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本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訴訟判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文字號:98年度訴字第1030號2.事實發生日:98/12/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0年度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所得稅法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逾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一倍罰鍰,經會計師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0年間分配之股利,與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係屬同一年度產生之盈餘與稅款,依實質課稅原則,本公司並無超額分配之問題。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本公司已委請律師及會計師提起行政訴訟上訴程序。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律師及會計師,於收受判決書20日內,謹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轉呈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