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罰中油台塑 被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撤銷公平會對台塑石化、中油裁處新台幣650萬元罰鍰處分,公平會應另為適當的處分。公平會首次援引「促進行為」見解,認定台塑石化、中油兩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判決認為,公平會未預先警示,行政裁量有瑕疵。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公平會將待收到判決書之後,研判該會的處分是否於法有據,以決定要不要再提出上訴。公平會於民國93年作成決議,台塑石化、中油兩公司,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訊,同步、同幅調漲油價達19次,足以影響國內油品市場的價格及供需機能,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命兩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各處以650萬元罰鍰。台塑石化、中油兩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公平會這次認定台塑石化、中油公司違法,是首次援引「促進行為」見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一見解,在外國相關案例,未有任何法院確定判決加以支持,且公平會判斷違法所依據的事證,均為間接證據,在執法經驗亟待累積建立之際,應依照比例原則,一併注意當事人的有利不及不利情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公平會未先以行政指導、行業導正或警示等方式,警告台塑石化、中油公司「預告調價訊息」的促進行為,已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即直接處分兩公司罰鍰,已有濫用行政裁量權的違法,因此判決撤銷公平會對台塑石化、中油兩公司裁罰650萬元罰鍰的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