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對本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訴判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機關:最高行政法院發文字號:98年度判字第1265號2.事實發生日:98/10/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為負數,形成企業未繳納租稅卻將稅額分配給股東,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經會計師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再經會計師依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審,於98年10月30日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判決內容如下: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變動,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續委請律師及會計師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