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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票資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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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公告
日期
公司名稱
新聞標題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3/12/02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國書 / 星亞視覺股份有限公司 / 研發處處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12/02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113/12/02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鍾志明

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醒吾科技大學副校長兼研發長

合作金庫金控(股)公司獨立董事

5.異動原因:新任

6.新任生效日期:113/12/02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113/12/02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鍾志明

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醒吾科技大學副校長兼研發長

合作金庫金控(股)公司獨立董事

5.異動原因:新任

6.新任生效日期:113/12/02

7.其他應敘明事項:經本公司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通過董事長

兼任總經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受邀參加華南永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

3.因應措施:

(1) 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12/03

(2) 召開法人說明會之開始時間:14時30分

(3) 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168號

(台北漢來大飯店3F鉑金B廳)

(4) 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公司營運概況及未來展望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相關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02

2.發生緣由:

(1)人員變動別:本公司財會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12/0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詹雁蘭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

「死亡」或「新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3/12/03

3.因應措施:

由財會副理吳子萱暫代主管乙職

4.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財會主管待董事會決議通過委任

後再另行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3/12/17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12/17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富邦南京大樓5樓(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11號5樓)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富邦證券舉辦之法說會,說明公司發展之營運方向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星益欣數位服務公司與麻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簡易合併案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子公司簡易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3/11/29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存續公司

星益欣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益欣”)(拍檔持股60.67%之子公司)

消滅公司

麻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麻吉數位”)(星益欣持股100%之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存續公司:星益欣

消滅公司:麻吉數位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存續公司:星益欣

消滅公司:麻吉數位

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對本公司不影響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為整合資源、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營運效率及長期發展之規劃。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集團營運資源之整合運用並簡化組織架構,節省管理營運成本。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無重大影響。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不適用。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不適用。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不適用。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不適用。

17.預定完成日程:

合併基準日為民國113年12月31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合併基準日後,消滅公司之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概由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公司名稱:星益欣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業務:國內智慧餐飲與零售解決方案

公司名稱:麻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業務:國內智慧餐飲解決方案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合併完成後對公司業務、財務及股東權益等無重大影響。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合併完成後對公司業務、財務及股東權益等無重大影響。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一、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王保鋅及張俊仁個人分別持有星益欣公司52,000股(0.34%)及30,000股(0.20%),

為星益欣之法人代表董事。

二、迴避情形及理由:

依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規定,董事王保鋅及張俊仁於董事會討論及表決

本合併案時毋須迴避,並贊成此議案。

三、贊成併購決議之理由:

董事王保鋅及張俊仁為尋求發揮最大綜效及期以創造集團整體利益,強化公司

競爭力而有利於交易雙方公司,故贊成本合併案。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1/29

2.公司名稱: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櫃買中心110年6月18日證櫃審字第1100059345號函辦理

(1) 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 (單位:仟元)

---------------------------------------------------------

項目/月份 113年12月 114年01月 114年02月

-------------------------------------------------------

期初餘額 154,787 473,477 460,510

現金流入 344,395 0 0

現金流出 25,705 12,967 29,773

期末餘額 473,477 460,510 430,737

--------------------------------------------------------

(2) 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 (單位:仟元)

--------------------------------------------------------

項目/月份 113年12月 114年01月 114年02月

--------------------------------------------------------

融資額度 16,000 16,000 16,000

已用額度 16,000 16,000 16,000

額度餘額 0 0 0

--------------------------------------------------------

6.因應措施: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公告本公司背書保證子公司泰治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1.事實發生日:113/11/2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泰治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38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71,18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1,6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2,78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71,535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泰治環科為承攬工程而有營運資金需求,需取得金融機構融資額度,

本公司113年11月29日為泰治環科提供背書保證,新增背書保證金

額21,600仟元。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67,5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6,052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2)日期: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434,7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92,78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21.34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60.8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配合營運所需及時效需要,本公司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三仟萬

元以下先予決行,相關評估報告及執行情形,將於最近期董事會列

案追認。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29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上半年

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06/30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20,100,8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11/29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發放現金股利新台幣120,100,800元(每股股利2.0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3/12/16

5.最後過戶日:113/12/17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12/18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12/22

8.除權(息)基準日:113/12/22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4/01/1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11/29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劉馨嫈/稽核室副理/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遺缺待補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3/11/30

8.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內部稽核主管就任前,暫由本公司稽核代理人代行職務,

新任內部稽核主管待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任命後另行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放棄認購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3/11/29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及理財規畫考量。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長 曾錙翎 632,182股 92.67%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上述放棄認購之股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29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1/17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屏東縣枋寮鄉精進路50號

(屏南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管理大樓2樓會議室)。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本公司擬申請上市(櫃)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本公司董事補選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一)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12/1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1/1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92-1 條規定,擬於113年12月3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 (9時至17時) 止,

受理持股1%以上股東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本次董事候選人提名名單,並以1席

為限,凡有意提案或提名之股東請於113年12月13日17時前,以掛號函件並敘明聯絡

人及聯絡方式於信封封面加註「董事提名函件」寄達受理處所。

(2)受理處所:本公司公司治理部(地址:屏東縣枋寮鄉中山路三段103號)。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3/11/2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聯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381,762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261,88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74,128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36,016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00,179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本公司為子公司銀行融資借款案提供背書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40,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688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已清償借款。

(2)日期:

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清償借款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81,762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261,88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3.61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81.58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財務報表為113年度第2季合併報表

2.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2年度第4季個體報表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董事會決議辦理辦理113年度第一次私募普通股定價及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2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7,923,932股。

5.得私募額度:依據本公司於113年10月2日113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

私募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50,000,000股為限,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授權

董事會不超過五次辦理,本次辦理私募股數7,923,932股,預計募集私募金額

為新台幣50,000,011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辦理之,故其價格

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長期業務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且限制轉讓有助於公司

經營權穩定及拓展營運,且較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擬採

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11/29

11.參考價格:7.88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6.31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規定,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外,本公司將自

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

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股款繳納期間:113年11月30日至113年12月12日止。

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暫訂為113年12月12日。

(2)前述繳款作業暨增資基準日擬授權董事長得視洽特定人情況或因客觀因素變動

重新訂定之。

(3)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指示

或因應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並代表本公司

簽署相關之契約與文件及相關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訂定「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2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編制內之全職及兼職員工為限。

(所稱「從屬公司」,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

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其他條件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決議後執行。惟認股權人具本公司董事或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依募發準則第60-9條規定,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1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

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興櫃公司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交易價格,

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

各分次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

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

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

不在此限。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設權憑證授予

期間及比例可使認股權: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33.33% 33.33%

屆滿3年 33.33% 66.66%

屆滿4年 33.34% 100.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保密協定

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經考核認定工作績效不佳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起失效。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三)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之,於該期間內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之。於該期間內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留職停薪

凡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

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

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七)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之認股權人,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八)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規定

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價格調整方式,包括: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

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

庫藏股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

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註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

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註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

股份時,認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

或註銷之庫藏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

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1.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

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

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

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並依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之指示至指定銀行完成繳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權人逾期未至

指定銀行繳款者,提出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

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掛牌買賣。

(五)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

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止之時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

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

「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

受領同意書」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

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辦理。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

如若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

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1/29

2.契約相對人:東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非本公司利害關係人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取得投資用不動產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增加投資收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投資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1/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辦理初次創新板第一上市過額配售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掛牌第一個交易日至第五個交易日:113/12/3~113/12/9。

(2)承銷價:每股新台幣70元。

(3)公開承銷數:1,045,000股(不含過額配售數量)。

(4)過額配售數量:20,000股。

(5)占公開承銷數量比例:1.91%。

(6)過額配售所得價款:新台幣1,4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創新板第一上市前現金增資收足股款暨現金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13/11/29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創新板第一上市前現金增資收足股款暨現金增資基準

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為配合股票初次創新板上市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100,000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10元,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70元溢價發行,總募資金額新台幣 77,000,000元,

業已全數收足。

(2)現金增資基準日為113年11月29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