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映光電(上)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1/14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Prodigy Diabetes Care, LLC為本公司主要銷貨客戶4.私募股數或張數:2,199,068股(修正內容)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244,000股之普通股為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本公司股票於興櫃市場掛牌時發 行者,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 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即101年12月11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本公司普通股每股平 均價格為新台幣37.76元(修正內容)作為私募參考價(高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14.87元),依不低於參考價之八成設算(修正內容), 訂定私募價格為每股新台幣30.215元(修正內容),本次私募股款總金額計新台幣 66,444,840元(修正內容),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 辦理,訂價之依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因應產業發展趨勢,擬引進策略合作夥伴,確保公司長遠的營運發展,因採 私募方式可掌握資金籌措之時效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策略 合作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101/12/1111.參考價格:37.76元(修正內容)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30.215元(修正內容)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 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並據以向主管機關 完成申報補辦私募普通股票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私募繳款日:101年12月12日至101年12月25日 (2)本次增資基準日:102年1月14日(修正內容) (3)本公司將於增資基準日15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修正內容)
1.發生變動日期:102/01/14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張鍾潛;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擇期選任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 5.異動原因:本公司董事張鍾潛因個人因素請辭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擇期選任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4/16~102/01/148.新任生效日期:NA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1/112.公司名稱: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12月份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如下:(1)個別選擇權已收(付)權利金更正前新台幣35仟元,更正後新台幣70仟元。 (2)個別選擇權未沖銷契約總金額更正前新台幣35仟元,更正後新台幣29,035仟元。 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資料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12/222.公司名稱: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私募普通股股款繳納完成說明如下:(1)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公司私募對象為Prodigy Diabetes Care, LLC, 為本公司之主要銷貨客戶。 私募股數或張數:2,244,000股 私募每股價格:新台幣29.61元 私募總股款金額:新台幣66,444,840元 私募股款繳納完成時間:101年12月22日 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2/1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Prodigy Diabetes Care, LLC為本公司主要銷貨客戶4.私募股數或張數:2,244,000股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244,000股之普通股為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本公司股票於興櫃市場掛牌時發 行者,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 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本公司以101年12月11日為定價日,依101年12月11日之前三十日個營業日本公司普 通股每股平均價格為新台幣37.01元作為私募參考價(高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14.87元),依參考價之八成設算私募價格為每股新台幣 29.61元。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辦理,訂價之依據 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因應產業發展趨勢,擬引進策略合作夥伴,確保公司長遠的營運發展,因採 私募方式可掌握資金籌措之時效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策略 合作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101/12/1111.參考價格:37.01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29.61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 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並據以向主管機關 完成申報補辦私募普通股票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私募繳款日:101年12月12日至101年12月25日 (2)本次增資基準日:101年12月25日 (3)本公司將於私募繳款完成日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2/1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Prodigy Diabetes Care, LLC為本公司主要銷貨客戶4.私募股數或張數:2,244,000股5.得私募額度:達實收資本額之9.99%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01年12月11日之前三十日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每股平均價格為新台幣37.01元作為 私募參考價(高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14.87元),依 參考價之八成設算私募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9.61元。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不適用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29.6111.參考價格:37.01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 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並據以向主管機關 完成申報補辦私募普通股票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12/112.公司名稱: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12月11日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1)決議通過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應募人資格審核案。 (2)決議通過本公司私募定價案。 (3)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簽定對外投資之意向書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銷在美國北卡羅萊納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之民事訴訟案件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泰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博科技) 法院名稱:美國北卡羅萊納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 案號:Civil Action NO. 3:12-cv-654 2.事實發生日:101/11/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泰博科技於101年5月10日對本公司向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 提起訴訟,泰博科技認為本公司有違反美國聯邦藍哈姆法 (Lanham Act,即美國商標法)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而損及 泰博科技之權益。 4.處理過程:本案已於101年9月份應本公司美國委任律師請求,順利由美國 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移轉至北卡羅萊納州法院審理,並於101 年11月27日收到北卡羅萊納州法院通知泰博科技已撤銷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1/10/2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賴家德/訊映光電(股)公司 董事長兼任總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賴家德/訊映光電(股)公司 董事長兼任總經理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依董事會議事規範選任6.新任生效日期:101/10/26~104/10/25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1/10/2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賴家德 董事張德全 董事張德誠 董事王德兆 董事陳元政 獨立董事謝運奎 獨立董事江朝? 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賴家德:康揚國際有限公司 董事長張德全:無張德誠:巧瑩科技(股)公司 廠務經理王德兆:無陳元政:鴻騏新技(股)公司 財務經理謝運奎:品特電子(股)公司 經理江朝?:豐林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董事長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10/262.公司名稱: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10月26日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1)決議通過本公司第四屆董事長案,當選人為賴家德先生。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9/27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1/10/26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83號4樓4.召集事由:報告事項:(1)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案。(新增)討論及選舉事項:(1)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新增)(2)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新增)(3)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案。(4)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5)解除本公司改選後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9/27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10/26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9/272.公司名稱: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09月27日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1)通過審核第四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2)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案。(3)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4)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A18版2.報導日期:101/09/253.報導內容:經濟日報101/09/25刊載「.....今年上半年營收3億,EPS2.16元,法人估計,全年可望達到4元.....」。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報導相關內容非本公司發佈之新聞,媒體之報導純屬其臆測及引用他人預測數據之推論,有關本公司財務資料,請以本公司公告申報之資料為準,在此澄清說明。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對 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案件之目前進度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博科技)法院名稱: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案號:Civil Action NO. 2:12-cv-025662.事實發生日:101/09/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泰博科技於101年5月10日對本公司向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泰博科技認為本公司有違反美國聯邦藍哈姆法(Lanham Act,即美國商標法)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而損及泰博科技之權益。4.處理過程:本案目前進度已應本公司美國委任律師請求,順利由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移轉至北卡羅萊納州法院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均屬正常,預估影響金額將視日後相關事證而定。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訴訟律師進行必要之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8/292.公司名稱: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民國一○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予以更正財務報告公告說明。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更正後之資料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27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發行私募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選擇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244,000股。5.得私募額度:經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實際定價日擬於本次董事會通過後,提請10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 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上述之參考價格計算標準如下: 本公司股票於興櫃市場掛牌時發行者,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本公司股票於上市櫃後發行者,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因應產業發展趨勢,擬引進策略合作夥伴,確保公司長遠的營運發展,因採私募方式可掌握資金籌措之時效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 定,較可確保與策略合作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 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轉讓對象 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 定,並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補辦私募普通股票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申請上 市或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1.事實發生日:101/08/272.公司名稱: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08月27日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1)通過本公司民國10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案。 (2)通過本公司營運需求,將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3)通過本公司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4)通過擬請股東會解除本公司改選後新任董事競業限制案。 (5)通過擬辦理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案。 (6)通過擬訂本公司10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開日期、時間、地點、議案及議程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今(16)日召開上櫃審議委員會未通過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櫃申請案今(16)日召開上櫃審議委員會未通過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櫃申請案 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櫃檯買賣中心於今(16)日召開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櫃申請案,因該公司之銷貨毛利近9成來自於第一大客戶,有銷貨高度集中之情形;另該公司目前面臨被控侵犯專利權及有美國商標法不公平競爭事實之訴訟案,且尚無具體因應措施,對其財務業務及未來與第一大客戶間之銷貨穩定性恐生重大影響,爰全案予以退回。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案件之目前進度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泰博科技) 法院名稱: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 案號:Civil Action NO. 2:12-cv-02566 2.事實發生日:101/07/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泰博科技於101年5月10日對本公司向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泰博科技認為本公司有違反美國聯邦藍哈姆法(Lanham Act,即美國商標法) 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而損及泰博科技之權益。 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任訴訟律師已於101年7月9日向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駁回 聲請,或若無駁回則請求移轉北卡羅萊納州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均屬正常,101年5月及6月之營業收入分別為 43,813仟元及49,939仟元,預估影響金額將視日後相關事證而定。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訴訟律師進行必要之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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