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美科技材料公司公告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2/08/22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胡明松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黃增國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賴永吉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周銀來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本公司內部經營管理需求。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主動終止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2/08/22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不適用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不適用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是。15.其他應敘明事項:自102年度第二季財務報表(半年報)生效。
1.事實發生日:102/08/192.公司名稱: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未於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時間內公告申報102年第二季財務報告,核有本中心興櫃審查準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爰依規定公告自102年8月23日起停止本公司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積極配合會計師查帳作業,儘速完成102年第二季財務報告之出具,以維護投資人權益。此期間本公司一切營運如常。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8/152.公司名稱: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OTC102年7月24日證櫃審字第1020100926號函辦理.6.因應措施:本公司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及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如下:一、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狀況(單位/新台幣仟元)項目 / 月份 102年08月 102年09月 102年10月現金流入 59,706 47,025 51,983現金流出 (55,581) (45,788) (54,027)二、銀行額度與使用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融資額度: 87,000仟元已用額度: 69,506仟元額度餘額: 17,494仟元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2/08/01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吳漢期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徐聖忠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胡明松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黃增國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本公司內部經營管理需求。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不再繼續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2/08/01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不適用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不適用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是。15.其他應敘明事項:自102年度第二季財務報表(半年報)生效。
1.事實發生日:102/07/192.公司名稱: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指示補正本公司101年度股東會年報,修正項目如下:(1)第13頁增加:”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資訊揭露(2)第34頁增加:”財務主管”、”研發主管”文字(3)第44頁增加:”破折號(-)”於(六)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之表格內(4)第168頁修改文字”經營結果”為”財務績效”(5)第169頁修改文字”經營結果”為”財務績效”6.因應措施:年報資料修正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2/06/172.重要決議事項:(一)通過承認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通過承認一O一年度盈餘分配案。(三)通過討論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四)通過討論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案。(五)通過討論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案。(六)通過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與凌巨科技子公司(昆山和霖光電)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之訴訟案調解成立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 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被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相關案號: 102年度重訴字第40號2.事實發生日:102/06/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茲因凌巨科技子公司(昆山和霖光電)與本公司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解成立,原告並同意撤回對本公司董事長及兩位副總之訴訟。4.處理過程: 雙方就公證和解協議提請法院酌成調解筆錄,並送承辦法官完成調解成立之法律程序,雙方調解成立後,原告併同意撤回對本公司董事長及兩位副總之訴訟。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對公司業務面及財務面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 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 被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案號: 新北院清民儉101年度補字第4125號 2.事實發生日:102/05/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茲因凌巨科技子公司(昆山和霖光電)與本公司達成和解並撤銷本公司假扣押。 4.處理過程:原告已撤銷假扣押並即依法院程序解除本公司扣押在案之財產。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業務面及財務面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第4點之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02/05/012.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資本公積轉增資,原每股配發股票股利4.5元。3.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發股票股利1元,現金股利3.5元。4.變更原因:因轉資本公積轉撥充資本有限額限制(每年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的10%),因此公告修正。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101年12月登錄興櫃公告101年截至11月之自結損益與101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差異數說明1.事實發生日:102/04/302.公司名稱: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12月登錄興櫃公告101年截至11月之自結損益認列子公司投資收益65,938仟元,因子公司與客戶間帳款有所爭議,尚待釐清, 故自行調整並提供會計師查核後之投資損失30,501仟元,導致差異數 96,439仟元。 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重新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9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17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三民路4號3樓(土城工業區服務中心)4.召集事由:壹、報告事項: (1)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 (2)一O一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 (3)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運作管理辦法」案。 (4)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對保留盈餘之 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之報告。 貳、承認事項: (1)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O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參、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案。 (3)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案。 (4)本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肆、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1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17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訂定102年4月10日起至102年4月19日止,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 就本次股東常會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依規定辦理提案手續 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受理提案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復興街7號;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92.增資資金來源:資本公積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10,350,000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103,500,000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原股東每仟股無償配發450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除權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餘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額改發現金至元止,並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受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強化資本結構。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新股,俟提請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增資配股基準日,本次增資計畫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正 或因客觀環境或營運需要,須予以變更時,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需要及市場狀況於 法令許可範圍內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9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26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980,00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4.5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10,350,000 董監酬勞(元):38,268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60,791 (2)股票紅利金額(元):0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與凌巨科技子公司(昆山和霖光電)之訴訟案件停止進行並移付調解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 被告: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案號:新北院清民儉101年度補字第4125號 2.事實發生日:102/04/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經民事庭法官諭知,本公司與凌巨科技子公司(昆山和霖光電)之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及第2項規定 ,即移付調解,並於調解期間,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 4.處理過程:已由本公司委任律師針對此案作相關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業務面及財務面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第4點之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17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三民路4號3樓(土城工業區服務中心)4.召集事由:壹、報告事項: (1)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O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一O一年度現金增資執行情形。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運作管理辦法」案。 貳、承認事項: (1)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O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參、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案。 (3)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案。 (4)盈餘轉增資案 肆、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1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17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訂定102年4月10日起至102年4月19日止,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 就本次股東常會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依規定辦理提案手續 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受理提案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復興街7號;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事實發生日:102/03/272.公司名稱: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02年3月27日地震對本公司業務及財務並無影響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17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三民路4號3樓(土城工業區服務中心)4.召集事由:壹、報告事項: (1)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O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一O一年度現金增資執行情形。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運作管理辦法」案。 貳、承認事項: (1)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O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參、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案。 (3)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案。 肆、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1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17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訂定102年4月10日起至102年4月19日止,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 就本次股東常會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依規定辦理提案手續 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受理提案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復興街7號;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聲請人: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 相對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案號:102年度全字第21號 2.事實發生日:102/03/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永美科技為少數國內觸控面板後段貼合製程設備專業廠商,貼合設備均是自製自研, 100%台灣製造,水膠類的觸控面板專用設備並獲經濟部SBIR創新研發專案補助之肯定, 於民國99年間與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凌巨科技之子公司)之賣賣設備給付價金 事件,如本公司民國102年1月7日重大訊息所述,民事爭訟標的為設備價金 台幣11,496萬元,今甫收到聲請人凌巨科技針對爭訟標的向法院聲請部分貨款及 銀行戶假扣押,此案為正訴訟中的民事官司,我方所握之有力事證,均已提交 委任律師針對此案作積極處理,全案力求爭取還原真相,還敝公司商譽與權益。 假扣押部分則已備妥抗告及反擔保來解除假扣押之準備。在此期間,永美科技 一切營運如常,公司觸控面板之全平面貼合業務面及財務面並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期盼於這段訴訟之非常期間,所有投資人以及與永美科技往來之金融機構 、客戶及廠商,皆能繼續給予愛護與支持,在強力後盾下,順利解決此項訟案, 更創經營佳績以答謝投資人及金融機構、客戶及廠商之相挺! 4.處理過程:已由本公司委任律師提出民事抗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聲請人: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 相對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案號:102年度全字第21號 2.事實發生日:102/03/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發生原委為與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99年間之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對被告99年間所銷售之設備價格與設備製造出產年份及雙方業務合 作過程有爭議,爭訟標的為設備價金台幣11,496萬元及連帶求償被告 之兩位副總。聲請人針對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4.處理過程:已由本公司委任律師提出民事抗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 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 被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案號: 新北院清民儉101年度補字第4125號 2.事實發生日:102/01/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發生原委為與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99年間之給付價金事件,原告對被告99年間所銷售之設備價格與設備製造出產年份及雙方業務合 作過程有爭議,爭訟標的為設備價金台幣11,496萬元及連帶求償被告之兩位副總。 4.處理過程:已由本公司委任律師針對此案作相關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業務面及財務面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第4點之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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