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泰伸科技公司公告
公告序號:1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2/06/28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2/04/30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2/06/28公告內容:(一)開會日期:102年6月28日(二)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102年4月30日至102年6月28日(三)開會時間:9時0分(24小時制)(四)開會地點:桃園縣蘆竹鄉海山路600號(本公司蘆竹廠會議廳)。(五)會議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1).101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報告。 (3).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情形。 2.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1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3.討論事項:(1).討論撤銷股票公開發行案。說明:1.基於考量目前整體營運狀況,提請股東常會通過撤銷股票公開發行後,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撤銷股票公開發行。2.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4.臨時動議:無(六)辦理過戶手續: (1)辦理過戶日期時間:102年4月29日16時0分前(24小時制) (2)辦理過戶機構名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電話:(02)23816288 (3)辦理過戶方式: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之股東,現場過戶之股東務請於102年4月29日(星期一)下午四時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02年4月29日郵戳為憑。(七)其他應公告事項:1. 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三十八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2.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2年4月30日起至102年6月28日止)停止辦理股票過戶之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者,務請於102年4月29日下午四點前,親洽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3.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凡持股未滿一仟股之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以此公告辦理,如欲參加股東會者,請股東攜帶身份證及原留印鑑至股東會會場洽辦開會事宜。4.開會通知書將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開會通知書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3816288)洽詢。5.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三百字為限。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股東提案受理期間:自102年4月22日至102年5月2日止,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2年5月2日前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地址:桃園縣蘆竹鄉海山路600號﹚。6.本公司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相關財務報表:無/*TL 4 5017 新泰伸 102/04/15 董事會通過擬議不發放股利公告序號:1主旨:董事會通過擬議不發放股利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自101年年報(含)起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及簽證會計師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2/04/03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王萬新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詹定勳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兆宏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王萬新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廖蕙儀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公司內部管理及因業務調整需要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公司主動終止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2/04/03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無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是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2/222.發生緣由:本公司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公司重整遭駁回乙案。3.因應措施:與債權人協商延期償還。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1/11/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案事宜4.處理過程:依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11月20日裁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對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事件之民事裁定如下: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其他行使債權行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者費,不在此限。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整抗字第2號2.事實發生日:101/09/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法院民事裁定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案,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4.處理過程:依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09月17日裁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近日內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抗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1/08/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案事宜4.處理過程:依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08月14日裁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08月14日對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事件之民 事裁定如下: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不得行使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其他行使 債權行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 為、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 退休金、資遣者費,不在此限。 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 票,禁止轉讓。 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不動產、動產、 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 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 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2.事實發生日:101/08/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案事宜4.處理過程:經101年8月2日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一、聲請重整。 二、聲請緊急處分: 1.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新泰伸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其他行使債權行為)。 2.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 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外,對於所負債務不得履行。 3.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 ,應予中止。 4.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 7.其他應敘明事項:為求公司能永續經營,本公司認為需透過重整程序方得以繼續經營, 故擬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以求本公司重建更生之機會。
1.發生變動日期:101/06/29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一.董事: (一)林正清 (二)東陞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林鼎凱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三)東陞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陳立祥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會處協理)。 (四)永昌鑫國際(股)公司 代表人: 林耿賢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發展處副 總經理)。 (五)永昌鑫國際(股)公司 代表人: 羅東太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二.監察人: (一)金霆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林丕堯 (二)金霆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蔣惠雲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一.董事: (一)林正清 (二)林仁佑(原名林鼎凱)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三)健順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陳立祥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會處協理)。 (四)健順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林耿賢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發展處副 總經理)。 (五)健順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羅東太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二.監察人: (一)東陞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林丕堯 (二)東陞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蔣惠雲 4.異動原因:任期屆滿,配合股東常會開會時間改選。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一.董事: (一)林正清:10,859,448股。 (二)林仁佑(原名林鼎凱):3,438,254股。 (三)健順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陳立祥 18,357,716股。 (四)健順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林耿賢 18,357,716股。 (五)健順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羅東太 18,357,716股。 二.監察人: (一)東陞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林丕堯 13,952,960股。 (二)東陞投資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 蔣惠雲 13,952,96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8/06/29~101/06/287.新任生效日期:101/06/29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屆期任滿全面改選。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1/06/29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林正清,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林正清5.異動原因: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全面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101/06/29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101年股東常會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1/06/29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1/05/01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1/06/29公告內容:公告序號:1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開會日期: 101/06/29停止過戶日期起日: 101/05/01停止過戶日期迄日: 101/06/29主旨: 公告召開本公司101年股東常會公告內容:(一)開會日期:101年6月29日(二)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29日(三)開會時間:9時0分(24小時制)(四)開會地點:桃園縣楊梅市民隆路8號(本公司楊梅廠會議廳)。(五)會議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1).100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報告。 (3).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情形。 2.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0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100年度虧損撥補案。 3.討論事項:(1).討論公司章程修訂案。(2).討論「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訂案。4.選舉事項:選舉董事、監察人改選案。5.臨時動議(六)辦理過戶手續: (1)辦理過戶日期時間:101年4月30日16時0分前(24小時制) (2)辦理過戶機構名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電話:(02)23816288 (3)辦理過戶方式: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之股東,現場過戶之股東務請於101年4月30日(星期一)下午四時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01年4月30日郵戳為憑。(七)其他應公告事項:1. 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三十八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2.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6月29日止)停止辦理股票過戶之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者,務請於101年4月30日下午四點前,親洽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3.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凡持股未滿一仟股之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以此公告辦理,如欲參加股東會者,請股東攜帶身份證及原留印鑑至股東會會場洽辦開會事宜。4.開會通知書將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開會通知書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3816288)洽詢。5.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三百字為限。本公司101年股東常會股東提案受理期間:自101年4月23日至101年5月3日止,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1年5月3日前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地址:桃園縣蘆竹鄉海山路600號﹚。6.本公司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公告序號:1主旨:董事會通過擬議不發放股利公告內容: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11
公告序號:1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0/06/29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0/05/01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0/06/29公告內容:(一)開會日期:100年6月29日(二)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100年5月1日至100年6月29日(三)開會時間:9時0分(24小時制)(四)開會地點:桃園縣楊梅鎮民隆路8號(本公司楊梅廠會議廳)。(五)會議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報告。 (3).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情形。 2.承認事項: (1).本公司九十九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盈虧撥補案。 3.選舉事項:無4.臨時動議(六)辦理過戶手續: (1)辦理過戶日期時間:100年4月29日16時0分前(24小時制) (2)辦理過戶機構名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電話:(02)23816288 (3)辦理過戶方式: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之股東,最後過戶日100年4月30日適逢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00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00年4月30日郵戳為憑。(七)其他應公告事項:1.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三十八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2.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0年五月一日起至100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停止辦理股票過戶之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者,務請於100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點前(100年4月30日適逢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00年4月29日),親洽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3.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凡持股未滿一仟股之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以此公告辦理,如欲參加股東會者,請股東攜帶身份證及原留印鑑至股東會會場洽辦開會事宜。4.開會通知書將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開會通知書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3816288)洽詢。5.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股東提案受理期間:自100年四月二十二日至100年五月二日止,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0年五月二日前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地址:桃園縣蘆竹鄉海山路600號﹚。6.本公司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序號:1主旨:董事會通過擬議不發放股利公告內容: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18
1.事實發生日:100/02/16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今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今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內容如下: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其他行使債權行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1.公司名稱: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退票、拒絕往來之日期:99/06/013.退票之往來銀行:匯豐銀行成功分行、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4.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不適用5.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不適用6.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無〞):台灣票據交換所7.因應及保全措施:與持票人協商延期償還。8.其他應敘明事項:銀行已與本公司中止委任關係,支票退票無通知義務。
1.公司名稱: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退票、拒絕往來之日期:99/05/033.退票之往來銀行:匯豐銀行成功分行、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4.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不適用5.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不適用6.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無〞):台灣票據交換所7.因應及保全措施:與持票人協商延期償還。8.其他應敘明事項:銀行已與本公司中止委任關係,支票退票無通知義務。
1.公司名稱: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退票、拒絕往來之日期:99/02/013.退票之往來銀行:匯豐銀行成功分行、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4.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不適用5.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不適用6.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無〞):台灣票據交換所7.因應及保全措施:與持票人協商延期償還。8.其他應敘明事項:銀行已與本公司中止委任關係,支票退票無通知義務。
1.公司名稱: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退票、拒絕往來之日期:98/10/013.退票之往來銀行:上海銀行楊梅分行、匯豐銀行成功分行、兆豐銀行板橋分行4.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不適用5.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不適用6.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無〞):台灣票據交換所7.因應及保全措施:與持票人協商延期償還。8.其他應敘明事項:銀行已與本公司中止委任關係,支票退票無通知義務。
1.公司名稱: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退票、拒絕往來之日期:98/08/313.退票之往來銀行:上海銀行楊梅分行、匯豐銀行成功分行4.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不適用5.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不適用6.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無〞):台灣票據交換所7.因應及保全措施:與持票人協商延期償還。8.其他應敘明事項:銀行已與本公司中止委任關係,支票退票無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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