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應材(上)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 99/06/29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 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張原彰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張原彰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5.異動原因:董監事任期屆滿提前全面改選,依規定推選董事長6.新任生效日期: 99/06/29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決議日:99/06/2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張原彰 新應材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 新彩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 COLORFUL DESIGN ENTERPRISES CORP.董事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eDisplay  Holdings Limited董事李聰榮 宏享投資開發(股)公司董事及董事長 恩優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傳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禧達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萬事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禾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俊毅 南台科技大學光電系教授兼工學院院長羅鑫浩 均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長張秋煌 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東華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亞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蕭毅偉 台灣加工出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公司或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9/06/29~102/06/28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張原彰 董事長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張原彰 新應材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長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80號2503室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從事國際貿易、銷售及售後服務業務及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依權益法認列轉投資損益的子公司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9/06/29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9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住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特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一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憑證資格之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及為引進具特殊專才經董事長專案核准者(惟須於到職後始能授予認股權證),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憑證資格之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發展潛力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惟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二)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2)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十,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之公司: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3)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第2項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四、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3,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 1 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壹拾元為發行價格,且不得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股票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本項所稱「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二年一個月,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保密協定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全部或部分予以收回並註銷。(五)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 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解僱或資遣日起至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解僱或資遣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 一般死亡:由繼承人於可行使日,按可認股數乘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日至認股權人死亡日止佔兩年權利期間之約當比例計算可認股數,未於存續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3) 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由離職人於可行使日,按可認股數乘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日至認股權人離職日止佔兩年權利期間之約當比例計算可認股數,未於存續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4) 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公告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99/06/29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99/05/01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99/06/29 公告內容: 一. 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14二.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29 (星期二)上午10:00整三.股東會召開地點: 桃園縣龍潭鄉渴望園區新和路 455號四.召集事由:1. 報告事項1.1 九十八年度之營業報告。1.2 監察人審查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1.3 九十八年度對大陸投資情形報告。1.4 九十八年度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情形報告。2. 承認事項2.1 承認九十八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2 承認九十八年度盈虧撥補案。3. 討論事項一3.1 修定本公司「公司章程」。3.2 修定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3.3 ?因應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櫃)前發行新股公開承銷制度,擬提請全體股東放棄原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之權利。4. 選舉事項4.1 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案。5. 討論事項二5.1 擬解除公司法第209條有關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6. 臨時動議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5/01六.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6/29七.其他應敘明事項:7.1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第19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應說明事項如下:7.2 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及第192條之1規定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7.3 受理期間:99年4月14日起至99年4月26日下午五點止受理股東就本股東常會之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99年4月26日下午5時前寄達本公司,並敘明聯絡人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或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7.4 受理提案、提名處所: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325桃園縣龍潭鄉渴望園區新和路455號 ),電話: (03)4072100分機110。7.5 本次股東常會應選獨立董事名額為2席7.6 辦理過戶手續:7.6.1 辦理過戶日期時間:99年4月30日 16時30分前(24小時制)。7.6.2 辦理過戶機構名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7.6.3 地址:10044台北市忠孝東路2段95號 1樓7.6.4 電話:(02)3393-08987.6.5 辦理過戶方式:茲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至99年6月29日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99年4月30日(星期五)下午16時3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過戶者,以99年4月30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7.7 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三十八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桃園縣龍潭鄉渴望園區新和路455號),並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7.8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7.9 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三十日前分別寄送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電話:(02)3393-0898。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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