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建設營所稅官司 勝訴
遠東建設86年營所稅申報案,原列報投資損失7,474萬餘元,遭國稅局減為1,873萬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要謹慎考量是否是為投資而產生的損失,判決遠東勝訴,不過投資損失也被砍成2,457萬餘元。遠東建設申報86年度營所稅時,認為先前購入的遠翔空運倉儲公司股票,因為後來遠翔減資產生損失,因此通通列入投資損失,一共7,474萬餘元,但國稅局認為並非是本業損失,不予認列。國稅局認為,遠東在投資遠翔公司前,遠翔公司就已經存在損失5,240萬餘元,並非遠東投資後並實際參與才發生的損失,因此改用遠東投資遠翔的淨值與投資日後遠翔辦理減資的淨值,核算遠東的投資損失為1,873萬餘元,遠東不滿,補提負債資產表,但國稅局僅追認78萬餘元。法官發現,遠東建設86年花費1億餘元,以每股10元向董事長趙藤雄與其妻趙陳熟購買1萬零34張每股僅5元的遠翔股票,且遠東購入後,遠翔旋及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減資50%,期間只隔數個月,不符一般常態投資,顯然是經由關係人交易與刻意的減資安排。法官表示,「投資損失」是指營利事業投資其他事業時,由於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使得投資額被侵蝕造成損失,但遠東建設的投資損失並非遠翔經營不善。法官指出,若以投資成本計算投資損失基礎,會受到投資人、股票來源與股票購入時點的不同而有差異;此外,若投資人用高於股票淨值的價格購入,其買價與每股差額利益也是由第三人獲得,與遠翔公司無關,所以仍應以已實現的損失為限。因此,法官審核資料,認為遠東建設只有80年到83年購入的股票,是真正為了配合遠翔現金增資才作的投資,計算投資損失為2,457萬餘元,因此遠東雖然勝訴,但投資損失仍被砍了5,01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