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信造船(興)公司公告
1.股東會日期:114/06/20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承認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通過補選獨立董事一席案。
獨立董事當選名單:俞克維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通過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承認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通過補選獨立董事一席案。
獨立董事當選名單:俞克維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通過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4/06/20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獨立董事:俞克維
6.新任者簡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副校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海事人員訓練處處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輪機工程系特聘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股東常會補選獨立董事一席。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6/18~116/06/17
11.新任生效日期:114/06/20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8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4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獨立董事:俞克維
6.新任者簡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副校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海事人員訓練處處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輪機工程系特聘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股東常會補選獨立董事一席。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6/18~116/06/17
11.新任生效日期:114/06/20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8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4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4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股東會決議日:114/06/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俞克維/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股東會決議日:114/06/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俞克維/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發生變動日期:114/06/20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俞克維
6.新任者簡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副校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海事人員訓練處處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輪機工程系特聘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股東常會補選獨立董事一席,選任後就任。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6/18~116/06/17
10.新任生效日期:114/06/20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法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俞克維
6.新任者簡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副校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海事人員訓練處處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輪機工程系特聘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股東常會補選獨立董事一席,選任後就任。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6/18~116/06/17
10.新任生效日期:114/06/20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法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4/06/20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36,370,000元。
4.除權(息)交易日:NA
5.最後過戶日:114/06/20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6/21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25
8.除權(息)基準日:114/06/25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4/06/26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36,370,000元。
4.除權(息)交易日:NA
5.最後過戶日:114/06/20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6/21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25
8.除權(息)基準日:114/06/25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4/06/26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公告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4/06/2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持有本公司股權100%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99,05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用途。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813,25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47,114
5.計息方式:
採固定利率2.5%計息,每月計息一次。
6.還款之:
(1)條件:
視資金狀況而定。
(2)日期:
視資金狀況於貸與期限一年內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15,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8.45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4/06/2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持有本公司股權100%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99,05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用途。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813,25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47,114
5.計息方式:
採固定利率2.5%計息,每月計息一次。
6.還款之:
(1)條件:
視資金狀況而定。
(2)日期:
視資金狀況於貸與期限一年內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15,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8.45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訴訟更審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及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
政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發生故障,因兩造對故障原因究為
人為操作失當抑或是船隻設計缺失未有共識,連江縣政府與連江航業公司於
106年12月13日對高鼎公司提起訴訟,第一審高鼎公司全部勝訴,連江縣政府
與連江航業公司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高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
政府新台幣(下同)371萬853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及新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連江航業公司239萬5011元及自民國
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他上訴、連江航業公司
追加之訴、附帶上訴均駁回。
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對二
審結果提出上訴。三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及駁回
上訴人連江縣政府請求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252萬1779元
本息之上訴、駁回上訴人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高鼎遊艇股
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252萬1779元本息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暨各該訴訟費用
部分廢棄,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更審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連江縣政府後開第2項之訴,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新台幣
88萬109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他上訴、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除確定部分外),
由被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餘由上訴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
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及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
政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發生故障,因兩造對故障原因究為
人為操作失當抑或是船隻設計缺失未有共識,連江縣政府與連江航業公司於
106年12月13日對高鼎公司提起訴訟,第一審高鼎公司全部勝訴,連江縣政府
與連江航業公司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高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
政府新台幣(下同)371萬853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及新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連江航業公司239萬5011元及自民國
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他上訴、連江航業公司
追加之訴、附帶上訴均駁回。
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對二
審結果提出上訴。三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及駁回
上訴人連江縣政府請求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252萬1779元
本息之上訴、駁回上訴人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高鼎遊艇股
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252萬1779元本息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暨各該訴訟費用
部分廢棄,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更審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連江縣政府後開第2項之訴,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新台幣
88萬109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他上訴、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除確定部分外),
由被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餘由上訴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
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5/1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聯合授信銀行團。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授信總額度為新台幣貳拾壹億貳仟伍佰萬元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充實營運週轉金。
10.具體目的:充實營運週轉金。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自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五年之日止。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聯合授信銀行團。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授信總額度為新台幣貳拾壹億貳仟伍佰萬元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充實營運週轉金。
10.具體目的:充實營運週轉金。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自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五年之日止。
臺灣港務港勤(股)公司新造6400匹馬力級拖船一艘及3200匹馬力級拖船三艘(後續擴充)案公告決標予本公司
1.事實發生日:114/05/13
2.公司名稱:臺灣港務港勤(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無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臺灣港務港勤(股)公司新造6400匹馬力級拖船一艘及
3200匹馬力級拖船三艘(後續擴充)案公告決標予本公司。
(契約金額NT:1,300,000,000元整)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5/13
2.公司名稱:臺灣港務港勤(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無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臺灣港務港勤(股)公司新造6400匹馬力級拖船一艘及
3200匹馬力級拖船三艘(後續擴充)案公告決標予本公司。
(契約金額NT:1,300,000,000元整)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更正114年4月25日公告)代子公司高鼎遊艇(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1.事實發生日:114/04/25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持有本公司股權100%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99,05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用途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813,25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98,186
5.計息方式:
採固定利率2.5%計息,每月計息一次。
6.還款之:
(1)條件:
視資金狀況而定。
(2)日期:
視資金狀況於貸與期限一年內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8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4/04/25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持有本公司股權100%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99,05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用途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813,25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98,186
5.計息方式:
採固定利率2.5%計息,每月計息一次。
6.還款之:
(1)條件:
視資金狀況而定。
(2)日期:
視資金狀況於貸與期限一年內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8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訴訟上訴三審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
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重上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政
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展延工期致遭連江縣政府自工程款扣除逾
期違約金,因兩造對工期展延原因究係是否可歸責連江縣政府未有共識,高鼎公
司於106年12月對連江縣政府提起訴訟,第一審判決連江縣政府應給付高鼎公司
新台幣(下同)51萬3,797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利率5%
計算的利息。高鼎公司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48萬8,168元,由高鼎公司
負擔。參加人之訴訟費用,各由參加人自行負擔。本判決原告高鼎公司勝訴部分
,於高鼎公司以新臺幣17萬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連江縣政府如以新臺
幣51萬3,797元為高鼎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高鼎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駁回。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
對一審結果提出上訴。第二審判決兩造之上訴均駁回。連江縣政府應給付上訴人
高鼎公司新台幣1,327萬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高鼎公司其餘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
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連江縣政府負擔
1/4,餘由高鼎公司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現高鼎公司擬
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
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重上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政
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展延工期致遭連江縣政府自工程款扣除逾
期違約金,因兩造對工期展延原因究係是否可歸責連江縣政府未有共識,高鼎公
司於106年12月對連江縣政府提起訴訟,第一審判決連江縣政府應給付高鼎公司
新台幣(下同)51萬3,797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利率5%
計算的利息。高鼎公司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48萬8,168元,由高鼎公司
負擔。參加人之訴訟費用,各由參加人自行負擔。本判決原告高鼎公司勝訴部分
,於高鼎公司以新臺幣17萬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連江縣政府如以新臺
幣51萬3,797元為高鼎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高鼎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駁回。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
對一審結果提出上訴。第二審判決兩造之上訴均駁回。連江縣政府應給付上訴人
高鼎公司新台幣1,327萬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高鼎公司其餘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
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連江縣政府負擔
1/4,餘由高鼎公司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現高鼎公司擬
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1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20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旗津區上竹巷77號五樓(高鼎廠)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 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
(2) 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 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公司章程」修訂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補選獨立董事一席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22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20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20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旗津區上竹巷77號五樓(高鼎廠)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 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
(2) 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 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公司章程」修訂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補選獨立董事一席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22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20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訴訟二審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
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重上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2/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政
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展延工期致遭連江縣政府自工程款扣除逾
期違約金,因兩造對工期展延原因究係是否可歸責連江縣政府未有共識,高鼎公
司於106年12月對連江縣政府提起訴訟,第一審判決連江縣政府應給付高鼎公司
新台幣(下同)51萬3,797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利率5%
計算的利息。高鼎公司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48萬8,168元,由高鼎公司
負擔。參加人之訴訟費用,各由參加人自行負擔。本判決原告高鼎公司勝訴部分
,於高鼎公司以新臺幣17萬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連江縣政府如以新臺
幣51萬3,797元為高鼎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高鼎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駁回。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
對一審結果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如下:
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應給付上訴人高鼎公司新台幣1327萬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高鼎公司其餘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
部分,由連江縣政府負擔1/4,餘由高鼎公司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
參加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
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
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重上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2/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政
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展延工期致遭連江縣政府自工程款扣除逾
期違約金,因兩造對工期展延原因究係是否可歸責連江縣政府未有共識,高鼎公
司於106年12月對連江縣政府提起訴訟,第一審判決連江縣政府應給付高鼎公司
新台幣(下同)51萬3,797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利率5%
計算的利息。高鼎公司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48萬8,168元,由高鼎公司
負擔。參加人之訴訟費用,各由參加人自行負擔。本判決原告高鼎公司勝訴部分
,於高鼎公司以新臺幣17萬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連江縣政府如以新臺
幣51萬3,797元為高鼎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高鼎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駁回。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
對一審結果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如下:
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應給付上訴人高鼎公司新台幣1327萬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高鼎公司其餘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
部分,由連江縣政府負擔1/4,餘由高鼎公司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
參加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
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12/18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聯合授信銀行團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因承接國艦國造等案,需要大量週轉金,因此擬向臺企銀行等
辦理聯貸,預定聯貸金額為貳拾壹億陸仟萬元整,若參貸額度超額,
以銀行團超額金額為主,期間5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充實營運週轉金。
10.具體目的:充實營運週轉金。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有關
此次聯合授信等相關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聯合授信銀行團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因承接國艦國造等案,需要大量週轉金,因此擬向臺企銀行等
辦理聯貸,預定聯貸金額為貳拾壹億陸仟萬元整,若參貸額度超額,
以銀行團超額金額為主,期間5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充實營運週轉金。
10.具體目的:充實營運週轉金。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有關
此次聯合授信等相關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3/12/18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6,711,67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96,25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00,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96,25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66,25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融資續約,本公司為其背書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37,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本公司和被背書保證公司及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本公司和被背書保證公司及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6,711,673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696,25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26.37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70.2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18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6,711,67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96,25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00,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96,25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66,25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融資續約,本公司為其背書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37,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本公司和被背書保證公司及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本公司和被背書保證公司及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6,711,673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696,25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26.37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70.2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訴訟三審判決發回更審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83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
政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發生故障,因兩造對故障原因究為人
為操作失當抑或是船隻設計缺失未有共識,連江縣政府與連江航業公司於106年
12月13日對高鼎公司提起訴訟,第一審高鼎公司全部勝訴,連江縣政府與連江
航業公司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高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新
台幣(下同)371萬853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及新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連江航業公司239萬5011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他上訴、連江航業公司追加之訴、
附帶上訴均駁回。
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對二審
結果提出上訴。
三審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及駁回上訴人連江縣政府請求
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252萬1779元本息之上訴、駁回上訴人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1252萬1779元本息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福建高等
法院金門分院。
上訴人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
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83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
政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發生故障,因兩造對故障原因究為人
為操作失當抑或是船隻設計缺失未有共識,連江縣政府與連江航業公司於106年
12月13日對高鼎公司提起訴訟,第一審高鼎公司全部勝訴,連江縣政府與連江
航業公司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高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新
台幣(下同)371萬853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及新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連江航業公司239萬5011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他上訴、連江航業公司追加之訴、
附帶上訴均駁回。
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對二審
結果提出上訴。
三審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及駁回上訴人連江縣政府請求
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252萬1779元本息之上訴、駁回上訴人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1252萬1779元本息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福建高等
法院金門分院。
上訴人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
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參加國防部公開招標,得標「艦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
1.事實發生日:113/11/11
2.公司名稱:國防部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無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本公司參加國防部「艦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採購案之
公開招標,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併列得標,以最低標新臺幣
1,492,331,332元得標。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11/11
2.公司名稱:國防部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無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本公司參加國防部「艦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採購案之
公開招標,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併列得標,以最低標新臺幣
1,492,331,332元得標。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3/08/15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獨立董事/許立明
4.舊任者簡歷:財團法人高雄市透南風教育金基金會董事長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辭職
8.異動原因:業務繁忙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6/18~116/06/17
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8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4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於113年08月15日接獲許立明獨立董事之辭任書,因業務繁忙,自即日起
辭去獨立董事職務。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獨立董事/許立明
4.舊任者簡歷:財團法人高雄市透南風教育金基金會董事長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辭職
8.異動原因:業務繁忙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6/18~116/06/17
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8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4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於113年08月15日接獲許立明獨立董事之辭任書,因業務繁忙,自即日起
辭去獨立董事職務。
1.發生變動日期:113/08/15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暨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許立明
4.舊任者簡歷:財團法人高雄市透南風教育金基金會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不適用
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辭職
8.異動原因:業務繁忙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6/18~116/06/17
10.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暨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許立明
4.舊任者簡歷:財團法人高雄市透南風教育金基金會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不適用
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辭職
8.異動原因:業務繁忙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6/18~116/06/17
10.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7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8/0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35,758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57,26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7,68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2,35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8,53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8,53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23
11.期末總資產(仟元):8,658,13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7,315,795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342,33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相關資訊將於主管機關
規定期限內完成公告申報,屆時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8/0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35,758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57,26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7,68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2,35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8,53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8,53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23
11.期末總資產(仟元):8,658,13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7,315,795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342,33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相關資訊將於主管機關
規定期限內完成公告申報,屆時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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