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景世界企業(公)公司公告
一、本次董事會會議內容如下:茲訂於九十四年六月一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於屏東縣滿州鄉(村)中山路 205 號召開九十四年股東常會,本次股東常會報告、承認、及討論事項如下:(1)93年度營運報告(2)監察人查核9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4)承認9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5)承認93年度盈餘分配(6)討論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7)修正「公司章程」案(8)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二、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一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者,務必請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二號3樓)辦理過戶登記,電話:(02)23115668。三、開會通知書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四、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94/03/142.發生緣由:召開本公司九十四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開會時間:94年6月1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二.開會地點:屏東縣滿州鄉滿州村中山路205號三.停止過戶日:94年4月3日至94年6月1日止四.召集事由:本次股東常會報告、承認、及討論事項如下:(1)93年度營運報告(2)監察人查核9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4)承認9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5)承認93年度盈餘分配(6)討論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7)修正「公司章程」案(8)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9)修正「股利政策」
1.事實發生日:94/01/312.發生緣由:本公司將股務委託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事宜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為因應業務之需要,擬將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股務自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移轉至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茲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新股務代理機構名稱: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二)股務代理機構營業處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三樓。聯絡電話:02-23115668(三)服務項目:辦理本公司股東之開戶、印鑑變更、住址變更;有關有價證券之過戶、質權設定、消滅、掛失、撤銷掛失等之異動登記;有價證券之合併與分割作業;召開股東會之事項;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發放;處理股務相關稅務事項;處理股東查詢等相關股務事項等。二、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沈愷建築師事務所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海景世界給付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及自民國9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無違反第28條第2款之情事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鄭宜芳法院名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尚未判決相關文書案號:九十二年度營字第二號2.事實發生日:93/03/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沈愷建築師事務所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 59,655,000 元,並自民國9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係爭請求給付部分(1)海生館遊客中心新建工程,工作已全部完成,其中尚餘3,756,000元,(2)弧形大賣場規劃費2,948,000元,(3)世界水域館服務酬金 52,951,000 元。本公司已委請蘇吉雄律師事務所提抗告答辯聲明駁回。答辯聲明:(1)遊客中心新建工程因該建築師事務所之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致工作發生諸多瑕疵共六項,(2)弧形大賣場部分:本公司並未委託該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應由該建築師事務所舉證,(3)世界水域館部分:本公司於 91 年 3 月 7 日以( 91 )博行字第03072 號函說明 ,請該建築師事務所停止世界水域館之設計事宜。民國91年9月3日本公司與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日商大豐公司)簽訂「委任契約書」,由日商大豐公司擔任世界水域館新建工程總顧問暨技術服務,由日商大豐公司負責經營構想規劃、建物設計、乾濕式展示內容、維生系統、景觀設施設計、監造及雙方約定之專案管理工作,其間日商大豐公司依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日商大豐公司同意本公司推薦沈愷建築師事務所參加世界水域館新建工程總顧問團隊,負責有關建築設計監造工作,沈愷建築師事務所之承攬報酬則由日商大豐公司自行協議,概與本公司無涉,此項建議也獲得沈愷建築師事務所之同意。於民國92年 6 月23日因日商大豐公司於規劃設計期間發生諸多違約事項,本公司遂向日商大豐公司依法提出終止委任契約。並於民國92年10月 1 日和日商大豐公司授權委託全權代表人「大野木」先生簽訂備忘錄,雙方同意承諾「本公司應支付設計、監造費用及初步設計期間所謂之變更設計費用,以共計6,500,000元」和解結清所有工作款項。日商大豐公司並應立即結算支付日本設計團隊及國內建築師(暨沈愷建築師事務所)所委託工作之全部酬金。4.處理過程:依本公司委託之蘇吉雄律師事務所表示:本件訴訟案件,世界水域館部分因涉及日商大豐公司,並已聲請法院通知日商大豐公司參加,其並於93年2月9日具狀聲明參加訴訟,輔助本公司。為保全本公司之利益,已主張將尚未支付日商大豐公司之6,500,000元暫時保留,因本件訴訟涉及事實、證據方法,聲請鑑定,及法律之爭議點相當複雜,評估雙方所提出證據,海景公司抗辯在合理範圍給付訟爭,依本公司之委任律師所表示之意見,甚為樂觀,由於本案尚在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中,在判決未確定前,本公司尚難評估可能遭受之損失,惟本公司已就上述承諾應再給付日商大豐公司之應付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6,500,000元估列入帳。(表列「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託律師提出抗辯訴訟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海景世界於93年6月19日收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本公司與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仲裁事件之函件(案號:九十三年仲雄聲義字第OO六號)1.事實發生日:93/06/192.發生緣由: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大豐公司)負責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世界水域館新建工程總顧問暨技術服務工作(以下簡稱總顧問),但因大豐公司迄92年 6 月已逾九個月發生多項違約情形如下:1. 對總顧問團隊角色之認知錯誤,2. 總顧問團隊專業能力不足,3. 未依服務契約執行應辦事項,4. 工作進度嚴重落後;經本公司多次口頭及書面催告改善,均未置理,已造成本公司之嚴重損害。本公司委由蘇吉雄律師事務所依據總顧問契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行使契約終止權,並於92年 6 月23日發函通知即日起終止契約給大豐公司。大豐公司於92年10月11日由法定代理人藤井公禎,授權委託書函(經駐使公證之),全權委由小野木博先生至本公司協商契約終止之善後處理,與本公司董事長鄭宜芳簽訂和解備忘錄,其間本公司多次與大豐公司連繫促其辦理契約終止後續事宜均遭推拖,於93年 6 月19日接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本公司與大豐公司間仲裁事件之函件(案號:九十三年仲雄聲義字第OO六號)。3.因應措施:依仲裁法規,本案之仲裁結果至遲在九個月內判斷終結。本案經雙方前已達成和解,在程序上與大豐公司之總顧問合約第十三條準據法及爭議處理不符,本契約之履約發生爭議雙方同意,優先依下列方式解決之:1. 當事人應先以協調方式解決,如二十日內協調不成,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在高雄市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仲裁判斷得為強制執行名議。2. 依總顧問契約本公司已與大豐公司協調成立,並經雙方公司負責人(日方代表有授權書為憑)契約終止後之善後協商完成並簽署備忘錄。4.其他應敘明事項:綜上所述,本案契約終止雙方簽署備忘錄,而大豐公司再提仲裁事件,依契約規定,於法不合,而本公司對本案件應是審慎樂觀。
海景世界於93年6月16日收到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來函,通知與鑫河有限公司於93年7月13日在簡易庭調解1.事實發生日:93/06/162.發生緣由:鑫河有限公司於92年9月8日與本公司簽訂廠商設櫃同意書,並於92年 9 月18日正式營業。本公司92年11月10日去函通知鑫河有限公司業績未達成,請立即改善以提昇業績,但鑫河有限公司於92年11月15日至92年11月19日止連續五日未經程序同意無故停止營業,本公司並已三次書面通知未見改善,另於92年11月19日通知鑫河有限公司終止本合約,並依第十一條第一款沒入保證金及依第七條規定限期於文到三日內完成場地遷出復原,逾期則視為廢棄物處理。該公司於92年12月22日委託張永昌律師代函催告解除不合理禁令等事宜。本公司已於92年12月23日回覆,張永昌律師來函所指各節,完全子虛烏有,祈張永昌律師鑑察。3.因應措施: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待93年7月13日調解。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主旨:召開本公司九十三年股東常會依據: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本公司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董事會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二、開會地點:屏東縣滿州鄉(村)中山路205號三、議案內容:(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營業報告。2.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營運計劃報告。3.監察人審查九十二年度查核報告書。(二)承認事項:1.承認九十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案。2.承認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案。2.討論本公司配合股票上櫃提徵股票作為公開承銷案。3.討論本公司盈餘轉發行新股案。4.討論擬購買董監事責任保險案。(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四、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轉發行新股案,經本公司董事會擬訂如下:1.股票股利:擬由盈餘中提撥136,836,000元辦理轉增發行新股13,683,600股,每仟股無償配發2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辦理自行湊足整股之登記,逾期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並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本次盈餘轉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俟經本次股東常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訂配股基準日,屆時另行公告。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五十四號四樓,電話:(02)27186425﹞辦理股票過戶登記俾可享受出席股東常會之權利。六、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開會三十五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屏東縣車城鄉後灣村後灣路2號)。七、開會通知書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八、特此公告。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旨:召開本公司九十三年股東常會依據: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本公司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董事會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二、開會地點:屏東縣滿州鄉(村)中山路205號三、議案內容:(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營業報告。2.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營運計劃報告。3.監察人審查九十二年度查核報告書。(二)承認事項:1.承認九十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案。2.承認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案。2.討論本公司配合股票上櫃提徵股票作為公開承銷案。3.討論本公司盈餘轉發行新股案。(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四、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轉發行新股案,經本公司董事會擬訂如下:1.股票股利:擬由盈餘中提撥136,836,000元辦理轉增發行新股13,683,600股,每仟股無償配發2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辦理自行湊足整股之登記,逾期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並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本次盈餘轉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俟經本次股東常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訂配股基準日,屆時另行公告。2.員工現金紅利:1,410,680元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五十四號四樓,電話:(02)27186425﹞辦理股票過戶登記俾可享受出席股東常會之權利。六、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開會三十五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屏東縣車城鄉後灣村後灣路2號)。七、開會通知書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八、特此公告。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開始為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日期,請查照。一、櫃檯買賣股票種類及數量普通股六八、四一八、○ ○○股二、櫃檯買賣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 日三、櫃檯買賣股票類別觀光事業類四、櫃檯買賣股票樣式 (一) 八十九年普通股股票壹仟股壹式。 (二) 八十九年增資股股票壹仟股壹式。 (三) 九十年增資股股票分壹拾萬股、壹仟股及不定 額零股各壹式,計參式。 (四) 九十一年增資股股票分壹萬股、壹仟股及不定 額零股各壹式,計參式。 (五)九十二年增資股股票分壹拾萬股、壹萬股、壹仟 股及不定額零股各壹式,計肆式。以上股票共計 壹拾貳式。五、櫃檯買賣股票權利各式股票權利義務均相同。六、推薦證券商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証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七、股票簽證機構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八、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五十四號五樓電話:(○二 )二七一八六四二五九、股票櫃檯買賣代號及簡稱代號:二九二○ 簡稱:海景十、公司英文名稱及簡稱英 文: Hi-Scene World Enterprise CO.LTD 簡 稱:Hi-Scene十一、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七○七三九九七一十二、該公司將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召開股東常會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六 月二十一日止停止股東名簿記載。
1.事實發生日:93/02/202.發生緣由:九十一年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台南市海安路重大工程弊案時,發現包括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桃園大潭水力發電計劃部份工程,退輔會白河榮家新建房舍,聯勤大鵬營舍以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BOT案等工程之保單有偽造之嫌,台南地檢署除約談富邦、泰安兩家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外,並傳部份業者進行瞭解,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前負責人李清波以關係人之身份,到案說明。因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與海生館簽訂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並為未來第三館興建保證金尋求銀行提供信用保證,此期間偶遇富邦保險公司副理莊瑞邊先生,主動推介「以保險公司之履約保證保險單充當履約之保證金」,嗣向海生館提出說明徵詢同意,經海生館館方認可後辦理,相關手續均分別在富邦保險公司及海生館公開進行,並於富邦保險公司城中分公司進行對保手續。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與富邦保險公司簽定營造綜合保險及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分別支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及陸佰萬元之保險費,均有收款收據及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支出款項之憑證,且該收款收據用紙,均為富邦保險公司所有,所同時辦理之二種保險單中,唯獨工程履約保證保險係屬假造。此事件中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前任董事長李清波,雖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惟經綜合律師之意見,均認為檢察官對其起訴之理由值得研求及商確,另依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同案被告莊瑞邊向承審法院呈遞之自白書乙份,就其如何涉及萬裕、正道、友力及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之案件,陳述甚詳。其中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部分,莊瑞邊一再陳稱由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名義出具之切結書係其偽刻印章、盜蓋,且為順利完成海生館之對保手續並將向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騙取之六百萬保費中提出三百萬元分配予英正樺及潘佳萍,始完成對保手續,且整個案件均係同案被告莊瑞邊自導自演,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前任董事長李清波先生完全不知情,他對不起李清波先生,可知,該公司前任董事長李清波先生並未與富邦產物保險人員共謀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得利等事,另由其承辦案件律師林金宗律師之法律意見書可知,此案件被法院判決無罪的機率頗大,故綜合以上分析,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李清波先生雖有違反誠信原則遭檢察官起訴之情事,但因被判決無罪的機率頗高,故情節不重大,且本公司對海生館之興建保証金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提供三億元銀行定存單執行,另李清波先生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辭去董事長職務,故該案件並未構成本公司有違反證交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九款之情事。3.因應措施:強化對本公司內控執行監督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5月5日 05/05 20:14 海景世界補選董事長 由副董事長鄭宜芳升任1.董事會決議日:92/05/05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李清波(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鄭宜芳(副董事長)5.異動原因:本公司原任李清波因故辭去董事長及董事之職務6.新任生效日期:92/05/057.其他應敘明事項: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推選鄭宜芳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5月5日 05/05 20:25 海景世界改派李宗賢擔任董事職務1.發生變動日期:92/05/0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李清波(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李宗賢4.異動原因:本公司原任李清波因故辭去董事長及董事之職務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697755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89/04/06~92/04/057.新任生效日期:92/05/05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經母公司改派李宗賢接替李清波擔任董事
鉅亨網記者楊雅婷/台北•11月14日 11/14 17:23 台灣證期會今天核准海景世界企業申請撤銷股票公開發行。證期會表示,該公司因為實收資本額未達強制公開發行 5億元標準,因此撤銷股票公開發行。 另外,證期會今天也同意三祿開發自行撤回現金增資2.41億元,以及撤回補辦公開發行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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