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映智科技(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7/09/202.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7年09月20日截止,惟有部份原股東於繳款截止期限前,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3.因應措施:(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再催告。(2)自107/09/21~107/10/22止為股款催繳期間。(3)尚未繳款之原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股東繳款書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北分行及全省各分行辦理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4.其他應敘明事項:對繳款事宜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
1.事實發生日:107/08/232.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23(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發行股數:3,5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35,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48元發行。(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計350,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發行股數之90%計3,15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率認購。(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計畫如因事實需要變更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事實發生日:107/06/292.發生緣由:107年股東常會壹、股東常會日期:107年06月29日貳、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一)本公司民國一百零六年度營業報告暨累積虧損。(二)監察人審查本公司民國一百零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三)本公司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四)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二、承認事項(一)承認本公司民國一百零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承認本公司民國一百零六年度虧損撥補表案。三、討論事項(一)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部分條文案。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6/292.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6/29(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發行股數:3,000,000股至5,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30,000,000元至50,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區間新台幣50至60元發行。(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計300,000股至500,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發行股數之90%計2,700,000股至4,5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率認購。(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計畫如因事實需要變更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1.事實發生日:107/06/292.發生緣由:修訂前條文: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每股定為新台幣30元整,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修訂後條文: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每股定為新台幣30元整,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之收盤價。(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之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ㄧ年內,可以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起60日內行使之。但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可以自死亡日起60日內全部行使之。但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IMG SRC="/WF_SQL_XSRF.html">
1.事實發生日:107/03/23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決議事項:(1).本公司民國一百零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本公司民國一百零六年虧損撥補表。(3).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4).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部分條文案。(5).訂定召開民國一百零七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6).本公司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2/132.發生緣由:(1).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2).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限制。有關前述股數之認定與計算悉依募發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3).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500,000單位。(4).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5).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500,000股。(6).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每股定為新台幣30元整,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二)權利期間: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自發行日起算),該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其認股權利:(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50%。(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75%。(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之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解僱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雇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7.調職如認股權人自行請調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關係企業並經董事長核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IMG SRC="/WF_SQL_XSRF.html">
1.事實發生日:107/01/082.發生緣由:(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 107/01/04(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7/01/04(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A.減資前實收資本額297,690,000元,流通在外股數29,769,000股,每股淨值5.92元。 B.減資後實收資本額297,140,000元,流通在外股數29,714,000股,每股淨值5.90元。(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上述每股淨值係依106/11/30公司自結財務報告計算之。(2)本公司於107/01/08接獲主管機關變更登記核准函。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註銷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暨訂定減資基準日案。1.事實發生日:106/12/212.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 106/12/21(2)減資緣由:係因原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將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3)減資金額:新台幣550,000元(4)消除股份:55,000股(5)減資比率:0.1848%(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97,140,00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10)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訂為106年12月21日。
1.事實發生日:106/09/192.發生緣由:(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 106/09/18(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6/09/18(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A.減資前實收資本額297,940,000元,流通在外股數29,794,000股,每股淨值7.00元。 B.減資後實收資本額297,690,000元,流通在外股數29,769,000股,每股淨值6.99元。(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上述每股淨值係依106/7/31公司自結財務報告計算之。(2)本公司於106/09/19接獲主管機關變更登記核准函。
1.事實發生日:106/08/142.發生緣由:本公司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異動。3.因應措施:(1)人員變動別: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2)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廖容榮經理、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3)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4)異動原因:董事會決議通過任命。4.其他應敘明事項:經106年08月14日董事會補追認通過。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註銷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暨訂定減資基準日案。1.事實發生日:106/08/142.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 106/08/14(2)減資緣由:係因原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將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3)減資金額:新台幣250,000元(4)消除股份:25,000股(5)減資比率:0.0839%(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97,690,00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10)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訂為106年08月14日。
1.事實發生日:106/08/10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06年6月合併營收自結數與會計師核閱數,因收入認列時點差異調整。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更正6月單月營收及6月累計營收公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1)106年6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為新台幣31,134仟元,更正後為新台幣18,878仟元。(2)106年1至6月累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為新台幣102,729仟元,更正後為新台幣90,473仟元。
1.事實發生日:106/07/142.發生緣由:本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代理發言人異動。3.因應措施:(1)人員變動別: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6/07/14(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周麗華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代理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廖容榮經理暫代、財務主管、會計主管。代理發言人暫缺。(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因素。(7)生效日期:106/07/14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新任之財務主管、會計主管,俟近期董事會補追認通過。
1.事實發生日:106/05/112.發生緣由:106年股東常會壹、股東常會日期:106年05月11日貳、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一)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五年度營業報告暨累積虧損。(二)監察人審查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五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三)本公司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一)承認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承認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五年度盈虧撥補表案。三、討論及選舉事項(一)通過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二)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三)通過第四屆董事及監察人選任案。(四)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5/11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黃文權/映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Freedom Corporation董事:沈毓銓/映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長董事:惠鼎投資有限公司監察人:三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樹源/三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監察人:鄭文丙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黃文權/映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蔣坤勝/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長董事:李青/正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沈毓銓/映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長董事:惠鼎投資有限公司監察人:三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樹源/三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監察人:鄭文丙4.異動原因:任期屆滿,依法改選。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事:黃文權/3,017,000股董事: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公司代表人蔣坤勝/1,400,000股董事:李青/200,000股董事:沈毓銓/0股董事:惠鼎投資有限公司/209,375股監察人:三寶投資(股)公司代表人葉樹源/1,035,000股監察人:鄭文丙/0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3/05/22~106/05/217.新任生效日期:106/05/11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6/05/1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黃文權董事: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蔣坤勝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6/05/11~109/05/10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6/05/11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黃文權、映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黃文權、映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106/05/1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4/202.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4/20(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發行股數:2,5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25,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區間新台幣40至50元發行。(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計250,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發行股數之90%計2,25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率認購。(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計畫如因事實需要變更時,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事實發生日:106/03/09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決議事項:(1).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五年盈虧撥補表。(3).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4).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5).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6).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7).訂定召開民國一百零六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8).本公司一百零五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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