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旭東環保科技(興)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108年第一次現金增資收足股款暨訂定增資基準日 (更正增資基準日)1.事實發生日:108/12/12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08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總發行股數為2,5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為新 台幣32元,實收股款總金額為新台幣8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2)本公司訂定108年12月12日為增資基準日。(更正)
1.事實發生日:108/12/10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08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總發行股數為2,5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為新 台幣32元,實收股款總金額為新台幣8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2)本公司訂定108年12月10日為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08/10/242.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8/10/24(2)發行股數:2,500,000股(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4)發行總金額:80,000,000元(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2元(6)員工認購股數: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計25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按發行價格 認購。(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之90%,計 2,25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即 每仟股認購87.9730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認股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 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拼湊成整股之登記,逾期未 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或員工認購不足或逾期未認購者,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其權利與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1)本次現金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8/10/29(13)最後過戶日:108/10/24(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10/25(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10/29(16)股款繳納期間: 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08/11/05~108/12/06 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08/12/09~108/12/10(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 108/10/24(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社皮分行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36197號函 申報生效。(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如經主管機關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應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全權處理之。(3)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前親臨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 區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電話: 02-27186425),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 國108年10月24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1.事實發生日:108/10/07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8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0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11/29(3)股東會召開地點:屏東市大洲里環東街2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討論事項:(1)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2)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10/31 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11/295.其他應敘明事項:(1)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108年10月30日(星期三)下午四點三十分前至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掛號郵寄者以108年10月30日郵戳為憑。
1.事實發生日:108/10/07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辦理108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3.因應措施:(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07(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發行股數:2,5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25,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訂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32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計250,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發行股數之90%,計2,250,000股,由原股東按現金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辦理拼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與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4.其他應敘明事項:(1) 本案俟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訂定繳款期限、認股基準日、停止過戶日、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2)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條件及股數、計劃項目、募集金額、資金運用項目、進度及效益,如有因市場狀況及法令變更或客觀環境需要或依主管機關指示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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