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勝光電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05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 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依董事會決議私募價格計算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 之規定,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及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取其高者做為參考價格。 (2)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3)上述私募價格訂定原則尚屬合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規定。 A.未來本公司依此原則計算,發行價格若低於面值,由於本公司公司建廠之資金 大部份來自貸款,故營業資金不宜再以金融業資金支應,提高負債比率,故此財 務規畫尚稱合理。 B.低於面值發行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私募價格如低於面額時,其差額將減少股 東權益。但由於本案取得之營運週轉金或用以償還銀行貸款,對公司將有極明顯 助益,除挹注產銷動能外並且降低資金取得成本,故總體而言對股東權益具有正 面實質效益。 C.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 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 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預期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 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1)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週轉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多項用途 ,且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較容易符合公司需要,故不採用公開募集 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 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2)私募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 兩次辦理,第一及二次私募資金用途均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 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預期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 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未定。11.參考價格:未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 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 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未來法令或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事實發生日:101/04/052.公司名稱: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1)本公司民國一○一年股東常會獨立董事提名期間為民國101年3月19日至101年3月28日 止。 (2)下列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101年4月5日董事會審查評估通過, 並列入民國一○一年股東常會選任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茲將相關資料公告如下: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姓名:馮震宇 學歷: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律博士、美國賓州大學(LL.M.)、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及系主任、美國Stradley, Ronon,Stevens & Young 律師事務所公司法部門(Corporate Department)律師、工商時報採訪組記者、 美國賓州、紐澤西州、華盛頓特區登錄律師、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登錄律師、 台灣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美國Fulbright獎學金2005年獲獎人。 現任:政治大學法律系及法律科技整合研究所暨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教授 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委員、國科會科技權益委員會與智庫委員、 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委員、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訴願委員 持有股數:0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05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5/223.股東會召開地點:暫定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工商服務大樓702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6號7樓)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年度營業報告。 2.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 5.庫藏股票執行報告。 6.本公司資產減損情形報告。(新增) 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本公司一○○年度盈虧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2.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3.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辦法」部份條文案。 4.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 5.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6.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新增案) 7.討論本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新增案) 四、選舉事項: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一名。 五、臨時動議。 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本公 司擬自101年3月19日起至101年3月28日止,每日上午九點至 下午五點,於本公司為受理提案處所﹝地址:台中市科學工 業園區科園三路8號﹞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書面提案。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3/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5/22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票停止過戶登記自101年3月24日 起至101年5月22日止,最後過戶日為101年3月23日(星期五)。
1.事實發生日:101/04/052.公司名稱: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01/04/05董事會決議相關事宜。(1)通過本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 (2)確認本公司100年度盈餘分配案,擬不配發股利。 (3)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1/03/07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馮震宇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NA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因素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06/21~103/06/208.新任生效日期:NA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1年3月7日接獲獨立董事馮震宇先生之辭任書,其任期至101年3月7日止,其審計 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亦至101年3月7日止。
公告本公司台中市大雅區科雅路33號5樓工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10萬元,目前公司進一步申請訴願中。1.事實發生日 :101/03/062.發生緣由:100/09/08當日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查核空氣污染防治設施,去除效率未達固定污染 源操作許可內容,罰鍰新台幣10萬元。 3.處理過程:因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之規定,經公司於100年10月28日提出陳述書仍須裁處罰新 台幣10萬元,目前公司進一步申請訴願中。 4.預估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活性碳塔已於11/12更換活性碳,12/20進行檢測時已達操作許可之標準,並進行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變更,與增加活性碳更換頻率。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事件將不影響公司營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12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5/223.股東會召開地點:暫定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工商服務大樓702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6號7樓)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年度營業報告。 2.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 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本公司一○○年度盈虧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2.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3.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辦法」部份條文案。 4.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 5.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四、選舉事項(新增案):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一名。 五、臨時動議。 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本公 司擬自101年3月19日起至101年3月28日止,每日上午九點至 下午五點,於本公司為受理提案處所﹝地址:台中市科學工 業園區科園三路8號﹞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書面提案。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3/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5/22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票停止過戶登記自101年3月24日 起至101年5月22日止,最後過戶日為101年3月23日(星期五)。
1.發生變動日期:101/03/0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馮震宇,本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NA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個人因素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0/06/21 ~ 103/06/20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9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1年3月7日接獲獨立董事馮震宇先生之辭任書,其任期至101年3月7日止。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1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實際發行日期前到職之本公司(含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 工為限。 (二)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之。 (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 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的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5,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壹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須發行普通股新股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興櫃掛牌,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 價。 前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 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時,仍未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 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他任何權利。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 例(累計): 時 程 行使認股比例 -------- ------------ 屆滿一年 50% 屆滿二年 75% 屆滿三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 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 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 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 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 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7)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IMG SRC="/WF_SQL_XSRF.html">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12.增資資金來源:擬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新股。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以不超過20,000,000股為限。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200,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訂6元,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參酌市場價格訂定之。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85%由原 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率認購,暫訂每仟股認購100.5956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所有不足購認一股之畸零股, 由股東於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一整股認購, 原股東未拼湊及原股東與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分,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以上事項若因主管機關核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5/223.股東會召開地點:暫定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工商服務大樓702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6號7樓)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年度營業報告。 2.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 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本公司一○○年度盈虧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2.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3.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辦法」部份條文案。 4.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 5.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四、臨時動議。 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本公 司擬自101年3月19日起至101年3月28日止,每日上午九點至 下午五點,於本公司為受理提案處所﹝地址:台中市科學工 業園區科園三路8號﹞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書面提案。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3/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5/22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票停止過戶登記自101年3月24日 起至101年5月22日止,最後過戶日為101年3月23日(星期五)。
1.事實發生日:101/03/012.公司名稱:聯勝光電股份有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其他重要決議事項(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2)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3)本公司一○○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案。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12/22 2.公司名稱: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3)預定買回期間:100/12/26~101/02/25。(4)預定買回數量:8,000,000股。(5)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4.62~10元間,惟若公司股價低於所訂之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80,000,000元。(7)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73%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00/12/22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智松,總經理, 成功大學電子所博士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00/12/22 8.新任者聯絡電話:04-24657899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2011/12/22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現金增資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本次投資金額為美金500,000元4.本次新增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聯勝光電(深圳)有限公司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美金1,000,000元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美金500,000元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LED晶片之研磨、切割、測試等後段加工,及銷售與大陸國內之LED封裝客戶。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不適用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新台幣7.9元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新台幣(2,833)仟元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美金1,000,000元12.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美金1,500,000元13.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2.77%1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1.01%1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2.01%16.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美金1,000,000元17.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1.87%1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0.68%1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1.36%20.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99年新台幣(2,096)仟元100年1至6月新台幣(2,833)仟元21.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02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直接投資100%持有的子公司2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日期及金額:不適用2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25.處分利益(或損失):不適用2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2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不適用28.經紀人:不適用2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充實營運資金3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3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32.其他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10/27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1〉馮震宇先生 本公司獨立董事〈2〉周吳添先生 本公司獨立董事〈3〉邱建良先生 本公司獨立董事〈4〉郭憲章先生 本公司董事〈5〉黃銘世先生 本公司董事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為落實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本公司完成薪酬委員會之設置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NA8.新任生效日期:100/10/27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10/222.公司名稱: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100/08/18董事會決議辦理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原預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3,800,000元。(2)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3~100/10/22。(3)原預定買回之數量:4,000,000股。(4)原預定買回之股份種類:普通股。(5)原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7.25至13.45元間,惟若公司股價低於所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之日期:100/10/22(7)本次己買回股份數量:388,000股。(8)本次己買回股份總金額:新台幣3,040,505元(9)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新台幣7.84元(10)本次買回股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0.23%。(11)累積己持有自己公司股份:388,000股(12)累積己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23%(13)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因興櫃巿場交易量少,致未能執行完畢。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0/08/18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邱雅屏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劉深淵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新任7.生效日期:100/08/188.新任者聯絡電話:04-246578999.其他應敘明事項:舊任者邱雅屏小姐已於100/4/28離職,請詳本公司100/4/28重大訊息
1.事實發生日:100/08/182.公司名稱: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3)預定買回期間:100/08/23~100/10/22。(4)預定買回數量:4,000,000股。(5)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7.25~13.45元間,惟若公司股價低於所訂之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53,800,000元。(7)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4%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機器設備暨相關設備2.事實發生日:100/8/18~100/8/18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約3.15億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非為本公司之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不適用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由採購部門詢、比、議價後,選定最適廠商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無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21.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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