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達生技醫藥(興)公司公告
代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公告戒菸輔助劑 HND-032 (高技術門檻學名藥)向美國FDA提送學名藥藥證申 請(ANDA)已獲收件許可1.事實發生日:109/04/272.公司名稱: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重要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 @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為本公司持股100%之重要子公司5.發生緣由: 本公司之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所開發之戒菸輔助劑HND-032(高技 術門檻學名藥)向美國FDA提出ANDA(簡易新藥上市程序)申請已獲收件許可。6.因應措施: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HND-032, 0.5 mg and 1 mg。 二、用途:戒菸輔助劑。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已完成研發階段。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向美國FDA提出ANDA(簡易新藥上市程序)申請。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且為保障投資人權益, 暫不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根據美國處方藥使用者付費法(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Act, PDUFA) ,FDA已接受公司之藥證申請(ANDA),藥證最終核准時間取決於FDA之裁決, 審查過程中若收到FDA回覆,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無。 六、藥物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申請藥證之時程有其不確定性,此等可能使投資 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09/04/24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8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8/01/01 至 108/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24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 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之。 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 功績等因素擬訂方案,由管理階層呈董事長核定,再送董事會通過。惟獲配員工具 經理人或董事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准。 (二)得認購股數: 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興櫃公司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 2.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 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 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依行使認股權比率認購本公司股份,每次行使以計算至 千股為限,零股則累計至最後一期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 日起算)為七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非行使認股權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授與時程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率 ===========================================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發生如下情事,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 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3.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 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一年 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如認股權人 為美國人,其「身體殘疾」應符合美國1986年Internal Revenue Code第22 (e)(3)條之定義。任何不符合「身體殘疾」之定義,應視為離職。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全部 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利。 4.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 項第一點關於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 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年限。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 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於其留職停薪期間內不得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 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恢復其權利,惟依本條第二項之認股權 利行使期間,留職停薪期間不併入計算,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 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定其 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認股權人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競業禁止限制者,本公司得收回該認股 權人之認股權憑證暨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利,並予註銷。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 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 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辦理完成之私募普通股)總數,不含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長決定調整與否。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每單位認股價格應於 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 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 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 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 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 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四)因上述項目認股價格之調整,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 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除於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本公司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申請書向本公司人資單位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 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人資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 (二)本公司確認收足股款後,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三)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櫃檯買賣中心買賣,則該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日後 如基於法令變更、主關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 止,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 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爭議者,應提報董事會,並以董事會之裁決作為具約束力之最終決策。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242.股東會召開日期:109/06/17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516號6樓(實踐菁英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八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一)「公司章程」修訂案。 (新增議案)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新增議案) (三)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 (四)本公司初次上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上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 源案。 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4/1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06/17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 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原告 KPH Healthcare Services, Inc. B.被告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Astrazeneca UK Limited Astrazeneca L.P. Par Pharmaceutical, Inc.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20-cv-010962.事實發生日:109/03/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9年3月17日獲悉上述原告於美國法院向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原告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 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被告間不當行為,延遲至2016年 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漢達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 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 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原告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已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與本公司於108年8月8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2日、108年9 月26、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30日 及108年11月1日代重要子公司Handa US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之重大訊息的原告 們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 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1.事實發生日:109/02/142.公司名稱:漢達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主要營收來自於合作夥伴的銷售分潤金,原每月公告營收數係依合作夥伴提 供之預估數後由本公司進行公告。 (2)依本公司與合作夥伴之委託銷售合約規定,合作夥伴於每季結束後45天內提供實際 分潤金報告,本公司於收到報告日予以調整營收公告數。6.因應措施: (1)更正前金額: 108年12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1,173仟元 108年1-12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81,606仟元 (2)更正後金額: 108年12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3,636仟元 108年1-12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84,069仟元 (3)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更正月營收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02/07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為本公司持股100%之重要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05,70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0,285(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0,28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43,56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93,6235.計息方式:年利率2.85%。6.還款之:(1)條件:一年內償還。(2)日期:自實際貸放日起算一年內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0,28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資金貸與金額為USD300萬元整,匯率換算為USD/NTD:30.095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2/0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9/06/17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號1樓(台南園區行政服務大樓演藝廳)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八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 (二)本公司初次上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上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 案。 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4/1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06/17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 尚待董事會決議。9.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公司法規定,本公司109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之相關事宜如下: 一、受理期間:自109年4月1日上午九時起至109年4月13日下午五時止。 二、受理處所: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74號3樓(本公司總管理處)。 三、請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 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並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股東提案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辦理。
代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公告 HND-020治療多發性硬化症新藥取得美國專利1.事實發生日:109/01/302.公司名稱: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重要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為本公司持股100%之重要子公司5.發生緣由: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接獲美國專利代理事務所通知,HND-020治療多發性硬化 症新藥之專利申請案經美國專利局審查核准授予專利,說明如下: (1)專利名稱:STABLE FINGOLIMOD DOSAGE FORMS (2)Issue Date:2020年2月11日 (3)Patent No.:105559026.因應措施: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 (1)HND-020是針對多發性硬化症患者在病程發展中口腔和咽喉的神經受損而造成病患常 有吞嚥困難症狀,漢達開發於口腔內快速溶解崩散、易吞嚥服用、不具苦味且具較佳 安全性之口溶速崩錠劑。 (2)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 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電子報、中廣新聞網2.報導日期:108/12/273.報導內容: (1)中時電子報: 台杉也被查出投資另一家公司漢達生技,其負責人郭廣昌同樣也是大陸全國政協委 員,屬於江澤民的人馬… (2)中廣新聞網: 漢達生技,接受對岸復星醫藥投資,這家公司更曾經和中共國務院合作成立國藥控 股,董事長郭廣昌擔任過中共中央政協委員,顯然和中共高層關係良好…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漢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劉芳宇博士,非媒體指稱之郭廣昌。 (2)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Fosun Industrial Co., Limited為持股 漢達生技10.87%股東,並未擔任漢達生技董事及管理階層職務。 (3)本公司董事長劉芳宇博士為美籍華人,非中國籍。 劉博士於1992年取得美國普度工業與物理藥學博士學位後,先後任職於 Watson Laboratories, Inc.(華生製藥)、Impax Pharmaceuticals, Inc. (益邦製藥)、Yamanouchi Pharma Technologies(山之內醫藥科技)、 Anchen Pharmaceuticals (美國安成製藥),擁有20多年的生技製藥經驗,具豐富經 營管理、產業知識與國際市場觀等專業技能。2005年劉博士於美國創立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美國漢達)。 台灣之生技醫藥產業為近年來政府發展五加二產業之重點項目,劉博士認為台灣在 投資環境、研發技術、人才素質及政府資源等各面向已逐漸成為全球發展生技醫藥 之首選地區,2016年在中華開發生醫創業投資(股)公司之引薦下完成了與華瑞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漢達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之併購。 漢達生技的股東陣容除Fosun Industrial Co., Limited外,尚有美國上市之全球 著名製劑生產廠Catalent Pharma Solutions、美國醫藥產品研發及銷售公司 Cary Pharmaceuticals Inc.、台灣著名生技創投中華開發生醫創業投資(股)公司與 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上述股東成員除使公司股權結構更為穩固外亦是 公司上下游之重要策略夥伴,對公司在全球化發展及各項資源提供上有極大助益。6.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 媒體報導非本公司對外發言,特此澄清。投資人請以本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為依據。
1.事實發生日:108/11/182.公司名稱:漢達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主要營收來自於合作夥伴的銷售分潤金,原每月公告營收數係依合作夥伴提 供之預估數後由本公司進行公告。 (2)依本公司與合作夥伴之委託銷售合約規定,合作夥伴於每季結束後45天內提供實際 分潤金報告,本公司於收到報告日予以調整營收公告數。6.因應措施: (1)更正前金額: 108年9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1,158仟元 108年1-9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72,597仟元 108年1-10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74,637仟元 (2)更正後金額: 108年9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4,413仟元 108年1-9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75,852仟元 108年1-10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77,892仟元 (3)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更正月營收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 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Walgreen Co. (原告) The Kroger Co. (原告) Albertsons Companies, Inc. (原告) H-E-B, L.P.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Accord Healthcare, Inc. G.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100492.事實發生日:108/11/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1月1日獲悉上述原告於美國法院向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Accord Healthcare, Inc. (以下簡稱 Accord)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訴訟,主張AZ、 Par、Accord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原告主張2011年AZ、Par、Accord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 協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被告間不當行為,延遲 至2016年始上市,AZ、Par、Accord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漢達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 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 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原告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與本公司於108年8月8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2日、108年9 月26、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8日及108年10月30日 代重要子公司Handa US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之重大訊息的原告們所主張之法律 事由相同。 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 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 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CVS Pharmacy, Inc. (原告) Rite Aid Corporation (原告) Rite Aid Hdqtrs. Corp.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Accord Healthcare, Inc. G.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9992.事實發生日:108/10/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0月30日獲悉美國 CVS Pharmacy, Inc., Rite Aid Corporation與Rite Aid Hdqtrs. Corp. (以下簡稱原告) 於美國法院向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Accord Healthcare, Inc. (以下簡稱 Accord)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訴訟,主張AZ、 Par、Accord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原告主張2011年AZ、Par、Accord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 協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被告間不當行為,延遲 至2016年始上市,AZ、Par、Accord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漢達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 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 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原告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與本公司於108年8月8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2日、108年9 月26、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5日及108年10月8日代重要子公司 Handa US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之重大訊息的原告們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本案為集體訴訟,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起法律訴訟 ,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The Uniformed Firefighters’Association of Greater New York Security Benefit Fund (原告) The Retired Firefighters’Security Benefit Fund of the Uniformed Firefighters’Association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2712.事實發生日:108/10/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0月8日獲悉美國 The Uniformed Firefighters’Association of Greater New York Security Benefit Fund與The Retired Firefighters’Security Benefit Fund of the Uniformed Firefighters’Association (以下簡稱原告)於美 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 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 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原告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 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被告間不當之聯合行為,延 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漢達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 市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 、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原告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本公司108 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本公司108 年9月26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本公司108年9月29日 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及Pipe Trades Services MN Welfare Fund與Sergeants Benevolent Association Health & Welfare Fund(本公司108年10月2日公告重大訊息 之原告)及NECA-IBEW Welfare Trust Fund(本公司108年10月5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起 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NECA-IBEW Welfare Trust Fund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1712.事實發生日:108/10/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0月4日獲悉美國NECA-IBEW Welfare Trust Fund (以下簡稱NECA-IBEW)於 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 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 法(Antitrust)之情事。 NECA-IBEW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 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被告間不當之聯合行為, 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漢達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 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 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NECA-IBEW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 。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NECA-IBEW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 原告)、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 之原告)、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本 公司108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本 公司108年9月26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本公司108 年9月29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及Pipe Trades Services MN Welfare Fund與 Sergeants Benevolent Association Health & Welfare Fund(本公司108年10月2日公 告重大訊息之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 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 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Pipe Trades Services MN Welfare Fund (原告) Sergeants Benevolent Association Health & Welfare Fund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083 與 19-cv-090942.事實發生日:108/10/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0月2日獲悉美國Pipe Trades Services MN Welfare Fund(以下簡稱PTF) 與Sergeants Benevolent Association Health & Welfare Fund(以下簡稱SBA)於美 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下 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 法(Antitrust)之情事。 PTF與SBA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 ,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不當 之逆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 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 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 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自無PTF與SBA所指之逆向給 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PTF與SBA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 告)、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 告)、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本公司 108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本公司 108年9月26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及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本公司108年9月29日 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 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0362.事實發生日:108/09/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9月28日獲悉美國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 (以下簡稱IUOE)於美 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下 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 法(Antitrust)之情事。 IUOE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 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不當之逆 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係 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 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自無IUOE所指之逆向給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IUOE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本公司108 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及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本公司108 年9月26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 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88562.事實發生日:108/09/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9月26日獲悉美國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 (以下簡稱CB)於 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 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 法(Antitrust)之情事。 CB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 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不當之逆 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 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 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自無CB所指之逆向給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CB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 (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 (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 告)及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 (本公 司108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 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87122.事實發生日:108/09/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9月20日獲悉美國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 (以下簡稱FOP)於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 (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 ,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FOP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 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不當之逆 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係 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 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更無FOP所指之逆向給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FOP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及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 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 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更正108年9月9日重訊內容)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G. Accord Pharmaceuticals, In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82962.事實發生日:108/09/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9月9日知悉美國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以下簡稱LEHB) 於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 (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 Accord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Accord)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 Accord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 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LEHB主張2011年AZ、Par、Accord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 協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 不當之逆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Accord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 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係 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 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無LEHB所指之逆向給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LEHB所訴求之情事,與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Smith Drug Company主張之 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提起同一之 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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