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貨櫃致債權人
1.事實發生日:92/11/24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九十二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分割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述明事項:本公司業經九十二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議通過,為企業再造提高競爭力並積極落實專業分工,擬將可獨立營運之不動產管理開發等相關營業,依據企業併購法、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分割新設「長春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將資產管理開發部門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相關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關係)分割予「長春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由該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本公司作為對價,分割後「長春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預計分割讓與之營業範圍、資產、負債,以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經會計師查核民國92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之帳面價值為準。分割計劃經股東臨時會修正為,分割讓與之資產為 8.09億元,負債為 5.17億元, 由長春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4,500 仟股普通股予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全體出席股東同意依修正後分割計劃通過。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台端對該分割如有異議者,請自報紙公告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提出。此致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