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達生技醫藥(興)公司公告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02/07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為本公司持股100%之重要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05,70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0,285(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0,28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43,56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93,6235.計息方式:年利率2.85%。6.還款之:(1)條件:一年內償還。(2)日期:自實際貸放日起算一年內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0,28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資金貸與金額為USD300萬元整,匯率換算為USD/NTD:30.095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2/0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9/06/17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號1樓(台南園區行政服務大樓演藝廳)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八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 (二)本公司初次上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上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 案。 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4/1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06/17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 尚待董事會決議。9.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公司法規定,本公司109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之相關事宜如下: 一、受理期間:自109年4月1日上午九時起至109年4月13日下午五時止。 二、受理處所: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74號3樓(本公司總管理處)。 三、請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 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並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股東提案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辦理。
代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公告 HND-020治療多發性硬化症新藥取得美國專利1.事實發生日:109/01/302.公司名稱: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重要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為本公司持股100%之重要子公司5.發生緣由: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接獲美國專利代理事務所通知,HND-020治療多發性硬化 症新藥之專利申請案經美國專利局審查核准授予專利,說明如下: (1)專利名稱:STABLE FINGOLIMOD DOSAGE FORMS (2)Issue Date:2020年2月11日 (3)Patent No.:105559026.因應措施: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 (1)HND-020是針對多發性硬化症患者在病程發展中口腔和咽喉的神經受損而造成病患常 有吞嚥困難症狀,漢達開發於口腔內快速溶解崩散、易吞嚥服用、不具苦味且具較佳 安全性之口溶速崩錠劑。 (2)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 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電子報、中廣新聞網2.報導日期:108/12/273.報導內容: (1)中時電子報: 台杉也被查出投資另一家公司漢達生技,其負責人郭廣昌同樣也是大陸全國政協委 員,屬於江澤民的人馬… (2)中廣新聞網: 漢達生技,接受對岸復星醫藥投資,這家公司更曾經和中共國務院合作成立國藥控 股,董事長郭廣昌擔任過中共中央政協委員,顯然和中共高層關係良好…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漢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劉芳宇博士,非媒體指稱之郭廣昌。 (2)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Fosun Industrial Co., Limited為持股 漢達生技10.87%股東,並未擔任漢達生技董事及管理階層職務。 (3)本公司董事長劉芳宇博士為美籍華人,非中國籍。 劉博士於1992年取得美國普度工業與物理藥學博士學位後,先後任職於 Watson Laboratories, Inc.(華生製藥)、Impax Pharmaceuticals, Inc. (益邦製藥)、Yamanouchi Pharma Technologies(山之內醫藥科技)、 Anchen Pharmaceuticals (美國安成製藥),擁有20多年的生技製藥經驗,具豐富經 營管理、產業知識與國際市場觀等專業技能。2005年劉博士於美國創立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美國漢達)。 台灣之生技醫藥產業為近年來政府發展五加二產業之重點項目,劉博士認為台灣在 投資環境、研發技術、人才素質及政府資源等各面向已逐漸成為全球發展生技醫藥 之首選地區,2016年在中華開發生醫創業投資(股)公司之引薦下完成了與華瑞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漢達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之併購。 漢達生技的股東陣容除Fosun Industrial Co., Limited外,尚有美國上市之全球 著名製劑生產廠Catalent Pharma Solutions、美國醫藥產品研發及銷售公司 Cary Pharmaceuticals Inc.、台灣著名生技創投中華開發生醫創業投資(股)公司與 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上述股東成員除使公司股權結構更為穩固外亦是 公司上下游之重要策略夥伴,對公司在全球化發展及各項資源提供上有極大助益。6.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 媒體報導非本公司對外發言,特此澄清。投資人請以本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為依據。
1.事實發生日:108/11/182.公司名稱:漢達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主要營收來自於合作夥伴的銷售分潤金,原每月公告營收數係依合作夥伴提 供之預估數後由本公司進行公告。 (2)依本公司與合作夥伴之委託銷售合約規定,合作夥伴於每季結束後45天內提供實際 分潤金報告,本公司於收到報告日予以調整營收公告數。6.因應措施: (1)更正前金額: 108年9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1,158仟元 108年1-9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72,597仟元 108年1-10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74,637仟元 (2)更正後金額: 108年9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4,413仟元 108年1-9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75,852仟元 108年1-10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77,892仟元 (3)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更正月營收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 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Walgreen Co. (原告) The Kroger Co. (原告) Albertsons Companies, Inc. (原告) H-E-B, L.P.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Accord Healthcare, Inc. G.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100492.事實發生日:108/11/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1月1日獲悉上述原告於美國法院向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Accord Healthcare, Inc. (以下簡稱 Accord)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訴訟,主張AZ、 Par、Accord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原告主張2011年AZ、Par、Accord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 協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被告間不當行為,延遲 至2016年始上市,AZ、Par、Accord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漢達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 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 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原告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與本公司於108年8月8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2日、108年9 月26、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8日及108年10月30日 代重要子公司Handa US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之重大訊息的原告們所主張之法律 事由相同。 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 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 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CVS Pharmacy, Inc. (原告) Rite Aid Corporation (原告) Rite Aid Hdqtrs. Corp.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Accord Healthcare, Inc. G.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9992.事實發生日:108/10/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0月30日獲悉美國 CVS Pharmacy, Inc., Rite Aid Corporation與Rite Aid Hdqtrs. Corp. (以下簡稱原告) 於美國法院向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Accord Healthcare, Inc. (以下簡稱 Accord)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訴訟,主張AZ、 Par、Accord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原告主張2011年AZ、Par、Accord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 協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被告間不當行為,延遲 至2016年始上市,AZ、Par、Accord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漢達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 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 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原告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與本公司於108年8月8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22日、108年9 月26、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5日及108年10月8日代重要子公司 Handa US公告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之重大訊息的原告們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本案為集體訴訟,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起法律訴訟 ,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The Uniformed Firefighters’Association of Greater New York Security Benefit Fund (原告) The Retired Firefighters’Security Benefit Fund of the Uniformed Firefighters’Association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2712.事實發生日:108/10/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0月8日獲悉美國 The Uniformed Firefighters’Association of Greater New York Security Benefit Fund與The Retired Firefighters’Security Benefit Fund of the Uniformed Firefighters’Association (以下簡稱原告)於美 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 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 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原告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 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被告間不當之聯合行為,延 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漢達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 市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 、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原告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告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本公司108 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本公司108 年9月26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本公司108年9月29日 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及Pipe Trades Services MN Welfare Fund與Sergeants Benevolent Association Health & Welfare Fund(本公司108年10月2日公告重大訊息 之原告)及NECA-IBEW Welfare Trust Fund(本公司108年10月5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起 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NECA-IBEW Welfare Trust Fund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1712.事實發生日:108/10/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0月4日獲悉美國NECA-IBEW Welfare Trust Fund (以下簡稱NECA-IBEW)於 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 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 法(Antitrust)之情事。 NECA-IBEW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 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被告間不當之聯合行為, 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漢達及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 場及藥價未能提前下降,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 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自無NECA-IBEW所指反競爭法之違反 。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NECA-IBEW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 原告)、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 之原告)、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本 公司108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本 公司108年9月26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本公司108 年9月29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及Pipe Trades Services MN Welfare Fund與 Sergeants Benevolent Association Health & Welfare Fund(本公司108年10月2日公 告重大訊息之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 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 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Pipe Trades Services MN Welfare Fund (原告) Sergeants Benevolent Association Health & Welfare Fund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083 與 19-cv-090942.事實發生日:108/10/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10月2日獲悉美國Pipe Trades Services MN Welfare Fund(以下簡稱PTF) 與Sergeants Benevolent Association Health & Welfare Fund(以下簡稱SBA)於美 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下 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 法(Antitrust)之情事。 PTF與SBA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 ,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不當 之逆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 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 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 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自無PTF與SBA所指之逆向給 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PTF與SBA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 告)、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 告)、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本公司 108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本公司 108年9月26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及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本公司108年9月29日 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 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90362.事實發生日:108/09/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9月28日獲悉美國Welfare Plan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Operating Engineers Locals 137, 137A, 137B, 137C and 137R (以下簡稱IUOE)於美 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下 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 法(Antitrust)之情事。 IUOE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 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不當之逆 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係 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 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自無IUOE所指之逆向給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IUOE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本公司108 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及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本公司108 年9月26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 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88562.事實發生日:108/09/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9月26日獲悉美國Mayor and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 (以下簡稱CB)於 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 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 法(Antitrust)之情事。 CB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 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不當之逆 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 係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 和解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自無CB所指之逆向給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CB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 (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 (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 告)及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 (本公 司108年9月22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提 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087122.事實發生日:108/09/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9月20日獲悉美國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 Miami Lodge 20, Insurance Trust Fund (以下簡稱FOP)於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 (以下簡稱Par)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 ,主張AZ、Par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FOP主張2011年AZ、Par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使 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不當之逆 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係 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 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更無FOP所指之逆向給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FOP所訴求之情事,與Smith Drug Company(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及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本公司108年9月10日公告重大訊息之原告) 所主張之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向Handa US 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公告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 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更正108年9月9日重訊內容)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G. Accord Pharmaceuticals, In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82962.事實發生日:108/09/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8年9月9日知悉美國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以下簡稱LEHB) 於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向AstraZeneca (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 Accord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Accord)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提起集體訴訟,主張AZ、Par Accord及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 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LEHB主張2011年AZ、Par、Accord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 協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 不當之逆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Accord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 維持藥價及利益。 該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係 因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 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無LEHB所指之逆向給付。4.處理過程: Handa US已委任美國專業律師事務所對該案件進行評估及討論對應之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本公司目前除委任律師費用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現階段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 LEHB所訴求之情事,與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Smith Drug Company主張之 法律事由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提起同一之 法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補充說明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有關美國反競爭法訴訟案1.事實發生日:108/09/092.公司名稱: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重要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為本公司持股100%之重要子公司5.發生緣由: 本公司知悉美國Law Enforcement Health Benefits Inc.(以下簡稱LEHB),向美國法 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遞交起訴狀,主張 AstraZeneca(以下簡稱AZ)、Par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簡稱Par)、 Accord Pharmaceuticals, Inc. (以下簡稱Accord)及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以下簡稱Handa US)等有違反美國反競爭法(Antitrust)之情事。 LEHB主張2011年AZ、Par、Accord與Handa US就Quetiapine XR之專利訴訟所達成之和解 協議,使Quetiapine XR Tablet學名藥原可於2011年上市,卻因AZ提供Par及Handa US 不當之逆向給付,延遲至2016年始上市,AZ、Par、Accord及Handa US共同劃分市場並 維持藥價及利益。 和解協議之簽訂實為藥品業界之正常運作,而其他學名藥業者未能提前進入市場,係因 AZ對Quetiapine XR Tablet所設下之專利障礙,與AZ、Catalent及Handa US間之和解 協議並無因果關係。且Handa US並未自AZ取得任何給付,更無LEHB所指之逆向給付。6.因應措施: 本案目前由AZ律師團主導,Handa US亦已委任專業律師與AZ配合。 Handa US將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申請 (legal motion),主張Handa US並無違法情事, 不應列為本案之訴訟對象;並會爭取Handa US最大之利益及降低訴訟所造成之風險。 按此類案件之慣例,如未能於短期內終止或和解,Handa US將以參加人身分加入AZ主 導之訴訟,除Handa US之委任律師費用外,其餘所衍生之相關支出多由AZ與Par負擔, 現階段本公司評估對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 LEHB所訴求之情事,與本公司108年8月8日公告重大訊息之Smith Drug Company主張之 法律事由完全相同。 由於原告主張本案為集體訴訟,故未來或仍有其他第三人以相同之事由,提起同一法 律訴訟,本公司將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所有權2.事實發生日:107/12/20~107/12/20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為有限責任合資公司,並無發行股份。交易總金額為美金400萬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為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以匯款方式付款。無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公司107年12月2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美金400萬元。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不適用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1)持有股數:不適用。(2)投資總金額:新臺幣843,560千元。(3)持股比率:100%。(4)權利受限情形:無。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1)佔總資產比率103.96%(2)佔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比率111.53%(3)營運資金:680,813仟元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充實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營運資金。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18.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2.會計師姓名:吳世宗與簡明彥會計師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28123號金管證審字第1000028068號24.其他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8/08/2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瑞育生技醫藥有限公司代表人:宋國峻 (2)Greensward Investments, LLC代表人:Stephen Douglas Cary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無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不再另行指派代表人,並辭任董事職務。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28 ~ 111/06/27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法人董事辭任係為強化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及董事會之獨立性。 (2)本公司經營團隊成員並無異動,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1.取得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日期:108/08/202.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日期:107/07/01~108/06/303.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之緣由:因應本公司申請上櫃作業需求。4.申報公告「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內容之日期:108/08/20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說明有關Smith Drug Company委任律師事務所來信通知表示,前開公司已向美國法院遞交對Astrazeneca 、Par與本公司重要子公司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的起訴狀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A. Smith Drug Company (原告) B.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C. Astrazeneca UK Limited D. Astrazeneca LP E. Par Pharmaceutical, Inc. F.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2)法院名稱: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3)案號19cv72332.事實發生日:108/08/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收到Smith Drug Company委任律師事務所Garwin Gerstein & Fisher LLP 律師 Bruce E.Gerstein來信通知表示,表示Smith Drug Company已以前述(B)-(F)公司為被 告向美國法院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遞交起訴狀, 依據前述(B)-(F)公司,於2011年9月間達成之和解協議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致有違 反美國反托拉斯法之虞。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與前述(B)-(F)公司徵詢並討論解決方案,並已委託律師進行了解並處理可能 發生之訴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狀況一切正常,並評估本案對本公司未來財務業務應無不利之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與前述(B)-(F)公司共同擬定應對策略,以進行可能產生之訴訟程 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7/222.公司名稱:漢達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主要營收來自於合作夥伴的銷售分潤金,原每月公告營收數係依合作夥伴提 供之預估數後由本公司進行公告。 (2)依本公司與合作夥伴之委託銷售合約規定,合作夥伴於每季結束後45天內提供實際 分潤金報告,本公司於收到報告日予以調整營收公告數。6.因應措施: (1)更正前金額: 108年6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1,520仟元 108年1-6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57,563仟元 (2)更正後金額: 108年6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2,993仟元 108年1-6月累計營業收入金額:新台幣59,036仟元 (3)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更正月營收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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