLite(無防水膜)泡棉傷口敷料,具高吸收性
與柔軟貼合特性,適用於搭配負壓傷口治療裝置使用,提升深層或慢性傷口處理效
率。除本次獲得日本PMDA許可販售二款敷料外,將因應日本市場需求,持續研發多
規格、多種臨床應用情境之泡棉傷口敷料產品,以強化臨床適用性與居家照護之便
利性。
(4)市場現況: 根據IMARC Group的市調報告,2024年日本傷口護理市場規模價值
7.4571億美元。估計到2033年市場規模將達到11.2743億美元,2025年至2033年的
複合年成長率為4.30%。
參考資料:www.gii.tw/report/imarc1729632-japan-wound-care-market-
size-share-trends-forecast.html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7/23
2.公司名稱: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因應日本市場需求及應用,所開發之泡棉傷口敷料產品(共兩款
)於今日收到日本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PMDA)所核發的第一類醫療機器(一
般醫療機器)完成註冊登記通知,取得日本第一類醫療機器販售許可,可正式進入
日本市場販售。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醫療器材名稱及註冊編號:
<第一款>
一般名稱:綿狀創傷被覆•保護材
販賣名:SIPSIP Foam
註冊編號:14B2X10050000021
<第二款>
一般名稱:綿狀創傷被覆•保護材
販賣名:SIPSIP FoamLite
註冊編號:14B2X10050000022
(2)產品用途及說明:SIPSIP系列泡棉傷口敷料(滅菌)為提供傷口濕潤癒合環境而
設計,具高吸收力及抗沾黏特性,可有效吸收傷口滲出液、減少更換時疼痛與創傷
,提升患者舒適度,維持傷口清潔與適當濕度,促進傷口修復,適用於醫療院所與
居家護理使用。
(3)適應症規劃:適用於具滲出液之淺層或中度深度傷口,如腿部或足部潰瘍、褥瘡
、手術傷口、二度燒燙傷、皮膚移植處、擦傷與皮下脂肪層受損等部位,協助維持
濕潤環境以加速癒合。SIPSIP FoamLite(無防水膜)泡棉傷口敷料,具高吸收性
與柔軟貼合特性,適用於搭配負壓傷口治療裝置使用,提升深層或慢性傷口處理效
率。除本次獲得日本PMDA許可販售二款敷料外,將因應日本市場需求,持續研發多
規格、多種臨床應用情境之泡棉傷口敷料產品,以強化臨床適用性與居家照護之便
利性。
(4)市場現況: 根據IMARC Group的市調報告,2024年日本傷口護理市場規模價值
7.4571億美元。估計到2033年市場規模將達到11.2743億美元,2025年至2033年的
複合年成長率為4.30%。
參考資料:www.gii.tw/report/imarc1729632-japan-wound-care-market-
size-share-trends-forecast.html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股東會日期:114/06/06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
通過承認本公司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
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承認本公司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
完成補選董事及獨立董事案,當選名單如下:
董事:張文正。
獨立董事:曾志華。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上市(櫃)前之公開承銷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案。
(2)通過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3)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
通過承認本公司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
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承認本公司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
完成補選董事及獨立董事案,當選名單如下:
董事:張文正。
獨立董事:曾志華。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上市(櫃)前之公開承銷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案。
(2)通過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3)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4/06/06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1)董事:張文正
(2)獨立董事:曾志華
6.新任者簡歷:
(1)董事張文正: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獨立董事曾志華:高雄醫學大學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董事(含獨立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1)董事:張文正/335,985股
(2)獨立董事:曾志華/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4/01/16 ~ 117/01/15
11.新任生效日期:114/06/06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5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1)董事:張文正
(2)獨立董事:曾志華
6.新任者簡歷:
(1)董事張文正: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獨立董事曾志華:高雄醫學大學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董事(含獨立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1)董事:張文正/335,985股
(2)獨立董事:曾志華/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4/01/16 ~ 117/01/15
11.新任生效日期:114/06/06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5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4/06/06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
(1)曾志華
6.新任者簡歷:
(1)曾志華:高雄醫學大學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4年股東常會補選,由新任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4/01/16 ~ 117/01/15
10.新任生效日期:114/06/06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
(1)曾志華
6.新任者簡歷:
(1)曾志華:高雄醫學大學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4年股東常會補選,由新任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4/01/16 ~ 117/01/15
10.新任生效日期:114/06/06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4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4/06/0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張文正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訊聯細胞智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建中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5)建中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6)利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星亮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4/06/0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張文正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訊聯細胞智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建中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5)建中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6)利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星亮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繼續辦理113年度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14/03/17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13/06/11
3.變動原因:
(1)本公司於113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會在不超過25,000仟股額
度內以私募方式引進策略聯盟夥伴,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2)由於本私募案迄今尚未實施,董事會決議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113年6月11日
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並提114年股東常會報告。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不適用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14/03/17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13/06/11
3.變動原因:
(1)本公司於113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會在不超過25,000仟股額
度內以私募方式引進策略聯盟夥伴,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2)由於本私募案迄今尚未實施,董事會決議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113年6月11日
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並提114年股東常會報告。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不適用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函令規範之特定人
為限。
(2)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洽定之應募人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之額度為限。
5.得私募額度:在不超過1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日起一年內分三次
發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此前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
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2)惟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
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發行之私募普通股,其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
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且對應募人
資格亦嚴格規範等因素,故其價格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取代向銀行融資之方式,以健全財務結構並減少
資金成本,降低公司之經營風險。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市場業務發展,挹注營運資金需求,若透過公開召募
發行有價證券方式,恐無法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
人籌募款項,以利公司正常營運及市場業務發展,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求
辦理私募,可提高公司業務發展及籌資靈活性與機動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此前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
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
股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交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三年內
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
三年後,擬授權董事會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股票公開發行及掛牌交
易。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
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
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
理,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指示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
時,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函令規範之特定人
為限。
(2)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洽定之應募人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之額度為限。
5.得私募額度:在不超過1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日起一年內分三次
發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此前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
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2)惟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
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發行之私募普通股,其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
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且對應募人
資格亦嚴格規範等因素,故其價格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取代向銀行融資之方式,以健全財務結構並減少
資金成本,降低公司之經營風險。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市場業務發展,挹注營運資金需求,若透過公開召募
發行有價證券方式,恐無法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
人籌募款項,以利公司正常營運及市場業務發展,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求
辦理私募,可提高公司業務發展及籌資靈活性與機動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此前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
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
股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交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三年內
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
三年後,擬授權董事會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股票公開發行及掛牌交
易。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
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
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
理,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指示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
時,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7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3/1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612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4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76,477)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74,517)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4,517)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4,51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46)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48,176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0,86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37,310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3/1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612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4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76,477)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74,517)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4,517)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4,51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46)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48,176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0,86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37,310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3/17
2.公司名稱: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於日本東京設立分公司,原擬委任小池弘典先生為
東京分公司代表人,今為因應日本分公司業務發展現況,擬變更代表人為宮谷幸藏
先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於日本東京設立分公司,原擬委任小池弘典先生為
東京分公司代表人,今為因應日本分公司業務發展現況,擬變更代表人為宮谷幸藏
先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06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33號(寒軒國際大飯店B2樓國際會議廳)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查核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4)113年度私募普通股執行情形報告。
(5)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報告。
(6)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上市(櫃)前之公開承銷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案。
(3)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補選董事及獨立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08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0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並以一案為限,且提案內容不
得超過300字,否則該提案不予列入。凡欲辦理提案之股東,應於114年3月
28日至114年4月7日中午12時止,將書面提案以親送或掛號寄(送)達本公司
收(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6號7樓之2),並述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
討論及回覆審查結果。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
定辦理。
(2)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
額,並應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被提名人為獨立董事者應檢附符合「公
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相關規定之文件。凡欲辦理提
名之股東,應於114年3月28日至114年4月7日中午12時止,以書面親送或掛號
寄(送)達本公司收(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6號7樓之2),並述明聯絡人及方式
。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06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33號(寒軒國際大飯店B2樓國際會議廳)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查核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4)113年度私募普通股執行情形報告。
(5)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報告。
(6)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上市(櫃)前之公開承銷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案。
(3)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補選董事及獨立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08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0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並以一案為限,且提案內容不
得超過300字,否則該提案不予列入。凡欲辦理提案之股東,應於114年3月
28日至114年4月7日中午12時止,將書面提案以親送或掛號寄(送)達本公司
收(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6號7樓之2),並述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
討論及回覆審查結果。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
定辦理。
(2)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
額,並應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被提名人為獨立董事者應檢附符合「公
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相關規定之文件。凡欲辦理提
名之股東,應於114年3月28日至114年4月7日中午12時止,以書面親送或掛號
寄(送)達本公司收(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6號7樓之2),並述明聯絡人及方式
。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4/03/17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調整事項為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調整事項為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臨時股東會日期:114/01/16
2.重要決議事項:
一、討論事項
(1)通過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案。
二、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董事七席(含獨立董事四席)案。
三、其他議案
(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
一、討論事項
(1)通過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案。
二、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董事七席(含獨立董事四席)案。
三、其他議案
(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名單
1.發生變動日期:114/01/16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1)董事:蔡宜儒
(2)董事:劉淑娟
(3)董事:富達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4)董事:張文正
(5)獨立董事:朱富春
(6)獨立董事:林福坤
(7)獨立董事:張祐齊
(8)獨立董事:黃振文
(9)獨立董事:曾志華
4.舊任者簡歷:
(1)董事蔡宜儒: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2)董事劉淑娟:金港證券執行董事
(3)董事富達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
(4)董事張文正:訊聯生物科技公司董事
(5)獨立董事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6)獨立董事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7)獨立董事張祐齊:拓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8)獨立董事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9)獨立董事曾志華:高雄醫學大學教授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1)董事:蔡宜儒
(2)董事:魏志達
(3)董事:張立秋
(4)獨立董事:朱富春
(5)獨立董事:林福坤
(6)獨立董事:黃振文
(7)獨立董事:劉懿珊
6.新任者簡歷:
(1)董事蔡宜儒: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2)董事魏志達:富達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3)董事張立秋:順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獨立董事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5)獨立董事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6)獨立董事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7)獨立董事劉懿珊:義大醫院皮膚科主任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董事(含獨立董事)全面改選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1)董事:蔡宜儒/2,257,259股
(2)董事:魏志達/369,583股
(3)董事:張立秋/497,783股
(4)獨立董事:朱富春/0股
(5)獨立董事:林福坤/0股
(6)獨立董事:黃振文/0股
(7)獨立董事:劉懿珊/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12/29 ~ 114/12/28
11.新任生效日期:114/01/16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4/01/16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1)董事:蔡宜儒
(2)董事:劉淑娟
(3)董事:富達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4)董事:張文正
(5)獨立董事:朱富春
(6)獨立董事:林福坤
(7)獨立董事:張祐齊
(8)獨立董事:黃振文
(9)獨立董事:曾志華
4.舊任者簡歷:
(1)董事蔡宜儒: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2)董事劉淑娟:金港證券執行董事
(3)董事富達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
(4)董事張文正:訊聯生物科技公司董事
(5)獨立董事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6)獨立董事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7)獨立董事張祐齊:拓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8)獨立董事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9)獨立董事曾志華:高雄醫學大學教授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1)董事:蔡宜儒
(2)董事:魏志達
(3)董事:張立秋
(4)獨立董事:朱富春
(5)獨立董事:林福坤
(6)獨立董事:黃振文
(7)獨立董事:劉懿珊
6.新任者簡歷:
(1)董事蔡宜儒: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2)董事魏志達:富達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3)董事張立秋:順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獨立董事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5)獨立董事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6)獨立董事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7)獨立董事劉懿珊:義大醫院皮膚科主任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董事(含獨立董事)全面改選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1)董事:蔡宜儒/2,257,259股
(2)董事:魏志達/369,583股
(3)董事:張立秋/497,783股
(4)獨立董事:朱富春/0股
(5)獨立董事:林福坤/0股
(6)獨立董事:黃振文/0股
(7)獨立董事:劉懿珊/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12/29 ~ 114/12/28
11.新任生效日期:114/01/16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4/01/16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蔡宜儒
4.舊任者簡歷: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蔡宜儒
6.新任者簡歷: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後選任
9.新任生效日期:114/01/16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蔡宜儒
4.舊任者簡歷: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蔡宜儒
6.新任者簡歷: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後選任
9.新任生效日期:114/01/16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4/01/16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1)朱富春
(2)林福坤
(3)張祐齊
(4)黃振文
(5)曾志華
4.舊任者簡歷:
(1)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2)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張祐齊:拓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5)曾志華:高雄醫學大學教授
5.新任者姓名:
(1)朱富春
(2)林福坤
(3)黃振文
(4)劉懿珊
6.新任者簡歷:
(1)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2)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4)劉懿珊:義大醫院皮膚科主任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由新任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12/29 ~ 114/12/28
10.新任生效日期:114/01/16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1)朱富春
(2)林福坤
(3)張祐齊
(4)黃振文
(5)曾志華
4.舊任者簡歷:
(1)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2)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張祐齊:拓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5)曾志華:高雄醫學大學教授
5.新任者姓名:
(1)朱富春
(2)林福坤
(3)黃振文
(4)劉懿珊
6.新任者簡歷:
(1)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2)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4)劉懿珊:義大醫院皮膚科主任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由新任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12/29 ~ 114/12/28
10.新任生效日期:114/01/16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4/01/16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1)朱富春
(2)林福坤
(3)張祐齊
4.舊任者簡歷:
(1)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2)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張祐齊:拓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
(1)朱富春
(2)林福坤
(3)黃振文
6.新任者簡歷:
(1)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2)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會重新委任。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12/29 ~ 114/12/28
10.新任生效日期:114/01/16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1)朱富春
(2)林福坤
(3)張祐齊
4.舊任者簡歷:
(1)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2)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張祐齊:拓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
(1)朱富春
(2)林福坤
(3)黃振文
6.新任者簡歷:
(1)朱富春: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2)林福坤:鑫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黃振文:國立中興大學副校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會重新委任。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12/29 ~ 114/12/28
10.新任生效日期:114/01/16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4/01/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魏志達
(2)董事:張立秋
(3)獨立董事:朱富春
(4)獨立董事:林福坤
(5)獨立董事:劉懿珊
(6)獨立董事:黃振文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魏志達
富達豐資本(股)董事長
(2)董事:張立秋
順天堂藥廠(股)公司董事長
台驊國際控股(股)董事長
寶齡富錦生技(股)公司董事長
禾百安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正峰化學製藥(股)公司董事長
豐源生生技(股)公司董事長
源河生技應用(股)公司董事長
順天國際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和桐化學股(股)公司董事長
士鼎創投(股)公司董事
上詮光纖通信(股)公司董事
和益化學工業(股)公司董事
越峰電子材料(股)公司獨立董事
聚和國際(股)公司獨立董事
仁寶電腦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台灣泰福生技(股)公司監察人
(3)獨立董事:朱富春
凱基證券(股)公司法人代表董事
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股)公司獨立董事
雙鍵化工(股)公司獨立董事
(4)獨立董事:林福坤
鑫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5)獨立董事:劉懿珊
義大醫院皮膚科主任
義大醫院尖端醫美部總監
(6)獨立董事:黃振文
勤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4/01/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魏志達
(2)董事:張立秋
(3)獨立董事:朱富春
(4)獨立董事:林福坤
(5)獨立董事:劉懿珊
(6)獨立董事:黃振文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魏志達
富達豐資本(股)董事長
(2)董事:張立秋
順天堂藥廠(股)公司董事長
台驊國際控股(股)董事長
寶齡富錦生技(股)公司董事長
禾百安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正峰化學製藥(股)公司董事長
豐源生生技(股)公司董事長
源河生技應用(股)公司董事長
順天國際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和桐化學股(股)公司董事長
士鼎創投(股)公司董事
上詮光纖通信(股)公司董事
和益化學工業(股)公司董事
越峰電子材料(股)公司獨立董事
聚和國際(股)公司獨立董事
仁寶電腦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台灣泰福生技(股)公司監察人
(3)獨立董事:朱富春
凱基證券(股)公司法人代表董事
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股)公司獨立董事
雙鍵化工(股)公司獨立董事
(4)獨立董事:林福坤
鑫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5)獨立董事:劉懿珊
義大醫院皮膚科主任
義大醫院尖端醫美部總監
(6)獨立董事:黃振文
勤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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