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儲公司公告
主旨: 補充公告本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99/06/24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99/04/26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99/06/24 公告內容: 依據: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規定及本公司第四屆第十六次、第四屆第十七次董事會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星期四)上午 10時整二、開會地點: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華航廳第一區(地址:桃園縣大園鄉航站南路1-1號)三、會議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狀況報告2.監察人查核九十八年度決算報告(二)承認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九十八年度盈虧撥補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3.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四)臨時動議四、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盈虧撥補案,業經第四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不分配股東紅利。五、依公司法一六五條規定,自99年4月26日起至99年6月24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99年4月23日(星期五)下午五時以前,駕臨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辦理過戶手續。(附註:原訂最後過戶日為99年4月25日,因適逢例假日,故請提前至99 年4月23日星期五辦理。)六、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30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尚未收到者,請逕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電話:02-2181-1911)查詢。七、特此公告。
主旨: 召開本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99/06/24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99/04/26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99/06/24 公告內容: 依據: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規定及本公司99年3月25日第四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星期四)上午 10時整二、開會地點: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華航廳第一區(地址:桃園縣大園鄉航站南路1-1號)三、會議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狀況報告2.監察人查核九十八年度決算報告(二)承認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九十八年度盈虧撥補案(三)討論事項: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四)臨時動議四、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盈虧撥補案,業經第四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不分配股東紅利。五、依公司法一六五條規定,自99年4月26日起至99年6月24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99年4月23日(星期五)下午五時以前,駕臨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辦理過戶手續。(附註:最後過戶日為 99年4月25日,因適逢例假日,故請提前至99年4月23日星期五辦理。)六、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30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尚未收到者,請逕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電話:02-2181-1911)查詢。七、特此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文字號: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7號2.事實發生日:99/01/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為負數,形成企業未繳納租稅卻將稅額分配給股東,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現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確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含復查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負擔。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變動,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若北區國稅局於接獲法院判決書後20日內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本公司勝訴確定;倘若國稅局擬續提上訴審,本公司亦將委請會計師研析相關判決理由以為因應。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文字號:98年度訴字第1030號2.事實發生日:98/12/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0年度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所得稅法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逾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一倍罰鍰,經會計師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0年間分配之股利,與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係屬同一年度產生之盈餘與稅款,依實質課稅原則,本公司並無超額分配之問題。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本公司已委請律師及會計師提起行政訴訟上訴程序。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律師及會計師,於收受判決書20日內,謹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轉呈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98/11/23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施錦川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徐文亞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周寶蓮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高渭川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為配合公司長期發展整體規劃及內部管理所需。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公司主動終止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98/11/23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不適用。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不適用。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是。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機關:最高行政法院發文字號:98年度判字第1265號2.事實發生日:98/10/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為負數,形成企業未繳納租稅卻將稅額分配給股東,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經會計師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再經會計師依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審,於98年10月30日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判決內容如下: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變動,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續委請律師及會計師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主旨: 公告本公司決議分派現金股利事宜 公告內容 依據: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98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公告事項:一、現金股利分派內容: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58元,總計新台幣1億4,500萬元。二、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98年7月7日。三、現金股利發放日:98年7月30日。四、停止過戶日期: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辦理,自98年7月3日起至98年7月7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98年7月2日(星期四)下午五時以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181-1911)辦理過戶手續。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台財訴字第09800006520號2.事實發生日:98/04/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0年度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所得稅法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逾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一倍罰鍰。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0年間分配之股利,與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係屬同一年度產生之盈餘與稅款,依實質課稅原則,本公司並無超額分配之問題。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本公司將委請會計師研擬行政訴訟程序。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會計師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含原處分機關及所屬稽徵機關)所在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機關:北區國稅局發文字號:北區國稅桃縣一字第0971030715號2.事實發生日:97/10/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0年度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所得稅法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逾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一倍罰鍰。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0年間分配之股利,與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係屬同一年度產生之盈餘與稅款,依實質課稅原則,本公司並無超額分配之問題。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本公司已委請會計師研擬行政救濟程序。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會計師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97/08/11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陳致遠先生,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代理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余萃眾先生,中華航空公司貨運營業處處長5.異動原因:本公司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6.新任生效日期:97/08/1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台財訴字第09600453100號2.事實發生日:97/02/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為負數,形成企業未繳納租稅卻將稅額分配給股東,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經會計師依法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仍遭駁回。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變動,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本公司已委請律師及會計師研擬行政訴訟程序。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律師及會計師,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含原處分機關及所屬稽徵機關)所在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機關:北區國稅局發文字號:北區國稅桃縣一字第0961021088號2.事實發生日:96/07/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為負數,形成企業未繳納租稅卻將稅額分配給股東,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變動,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本公司已委請會計師研擬行政救濟程序。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會計師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機關:北區國稅局發文字號:北區國稅桃縣一字第0960015563號2.事實發生日:96/04/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0年度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所得稅法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逾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一倍罰鍰。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0年間分配之股利,與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係屬同一年度產生之盈餘與稅款,依實質課稅原則,本公司並無超額分配之問題。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本公司已委請會計師研擬行政救濟程序,目前無法評估影響金額。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會計師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該局申請復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95/12/11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大偉/華儲公司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向進興/中華航空公司貨運服務處品保部經理5.異動原因:依本公司第三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聘任6.新任生效日期:96/01/117.其他應敘明事項:請參閱本公司於95/12/12發佈之總經理變動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94/08/29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周艾/華儲公司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大偉/華儲公司作業部經理5.異動原因:依本公司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聘任6.新任生效日期:94/09/05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不適用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鍾金江/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5.異動原因:法人改派6.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依據: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93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公告事項:一、現金股利分派內容: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2元,合計新台幣(3)億元。二、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93年7月12日。三、現金股利發放日:93年7月30日。四、停止過戶日期: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93年7月8日起至93年7月12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93年7月7日(星期三)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361-3033)辦理過戶。
一、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二、開會地點: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旅館國際會議廳二樓(地址:桃園縣大園鄉航站南路一號)。三、會議主要內容:(一)報告事項:1.九十二年度營業報告。2.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3.監察人查核九十二年度決算報告。(二)承認事項:1.承認九十二年度決算表冊案。2.承認九十二年度盈餘分派案。(三)認論事項: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四)臨時動議四、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如后:(一)現金股利:每股配發1.2元,共計新台幣(3)億元。(二)員工紅利:新台幣(903)萬(2355)元。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辦理過戶。六、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尚未收到者,請逕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電話:02-2361-3033)查詢。七、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八、特此公告。
鉅亨網資料中心/台北.5月 28日 05/28 10:49 華儲(股)公司公告2002.05.23股東常會決議分配90年度現金股利每股分派3.54元 1.現金股利基準日:2002.06.03 2.停止過戶日:2002.05.30`2002.06.03 3.股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02-23613033)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