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銳捷科技(未)公司公告
代子公司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公告接獲設備買賣合同糾紛之民事調解書,雙方已達成和解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張家港保稅區富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富鈺)被告: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下稱銳捷江蘇)。法院名稱: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8)蘇0582民初13406號2.事實發生日:108/03/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子公司銳捷江蘇於107年11月21日接獲大陸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寄送之民事起訴狀。原告富鈺與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銳捷江蘇,發生設備買賣合同糾紛,向被告銳捷江蘇求償貨款人民幣653,000元及違約金人民幣587,700元。4.處理過程:經協商後雙方達成和解並於108年3月4日收到法院民事調解書。一、被告給付原告貨款人民幣653,000元。二、原告自願放棄違約金人民幣587,700元。三、訴訟費用人民幣12,533元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04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14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大誠路9號(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第一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案。(2)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3)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二)承認事項:(1)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一○七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1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14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接獲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寄發被告南通同方對債權催討之民事訴訟案判決結果提起之民事上訴狀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被告:南通同方半導體有限公司(下稱南通同方)。法院名稱: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6)蘇06民初191號2.事實發生日:108/02/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一、同方半導體(香港)有限公司,104年起向本公司購買PSS,總計出貨美金500多萬價 值貨物,至105年4月底後,未再支付任何款項,截至105年9月底尚有應收帳款美元 3,620仟元未收回,幾經催討其仍無意償還。由於同方半導體(香港)有限公司為南 通同方香港子公司,故就其欠款向當地法院提請訴訟。二、本公司於108年01月28日接獲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1)南通同方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美元3,620仟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美元415仟 元。(2)訴訟費用人民幣175仟元由被告南通同方負擔。三、本公司於108年2月15日接獲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寄發被告南通同方提起上訴 之民事上訴狀。上訴請求為:(1)請求撤銷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就本案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駁回本 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請求判決由本公司承擔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費及訴訟保全費。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依法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106年第二季之財務報告認列全額呆帳。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另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106年1月19日裁定凍結南通同方帳戶人民幣25,705仟元,故本公司已針對該債權進行保全作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被告:南通同方半導體有限公司(下稱南通同方)。法院名稱: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6)蘇06民初191號2.事實發生日:108/01/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同方半導體(香港)有限公司,104年起向本公司購買PSS,總計出貨美金500多萬價值貨物,至105年4月底後,未再支付任何款項,截至105年9月底尚有應收帳款美元3,620仟元未收回,幾經催討其仍無意償還。由於同方半導體(香港)有限公司為南通同方香港子公司,故就其欠款向當地法院提請訴訟。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8年01月28日接獲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1)南通同方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美元3,620仟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美元415仟元。(2)訴訟費用人民幣175仟元由被告南通同方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106年第二季之財務報告認列全額呆帳,此損失是否迴轉將視原告是否再提上訴而定。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106年1月19日裁定凍結南通同方帳戶人民幣25,705仟元,故本公司已針對該債權進行保全作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公告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民事訴訟一審判決結果提請上訴並接獲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寄發原告提起之民事上訴狀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聖暉工程技術(蘇州)有限公司(下稱聖暉蘇州)被告: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下稱銳捷江蘇)。法院名稱: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8)蘇0582民初13407號2.事實發生日:108/01/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A.子公司銳捷江蘇於107年11月21日接獲大陸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寄送之民事起訴 狀。原告聖暉蘇州與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銳捷江蘇,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被告銳捷江蘇求償工程款人民幣2,061仟元及違約金人民幣1,629仟元,於107/12/5首 次開庭審理本案。B.本公司於108年01月09日接獲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 (1)銳捷江蘇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人民幣1,669仟元(已扣除消防工程392仟 元),及自各應付款日期起計算之逾期付款違約金約人民幣137仟元。 (2)駁回原告聖暉蘇州的其他訴訟請求。 (3)訴訟費用人民幣41仟元,由原告聖暉蘇州負擔人民幣8仟元,被告銳捷江蘇負擔 33仟元。C.銳捷江蘇不服一審之判決結果,於108年01月24日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為: (1)撤銷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8)蘇0582民初13407號民 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審訴訟費、二審訴訟費由聖暉蘇州承擔。D.銳捷江蘇於108年01月24日接獲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寄發原告聖暉蘇州提起上訴 之民事上訴狀。上訴請求為: (1)以年利率24%重新計算違約金之給付金額。 (2)請求給付原扣除消防工程金額392仟元並納入計算違約金之基數。 (3)一審訴訟費、二審訴訟費由銳捷江蘇承擔。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依法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公告接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民事訴訟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聖暉工程技術(蘇州)有限公司(下稱聖暉蘇州)被告: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下稱銳捷江蘇)。法院名稱: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8)蘇0582民初13407號2.事實發生日:108/01/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子公司銳捷江蘇於107年11月21日接獲大陸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寄送之民事起訴狀。原告聖暉蘇州與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銳捷江蘇,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向被告銳捷江蘇求償工程款人民幣2,061仟元及違約金人民幣1,629仟元,預計於107/12/5首次開庭審理本案。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8年01月09日接獲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1)銳捷江蘇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人民幣1,669仟元(已扣除消防工程392仟元) ,及自各應付款日期起計算之逾期付款違約金約人民幣137仟元。(2)駁回原告聖暉蘇州的其他訴訟請求。(3)訴訟費用人民幣41仟元,由原告聖暉蘇州負擔人民幣8仟元,被告銳捷江蘇負擔33仟 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此案已帳列人民幣1,669仟元應付帳款,此外本公司尚應負擔部分訴訟費用金額人民幣33仟元,以及逾期違約金人民幣137仟元。綜上所述,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未產生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判決書所載,本公司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已與委任律師研擬上訴相關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銳捷江蘇將向聖暉蘇州提告,求償工程施作中損壞設備一台,未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約美金40萬元。
1.事實發生日:107/12/242.公司名稱: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董事會通過之重要決議事項如下:(一)通過108年度稽核計畫案。(二)通過成立新產品事業部案。(三)通過108年年度預算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重要子公司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公告董事異動及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1.發生變動日期:107/12/24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狄磊/IDG資本投資經理。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新任。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6/10/26~109/10/258.新任生效日期:待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7/12/122.重要決議事項:討論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107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增 列報告事項)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2/11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7/12/12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大誠路9號(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第一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庫藏股買回執行情況報告案。(2)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新增)(二)討論事項:(1)修改公司章程案。(2)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11/1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12/12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公告接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民事訴訟受理通知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聖暉工程技術(蘇州)有限公司(下稱聖暉蘇州)被告: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下稱銳捷江蘇)。法院名稱: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8)蘇0582民初13407號2.事實發生日:107/11/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子公司銳捷江蘇於107年11月21日接獲大陸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寄送之民事起訴狀。原告聖暉蘇州與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銳捷江蘇,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向被告銳捷江蘇求償工程款人民幣2,061,000元及違約金人民幣1,629,090元,預計於107/12/5首次開庭審理本案。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公告接獲設備買賣合同糾紛之民事訴訟受理通知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張家港保稅區富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富鈺)被告: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下稱銳捷江蘇)。法院名稱: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8)蘇0582民初13406號2.事實發生日:107/11/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子公司銳捷江蘇於107年11月21日接獲大陸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寄送之民事起訴狀。原告富鈺與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銳捷江蘇,發生設備買賣合同糾紛,向被告銳捷江蘇求償貨款人民幣653,000元及違約金人民幣587,700元,預計於107/12/10首次開庭審理本案。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19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7/12/12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大誠路9號(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第一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庫藏股買回執行情況報告案。(二)討論事項:(1)修改公司章程案。(2)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11/1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12/12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重要子公司銳捷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公告董事辭任及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1.發生變動日期:107/10/19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許榮俊/銳捷科技(股)公司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無。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辭職。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NA。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6/10/26~109/10/258.新任生效日期:NA。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7年10月19日知悉,辭任即日生效。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7/10/19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發言人:許榮俊/本公司董事代理發言人:湯新增/本公司總經理室特別助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發言人:彭俞燁/本公司財會部經理代理發言人:林鈺婷/本公司管理部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7/10/198.新任者聯絡電話:03-3196517。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07/10/19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洪文慶/本公司總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熊(火冏)聲/本公司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5.異動原因:因應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所進行之組織規劃及職務調整,洪文慶先生自107年10月19日轉任經營管理中心技術顧問,總經理職務由董事長熊(火冏)聲兼任。6.新任生效日期:107/10/19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107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營運長2.發生變動日期:107/10/19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研發主管:洪文慶/本公司研發中心副總。營運長:許榮俊/本公司營運長。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研發主管:熊(火冏)聲/本公司董事長。營運長: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1)因應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所進行之組織規劃及職務調整,洪文慶先生解任研發主管職務,同日調職轉任經營管理中心技術顧問。(2)因組織需求調整取消營運長一職,故許榮俊先生解任營運長職務,同日調職轉任經營管理中心管理顧問。7.生效日期:107/10/198.新任者聯絡電話:03-3196517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107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19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每股面額10 元,計2,000,000 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 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條件者。(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 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未曾有發行辦法規定有關違反契約、義務、 規則等情事,且於各期滿日前年度本公司整體營運成果與該員工個人考績表現均達 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前,本公司將就公司整體營運成果 與該員工個人考績之具體目標訂定於個別員工之契約上),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 份比例如下:屆滿一年:30%、屆滿二年:30%、屆滿三年:40%。)(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 回並辦理註銷;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遇繼承之情況,依 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2)實際被給與之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2,900仟元。依既得條件,暫估108年~110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6,870仟元、6,870仟元及9,16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發行股數71,601,544股、暫估108年~110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10元、0.10元及0.1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因此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 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11.其他應敘明事項:於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1.事實發生日:107/08/102.公司名稱: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董事會通過之重要決議事項如下:通過審核107年及106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執行長、營運長2.發生變動日期:107/08/1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執行長:許榮俊 銳捷科技(股)公司董事。營運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執行長:無。營運長:許榮俊 銳捷科技(股)公司董事。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因應組織需求調整職務。7.生效日期:107/08/108.新任者聯絡電話:03-3196517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107年08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取消執行長一職,許榮俊先生改擔任營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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