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基生技新藥(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4/24
2.公司名稱: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4年04月24日簽署「授權終止與計畫轉移協議」,並已於同日
發布重大訊息,且部分財務條件,依據本協議之保密條款,雙方約定不予揭露。惟
Avenue為因應美國證券監管機關之要求,經徵詢其證券律師後,確認須於美東時間
04月30日上傳8K報告中揭露本協議之財務條件。為避免雙方資訊不對稱,故本公司
發布本補充聲明,同步揭露財務條件如下:
公司除已公告之簽約金200萬美元及500萬美元開發里程碑金外,將視AJ201藥品授權
及商業化進度,分階段支付銷售里程碑金、銷售權利金及再授權金如下:
(1)自AJ201藥品上市銷售後,就Avenue原授權區域範圍內所支付銷售里程碑金最多
不超過1700萬美元;
(2)自AJ201藥品上市銷售起,就Avenue原授權區域範圍內,本公司自新授權夥伴收受
銷售權利金後,始支付Avenue1.75%之銷售權利金;
(3)自本公司與新授權合作夥伴簽署授權契約起,本公司自新授權合作夥伴收受簽約金
或里程碑金等金額後,始支付Avenue15%之再授權金,惟支付總額最多不超過750萬
美元,最少不低於400萬美元。
另外,Avenue依約將以1美元之金額購回本公司所持有Avenue之股權,並依約承擔部分
本公司因處理禁制令聲請答辯程序所支付之律師費20萬美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協議簽署後,Avenue已撤回仲裁請求,雙方並已拋棄對他方所有訴訟及仲裁之
請求權,且維持善意合作關係。
(2)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
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公司名稱: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4年04月24日簽署「授權終止與計畫轉移協議」,並已於同日
發布重大訊息,且部分財務條件,依據本協議之保密條款,雙方約定不予揭露。惟
Avenue為因應美國證券監管機關之要求,經徵詢其證券律師後,確認須於美東時間
04月30日上傳8K報告中揭露本協議之財務條件。為避免雙方資訊不對稱,故本公司
發布本補充聲明,同步揭露財務條件如下:
公司除已公告之簽約金200萬美元及500萬美元開發里程碑金外,將視AJ201藥品授權
及商業化進度,分階段支付銷售里程碑金、銷售權利金及再授權金如下:
(1)自AJ201藥品上市銷售後,就Avenue原授權區域範圍內所支付銷售里程碑金最多
不超過1700萬美元;
(2)自AJ201藥品上市銷售起,就Avenue原授權區域範圍內,本公司自新授權夥伴收受
銷售權利金後,始支付Avenue1.75%之銷售權利金;
(3)自本公司與新授權合作夥伴簽署授權契約起,本公司自新授權合作夥伴收受簽約金
或里程碑金等金額後,始支付Avenue15%之再授權金,惟支付總額最多不超過750萬
美元,最少不低於400萬美元。
另外,Avenue依約將以1美元之金額購回本公司所持有Avenue之股權,並依約承擔部分
本公司因處理禁制令聲請答辯程序所支付之律師費20萬美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協議簽署後,Avenue已撤回仲裁請求,雙方並已拋棄對他方所有訴訟及仲裁之
請求權,且維持善意合作關係。
(2)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
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4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3/24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96,448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8,892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60,141)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53,98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53,986)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53,98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8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002,00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39,90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662,09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3/24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96,448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8,892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60,141)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53,98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53,986)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53,98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8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002,00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39,90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662,09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4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16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六段465-1號1樓大港會議廳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暨健全營運計劃執行報告。
(2)民國113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5)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6)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3年度及112年度個別財務報表暨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書。
(2)民國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18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1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16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六段465-1號1樓大港會議廳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暨健全營運計劃執行報告。
(2)民國113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5)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6)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3年度及112年度個別財務報表暨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書。
(2)民國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18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1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3/24
2.公司名稱: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3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依法提交最近期股東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公司名稱: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3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依法提交最近期股東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4
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190,5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905,000元
6.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190,5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之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14年03月28日,
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
(2)變更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938,822,890元,計93,882,289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190,5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905,000元
6.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190,5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之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14年03月28日,
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
(2)變更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938,822,890元,計93,882,289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4/03/24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鄧聖偉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顏裕芳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顏裕芳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蔡蓓華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需要。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4/02/25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無。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無。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鄧聖偉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顏裕芳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顏裕芳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蔡蓓華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需要。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4/02/25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無。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無。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4/03/24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接獲委任律師通知,Avenue已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請求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相對人: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法院(新加坡)
(下稱「國際仲裁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9323/YMK (EA)
4.事實發生日:114/03/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114年03月17日接獲國際仲裁法院通知,Avenue於114年03月02日向國際
仲裁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聲請之禁制令無理由,經裁定駁回,本公司勝訴。依據緊急仲裁
人之裁定,Avenue最晚應於美東時間03月21日向國際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請求。本公司於
台北時間03月22日接獲委任律師通知,Avenue已向仲裁庭提起要求保留本案仲裁資格之
請求,直到雙方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完成為止。依據本通知,Avenue並保留其於提起仲
裁請求後三十日內選擇仲裁人的權利。
6.處理過程:基於維護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已與委任律師討論,以處理後續
答辯事宜。另外,本公司近期也將與Avenue進入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由於目前仲裁程序尚未正式開啟,本公司亦將就本授權契約之爭端與Avenue進行
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討論是否就Avenue之仲裁請求提出答辯,並將與Avenue就
本授權契約之爭端進行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未來本案進度如有重大變化,
本公司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相對人: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法院(新加坡)
(下稱「國際仲裁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9323/YMK (EA)
4.事實發生日:114/03/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114年03月17日接獲國際仲裁法院通知,Avenue於114年03月02日向國際
仲裁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聲請之禁制令無理由,經裁定駁回,本公司勝訴。依據緊急仲裁
人之裁定,Avenue最晚應於美東時間03月21日向國際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請求。本公司於
台北時間03月22日接獲委任律師通知,Avenue已向仲裁庭提起要求保留本案仲裁資格之
請求,直到雙方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完成為止。依據本通知,Avenue並保留其於提起仲
裁請求後三十日內選擇仲裁人的權利。
6.處理過程:基於維護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已與委任律師討論,以處理後續
答辯事宜。另外,本公司近期也將與Avenue進入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由於目前仲裁程序尚未正式開啟,本公司亦將就本授權契約之爭端與Avenue進行
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討論是否就Avenue之仲裁請求提出答辯,並將與Avenue就
本授權契約之爭端進行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未來本案進度如有重大變化,
本公司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就Avenue聲請緊急禁制令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相對人: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法院(新加坡)
(下稱「國際仲裁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9323/YMK (EA)
4.事實發生日:114/03/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Avenue於民國112年02月28日簽署AJ201專案之授權契約(下稱「本授權契約」
),AJ201之主成分為JM17,是用於治療罕見疾病脊髓和延髓肌肉萎縮症(SBMA,又稱
「甘迺迪氏症」)之新藥,依據本授權契約,本公司於完成AJ201之臨床1b/2a期試驗
及解盲後,原應交由Avenue執行臨床2b/3期試驗及後續事宜;惟本公司在完成臨床
1b/2a期試驗後,Avenue要求本公司不能針對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檢體進行突變
雄性素受體(Mutant Androgen Receptor; mAR)分析;相對地,本公司認為Avenue未依約
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開發專案。基於此,本公司於114年03月03日主張Avenue重大違反本
授權契約,並發出終止本授權契約之意向通知。
於此同時,國際仲裁法院於114年03月02日通知本公司,Avenue已聲請緊急禁制令,
請求禁止本公司針對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檢體進行mAR之進一步分析。該案於
03月04日由本公司委任律師通知本公司,國際仲裁法院指定之緊急仲裁人已正式受理
該緊急禁制令之聲請案。
6.處理過程:基於維護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已積極向國際仲裁法院指定之緊急仲
裁人提出答辯。本公司於03月17日下午09時30分經委任律師通知,接獲緊急仲裁人作
成之裁定結果如下:
1.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無理由,裁定駁回,安基勝訴。故本公司於收受該裁定後,
將逕行對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檢體進行mAR之分析。
2.本次仲裁費用將由Avenue負擔。
對於本公司終止本授權契約之意向通知,Avenue請求與本公司高層進入高層協商與調
解程序,本公司將於適當時間與Avenue進行相關協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已遭裁定駁回,本公司目前就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
檢體進行mAR分析,不受該禁制令之限制。另外,本公司將就本授權契約之爭端與
Avenue進行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同意與Avenue就本授權契約之爭端進行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未來本案進度
如有重大變化,本公司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相對人: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法院(新加坡)
(下稱「國際仲裁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9323/YMK (EA)
4.事實發生日:114/03/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Avenue於民國112年02月28日簽署AJ201專案之授權契約(下稱「本授權契約」
),AJ201之主成分為JM17,是用於治療罕見疾病脊髓和延髓肌肉萎縮症(SBMA,又稱
「甘迺迪氏症」)之新藥,依據本授權契約,本公司於完成AJ201之臨床1b/2a期試驗
及解盲後,原應交由Avenue執行臨床2b/3期試驗及後續事宜;惟本公司在完成臨床
1b/2a期試驗後,Avenue要求本公司不能針對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檢體進行突變
雄性素受體(Mutant Androgen Receptor; mAR)分析;相對地,本公司認為Avenue未依約
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開發專案。基於此,本公司於114年03月03日主張Avenue重大違反本
授權契約,並發出終止本授權契約之意向通知。
於此同時,國際仲裁法院於114年03月02日通知本公司,Avenue已聲請緊急禁制令,
請求禁止本公司針對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檢體進行mAR之進一步分析。該案於
03月04日由本公司委任律師通知本公司,國際仲裁法院指定之緊急仲裁人已正式受理
該緊急禁制令之聲請案。
6.處理過程:基於維護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已積極向國際仲裁法院指定之緊急仲
裁人提出答辯。本公司於03月17日下午09時30分經委任律師通知,接獲緊急仲裁人作
成之裁定結果如下:
1.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無理由,裁定駁回,安基勝訴。故本公司於收受該裁定後,
將逕行對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檢體進行mAR之分析。
2.本次仲裁費用將由Avenue負擔。
對於本公司終止本授權契約之意向通知,Avenue請求與本公司高層進入高層協商與調
解程序,本公司將於適當時間與Avenue進行相關協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已遭裁定駁回,本公司目前就AJ201臨床1b/2a試驗的肌肉
檢體進行mAR分析,不受該禁制令之限制。另外,本公司將就本授權契約之爭端與
Avenue進行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同意與Avenue就本授權契約之爭端進行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未來本案進度
如有重大變化,本公司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3/14
2.公司名稱: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3年度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4/03/14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4/03/24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
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度財務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公司名稱: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3年度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4/03/14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4/03/24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
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度財務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回應美國AvenueTherapeutics,Inc.所發布之訊息及相關因應措施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授權人:本公司
被授權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14/03/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依114年03月08日自美國NASDAQ上市公司Avenue公司官網公告本公司通知Avenue終止
本授權契約之訊息,茲說明如下:
本公司與Avenue於112年02月28日簽署AJ201(主成分為JM17,用於治療罕見疾病脊髓和
延髓肌肉萎縮症SBMA,又稱「甘迺迪氏症」)專案之授權契約(下稱「本授權契約」),
依約本公司於完成之新藥AJ201之臨床1b/2a期試驗及解盲後,Avenue應支付本公司里程
碑金,並採購臨床試驗用藥,啟動執行臨床2b/3期試驗及後續產品開發。本公司在完成
1b/2a期試驗後,即積極以原訂時程進行解盲;惟Avenue一再無理拖延臨床臨床1b/2a
解盲時程,也未依約定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開發專案,為讓AJ201專案進度能夠順利進行,
本公司已盡最大努力與Avenue多次溝通未果。
本公司於03月02日晚間收到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之初步通知,說明Avenue已向該法院
聲請緊急禁制令,禁止本公司針對AJ201臨床1b/2a試驗檢體進行進一步分析。該法院並
於03月04日通知本公司,緊急仲裁人已正式受理該案,故本公司於03月04日發布重大
訊息。基於維護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本公司於03月02日收到初步通知,並立即諮詢美國
委任律師後,爰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於03月03日通知Avenue,指出因Avenue未依本授
權契約之爭端解決方式先循高層協商與調解,便逕自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聲請緊急
禁制令,不符合本授權契約處理重大爭議之程序,並主張Avenue (1) 未盡商業上合理
努力開發與商業化AJ201,(2) 未能按照授權契約之約定,在113年03月31日前簽署AJ201
之臨床供貨協議,及 (3) 合理可預期Avenue將無法達到於116年02月28日前完成臨床2/3
期試驗之首位病人給藥(first-patient-first-dosing)之里程碑,構成重大違約,故
本公司向Avenue提出終止本授權契約之意向。
依據本授權契約,若一方重大違約,他方得向違約方發出書面通知,並要求終止契約。
然而,若違約方能在收到書面通知後60個日曆天內補救違約情形(此期間稱為
「補救期」,則該終止權不得行使。此外,若違約方已經在商業上採取合理努力來補救
違約,則補救期將自動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自書面終止通知發出日起合計90日曆天。
此外,依據本授權契約,若雙方對於是否發生重大違約(包括違約是否構成「重大
違約」)存在爭議,則受質疑的一方可對違約指控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補救期將
持續至該爭議最終解決之日。在爭議解決期間,本授權契約之所有條款仍保持有效,
且雙方仍須繼續履行各自於本授權契約下的義務。
Avenue收受本公司終止契約之意向通知後,於美東時間03月07日於其官方網站上公布
重大訊息,除針對本公司主張其違約提出異議外,尚主張本公司終止契約之意向通知
無效,本授權契約效力仍存續,以及保留向本公司求償之權利。
就Avenue所指稱本公司AJ201臨床1b/2a期試驗檢體進行分析之方法將會使檢體用罄,
造成該檢體永久且不可逆地無法被檢測,進而影響臨床數據信度云云,本公司均嚴正
否認,並主張Avenue確有重大違約之情事,本公司已委任美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爭議,
以維護本公司股東最大之權益。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業已委任美國Greenberg Traurig, LLP及Williams & Connolly LLP作為本公司之
法律顧問,偕同本公司與Avenue進行相關爭議之協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正與Avenue進行協商,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偕同上述委任律師與Avenue進行協商,後續本案進度如有重大變化,本公司
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授權人:本公司
被授權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14/03/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依114年03月08日自美國NASDAQ上市公司Avenue公司官網公告本公司通知Avenue終止
本授權契約之訊息,茲說明如下:
本公司與Avenue於112年02月28日簽署AJ201(主成分為JM17,用於治療罕見疾病脊髓和
延髓肌肉萎縮症SBMA,又稱「甘迺迪氏症」)專案之授權契約(下稱「本授權契約」),
依約本公司於完成之新藥AJ201之臨床1b/2a期試驗及解盲後,Avenue應支付本公司里程
碑金,並採購臨床試驗用藥,啟動執行臨床2b/3期試驗及後續產品開發。本公司在完成
1b/2a期試驗後,即積極以原訂時程進行解盲;惟Avenue一再無理拖延臨床臨床1b/2a
解盲時程,也未依約定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開發專案,為讓AJ201專案進度能夠順利進行,
本公司已盡最大努力與Avenue多次溝通未果。
本公司於03月02日晚間收到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之初步通知,說明Avenue已向該法院
聲請緊急禁制令,禁止本公司針對AJ201臨床1b/2a試驗檢體進行進一步分析。該法院並
於03月04日通知本公司,緊急仲裁人已正式受理該案,故本公司於03月04日發布重大
訊息。基於維護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本公司於03月02日收到初步通知,並立即諮詢美國
委任律師後,爰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於03月03日通知Avenue,指出因Avenue未依本授
權契約之爭端解決方式先循高層協商與調解,便逕自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聲請緊急
禁制令,不符合本授權契約處理重大爭議之程序,並主張Avenue (1) 未盡商業上合理
努力開發與商業化AJ201,(2) 未能按照授權契約之約定,在113年03月31日前簽署AJ201
之臨床供貨協議,及 (3) 合理可預期Avenue將無法達到於116年02月28日前完成臨床2/3
期試驗之首位病人給藥(first-patient-first-dosing)之里程碑,構成重大違約,故
本公司向Avenue提出終止本授權契約之意向。
依據本授權契約,若一方重大違約,他方得向違約方發出書面通知,並要求終止契約。
然而,若違約方能在收到書面通知後60個日曆天內補救違約情形(此期間稱為
「補救期」,則該終止權不得行使。此外,若違約方已經在商業上採取合理努力來補救
違約,則補救期將自動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自書面終止通知發出日起合計90日曆天。
此外,依據本授權契約,若雙方對於是否發生重大違約(包括違約是否構成「重大
違約」)存在爭議,則受質疑的一方可對違約指控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補救期將
持續至該爭議最終解決之日。在爭議解決期間,本授權契約之所有條款仍保持有效,
且雙方仍須繼續履行各自於本授權契約下的義務。
Avenue收受本公司終止契約之意向通知後,於美東時間03月07日於其官方網站上公布
重大訊息,除針對本公司主張其違約提出異議外,尚主張本公司終止契約之意向通知
無效,本授權契約效力仍存續,以及保留向本公司求償之權利。
就Avenue所指稱本公司AJ201臨床1b/2a期試驗檢體進行分析之方法將會使檢體用罄,
造成該檢體永久且不可逆地無法被檢測,進而影響臨床數據信度云云,本公司均嚴正
否認,並主張Avenue確有重大違約之情事,本公司已委任美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爭議,
以維護本公司股東最大之權益。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業已委任美國Greenberg Traurig, LLP及Williams & Connolly LLP作為本公司之
法律顧問,偕同本公司與Avenue進行相關爭議之協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正與Avenue進行協商,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偕同上述委任律師與Avenue進行協商,後續本案進度如有重大變化,本公司
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獲悉美國AvenueTherapeutics,Inc.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對本公司提起緊急禁制令之訊息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授權人:本公司
被授權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9323/YMK(EA)
4.事實發生日:114/03/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通知,關於Avenue對本公司提起緊急禁制令之訊息,
茲說明如下:
本公司與Avenue於112年02月28日簽署AJ201(主成分為JM17,用於治療罕見疾病脊髓和
延髓肌肉萎縮症SBMA,又稱「甘迺迪氏症」)專案之授權契約(下稱「本授權契約」),
依約本公司於完成之新藥AJ201之臨床1b/2a期試驗及解盲後,Avenue應支付本公司里程
碑金,並採購臨床試驗用藥,啟動執行臨床2b/3期試驗及後續產品開發。本公司在
完成臨床1b/2a期試驗後,即積極以原訂時程進行解盲;惟Avenue一再無理拖延臨床
1b/2a解盲時程,也未依約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開發專案,為讓AJ201專案進度能夠順利
進行,本公司已盡最大努力與Avenue多次溝通未果。
本公司於03月02日晚間收到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通知Avenue聲請請對本公司AJ201的
臨床1b/2a檢體之緊急禁制令,其令狀範圍包含禁止本公司針對AJ201 臨床1b/2a檢體
進行進一步分析,而此限制也將對本公司完成AJ201臨床1b/2a試驗進度造成影響,
本公司已偕同律師整理並提出完整回應,以確保股東及公司之最大權利;仲裁庭亦已
指派仲裁人審理本案,預計審理結果將於美東時間03月17日公布。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業已委任美國Greenberg Traurig, LLP及Williams & Connolly LLP作為本公司之
法律顧問,針對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向仲裁庭提出答辯,預計審理結果將於美東
時間03月17日公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緊急禁制令聲請結果尚未公布,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偕同上述委任律師針對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向仲裁庭提出答辯,後續
仲裁庭審理進度如有重大變化或結果,本公司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授權人:本公司
被授權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9323/YMK(EA)
4.事實發生日:114/03/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通知,關於Avenue對本公司提起緊急禁制令之訊息,
茲說明如下:
本公司與Avenue於112年02月28日簽署AJ201(主成分為JM17,用於治療罕見疾病脊髓和
延髓肌肉萎縮症SBMA,又稱「甘迺迪氏症」)專案之授權契約(下稱「本授權契約」),
依約本公司於完成之新藥AJ201之臨床1b/2a期試驗及解盲後,Avenue應支付本公司里程
碑金,並採購臨床試驗用藥,啟動執行臨床2b/3期試驗及後續產品開發。本公司在
完成臨床1b/2a期試驗後,即積極以原訂時程進行解盲;惟Avenue一再無理拖延臨床
1b/2a解盲時程,也未依約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開發專案,為讓AJ201專案進度能夠順利
進行,本公司已盡最大努力與Avenue多次溝通未果。
本公司於03月02日晚間收到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通知Avenue聲請請對本公司AJ201的
臨床1b/2a檢體之緊急禁制令,其令狀範圍包含禁止本公司針對AJ201 臨床1b/2a檢體
進行進一步分析,而此限制也將對本公司完成AJ201臨床1b/2a試驗進度造成影響,
本公司已偕同律師整理並提出完整回應,以確保股東及公司之最大權利;仲裁庭亦已
指派仲裁人審理本案,預計審理結果將於美東時間03月17日公布。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業已委任美國Greenberg Traurig, LLP及Williams & Connolly LLP作為本公司之
法律顧問,針對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向仲裁庭提出答辯,預計審理結果將於美東
時間03月17日公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緊急禁制令聲請結果尚未公布,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偕同上述委任律師針對Avenue聲請之緊急禁制令,向仲裁庭提出答辯,後續
仲裁庭審理進度如有重大變化或結果,本公司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3/10/09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黃文英女士
4.舊任者簡歷: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黃文英女士
6.新任者簡歷: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
9.新任生效日期:113/10/0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黃文英女士
4.舊任者簡歷: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黃文英女士
6.新任者簡歷: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
9.新任生效日期:113/10/0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3/10/09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趙辛哲
張振武
何亮儀
4.舊任者簡歷:
趙辛哲/瀚宇彩晶(股)公司獨立董事/台橡(股)公司獨立董事
張振武/輝凌醫藥亞太、中東、非洲區資深副總裁
何亮儀/大成長城(股)公司人資協理
5.新任者姓名:
蘇裕惠
張振武
康照洲
6.新任者簡歷:
蘇裕惠/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專任教授
張振武/輝凌醫藥亞太、中東、非洲區資深副總裁
康照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食品安全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所特聘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配合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5/17~116/04/29
10.新任生效日期:113/10/09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趙辛哲
張振武
何亮儀
4.舊任者簡歷:
趙辛哲/瀚宇彩晶(股)公司獨立董事/台橡(股)公司獨立董事
張振武/輝凌醫藥亞太、中東、非洲區資深副總裁
何亮儀/大成長城(股)公司人資協理
5.新任者姓名:
蘇裕惠
張振武
康照洲
6.新任者簡歷:
蘇裕惠/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專任教授
張振武/輝凌醫藥亞太、中東、非洲區資深副總裁
康照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食品安全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所特聘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配合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5/17~116/04/29
10.新任生效日期:113/10/09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09
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117,25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172,500元
6.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117,25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之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13年10月14日,
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
(2)變更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936,917,890元,計93,691,789股。
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117,25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172,500元
6.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117,25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之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13年10月14日,
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
(2)變更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936,917,890元,計93,691,789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13/09/30
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4、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5、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6、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份條文案。
7、通過辦理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前之現金增資暨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案。
8、通過選任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案。
9、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4、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5、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6、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份條文案。
7、通過辦理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前之現金增資暨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案。
8、通過選任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案。
9、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3/09/30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黃文英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4.舊任者簡歷:
董事:黃文英/安基生技新藥(股)公司董事長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台杉投資生技基金合夥人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投資部專案副總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總經理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黃文英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獨立董事:蘇裕惠
獨立董事:張振武
獨立董事:康照洲
獨立董事:劉景平
6.新任者簡歷:
董事:黃文英/安基生技新藥(股)公司董事長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台杉投資生技基金合夥人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投資部專案副總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董事暨總經理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
獨立董事:蘇裕惠/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專任教授
獨立董事:張振武/輝凌醫藥亞太、中東、非洲區資深副總裁
獨立董事:康照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食品安全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所
特聘教授
獨立董事:劉景平/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黃文英,672,000股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15,537,667股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9,274,000股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3,069,500股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5,404,000股
獨立董事:蘇裕惠,0股
獨立董事:張振武,0股
獨立董事:康照洲,0股
獨立董事:劉景平,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4/30~116/04/29
11.新任生效日期:113/09/30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董事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黃文英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4.舊任者簡歷:
董事:黃文英/安基生技新藥(股)公司董事長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台杉投資生技基金合夥人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投資部專案副總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總經理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黃文英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獨立董事:蘇裕惠
獨立董事:張振武
獨立董事:康照洲
獨立董事:劉景平
6.新任者簡歷:
董事:黃文英/安基生技新藥(股)公司董事長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台杉投資生技基金合夥人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投資部專案副總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董事暨總經理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
獨立董事:蘇裕惠/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專任教授
獨立董事:張振武/輝凌醫藥亞太、中東、非洲區資深副總裁
獨立董事:康照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食品安全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所
特聘教授
獨立董事:劉景平/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黃文英,672,000股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15,537,667股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9,274,000股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3,069,500股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5,404,000股
獨立董事:蘇裕惠,0股
獨立董事:張振武,0股
獨立董事:康照洲,0股
獨立董事:劉景平,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4/30~116/04/29
11.新任生效日期:113/09/30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董事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3/09/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獨立董事:蘇裕惠
獨立董事:張振武
獨立董事:康照洲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出席股東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代表人沈志隆
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黃榮毅
董事:友華生技醫藥(股)公司代表人蔡孟霖
董事: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莊智軒
獨立董事:蘇裕惠
獨立董事:張振武
獨立董事:康照洲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出席股東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3/09/30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蘇裕惠
獨立董事:張振武
獨立董事:康照洲
獨立董事:劉景平
6.新任者簡歷:
獨立董事:蘇裕惠/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專任教授
獨立董事:張振武/輝凌醫藥亞太、中東、非洲區資深副總裁
獨立董事:康照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食品安全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所特聘教授
獨立董事:劉景平/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由全體獨立董事
組成審計委員會。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
10.新任生效日期:113/09/30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現任監察人於審計委員會成立時同時解任。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蘇裕惠
獨立董事:張振武
獨立董事:康照洲
獨立董事:劉景平
6.新任者簡歷:
獨立董事:蘇裕惠/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專任教授
獨立董事:張振武/輝凌醫藥亞太、中東、非洲區資深副總裁
獨立董事:康照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食品安全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所特聘教授
獨立董事:劉景平/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由全體獨立董事
組成審計委員會。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
10.新任生效日期:113/09/30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現任監察人於審計委員會成立時同時解任。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12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79,72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9,40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97,827)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96,052)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96,05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96,05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13)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126,30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16,88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809,42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79,72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9,40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97,827)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96,052)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96,05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96,05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13)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126,30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16,88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809,42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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