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3年09月26日截止,惟仍有部份
股東及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故本公司特此催告。
3.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3年09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
28日下午3點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如有認股意願敬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及全國各地分行辦理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
購新股之權利,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本公司股務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760號6樓,電話:(02)2769-0188)。
公告本公司113年度現金增資全體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發生緣由:
(1)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考量或理財規劃考量。
(2)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 稱 姓 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
董事長 錢大衛 86,383 100%
董事 王介呈 21,268 100%
董事 林柏儒 10,623 100%
董事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9,878 100%
董事 原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16,916 100%
董事 英屬維京群島商 106,842 100%
SANTANI HOLDINGS LIMITED
3.因應措施:以上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3年8月份自結報表之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負債比率、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及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之證櫃審字第1090007443號函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3/8
4.自結流動比率:109.50%
5.自結速動比率: 84.61%
6.自結負債比率: 35.32%
7.因應措施: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預估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113/09 113/10 113/11
------------ ----------- ---------- ----------
期初金額餘額 97,995 122,493 166,227
現金流入合計 80,791 92,917 87,291
現金流出合計 (56,293) (49,183) (56,926)
期末現金餘額 122,493 166,227 196,592
附註: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情形,含子公司揚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2)113年8月份銀行融資額度使用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融資額度:新台幣 1,103,000
己用額度:新台幣 844,610
額度餘額:新台幣 253,770
附註:銀行融資額度使用情形,含子公司揚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備註1:融資額度內3,010仟元屬專案專用性質,
專案期間已結束,故3,010仟元現已不能動用。
備註2:融資額度內1,610仟元屬專案專用性質,
專案期間已結束,故1,610仟元現已不能動用。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高林壕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13/09/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案緣本公司闕壯練董事長前與原告高林壕簽訂商業合作協議,約定就產品銷售情形
按合約折讓,惟雙方對折讓計算方式存有歧見,現原告請求本公司履行合約債務,
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目前已交由律師承辦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無重大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認為原告所呈起訴書內容部分與事實不相符,且折讓金額
皆為自行臆測估算,目前已委請律師承辦後續民事訴訟相關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為統籌主辦銀行之銀行團簽訂聯合授信合約書之保證案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契約相對人: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為統籌主辦銀行之授信銀行團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孫公司雲永股份有限公司與統籌主辦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所代表之授信銀行團簽署7年期總金額為新台幣8,550,000,000元之聯合授信合約,
中租迪和(股)公司為連帶保證人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承擔背書及保證責任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協助孫公司充實中期營運資金
9.其他應敘明事項:授信起迄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84個月
1.臨時股東會日期:113/09/26
2.重要決議事項:
(1) 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2) 通過本公司擬以股份轉換之方式取得神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之全部股份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3/09/26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士騁/優你康光學(股)公司業務副總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廖顯陞/優你康光學(股)公司研發副總。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3/09/26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重要子公司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任期屆滿改派名單
1.發生變動日期:113/09/26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法人董事:優你康光學(股)公司代表人:林明政
法人董事:優你康光學(股)公司代表人:吳仁豪
法人董事:優你康光學(股)公司代表人:張士騁
法人監察人:優你康光學(股)公司代表人:張家銘
4.舊任者簡歷:
林明政:優你康光學(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吳仁豪: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廠長
張士騁:優你康光學(股)公司業務副總
張家銘:優你康光學(股)公司財務長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法人董事:優你康光學(股)公司代表人:林明政
法人董事:優你康光學(股)公司代表人:吳仁豪
法人董事:優你康光學(股)公司代表人:張子倫
法人監察人:優你康光學(股)公司代表人:張家銘
6.新任者簡歷:
林明政:優你康光學(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吳仁豪: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廠長
張子倫:花蓮電子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家銘:優你康光學(股)公司財務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法人董事:優你康光學(股)公司:39,860,000股
法人監察人:優你康光學(股)公司:39,860,00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20~111/06/19
11.新任生效日期:113/09/26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公司名稱: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113年度現金增資總發行股數10,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38.8元,
實收股款總金額為新台幣388,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3年9月30日為本次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限業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截止,
惟尚有部分原股東及員工尚未繳納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至
民國113年10月27為催繳股款期間。
(2)尚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於上述期間內,除可持原繳款書至玉山商業銀行
新莊分行暨全省各分行辦理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之權利。
(3)於催告期間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本公司於催繳期間期滿後,將依所認購之
股數,俟集保公司作業完備後,以貴股東所提供之集保帳號,將新股撥入該
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若認股人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強化經營團隊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長 闕壯練 1,481,475 100%
董事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75,687 100%
董事 林毅志 7,453 100%
董事 李彥賢 5,595 100%
董事 陳秀卿 0 100%
董事 王譯賢 0 100%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洽若干特定人認購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13/09/26
2.投資計畫內容:因應公司業務拓展、營運所需及廠房空間配置
規劃變動,評估辦理廠房預算修正及設備資本支出預算。
3.預計投資金額:新台幣15億5仟萬元。
4.預計投資日期:111~114年。
5.資金來源:自有資金及銀行借款。
6.具體目的:配合公司營運所需。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契約種類:
期貨合約
2.事實發生日:113/9/26
3.契約金額:
美金78,488元、80,363元、80,438元、81,375元、
80,250元、83,925元、83,363元、40,250元
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
無
5.處理程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為交易金額之20%
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
以交易為目的
7.被避險項目:
不適用
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
0
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
不適用
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金額:
未實現損失約美金22,256元、20,381元、20,306元、19,369元、
20,494元、16,819元、17,381元、11,380元
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
損失發生原因:因咖啡價格波動大所致;對公司營運無重大影響
12.契約期間:
訂約日113/5/21、113/5/22、113/5/23、113/5/28、113/5/31、113/7/26
13.限制條款:
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15.其他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德信綜合證券代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林OO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法,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後經檢察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後,本案今獲判決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公司名稱: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OO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法,向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後經檢察署偵察終結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後,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分案為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0號進行審理,本案今日宣判,並依司法院主文
公告查詢系統節錄判決如下:
(1)林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柒萬捌仟玖佰
伍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徵之。
(2)吳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馮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本案於收受判決文後進行增補說明。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全體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股權規劃。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 徐悠深,放棄認購股數136,019股,占得認購股數比率77.27%。
董事 陳璧榮,放棄認購股數324,690股,占得認購股數比率100%。
董事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放棄認購股數1,692,709股,占得認購股數比率100%。
董事 中加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放棄認購股數134股,占得認購股數比率100%。
董事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放棄認購股數0股,占得認購股數比率0%。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以上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26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普通股3,3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33,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48元,惟申報案件時
暫定發行價格與募集總金額,擬授權董事長依「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自律規則」第5-2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實際發行價
格及承銷方式授權董事長參酌當時市場狀況,並依相關證券
法令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450,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2,850,000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本次現金增資除依公司法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
份總數之13.64%共計450,000股由員工認購,其餘86.36%
計2,850,000股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及本公司113年
5月24日股東常會之決議,由原股東放棄認購,全數委由推
薦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不受公司法267條
由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優先認購之規定。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本次員工認購不足
或放棄認購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對外公開
承銷認購不足之部分,依「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
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採無
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訂定增資基準日及股款繳納期間等
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
件及方式、募集資金總額、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
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與本次發行之相關事宜,如因法令
規定、主管機關核示或基於營運評估及客觀環境而有修正
之必要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暨相關事宜(補充代收股款及存儲專戶行庫)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09/26
2.發行股數:10,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4.發行總金額:100,000,000元整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0元整
6.員工認股股數: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之股份計1,0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新股總數90%之股份計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
之持股比率認購,每仟股可認購120.83375289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可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
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1.充實營運資金;2.擴增辦公室及實驗室等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3/10/16
13.最後過戶日:113/10/1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10/12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10/16
16.股款繳納期間:113/10/18~113/10/24(原股東及員工之認股繳納期間)。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3/09/26。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16日金管證發字
第113035730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及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本計畫
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
相關事宜,如因客觀環境變動或因應主管機關指示需要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1鄰工業路25、25之1號
2.事實發生日:113/9/26~113/9/26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9,449m2(約2,858坪)。
建物面積:3,449.91m2(約1,044坪)。
交易總金額:待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係非關係人,待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待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契約限制條款:待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其他重要約定:待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專業鑑價機構鑑定之價格。
決策單位: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交易金額新台幣450,000,000元以內
全權代表公司向賣方洽談交易細節及簽署相關文件。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誠正海峽兩岸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408,863,166元整。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林金生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4)北市估字第000060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物料倉庫及擴充廠房需求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9月26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9月26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實際交易價格在不高於前述授權交易金額上限,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發生緣由:
董事會決議擬向關係人浩晟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不動產。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標的物之名稱:台北市復興北路99號3樓營業處所及慶城街1號地下一、二層
5個停車位
建物面積:土地持分面積181.64平方公尺(約54.94坪),建物面積1,729.23
平方公尺(折合約523.08坪 / 含車位54.75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490,500,000元
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浩晟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原因:基於營運發展規劃與活化資產之評估考量
預計處分利益:新台幣285,000,000元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之決定:
雙方議價、專業鑑價報告、董事會
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469,442,021元。
信義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463,580,100元。
宏大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470,843,400元。
其他:提報股東臨時會討論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發生緣由:
(1)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第一銀行等聯合授信銀行團
(2)與公司關係:無
(3)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自本授信案首次動用日起算7年為止
(4)主要內容:總額度為新臺幣15億元之聯合授信合約
(5)限制條款: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6)承諾事項: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8)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為興建廠房暨附屬設施、充實中期營運資金,償還既有
金融機構借款暨支應購料週轉資金
(9)具體目的:為興建廠房暨附屬設施、充實中期營運資金,償還既有金融機構借款暨
支應購料週轉資金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