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拓洋實業(未)公司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94/12/23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鑫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鉅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監事變動如下:董事變動:鑫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張賢文改派陳順興為法人代表,鑫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詹志強辭職監察人變動:鉅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謝惠玲改派劉水源為法人代表,鉅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王靜儀辭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詳如24.異動原因:法人董監事改派代表人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3/06/21~96/06/207.新任生效日期:94/12/26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法人董監事無變動,其代表人變更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4/12/06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權配股基準日。3.因應措施:(1)除權配股基準日:民國94年12月30日。(2)股票停止過戶日:民國94年12月26日至94年12月30日。(3)最後過戶日:民國94年12月23日。(4)增資發行新股部分:本公司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8,927,340元(含員工紅利2,000,000元),發行記名式普通股892,73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4年11月30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54910號函通知申報生效。 增資股票俟呈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有關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侵害專利權訴訟案---南京最終判決結果提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達昌電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陸轉投資之公司)陳財福先生法院名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文書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01蘇民三終字第103號2.事實發生日:94/09/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達昌公司對本公司依照在88/07/16取得之大陸專利ZL98218016.0號及在88/08/14取得之大陸專利ZL98201917.3號所生產之五合一電子連結器於93/10/09向大陸江蘇省南京市中人民法院提出本公司產品侵犯其於88/11/27取得之大陸專利ZL98219028.X告訴,並提出人民幣100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台灣專利167768號告訴,並提出新台幣100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4.處理過程:大陸之南京中級人民法院於93/7/7判決本公司應賠償達昌公司301,620元人民幣,本公司隨即向南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處理過程:大陸之南京中級人民法院於93/7/7判決本公司應賠償達昌公司301,620元人民幣,本公司隨即向南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判決結果,獲勝訴判決:南京高等法院判決概述如下:(1)我方產品並無侵害達昌公司之專利權。(2)原判我方應賠償達昌公司301620元人民幣撤銷。(3)審判費用二審合計共30,020元,因我方無侵權之事實,故僅須負擔6,000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 原需賠償人民幣301,620元(即新台幣1,206,480元),無需支付任何金額。2、 原禾昌公司(達昌公司)於訴訟期間對外散布本公司產品侵害該公司專利,造成本公司就該產品業績受到影響,本案訴訟已獲勝訴判決且為終審判決,對方不得上訴;本案結果對本公司業務之提昇有實質上之助益。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以上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詳以上內容
有關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侵害專利權訴訟案--- 台灣板橋法院第一審判決結果提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93年度智字第9號)2.事實發生日:94/07/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禾昌興業公司對本公司依照在88/06/21取得之台灣專利148897號及在88/06/01取得之台灣專利161563號所生產之五合一電子連結器於93/01/13向板橋地方法院提出本公司產品侵犯其於90/01/01取之台灣專利167768號告訴,並提出新幣100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4.處理過程:(1)台灣之訴訟於93/11/06在板橋地方法院召開第一次言詞辯論庭,於94/06/29言詞辯論終結。(2)本案訴訟已於94/7/12經板橋地方法院做出民事一審判決,判決結果如下:A本公司應連帶給付禾昌公司新台幣200,000元(禾昌公司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B禾昌公司對本公司在一審起訴之其餘請求經法院駁回(其餘請求係指:禾昌公司原請求二及三分別為:訴訟費用全部由本公司負擔及請求就1,000,000之請求金額內准予對本公司宣告假執行)。(3)本公司就本案已於94/8/12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判決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以判決的結果而言,本公司並不全然以「敗訴」看待之,因該案判決結果與禾昌原來訴之請求的內容差距甚遠;亦即一審法院並未就雙方在一審中所提的各項事證及鑑定報告做認定,另外,一審亦未就系爭專利本身是否構成侵權及侵權賠償金額之認定,依據雙方所提證據做判決;本判決結果,雙方均認為係法官個人心證之結果,故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程序。(2)財務面影響:目前並無影響,因本公司已有替代性產品在量產。(3)業務面影響:即使本公司全部敗訴,因本公司早已有替代性產品在量產,故敗訴結果對公司整體業績影響程度有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以上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詳以上內容
1.事實發生日:94/08/312.發生緣由:損益表內每股盈餘應以稅後每股盈餘表示,故特此將原先公告之稅前每股盈餘更正為稅後每股盈餘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依據:公司法、證交法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補充公告事項:一、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董事會決議如下:1.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32,639,245元,經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3,263,924元後,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為新台幣30,882,975元,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分配如下:股東紅利為新台幣23,576,000元,董監事酬勞為新台幣819,391元,員工紅利為新 台幣2,917,660元。2.為因應本公司未來整體發展需要及強化資本結構,擬自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23,576,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2,357,600 股,每股面額10元,股東每仟股無償配發100股;另員工紅利2,917,66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291,766股,每股面額10元。總計發行新股2,649,366股。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三、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股除權基準日。四、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證交法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補充公告事項:一、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董事會決議如下:1.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32,639,245元,經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3,263,924元後,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30,883,161元,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分配如下:股東紅利為新台幣23,576,000元,董監事酬勞為新台幣819,391元,員工紅利為新台幣2,917,660元。2.為因應本公司未來整體發展需要及強化資本結構,擬自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23,576,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2,357,600 股,每股面額10元,股東每仟股無償配發100股;另員工紅利2,917,66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291,766股,每股面額10元。總計發行新股2,649,366股。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三、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股除權基準日。四、特此公告。
一、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25,760,000元(含員工紅利1,400,000元),發行記名式普通股2,576,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7月31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33578號函通知申報生效。二、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本次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於後:(一) 公司名稱: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 所營事業:1、各種電腦連接片彈片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2、各種機械五金零件及電器零件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3、各種模具之設計製造加工買賣業務。4、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5、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 本公司所在地: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五工五路58號。(四) 公告方式: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五) 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六) 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已發行股份總額為210,000,000元,分為21,000,000股,每股面額壹拾元整。(七)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發行條件如後:1、股東紅利轉增資新台幣24,360,000元,發行2,436,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由原股東按除權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之持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116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辦理。2.由員工紅利中提撥1,400,000元,轉增資發行記名普通股140,000股,依員工分紅入股實施辦法,分配予員工。3.發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八) 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發行股數為23,576,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合計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235,760,000元整。(九) 增資計劃概要:充實營運資金。(十) 股票簽證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十一) 增資股票俟呈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各股東。三、本公司訂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為除權配股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駕臨本公司股務室(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五工五路58號五樓,電話:8990-3655)辦理過戶手續,俾可享受配股之權利。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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